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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職業技術學院消防管理規定(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9-06 19:55:05 查看人數:25

      某職業技術學院消防管理規定

      第1篇 某職業技術學院消防管理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消防管理規定

      (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學院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法》、《貴州省消防條例》、《企業事業單位消防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在校轄區內的單位(含外單位)和個人(含暫住人口),均應遵守本規定。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并有權舉報、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 學院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消防監督,保衛處是學院主要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校內消防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第二章消防組織與保障

      第五條 學院按照已成立的以院長為主的“院防火委員會”負責全院的防火工作,系、部、處等單位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組長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級防火組織都要簽訂《貴州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消防安全責任書》,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防火工作負責人的確定與變動,必須報院防火委員會審定,并由學院報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七條 學院保衛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 依法查處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

      (二) 對各系、部、處、等各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消防安全重點部門和部位監督檢查;

      (三) 監督有關部門對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維護、管理落實情況,編制消防裝備計劃;

      (四) 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產品、燃氣用具等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五) 對義務消防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熟悉和掌握防火、滅火的基本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 協同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火災原因調查,核定火災損失,發布火災信息;

      (七) 組織、推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和器材裝備。

      第八條 保衛處消防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積極配合消防機構依法采取傳喚、查封、扣押等措施。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九條 院防火委員會、保衛處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指導監督各單位開展火災預防工作。各單位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工作崗位防火責任制,明確各自防火責任區和防火任務。

      第十條 各單位要制定相應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如:用電、用火、用氣、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等),并將各項防火制度措施落到實處。各單位將制定的防火安全制度抄送保衛處備案、存檔。

      第十一條 各單位領導小組成員、安全員、義務消防員是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骨干,在預防火災事故中要充分發揮作用。各單位要加強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師生員工(含進修培訓人員、成教生、臨時工合同工)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和掌握防火的方法。

      第十二條 師生員工每天下班或離開宿舍(寢室)前應關好電源、熄滅明火,做好全面檢查后方可離開。

      第十三條 學校防火委員會、保衛處簽發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被通知單位(或個人)必須定人、定時、定措施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將按照消防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火災隱患要及時發現,立即整改。對整改不了的重大火災隱患應報校防火委員會、保衛處。

      第十五條 各單位不得以防盜或其它理由為名擅自封閉消防通道;嚴禁亂搭違章建筑、工棚等阻塞消防通道。第四章火警和火災撲救

      第十六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有責任、有義務迅速準確地向保衛處值班室報警,不得貽誤,同時及時準確地拔打119火警電話報警,并派人到交通路口為消防車引路。起火單位應及時組織力量撲救。臨近單位應帶上滅火器材迅速支援。

      第十七條 火場的撲救工作,由保衛處或在場職務最高者統一組織指揮。公安消防隊來后,一切聽從消防隊的組織指揮。

      第十八條 撲救火災時,應組織人員將受火災威脅的人員、貴重物品、易燃易爆有毒藥品及時搶救出來,并做好疏散和現場保護工作。醫療、交通、供電、供水等單位應積極配合支持滅火和搶險救援,對受傷人員送醫院及時組織救護。

      第十九條 火災撲滅后,未經消防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清理、撤除火災現場。第五章消防設施、器材及經費

      第二十條 學院每年預算的消防經費是學院教學公共區域消防器材常年補充、更換,維持其基本需要的經費,只能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本著即決問題、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消防經費,凡院辦企業、經營承包單位、獨立核算的經營實體等單位消防經費自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而配備在各單位的滅火器材和建筑物室內固定的消火栓,由各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保養,并與保衛處辦理移交手續。滅火器材和消防栓只能用于撲滅火災,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二條 室內、室外固定消防栓由保衛處負責檢查。發現故障和損壞,由保衛處組織維修,費用從消防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凡由學院配備落實的到校內各單位的消防滅火器,在有效年限內,因保管不善失去效用或故意損壞、丟失的,單位負責賠償,并自費更換新的滅火器。滅火器在有效期滿后,由保衛處負責將其送到維修部門進行檢修充裝。

      第二十四條 院內各單位在進行新建、改建、裝飾、裝修等工程中,必須符合消防技術規范,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工程完工后,保衛處應參加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投入使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獎勵與處罰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必要措施,學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實行與單位、個人的經濟利益相結合、獎懲兌現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貢獻之一者,學院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 長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盡職盡責把消防工作落實到實處,杜絕了火災事故,無違章情況的單位,給予消防安全獎;

      (二) 積極整改火災隱患,提出和采用安全建議與措施,防止了重大火災隱患和火災事故的防火安全責任人給予消防責任獎;

      (三) 發生火災后,能積極組織有效撲救,避免了國家、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或勇于同違反消防法規、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作斗爭的師生員工給予消防貢獻獎;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

      (一)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未經有關消防部門許可,單位或個人擅自儲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二) 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使用明火的;

      (三) 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人員趕到火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四) 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五) 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 埋壓、圈占消防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的;

      (七) 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保衛部門通知逾期不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和火災事故的損失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和扣發獎金。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責令其賠償,由學院財務部門協助執行罰款處罰和扣發獎金。造成人員傷亡,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具體事宜由學院消防委員會、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2篇 某職業技術學院消防管理規定3

