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企業煤氣管理規定
鋼鐵企業煤氣管理辦法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辦法對煤氣系統的運行、煤氣供用、煤氣設備、管轄區域的劃分,計量儀表等都有所規定。
本辦法適用于全廠煤氣產、用戶。
2、引用標準
《鋼鐵企業動力管理條例》
3、職責
本辦法由設備部、生產安全部按各自職責組織有關廠和單位貫徹實施。全廠煤氣產、用戶負責各自管轄區的計量儀表的齊全,并做到準確無誤。
4、管理內容與方法
4.1運行管理:
4.1.1煤氣生產必須貫徹安全運行、優質低耗、穩定供應、有效利用的方針。
4.1.2動力設備要嚴格按額定出力和參數操作運行,嚴禁超溫、超壓及過負荷運行,以免造成設備損壞,影響送氣。
4.1.3調度室應有以下圖表和資料:
(1)煤氣管理系統圖;
(2)用戶最大負荷曲線表;
(3)設備備用情況和檢修計劃圖表。
4.1.4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經常監視運行參數,不符合運行參數時要及時調整,保證供應質量,并認真填寫運行日志。
4.1.5煤氣管網壓力必須嚴格控制上、下極限值,超壓時盡可能通知用戶增加量,否則要及時放散,壓力下降至極限時,安全保護裝置音響、燈光應及時發出信號,便于處理,防止因負壓發生事故。
4.1.6管路上的開、閉器要標明開、閉方向,各調節閥門和截斷閥門應定期作調節實驗和開、閉操作活動,以免緊急操作時失靈。
4.1.7煤氣管道上的蒸汽或隋性氣體伴隨管應用軟管連接,不用時應將煤氣管道上的蒸汽(或隋性氣體伴管)接點斷開,防止煤氣串入蒸汽(或隋性氣體伴管)管道內,造成事故。
4.1.8每班要定期巡回檢查廠區煤氣管網1~2次,防止水封、排水器等堵塞、冰凍,如發現堵塞、水位下降、冰凍要及時處理,以免影響運行。
4.1.9各用戶單位也應有專人檢查所屬區域管路用附屬設施,確保安全運行,如發現所轄區域煤氣壓力下降或中斷,應先檢查所轄區域的故障并及時消除,如確系外部原因造成煤氣壓力下降或中斷,應與總調室聯系,請求處理。
4.1.10產氣單位應做到均衡生產,以保證氣源供應的穩定。
4.1.11煤氣管網的跑、冒、滴、漏應及時消除泄漏點并控制在2‰以內,產氣單位有權監督檢查。
4.2供應管理
4.2.1總調度室對全廠煤氣進行平衡、調度指揮。
4.2.2煤氣供應應執行計劃分配,綜合平衡,定額管理,浪費受罰的原則。
4.2.3 各用氣單位應設有專人(或兼管)負責煤氣管理工作,并編制月計劃,報總調度室(月計劃編制每月25日),如在定額外需增減用量時,應于24小時之前通知總調度室,以便安排。
4.2.4煉鐵廠、煉鋼廠按年、季、月編制煤氣生產計劃。其中包括煤氣產量、外送煤氣量,報總調度室,并作為煤氣平衡的依據,總調度室審查后,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
4.2.5煤氣供應緊張時,總調度室應按1、2、3級用戶順序供應,各用氣單位應嚴格執行。
4.2.6各項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煤氣時,應事先向總調度室申請,經審查并辦理用氣手續后,方可供應。
4.2.7 凡技措改或擴建工程需增加煤氣用量時,必須在設計前由設計單位提出申請取得設備部同意,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設計,設計圖紙報設備部、生產安全部審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2.8 新建或增設使用煤氣設備,在投產前應由設備部、生產安全部共同檢查確認具備送氣條件后,方可送氣,設備所屬單位應向設備部提交:
(1)設備數量、工藝參數和用氣量。
(2)管網系統竣工圖、合格證明書,及有關試驗數據。
(3)安全保護裝置的試驗合格證明書及有關試驗數據。
4.2.9 有下列下情況之一者,總調度有權停止供氣:
(1)未經批準私自接用或增加用量者。
(2)管泄漏嚴重,限期不處理者。
(3)管道安裝不符合標準或試壓不合格者。
(4)安全裝置失靈(如放散管堵塞)或安全設施不全者。
(5)有意使計量儀表失靈、損壞封印者。
4.2.10煤氣用量均按用戶進口表計量,如按供氣單位出口表計量時,應扣除管線損失。
4.3設備管理
4.3.1燒結廠、煉鐵廠、動力廠加壓站、煤氣柜加壓站的加壓機,操作運行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并按規定填寫運行記錄。
4.3.2各用戶煤氣壓力作如下規定:
高爐、轉爐煤氣壓力:不低于3. kpa,低于3.5kpa時通知用戶減量,低于2.5kpa時用戶停車。
通知用戶減量與停車時,必須與總調度室聯系,除非在危及到人身安全或設備安全的情況下,方可作緊急停車處理,然后向總調度室匯報。
4.3.3水封、水封槽的水位在正常運行時,保持溢流水位。
4.3.4冬季水封、水封槽水控制不結冰,溫度>8℃。
4.4聯系制度
4.4.1計劃停送煤氣時,總調度應與各單位高度對口聯系,在停送煤氣工作結束后,由各單位調度向總調度匯報。
4.4.2正常生產時,用戶需要停送煤氣,各用戶單位應于2小時前向總調度提出停、送煤氣計劃,總調度應及時按煤氣分配計劃做好煤氣平衡工作。
4.4.3正常生產情況下,加壓站倒車、停車、熱風換爐,事先應與總調度聯系,倒車、停車、換熱風爐均應按操作規程執行,以免引起壓力急劇波動造成事故,總調度應準確詳細記錄(包括時間、壓力、流量等變化情況)。
4.4.4煤氣聯系及其附屬設施出現異常情況,總調度應按煤氣事故處理規程處理,并作好記錄。
4.4.5各用戶單位關于煤氣的增、減、停、送,要服從總調度指揮,當總調度向用戶下達停、送煤氣的通知時,用戶必須嚴格執行,以保證安全生產。
4.5管轄區域劃分(按專門的劃分文件執行)
4.6計量儀表
4.6.1各運行儀表(流量、壓力、溫度及其附屬設施)應定期校定,確保準確、運行儀表不應中斷記錄。
4.6.
2各安全保護裝置(音響、燈光、聯鎖裝置等)動作確保靈敏可靠。
4.6.3各儀表導壓管定期排污,如有堵塞應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