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港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港口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障港區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港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進入公司港區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及在港區道路上進行作業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本規定。
一、機動車輛
第三條:任何機動車輛進入港區都必須遵守門衛管理制度,主動出示證件,辦理手續,接受檢查,服從管理。
第四條:凡要進入港區的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不符規定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港區。
第五條:本公司及外來駐港辦事單位的非營運車輛必須停放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嚴禁亂停。
第六條:進入港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嚴格遵守港區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減慢速度,隨時注意港區作業人員及行人的動向,及時避讓。
第七條:港區道路臨時受堵,通行車輛必須按秩序靠右停車,等候通行,嚴禁亂停占道。港區內禁止鳴汽笛。
第八條:到港裝、卸貨機動車輛,應服從現場調度人員的指揮,按序進行。未輪到裝卸作業的車輛,應聽從現場指揮,靠邊排隊等候,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嚴禁搶檔。
第九條: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裝載貨物,防止發生滴、撒、揚現象,嚴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
第十條:除指定地點外,不準在港區內任何道路上修理車輛。嚴禁在港區內試車、學習駕車和無證駕駛機動車輛。
第十一條:外來車輛,未經安保部門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區過夜。經批準允許在港區內停放過夜的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
二、非機動車與行人
第十二條:進入港區的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在倉庫、庫場通道及工作場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條:外來非機動車進入港區,必須經過門衛值班人員的同意。各類非機動車輛不準進入生產作業區域。
第十四條:任何人員進入港區,均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注意安全,不準在港區道路上閑逛逗留,橫串馬路時要注意來往機動車輛,注意避讓,不準與機動車輛搶道。嚴禁在港口作業區、交通道路從事經商活動。
三、道路設施
第十五條:港區道路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第十六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遮擋、損毀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未經港區安保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業及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四、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在港區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迅速報告港區安保部門;造成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同時迅速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現場人員、車輛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在港區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損失輕微,雙方當事人對事因無爭議的并愿意自行調解處理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港區安保部門可協助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第十九條:由于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造成損壞港區設備、設施等事故的,由港區安保部門負責處理,照價賠償,協商處理不妥的,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五、附則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港區安保部門有權按有關規定和制度對其處理,情節嚴重的,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