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品搬出入管理規定-8
小區物品搬出、入管理規定(八)
為加強小區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業主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一、業主填寫《業主搬出/入登記表》。
二、業主若將物品搬出小區,需提前到管理處辦理手續,填寫《業主搬出/入登記表》,由管理處簽署放行條。
三、業主若搬出小區居住,應提前三天到管理處結清有關的費用,填寫《業主搬出/入登記表》,由管理處簽署放行條。
四、業主搬運物品時,請勿將物品堆放于過道上,以免影響他人。
五、搬運物品的車輛嚴禁停于消防通道上。
六、搬運過程中,必須小心愛護公共財產設施,防止磕碰損壞,否則,照價賠償。
七、搬運過程中,應注意保持環境衛生,不大聲喧嘩,以免影響小區的整潔和其它業主的正常生活。
八、為配合轄區民警和居委會的工作,對人口進行有效控制,居住區業主搬出/入的登記內容可供轄區警、居委會在必要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