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海工建造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涂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爆炸和中毒事故,確保人員的健康安全以及財產安全,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借鑒國內多家船廠船舶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一般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船舶建造特涂作業按照《特種涂裝作業安全環境管理規定》執行。
各企業要在本規定的指導原則下,進一步細化本企業的相關要求。
3引用標準
gb12942-200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gb7691-2003《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安全管理通則》
gb6514-2008《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4名詞解釋
4.1 涂裝作業
是指在船舶建造過程中油漆噴涂、油漆輥涂、化學除銹、化學清洗、裝修、裝潢、粘合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作業,包括特殊涂裝作業。
船舶涂裝作業主要分為:分段涂裝作業、搭載以后的船舶涂裝作業。
4.2 受限空間
受限空間是指工廠的各種設備內部(爐、罐、倉、管道、煙道等)和工廠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船艙、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傊?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都叫受限空間(作業受到限制的空間)。
船舶建造密閉艙室涂裝作業包括:涂裝房、部分分段、船舶搭載后的艙室涂裝作業。
5船舶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5.1 總體安全管理要求
5.1.1 船舶涂裝作業的基本原則
分段制作階段應盡量將油漆做完整,減少搭載后密閉艙室涂裝作業量,降低安全風險。
5.1.2 施工單位資質
企業從事涂裝作業施工隊資質應滿足中遠船務關于涂裝作業資質審核要求。
5.1.3 施工人員要求
a.從事涂裝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需經過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
b.作業中發現事故隱患,要盡快排除,并及時報告。待整改后,方可作業。
c.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具,并按要求穿戴,包括頭部、眼睛、皮膚及呼吸系統的防護用具。
5.1.4 施工審批及申報要求
a.涂裝房內/外密閉艙室分段、噴砂房內分段以及搭載后的涂裝作業應進行審批,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審批流程,確保作業安全可控。
b.船舶建造搭載后的涂裝作業必須在單船vscc會議上進行申報,做好其它施工項目的安排和協調,避免不相容作業同時進行。
5.1.5 施工設備及材料要求
a.高壓噴涂機(噴漆泵)四個安全裝置,槍保險、調壓閥、泄壓閥、接地裝置應確保完好。
b.各類油漆、溶劑應嚴格控制領用及使用,不得早領、多領、大量堆放在作業場所。堆放場所周圍應使用警示帶拉設警戒區。
c.油漆及溶劑等危險化學品上下船應實行登記制度,上船油漆及溶劑數量(桶數)應和下船數量相符。
d.涂裝作業產生的工業垃圾(抹布、包扎材料、塑料薄膜、膠帶、砂皮紙片等)以及剩余材料必須及時清理、回收和妥善處理,不得隨意亂放、亂倒。
5.2 分段涂裝安全管理要求
5.2.1 涂裝房內分段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業可根據gb12942-200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要求進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a.涂裝房內分段涂裝作業應按密閉艙室涂裝作業進行管理,涂裝房內的通風、照明及其它電氣設備、噴漆設備應達到整體防爆,能夠滿足噴漆作業施工安全要求。
b.涂裝房內進行密閉艙室分段噴涂作業時,除保持涂裝房正常通風外,還必須設置防爆風機對分段內的密閉艙室進行有效通風。分段內油漆未固化、未經測爆合格,禁止進行后續施工。
c.涂裝房內進行噴漆作業時,涂裝房內及附近15米區域內禁止進行熱工作業。
