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膠輪車車輛駕駛員管理規定
1、防爆膠輪車駕駛員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且必須持證上崗,人力資源部負責防爆車輛駕駛員入井培訓發證,機電部、安監部共同負責駕駛員入井駕駛證的檢查審驗,不符合規定的駕駛員嚴禁上崗。
2、防爆膠輪車駕駛員嚴禁隨身攜帶煙火、電子表手機、游戲機等不防爆產品入井。
3、防爆膠輪車駕駛員入井前必須熟悉井下車輛行駛路線和礦井避災路線,嚴格按照規定行駛。
4、駕駛員必須熟悉所駕駛車輛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具備一定的維修保養和故障處理能力。并熟練掌握駕駛要領,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駕駛員必須嚴格認真執行防爆膠輪車輛上下車人員安全確認制度。
6、乘車點出現人員擁擠、秩序混亂等不能保證安全運行的情況時,駕駛員必須停車制動,主動下車協助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共同指揮維護秩序,確保車輛上下車人員安全。
7、駕駛員在運行途中發現有人員、卡軌機車進入車道、或有障礙物等不能保證車輛安全運行時,應及時停車避讓,并實施駐車制動。當現場不安全情況無法處理時,需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和區隊值班隊長安排處理,確認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可啟動運行。
8、駕駛員必須按規定速度駕駛車輛運行,嚴禁疲勞駕駛,開情緒車,開快車,開冒險車,開野蠻車。
9、駕駛員在啟動前或行車途中發現瓦斯濃度達到0.5%,一氧化碳,碳氧化合物超限時,嚴禁啟動車輛或斷續行駛。
10、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及各項設施,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室內坐墊完好。
11、駕駛員在交接班時必須將當班車輛運行情況、車輛完好和線路情況、注意事項等向接班人員交接清楚并在交接記錄薄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