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臨時用電用水管理規定-8
小區臨時用電、用水管理規定(八)
為了加強小區的水、電管理,防止出現浪費水、電的現象。確保小區水、電正常供應,特制定此規定:
一、前來聯系臨時用水、用電者,必須是合格的水工、電工,向管理處提交書面用水、用電申請,寫明用水、用電量的多少,時間長短,預付用水、用電押金。
二、臨時用水、用電,不得影響業主的正常用水、用電。
三、臨地用水、用電必須安裝由主管部門檢驗合格的水表、電表。若私自啟動改變水表、電表封印或運行回程,影響準確計量的,參照供水、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四、臨時用水管道,不應給小區的車輛或行人帶來不便。臨時用電最長使用期七天,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提前一天,續辦延長使用手續,報管理處審核、批準,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必須拆除。
五、臨時用電線路如發生危險,并證實是由裝置不良引起,由承裝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