d.涂裝房及噴砂房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區/車間指派專人負責,工區/車間或區域安全員負責監督管理。
5.2.2 外場分段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各企業可根據gb12942-200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要求進行管理和控制。但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5.2.2.1 整體要求
a.外場分段涂裝作業應指定區域進行集中管理。原則上分段裝焊區域內禁止進行分段涂裝作業,特殊情況需要作業時,必須經造船工程部和安監部審批,滿足施工安全后方可進行。
b.帶有線形的分段外板和內部存有人孔或減輕孔的分段進行噴漆作業時,必須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施工人員發生墜落。
c.外場涂裝作業日常安全管理由工區/車間指派專人負責,區域安全員負責監督。
5.2.2.2 密閉艙室分段涂裝作業安全要求
a.按照審批要求,逐項落實和確認安全措施滿足施工要求后,方可進行施工。
b.施工過程中的做好安全監管工作。施工結束后,密閉艙室應保持繼續通風,直至艙室內油漆干燥并經測爆合格。未經測爆合格,禁止進行后續施工。
c.分段涂裝過程中或未測爆合格前,周圍進行熱工作業時,必須進行熱工作業審批,確保施工安全后,方可進行作業。熱工作業過程中應指派專人進行監護。
5.2.2.3 非密閉艙室分段涂裝作業由施工工區/車間負責做好施工的管理和控制。
5.3 搭載后的船舶涂裝作業安全要求
5.3.1 非密閉艙室油漆噴涂作業安全要求
a.噴漆作業前需要進行審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進行作業。
b.噴漆過程中需要熱工作業時需進行審批,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后方可進行作業。
c.氣壓低的情況下,應重點控制深度較深的敞口(貨)艙內的大面積噴漆作業。
5.3.2 密閉艙室油漆噴涂作業安全要求
船舶建造密閉艙室油漆噴涂作業的安全控制應參照《中遠船務船舶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2005版)的要求執行,主要安全要求明確如下:
5.3.2.1 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① 安全策劃與通風安全要求
a.根據生產實際情況進行危害辨識和評價,并對密閉艙室油漆噴涂作業進行專項安全策劃。
b.根據艙室特點制訂通風方案,通風換氣次數應至少滿足5次/h,艙內不得有通風死角。
c.對于只有一個出入口的密閉艙室,應至少增設一個通風工藝孔。無法開具工藝孔時,應盡可能采用人工輥涂作業方式。
② 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a.作業人員應具備資質,經過安全交底,其防護用具佩戴符合作業要求,隨身攜帶的火種已清除。
b.密閉艙室內油漆噴涂作業時,應執行雙人監護制度。
c.密閉艙室油漆噴涂作業視艙容大小,合理安排噴槍數和人數。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五人,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九人。
d.嚴禁穿化纖衣服和帶鐵釘鞋等進入涂裝作業區域。
e.嚴禁攜帶打火機、火柴、黑色金屬器具、對講機、手機、非防爆的照明設施等可能引起火花的物品進入涂裝作業施工區域。
③ 設備設施安全要求
涂裝作業防火區域內的照明、通風機及所有電氣設施、噴漆設備應達到整體防爆、防靜電要求,艙室內所有非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撤出艙外。
a.按照通風工藝要求配置相應數量的防爆風機,并固定牢靠;風機的通風量應符合要求。涂裝作業過程中應安排專人負責風機的維護和管理。
b.艙室內有適宜的照明,照度不小于150勒克司。照明燈應固定良好,不得擅自移動。涂裝作業專用照明及其它防爆電氣設備的電源線不得有接頭。
c.噴漆作業所用工具、設備應完好。連接噴槍的液流軟管必須是導電性能良好的軟管,并保證噴槍通過軟管連接接地,及時消除油漆液流過程中所產生的靜電。
d.噴漆泵禁止進入密閉艙室,密閉艙室內禁止攪拌油漆。
e.艙室內搭設的腳手架應符合施工安全要求。腳手架板與管之間,以及腳手架管與艙壁之間可能碰撞產生火花的區域必須采取措施進行有效防護。
④ 安全措施要求:
a.船舶密閉艙室涂裝作業必須在距作業艙室前后左右20米范圍內設置禁火區域,保證涂裝艙室和其相鄰艙室無熱工作業或與涂裝作業相抵觸的其它作業,懸掛明顯的禁火警戒標志并設專人進行監護。
b.船舶密閉艙室涂裝作業必須在涂裝作業施工區域及登船梯口處設置醒目的船舶涂裝作業指示板,注明涂裝作業艙室、作業人員及人數、作業負責人、作業時間。
5.3.2.2 施工作業中
a.密閉艙室涂裝作業先后順序應由內向外,由下至上。
