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艙蓋開關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加強船舶建造貨艙蓋(以下簡稱艙蓋)開/關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艙蓋開/關作業的安全管理。
3 管理職責
3.1 企業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合理安排艙蓋開/關作業項目,做好施工協調,禁止不相容作業同時進行。
3.2 企業施工部門負責制定艙蓋開/關作業指導書,明確施工步驟和安全要求;負責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
4.1 作業審批要求
艙蓋開/關作業屬于一般危險作業,各企業應結合本企業生產特點,建立艙蓋開/關作業審批制度,明確申報審批流程,合理設定審批時限,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 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4.2.1艙蓋開/關作業施工前,施工部門作業長/工程主管應在單船vscc會議上進行通報。
4.2.2對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交底,明確作業人員的崗位和職責,提出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技術要求。
4.2.3操作人員為艙蓋開/關作業的責任人,應熟悉掌握艙蓋傳動裝置的結構、性能、操作程序及要領,非本崗位員工不得進行艙蓋開/關作業。
4.2.4檢查所有傳動裝置及其附件的正確性和安全性,包括動能系統、液壓系統、開關系統。
4.2.5檢查、清理艙蓋面、艙圍面和周圍物件(主要是動能管線和雜物)的清理狀況。
4.2.6艙蓋開/關作業范圍內無關人員必須全部撤離。
4.2.7進入艙內進行檢查和作業人員,應確認艙內腳手架和其它安全工裝安全可靠滿足施工安全要求。艙內人員應處于安全位置,并做好自我保護。
4.2.8當艙蓋處于完全封閉狀態時,進入艙內作業人員不得低于兩人,并應攜帶好手電筒和指定專人進行監護。
4.2.9艙蓋操縱閥應設置在易于觀察和操作的部位。
4.3 施工安全要求
4.3.1除專人操作和專人指揮以外,應至少設置兩名監護人員進行監護。操作、監護和指揮人員應密切關注周圍人和物的動態,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防止發生意外。
4.3.2艙蓋開/關作業過程中,操作、監護和指揮人員之間的站位要明確,聯絡信號要準確及時,指揮人員應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對講機、哨子等),艙蓋開/關作業過程中,要進行警報和提示。當聽不清或看不到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時,操作人員應立即停止操作。
4.3.3遇到危急情況時,任何人員發出停機信號操作人員都必須立即停止操作;操作人員可進行反向操作。
4.3.4操作人員嚴禁用腳操縱艙蓋開關閥。
4.3.5在艙蓋未全打開或打開狀態下,需要進入該處艙口圍板面上工作時,應先停止操作,同時必須用鋼絲繩將滾輪安全地綁在圍板上,或用木墊墊住艙蓋,或將有關轉動裝置上鎖固定,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崗位,需要爬上艙面作業的人員應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作業位置應清潔油污、粉塵等,防止發生意外。
4.3.6折疊式液壓艙蓋用吊車打開艙蓋安裝附件時,應設置足夠的固定裝置將艙蓋固定后方可松下吊鉤。
4.3.7折疊式液壓艙蓋初次關艙蓋時,應用吊車配合將艙蓋緩慢關閉。
4.3.8初次進行液壓缸開/關艙蓋前,應對油缸管路進行充分排氣,檢查施壓系統密性狀態,防止艙蓋自動下滑。
4.3.9在艙口圍面上作業人員應佩帶好安全帶且安全帶的帶扣應扣在艙口圍板外側。
4.3.10長時間進行艙蓋調試作業過程中,應采取停泵的措施,避免發生意外。
4.3.11作業結束后,必須要切斷液壓泵電源,關閉動力系統,確認無誤方可離開。
4.3.12艙蓋安裝調試完畢后,其操縱箱應掛上“嚴禁亂動”的警示牌并上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