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議中心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規定
**國際會議中心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規定
為了加強酒店的消防管理工作,保護'中心'的公共財產和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結合本酒店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條:在本酒店范圍內發生的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外適用本規定。
二條: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者處以由人事部下發的書面警告,酒店通報批評及5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有禁火標志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3、不具有專業合格證進行電工操作、電焊、氣焊,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違章作業。
4、負責監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擅離職守。
5、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造成的損失按坐賠償)。
6、未到酒店消防中心辦理用火申請表,在酒店內擅自用火作業及工程維修。
7、未經保安部消防中心批準擅自在酒店范圍內燃放煙花炮竹,燒香拜神。
8、未經保安部批準,擅自攜帶易燃物品進入酒店使用存放。
9、外來施工單位未經保安部消防中心進行施工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未到保安部辦理出入證等。
10、在施工裝修現場吸煙的,或違反施工消防管理安全規定的。
11、在工作崗位擅離職守,或違章操作造成火險事故。
12、拒絕、刁難本酒店消防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13、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
14、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5、在酒店內違章用火,損壞消防設備造成消防系統報警。
16、因保管不善造成滅火器材丟失的。
17、未經保安部消防中心同意,擅自移動消防器材、設施和動用消防器材的。(如部門緊急情況下動用消防滅火器材,須寫明所用原因、時間地點、數量,并及時報告保安部消防中心以便補充)。
18、違反防火制度,不聽勸阻,對檢查出的火險隱患,不按時整改,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9、其它輕微行為。
三條:有下列行為一,構成弄事責任的,對責任者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謊報火警給本酒店造成嚴重的名譽損失。
2、違反酒店消防管理規定,違章用火,造成火災。
3、發生火災不報警,延誤報警,阻攔報警。
4、在滅火,搶險的緊急情況下,拒不執行火場揮員指揮,如違反上述規定條款之一的個人或部門,將追究當事人或部門第一責任人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及時張貼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