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園區車輛出入停放管理規定
科技工業園區車輛出入、停放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出入園區的所有人員及車輛。
第二條 凡本園區的業主(或使用人)及其車輛,憑出入證出入園區,查驗工作由門衛負責:
機動車出入,應將車輛出入證放在前擋風玻璃處并限速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第三條 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路線行駛,不逆行,不在人行道、綠化帶上行駛,不高速行駛,不鳴笛。
第四條 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請不要超越或跨越車位,并按規定交納車位占用費。
第五條 行車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嚴禁停車,任何違章停放的車輛將被拖移,領回車輛時除按章收取保管費外,另應交付拖車費。
第六條 在本物業轄區內停放車輛,必須在物業管理公司辦理車輛停放手續,領取車輛出入證,憑證出入,對號停放,并按月繳納停放費。停放車輛必須辦理保險。
第七條 車輛停放后,必須鎖好車門,關好車窗,貴重物品切勿放在車內,并保持車位清潔,請不要仍煙頭雜物。
第八條 請不要漏水、漏油車輛停放;攜帶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及污染品的車輛不準停放。
第九條 車輛如損壞路面或公共設備,應照價賠償。
第十條 外來人員及車輛應遵循以下規定:
1、出入園區前須在門衛室辦理來客登記手續,經門衛許可后方可出入。
2、出租車在園區下客后應立即駛出,不得在園區內滯留。
3、貨運車輛進入園區應事先向物業管理公司有關部門申請,獲準后方可駛入。在園區內的行駛路線及停車地點應服從保安人員的指揮。出園區時如載貨,須在有關部門辦理出門證。
4、一進入園區,即應遵守有關綠化、衛生、治安等管理規定。
5、對違反上述規定者,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拒絕其進入園區或實施處罰后離開本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