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寵物飼養管理規定
為美化凈化花園居住環境,防止病疫傳播,保障住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制訂本規定。
一、在轄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豬、貓、狗、肉鴿等以食肉或觀賞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飼養觀賞鳥、信鴿,不得占用樓道、樓梯間、天臺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墻和防盜網外部掛放鳥籠,不得妨礙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環境。
三、養犬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及號牌,嚴禁無證無牌及違反規定養犬,無證無牌犬不得出入本轄區。
四、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為犬只佩帶市城管部門制作的號牌;
2. 為犬只帶防護口罩;
3. 系好犬鏈并由成人牽領、看管;
4. 及時清除犬只排除的糞便。
五、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會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六、住戶養犬不得妨礙他人,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時,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咬傷人時,飼養人應當立即帶傷者去附近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治療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將傷人犬送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留醫觀察。受傷人的有關醫療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由飼養人承擔。
八、飼養人對病犬、傷犬、死犬應當妥善處置,禁止隨意遺棄或埋在轄區內。
九、管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上述規定,歡迎住戶向市城管辦、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物業管理公司舉報無證養犬的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