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基建處項目合同預結算管理實施規定
學校基建處項目合同、預結算管理實施辦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建設部、北京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對校內基建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咨詢、材料設備采購和工程保修都要實行合同管理。
二.合同的簽訂應由學校授權,須加蓋法人章 (或法人委托人章)。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簽訂合同。合同由基建處長指定專人起草并全過程辦理。
三.合同條款執行標準范本條款。附加條款和非范本條款內容,須經處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簽訂。任何人不得簽定或要求他人簽定“陰陽合同”和“黑白合同”,合同條款一經簽訂,當事雙方不得隨意改變。
四.合同價款的認定。凡招標工程項目,執行中標價。非招標工程,執行審定后概算價??辈?、設計、監理、技術咨詢工程保修合同的價款按國家有關費率標準執行。
五.合同簽定前,基建處應與監察審計處、財務處會商后報主管校長審批。
六.簽定合同按照以下額度分級管理: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由基建處長簽定;合同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至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由主管校長簽定;合同金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由校長簽定。簽定合同要分級把關,需主管校長簽定的合同,基建處長要有明確意見,需校長簽定的合同,基建處長和主管校長要有明確意見。
七.各種合同業主均保留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由財務保管,副本由基建處、概預算員、資料員、審計處各保管一份。
八.合同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工程項目負責人、施工管理員應認真檢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實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處領導報告合同履行情況。合同相關內容應復印發項目負責人、施工管理員。
九.由于經辦人未按規定范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工程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合同機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損失,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乙方向甲方辦理竣工結算必須備齊以下相關資料: 合同、中標通知書、投標報價預算書、投標承諾書、工程洽商預算書、設計變更預算書、材料設備價差認證書、工程結算書。工程洽商預算書、設計變更預算書、材料設備價差認證書須經甲方、乙方雙方簽認;工程結算書要求加蓋公章,簽署編制人姓名及證號。
十二.甲方在接到乙方辦理竣工結算的要求后,應及時對有關結算文件進行審查。竣工轉單及有關結算文件經審查齊全無誤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小型工程進行審定,四十個工作日內對其他工程進行審定。
十三.對基建處審定的工程結算,經乙方簽認后報送審計處。
十四.工程結算價最終以審計核定為準。審計結論應經乙方簽認。
十五.工程預決算員、基建財務人員必須嚴格按合同條款辦理有關決算和財務結算事宜。
十六.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及結算款付款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