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機關大院印章介紹信管理使用規定
機關大院印章、介紹信管理和使用規定
印章、介紹信是機關、單位對內對外行使權力的標志,為正確使用、管理好印章、介紹信,特作如下規定。
一、印章保管和使用
(一)嚴格控制印章的刻制。所有印章一律由辦公室負責刻制,并留好印模,停用或無用的廢舊印章要及時收回,統一交辦公室監督銷毀。發印或收印應辦好交接簽字手續。
(二)黨委、局行政印章及鋼印,由局辦公室掌管監印。
(三)所有印章均單獨置于牢固的柜里或抽屜之內,加上鎖。
(四)嚴格手續,使用印章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使用局公章應根據情況由分管或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并在用印登記表上注明,以備查用。
(五)公文用印,必須符合公文處理辦法中的有關公文審核、會簽、簽發的規定和公文體式、程序、函件。
(六)以局名義發出的文件,均憑局長、副局長簽發的原稿蓋章。
(七)以局名義對外聯系工作的介紹信和商辦答復,一般事項的便函,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審核后蓋章。
(八)局屬單位需以局名義開具介紹信的,須持單位介紹信或領導簽條,經局長或副局長同意后由辦公室登記簽發。
(九)經常性業務報表需加蓋局章時,憑科室負責人簽字后,監印蓋章。
(十)其他臨時性事項的文件、證件、報表等需加蓋局印章時,如有領導的批件,憑批件蓋章;如沒有批件,重要的經局長同意;一般的經分管局長簽字同意,方可登記蓋章。
(十一)對所蓋印章的文件、材料內容必須認真審閱,尤其是一些特殊情況用印,更要審閱清楚,不能礙于情面,隨意蓋印。
(十二)局公章不準隨身攜帶。如本局工作人員因公需隨帶印章的,必須經局領導同意,并辦好印章借用登記手續。
(十三)蓋印正規。蓋出的各種印章,必須位置恰當、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二、介紹信管理和使用
(一)介紹信是代表本單位與外單位接洽工作憑據,限于工作使用,個人私事一般不得使用機關介紹信,可用便函聯系。
(二)開據介紹信,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嚴禁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證件、協議、便箋等上面加蓋印章。
(三)領取未啟用的介紹信要辦理登記手續,填寫領用號碼、啟用日期、批準人、經手人等。
(四)介紹信由局辦公室統一編號使用,由專人保管簽發,對已經使用過的介紹信存根,由局辦公室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