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小區消防管理規定
新星城小區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預防新星城火災的發生,最大限度的減少火災損失,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新星城物業管理處協助縣消防機關對新星城內實行統一的消防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物業消防管理的內容:
(一)積極培養消防意識,做好義務消防隊的建立和培訓工作。
(二)對全體員工和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三)管理和維護各種消防設備。
(四)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條 新星城業主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加滅火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消防管理、妨礙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
第五條 新星城內業主或住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經營和貯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各類劇毒物品
(二)將煙頭及其他帶火物品投向窗外。
(三)占用、堵塞樓內通道,破壞消防設施、器材。
(四)阻攔報火警或謊報火警。
(五)故意阻礙消防車趕往火災現場或擾亂火災現場秩序。
(六)未經公安消防機關許可,擅自清理火災現場、挪動現場物跡或干預、阻擾火災調查工作。
第六條 違反上述第五條 之規定的,物業管理處有權制止,并視情節輕重提請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