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3
工程項目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三)
一、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表,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備查。
三、承包人應對其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資。
四、承包人應按上述要求及國家、地方有關規定按時支付民工工資,否則,承擔$200000元違約金。
工程項目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三)
一、承包人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表,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備查。
三、承包人應對其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資。
四、承包人應按上述要求及國家、地方有關規定按時支付民工工資,否則,承擔$200000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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