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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件吊裝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10-14 14:30:10 查看人數:58

      大件吊裝安全管理規定

      大件吊裝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epc 項目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減少和杜絕起重吊裝作業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事業部總承包epc 項目范圍內的現場大件設備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一、吊裝作業:使用塔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吊、履帶吊、卷揚機、叉車、電動葫蘆、升降機等吊裝設備進行的作業;

      二、吊具、索具:設備的附屬裝置,如鋼繩、滑輪、索環、輪箍和掛鉤等;

      三、吊裝設備的額定負載能力:由制造商標明的最大吊升能力,與吊臂的長度及半徑有關;

      四、起吊重量:在貨物起吊中,貨物及所有在吊臂頂端懸掛的提升器械的最大總重量;

      五、作業半徑:吊掛貨物中心的垂線與吊臂轉動中心之間的距離;

      六、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和電梯。

      第二章起重吊裝作業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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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起重吊裝作業是指建筑施工作業過程中,采用相應的機械設備和設施來完成結構吊裝和設備安裝,其作業屬于危險作業,作業環境復雜,技術難度大,安全風險大,必須由總包方與分包方共同把關,嚴格管理。

      第五條

      起重吊裝作業前施工分包方應詳細勘察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環境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報業主方(監理)、總包方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批,其內容應包括:現場環境及措施、工程概況及施工工藝、起重機械的選型依據、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及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構件堆放就位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安全風險點及預控措施等。重大起重吊裝作業前應根據作業特點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

      第六條

      重大起吊作業、特殊作業、重要施工工序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總包方項目部與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專職人員必須進行現場監督指導,否則不得施工。

      (一)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

      (二)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作業;

      (三)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如鍋爐、脫硫、脫硝、空冷、風電等大件設備吊裝);

      (四)移動式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五)起吊危險品;

      (六)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七)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移位及負荷試驗;

      (八)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及與運行交叉的作業。

      - 3 -

      第七條

      起重吊裝作業都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屬于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吊裝作業時吊裝區域應置警戒隔離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九條

      吊裝過程必須設有專人指揮,起重指揮不能兼作其他工種,并應確保起重信號清晰準確。

      第十條

      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m 左右,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十一條

      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作業;必須作業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第十二條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空中短時間停留時,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

      起吊前應檢查起重設備及其安全裝置;重物吊離地面約10cm 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十四條

      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械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第十五條

      起重作業嚴格堅持“十不吊”原則:

      (一)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確不吊;

      (三)吊物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帶有活動件不吊;

      (五)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六)工作場地昏暗,光線不足看不清不吊;

      (七)氧氣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險品無可靠安全措施不吊;

      - 4 -

      (八)帶棱角、刀口物件未墊好或未包邊(防止磨損鋼絲繩)不吊;

      (九)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十)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第十六條

      遇有下列情況嚴禁起吊:

      (一)當工作地點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六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室外起吊作業;

      (二)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夜間照明不足,使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三)起重機在工作中如遇機械發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現象時,應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排除,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如起重機發生故障無法放下重物時,必須采取適當的保險措施,除排險人員外,任何人嚴禁進入危險區;

      (四)嚴禁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臺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利用構筑物或設備的構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結構時,應經核算。利用構筑物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

      第三章起重機械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進入現場后應經檢查驗收,包括額定荷載、靜載、動載試驗,檢驗其機械性能、結構變形及負荷能力,并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靈敏度、可靠度的測試。確認符合要求方可使用。起重機械的靜、動負荷試驗由施工單位、總包單位、監理等部門監督進行,試驗結果交監理、總包方備案。

      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聯鎖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并靈敏有效。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所在地區的地、市勞動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地、市勞動部門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持有勞動部門考核后簽發的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司機守則;

      (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四)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五)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二十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一)設備出廠技術文件;(二)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三)使用、維護、保養、檢驗和試驗記錄;

      (四)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五)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六)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和每日檢查:

      (一)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受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安裝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具、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液壓保護裝置、管路連接是否正常。

      (三)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二條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所在地區的地、市勞動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上應備有滅火裝置。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機械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第四章起重吊(索)具

      第二十五條

      起重吊裝索具、吊具使用前應按施工方案設計由施工方按要求逐件檢查驗收,經現場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所使用的鋼絲繩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有出廠合格證書和性能試驗證書。經檢驗合格、正常使用的各種規格的鋼絲繩由使用部門統- 7 -

      一在繩頭100mm 范圍內涂紅色標記,并掛上銘牌。

      第二十七條

      各施工方所使用的起重索具、吊具要建立臺帳,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養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

      起重工具檢查及試驗的周期和要求按《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的要求執行。

      第五章起重機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

      第二十九條

      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及要求:

      (一)參加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包括司機、起重工、信號指揮等均屬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二)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年滿18 周歲,身體健康;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 以上,無色盲;聽力應滿足具體工作條件的要求;

      (三)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熟悉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常識;

      (四)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操作,如指揮信號不明或將引起事故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并立即通知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都必須聽從;

      (五)大型起重機械操作工,兩人同崗操作,禁止輪流值班,必須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第三十條

      起重指揮人員的職責及要求:

      (一)起重機指揮人員必須按照gb508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證后方能上崗指揮。

      (二)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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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指揮人員應站在使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進行指揮時,看清身后行走路線,并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員及障礙物。

      (四)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負載時,必須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當發現錯傳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停止信號。

      (五)降落前,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時,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六)凡是指揮大型起重機具吊運物件,必須使用哨子和旗子指揮。對講機只能做為輔助工具,不得直接用對講機發布指揮信號。

      (七)在無法使用旗、哨和視線不足等情況下,用對講機作為起重指揮聯絡信號時,必須保證對講機有充足的電源,講話、收聽清晰明確,如起重司機沒有聽到連續信號時,應停機確認。如因對講機缺陷或故障,未能發出正確信號造成事故,追究對講機持有人的責任。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總承包方項目管理部對分包單位重大起重吊裝作業負有監督管理責任,起重機械安全檢查包括:

      (一)起重機械結構和安全裝置的檢查,目的是消除起重機械故障和隱患,確保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二)起重作業安全施工條件檢查,主要是檢查施工條件、施工方案、措施是否能確保起重機械安全施工。

      第三十二條

      吊裝作業票管理規定

      (一)以下情況需要辦理吊裝安全作業票:

      1.關鍵性吊裝作業;

      2.本規定明確要求須辦理作業票的吊裝作業。

      (二)吊裝作業票的審批

      吊裝作業單位制定完成起吊方案并填寫起吊前安全檢查單后,向項目部提出吊裝作業票許可申請,由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審批。

      (三)吊裝作業票的取消

      總包項目部吊裝作業的安全人員發現吊裝作業不能滿足安全標準要求時,有權將吊裝作業票取消并告知吊裝作業單位。這種情況一旦出現,必須立即停工,在保持現場安全的情況下,通知批準人作業票被取消的原因。

      (四)吊裝作業票的時限

      吊裝作業票期限在審核起吊計劃時確定,并在作業票上明確標注,超過此期限,必須重新辦理作業票。

      (五)吊裝作業票的分發

      吊裝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交作業現場負責人;第二聯交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第三聯由總包項目部留存。

      (六)吊裝作業票的關閉

      吊裝作業結束后,吊裝作業負責人與作業票批準人須共同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且現場已恢復至正常狀態后,分別在作業票第一聯簽字關閉。

      (七)吊裝作業票的存檔

      吊裝作業結束后,由項目部將已關閉的作業票的第一、三聯存檔一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事業部工程項目部負責監督實施。對違反本規定進行施工的單位,項目部有權應及時發出安全監察指令,限期糾正。

      第三十四條

      各項目部可根據項目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大件吊裝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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