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委托代理出售管理規定
房屋(二手房)委托代理出售管理規定
1.目的
規范業主委托房屋出售的運作程序,及時、高效地為顧客提供服務。
2.范圍
適用于對業主所委托房屋(二手房)銷售的管理。
3.職責
3.1經營部負責代理物業公司在管物業項目的業主所委托房屋的出售工作(二手房)。
3.2了解并掌握廣州市及周邊地區二手房市場的動態及行情;
3.3指導業主填寫《房屋委托出售申請表》及《委托代理出售房屋協議》,并請業主出示相關證件(身份證、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委托他人代辦的需出示局面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備案;
3.4適時適當的作一些廣告宣傳,將出售信息及時對外公布;
3.5租售人員按委托人的要求為其積極尋找客戶,并帶客戶看房;
3.6與客戶進行洽談并作詳盡的介紹,估算購房費用等;
3.7組織雙方會面洽商,確定最終價格、付款方式、交房時間等,雙方簽署《房屋轉讓協議書》,交納定金或首付款,同時委托方交納物業代理服務費,租售人員將其相關資料歸檔;
3.8協助買賣雙方到房地產相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并按規定交納費用;
3.9協助購買方辦理銀行按揭手續;
3.10委托方將原物業欠費結清,買方辦理入住手續;
3.11將出售信息以《信息聯絡單》形式及時傳遞至客戶服務中心、人口管理站、安全事務組。
4.支持性文件
《委托代理出售房屋協議》
《二手房預定書》
《客戶確認書》
《房屋轉讓協議書》
5.相關記錄和表格
《房屋委托出售情況登記表》
《信息聯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