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氣罐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儲氣罐的安全管理,確保人員、財產及環境的安全,制定了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公司操作、檢查、維修儲氣罐的員工。
第三條 儲氣罐操作人員和儲氣罐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并取得壓力容器操作證后方能上崗,并嚴格遵守廠內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無證人員嚴禁操作。
第四條 采購應選有生產資質的廠家,采購的儲氣罐要經過當地相關部門的檢測,取得《檢測證明書》。
第五條 儲氣罐的安裝必須委托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并且申報當地的相關部門審批,取得《施工告知單》后,方可施工。
第六條 儲氣罐安裝調試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向后勤安保部移交儲氣罐相關資料。
第七條 儲氣罐應由產權單位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建檔,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取得《注冊登記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安全科定期組織儲氣罐操作人員參加安全培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儲氣罐要定期進行檢測,其相關安全部件要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檢測。
第十條 儲氣罐應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產品質量證明書,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操作人員證,儲氣罐事故記錄。
第十一條 儲氣罐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包括:操作規程,維修、保養制度,操作、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 操作前檢查儲氣罐外表是否破損,管路連接是否密閉,安全閥、壓力表是否正常,壓力表是否在正常壓力范圍內。
第十三條 操作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儲氣罐的工作壓力不應高于規定壓力,儲氣罐工作時禁止擊打、碰撞罐體。
第十四條 外單位存放儲罐應當遵守本規定的要求,并且向后勤安保部提供檢測證明、安全附件檢驗證明等資料的復印件。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安全規定的個人可處以50元到300元的罰款,嚴重的可追究當事人的民事、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于突發情況處理得當的個人給予50元至300元獎勵,有重大貢獻的個人可給予更高獎勵。
第十七條 儲氣罐的采購由設備部負責,日常操作由生產部負責。
第十八條 儲氣罐設備日常檢查由生產部負責,設備部定期委托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進行檢驗。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行之日開始實施。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