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園區出租屋管理規定
住宅園區出租屋管理規定
一、出租屋業主要到管理處登記出租情況實行備案,承租人入住后一星期內要辦理戶籍資料,留下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身份證復印件等。
二、只準將房屋出租給有正當職業或辦理了暫住證的外地人居住。
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
四、出租屋內不得進行違法行為,承租人不得有妨礙鄰里正常生活的行為。
五、出租屋的水、電、氣管理費等費用業主和承租人協商,任何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終要由業主支付。
六、業主應經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況,發現有不軌行為或可疑現象及時通知管理處或派出所。
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時,必須遵守搬出/人管理規定,提前通知管理處,管理處可視情況聯系業主進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