化工裝置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范圍:
本規定規范了公司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相關票證的管理。
本規定具體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實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5082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6067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3.1. 吊裝作業:在檢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 吊裝機具:本公司吊裝機具指公司使用的:橋式起重機、裝卸機、門式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 安全作業管理基本要求
4.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 gb 6067。
4.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4.3. 吊裝質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
4.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安全部主管批準后方可實施。
5.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進入**公司檢修現場吊裝作業前必須按照**公司下達的《設備檢(維)修作業票(風險評價、檢修記錄)》或《裝置施工任務書》的要求與相關人員落實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并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4.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4.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分、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4.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對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5 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5.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5.3 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5.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著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6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6.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6.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6.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6.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6.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6.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和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6.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
6.11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6.13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6.14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6.15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規定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7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7.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7.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7.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7.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清除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