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罐體設備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進入設備(罐體)作業報批程序
1、凡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市公司計量質量部負責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作業許可證,禁止進入設備作業。
2、待領取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后,安全生產主管在對各點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設備(清罐)作業。
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二)清罐作業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業前,應檢測罐內油氣濃度;
2、罐內油氣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的4%時,可認為安全進罐作業濃度;
3、進罐人員應裝備整套的防護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適、質量合格的通風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繩;
4、如果罐內油氣濃度超過該油品爆炸下限40%時,即使有可靠的防護措施,
也不宜進罐作業;
5、進罐作業時,通常應分組進罐,每次作業時間一般不超過15分鐘;
6、罐外人孔應設有專人監護,并與罐內作業人員經常保持聯絡;
7、每次進罐作業前,都應對通風、防毒面具等進行檢查和試驗、清洗、消毒,并檢查風管連接是否可靠;
8、發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9、如以上各項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在進入設備作業。
有職業病、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等疾病的人不得進罐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