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內調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通過實施本規定,減少工廠鐵路交通事故,杜絕事故隱患,以確保廠內調車作業的安全生產。
2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有調車作業的單位。
3 職責
3.1 安全處負責廠內調車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3.2 設備處負責組織保養維護鐵路線路,照明及信號設施。各調車作業單位要做好日常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設備處予以整改,并報安全處備案。
3.3 生產處負責調車作業計劃安排,保證調車作業有序進行。
3.4 調車車輛使用單位負責機車車輛調運前現場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負責貨物裝載安全措施。
4 程序
4.1 調車車輛使用單位,在組織調車作業中必須做到作業計劃清楚,保障安全防范措施有效。
4.2 調車車輛安全技術狀態必須保持良好,嚴禁車輛帶病運行。
4.3 調車作業人員必須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作業時必須認真執行國家、鐵路局的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4 安全處、設備處應認真組織鐵路線路及調車作業安全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涉及相關方的問題及時通報相關方解決,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4.5 調車作業各相關單位必須對調車作業所行駛的鐵路兩邊現場環境進行經常檢查,保證鐵路兩邊距離1.5米范圍內無障礙物。
4.6調車作業人員在連掛車輛前,必須認真檢查被連接的車輛前后,上下有無行人或乘凉的人員和正在作業的人員及障礙物等,未清理妨礙調車作業安全前和遇有警示標示,嚴禁動車。
4.7 調車作業人員在牽引車輛經過無人道口時,必須減速、嗚笛、慢行、且有一名調車員指揮車輛通行;出入車間大門時,調車員應站在大門口與調車作業方向相垂直0.5米以外處指揮;在車間廠房外進行調車作業時,調車員應檢查周圍作業環境,確認安全后方準指揮動車,調車機必須鳴笛、慢行。
4.8 調車作業必須貫徹“單一指揮”的原則,每臺機車只準由一個調車指揮人指揮,禁止溜放作業。牽引重車或3輛以上空車時,必須連接風管,并進行試風后,方可推送。牽引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公鐵兩用車為5公里/小時。
4.9 在隨時被移動的車輛上進行檢查、檢修、交驗、回修、拆車等作業的人員作業前,必須在顯著的位置懸掛“有人作業,請勿動車”的警示牌,如遇調車機車、公鐵兩用車嗚笛或調車員、連接員吹哨時,必須立即下車或確保處于安全狀態;作業后,要摘掉警示牌,確認安全后方準離去。
4.10 調車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沒有信號不能動車,計劃不明不動車、信號不清立即停車的原則,要做好車輛防溜措施,確保調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安全可靠。
4.11 公鐵兩用車、遷車臺在進行調車作業時必須鳴笛,且服從調車員指揮。公鐵兩用車在廠區內行使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工廠的有關規定。
5 相關文件
5.1《鐵路技術管理規程》
5.2《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
5.3《安全技術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