b.施工人員必須按照崗位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施工。
c.艙室內空氣含氧量在常壓情況下,應控制在19.5%-23%范圍內,有害物質濃度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中要求。
d.艙室內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必須低于爆炸下限的10%,當濃度高于要求后,必須要停止作業,保持通風,滿足要求后方可繼續作業。
e.當臨時通風機械或通風面罩出現故障或遇到突然停電,噴涂作業人員必須馬上停止作業并及時撤出艙室,待查明原因并有效通風滿足作業條件后,方可繼續作業。
f.當噴槍或照明及用電設備出現故障時,嚴禁在艙室內進行檢修。
g.液流軟管金屬接頭嚴禁碰撞鋼板或與鋼板摩擦。
h.密閉艙室涂裝作業人員作業1—2個小時應輪換休息,防止中毒。
5.3.2.3 施工作業后
a.作業完畢應及時將噴槍,液流軟帶等工具拿出艙外。
b.將剩余的油漆、稀料、空油桶、廢油抹布以及涂漆設備等必須及時清理出艙(下船)。
c.涂裝作業結束后應繼續通風,未經測爆或測爆不合格,禁火區域內禁止進行熱工作業,也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標志。
5.3.3 密閉艙室油漆輥涂作業安全要求
5.3.3.1 作業安全要求
a.密閉艙室油漆輥涂作業通風要求應按照密閉艙室油漆噴涂標準執行。
b.施工前的審批可參照密閉艙室油漆噴涂作業中的各項規定內容執行。
c.作業過程中,艙內的可燃氣體含量應低于爆炸下限的5%,當超過要求后,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所有施工人員撤離,待通風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作業,同時必須適當減少作業人數,控制可燃氣體的揮發量。
d.對于艙室較小或通風效果不良,可燃氣體濃度容易達到或超過爆炸下限1%的艙室,艙室內及周圍20米范圍內禁止進行熱工作業;對于艙室較大或通風效果良好,作業過程中可燃氣體濃度始終低于爆炸下限1%的艙室,艙室內及艙室5米范圍內禁止進行熱工作業。
5.3.3.2 密閉艙室手工滾涂人員數量要求
a.當艙容小于100 m3 時,施工人數不得超過3人;
b.當艙容大于100 m3 小于500 m3 (含)時,施工人數不得超過6人;
c.當艙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 (含)時,施工人數不得超過10人;
d.當艙容大于1000 m3小于2000 m3(含)時,施工人數不得超過15人;
e.當艙容大于2000 m3時,施工人數不得超過20人。
如有特殊情況,各企業應經過專項策劃,采取嚴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適當增加作業人數。
5.3.3.3 機艙內手工滾涂作業安全要求
a.進行少量(小面積),或單面(單區域),且人數低于3人的油漆滾涂作業時,作業區域應設置禁火標志。周圍需要熱工作業時,必須進行熱工作業審批,確保施工安全后方可進行熱工作業,施工過程中指派專人進行現場巡視和監護。
b.進行單面(單層平臺一側),且人數超過3人低于5人的油漆滾涂作業時,涂裝作業區域應設置禁火標志,施工區域內及上方禁止進行熱工作業。作業平臺另一側或其它平臺進行熱工作業時,必須進行熱工作業審批,確保施工安全后方可進行熱工作業,施工過程中指派專人進行現場巡視和監護。
c.進行大量(大面積),或多面(多區域),或人數超過5人的油漆滾涂作業時,機艙內禁止進行熱工作業。
5.3.4 油漆打磨(拉毛)作業安全要求
①油漆打磨(拉毛)作業通風要求
a.按照密閉艙室涂裝(手動噴漆)作業通風標準執行。
b.密閉艙室打磨(拉毛)作業應采用排風式防爆風機進行通風,以便將打磨產生的油漆粉塵排出艙外。
② 作業人數數量要求
a.當艙容小于30 m3時,施工人數不得超過2人;
b.當艙容大于30 m3 小于100 m3(含)時,施工人數不得超過3人;
c.當艙容大于100 m3小于300 m3(含)時,施工人數不得超過5人;
d.當艙容大于300 m3小于500 m3(含)時,施工人數不得超過8人;
e.當艙容大于500 m3小于1000 m3(含)時,施工人數不得超過10人;
f.當艙容大于1000 m3小于3000 m3(含)時,艙內施工人數不得超過15人;
g.當艙容大于3000 m3小于5000 m3(含)時,艙內施工人數不得超過20人;
h.當艙容大于5000 m3時,艙內施工人數不得超過30人。
如有特殊情況,各企業應經過專項策劃,采取嚴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適當增加作業人數。
③ 其它安全要求
a.施工人員禁止在艙內使用打磨風管吹除身上粉塵,避免艙室內未排出粉塵形成二次揚塵。
b.油漆打磨(拉毛)作業艙室通風排氣口處禁止熱工作業火花濺入,艙室內及艙壁禁止進行熱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