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消防管理規定
物業轄區消防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有關規章,特制定本規定;
一、各通道、樓梯口等共用部位必須保持暢通,任何人不得占用和封堵,不得損壞疏散標志和安全指示燈,不得在通道、樓梯、垃圾桶旁等共用部位焚燒物品。
二、不得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設備和器材,不得在消防設備旁堆放任何雜物。
三、在轄區內嚴禁經營和貯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類劇毒物品。
四、嚴禁亂拉、亂接電源線,嚴禁擅自開啟配電箱、電表箱。
五、施工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須事先告知管理處,并辦理相關手續。
六、外出時應切斷電源,關閉煤氣管道閥門。
七、一旦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火警電話'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