      職業技術學院消防管理規定(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學院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法》、《貴州省消防條例》、《企業事業單位消防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院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在校轄區內的單位(含外單位)和個人(含暫住人口),均應遵守本規定。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并有權舉報、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學院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消防監督,保衛處是學院主要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校內消防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消防組織與保障

      第五條學院按照已成立的以院長為主的“院防火委員會”負責全院的防火工作,系、部、處等單位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組長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級防火組織都要簽訂《貴州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消防安全責任書》,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各級防火工作負責人的確定與變動,必須報院防火委員會審定,并由學院報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七條 學院保衛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查處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

      (二)對各系、部、處、等各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消防安全重點部門和部位監督檢查;

      (三)監督有關部門對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維護、管理落實情況,編制消防裝備計劃;

      (四)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產品、燃氣用具等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五)對義務消防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熟悉和掌握防火、滅火的基本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協同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火災原因調查,核定火災損失,發布火災信息;

      (七)組織、推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和器材裝備。

      第八條 保衛處消防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積極配合消防機構依法采取傳喚、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九條院防火委員會、保衛處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指導監督各單位開展火災預防工作。各單位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工作崗位防火責任制,明確各自防火責任區和防火任務。

      第十條各單位要制定相應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如:用電、用火、用氣、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等),并將各項防火制度措施落到實處。各單位將制定的防火安全制度抄送保衛處備案、存檔。

      第十一條 各單位領導小組成員、安全員、義務消防員是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骨干,在預防火災事故中要充分發揮作用。各單位要加強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師生員工(含進修培訓人員、成教生、臨時工合同工)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和掌握防火的方法。

      第十二條 師生員工每天下班或離開宿舍(寢室)前應關好電源、熄滅明火,做好全面檢查后方可離開。

      第十三條 學校防火委員會、保衛處簽發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被通知單位(或個人)必須定人、定時、定措施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將按照消防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火災隱患要及時發現,立即整改。對整改不了的重大火災隱患應報校防火委員會、保衛處。

      第十五條 各單位不得以防盜或其它理由為名擅自封閉消防通道;嚴禁亂搭違章建筑、工棚等阻塞消防通道。

      第四章火警和火災撲救

      第十六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有責任、有義務迅速準確地向保衛處值班室報警,不得貽誤,同時及時準確地拔打119火警電話報警,并派人到交通路口為消防車引路。起火單位應及時組織力量撲救。臨近單位應帶上滅火器材迅速支援。

      第十七條 火場的撲救工作,由保衛處或在場職務最高者統一組織指揮。公安消防隊來后,一切聽從消防隊的組織指揮。

      第十八條 撲救火災時,應組織人員將受火災威脅的人員、貴重物品、易燃易爆有毒藥品及時搶救出來,并做好疏散和現場保護工作。醫療、交通、供電、供水等單位應積極配合支持滅火和搶險救援,對受傷人員送醫院及時組織救護。

      第十九條 火災撲滅后,未經消防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清理、撤除火災現場。

      第五章消防設施、器材及經費

      第二十條 學院每年預算的消防經費是學院教學公共區域消防器材常年補充、更換,維持其基本需要的經費,只能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本著即決問題、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消防經費,凡院辦企業、經營承包單位、獨立核算的經營實體等單位消防經費自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而配備在各單位的滅火器材和建筑物室內固定的消火栓,由各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保養,并與保衛處辦理移交手續。滅火器材和消防栓只能用于撲滅火災,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二條 室內、室外固定消防栓由保衛處負責檢查。發現故障和損壞,由保衛處組織維修,費用從消防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凡由學院配備落實的到校內各單位的消防滅火器,在有效年限內,因保管不善失去效用或故意損壞、丟失的,單位負責賠償,并自費更換新的滅火器。滅火器在有效期滿后,由保衛處負責將其送到維修部門進行檢修充裝。

      第二十四條 院內各單位在進行新建、改建、裝飾、裝修等工程中,必須符合消防技術規范,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工程完工后,保衛處應參加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投入使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依法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獎勵與處罰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必要措施,學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實行與單位、個人的經濟利益相結合、獎懲兌現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貢獻之一者,學院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長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盡職盡責把消防工作落實到實處,杜絕了火災事故,無違章情況的單位,給予消防安全獎;

      (二)積極整改火災隱患,提出和采用安全建議與措施,防止了重大火災隱患和火災事故的防火安全責任人給予消防責任獎;

      (三)發生火災后,能積極組織有效撲救,避免了國家、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或勇于同違反消防法規、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作斗爭的師生員工給予消防貢獻獎;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

      >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未經有關消防部門許可,單位或個人擅自儲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二)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使用明火的;

      (三)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人員趕到火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四)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五)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埋壓、圈占消防栓或者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的;

      (七)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保衛部門通知逾期不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和火災事故的損失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和扣發獎金。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責令其賠償,由學院財務部門協助執行罰款處罰和扣發獎金。造成人員傷亡,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某職業技術學院消防管理規定(2篇范文)

      職業技術學院消防管理規定(三)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學院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法》、《貴州省消防條例》、《企業事業單位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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