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廠區車輛管理規定
機運公司車輛出入停放管理規定為加強公司所屬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創設安全、文明、和諧的辦公環境,確保各項各項活動的高效、協調運轉,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車輛出入管理
1、 本公司生產用車輛一律憑粘貼或懸掛機運公司標識牌進出廠區。車輛標識牌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如有損壞及時更換。私家車出入廠區時須將“通行證”放在明顯位置,以便查驗。
2、 車輛進入廠區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按交通標志的指示行駛。遵守廠區內各項交通警示,禮讓三先,不搶道占道,不鳴喇叭,不隨意停車下客、等客。
3、 外協、外雇車輛需進入廠區,請提前與保衛處聯系,以便掌握情況及時放行。
4、 運送貨物、備品備件進出廠區必須符合管理規定,并經保衛處同意,開具物資進出通知單,方可放行。
5、 持證車輛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人員、上訪人員、推銷人員帶入廠區,嚴禁車輛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二、 車輛停放管理
1、 廠區內所有路段嚴禁停放各種車輛,各種車輛應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自覺接受保安人員的指揮,在規定區域或指定車位居中有序停放,保持車頭朝向一致。
2、 廠區內通行的車輛一律按廠區內交通標志行駛,嚴禁逆向行駛。人員上、下車后立即駛離,不得在通道上滯留。
3、 公司大院內樓前位置為轎車專用停車位原則上只供科室職工私家車停放車輛,具體的車位由綜合科掌握和協調,其它部門和人員的車輛不得占位停放,需要停車的可到公司后院所畫停車區域進行有序停放。
4、 外單位工作人員公務來公司大院辦公的一律到東區停車場,停放時不得阻塞通道,按線有序停放,嚴禁跨線停車,線外停車。
5、 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車內不存放貴重物品,停車后及時關鎖門窗。停車時避免與其它車輛發生碰擦,如有碰擦,應主動與車主或門衛人員聯系,妥善處理。
三、 違章處理所有車輛(包括私家車、外協外雇車輛)進入廠區后,駕駛人員應自覺遵守廠區管理規定,文明行駛,文明停車。對不遵守停車、行駛管理規定、不配合工作、不服從指揮的,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 廠區內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和行駛的,被公司生產、安全管理部門查處的或被公司武保處查處的公司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給與50-200元罰款;個人車輛如違規三次以上將通知車主予以警告;并在下一輪更換通行證時將不予核發單位廠區汽車通行證。
2、 對使用別人車輛通行證進入廠區的車輛,一律沒收廠區汽車通行證,并在下一輪更換通行證時將不予核發單位廠區汽車通行證。
四、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廠區人員及車輛出入管理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廠區人員及車輛出入管理,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制定本辦法。
一、出入廠區人員、車輛管理
(一) 人員管理
1、 本公司所有員工上下班出入廠區必須佩帶上崗證;未辦理上崗證的員工,應在門衛室登記,門衛經核實身份后,方可放行;忘記攜帶上崗證的員工一律須在門衛室登記后出入公司。上班期間員工外出,需出具經部門主管審批后的《員工外出申請單》,未出具《員工外出申請單》的保安不準放行,強行外出者,應立即上報人力資源部,進行通報,并做出相應處罰。
2、 實行遲到登記入廠制度,公司上班時間到點以后,門衛必須將遲到的員工逐一登記后方可放行。
3、 外來人員(業務洽談、技術交流、客戶等)因辦理有關業務出入廠區的,來訪者憑個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進廠登記手續,并經門衛核對無誤后,領取并佩戴“訪客證”后方可進廠,業務結束出廠時,由門衛收回“訪客證”并簽注離廠時間。嚴禁小孩、離職、被公司除名人員進入生產區,推銷人員或與公司工作無關人員進入公司。
(二) 車輛管理
1、 車輛入廠管理
(1) 本公司內部車輛公司公用車、員工私家車,憑公司制發的“車輛通行證”進廠。
(2) 外單位車輛①、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經常出入廠區的外單位車輛(含外協單位以及在廠區短期施工單位的車輛),憑公司制發的“車輛通行證”進廠。②、送貨車輛,經門衛登記車牌號、送貨單并確認后進廠。③、公安、消防、醫療救護、搶險救災等特種車輛予以免檢放行。④、接待上級領導、來賓車輛進入廠區,由人力資源部通知門衛處,予以免檢放行。
2、 車輛出廠管理
(1) 公安、消防、醫療救護、搶險救災等特種車輛,接待上級領導、 來賓車輛,職工通勤車輛出廠,予以免檢放行。
(2) 除上述情況外的所有車輛出廠,都必須接受門衛例行檢查。
⑶ 對運載物資的車輛出廠,門衛要嚴格、認真、細致檢查核對車牌號、《貨物出門證》等,確認無誤后放行。
二、 門衛執勤管理
(一) 門衛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企業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
(二) 門衛應樹立良好的個人形象和服務意識,著裝整潔。同時,要嚴格按公司人員、車輛及貨物出入廠門的有關規定執行,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公司物資安全和內部治安秩序穩定。
(三) 門衛管理人員要做到二十四小時輪流執勤,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離崗,串崗,有急事要離崗需向領導請假,不遲到、早退,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 門衛值班室要保持干凈和安靜,物品放置應定位規范,嚴禁在門衛值班室飲酒、打牌、吸煙。無關人員不得在門衛值班室逗留、閑聊、嬉笑。門衛管理人員如有違規違紀行為,將按公司、部門相關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五) 負責做好郵件的登記、簽收、分發工作。
三、 其他管理
(一) 廠區車輛通行證管理
1、 “車輛通行證”由各部門到人力資源部申報辦理。人力資源部負責“車輛通行證”的發放、回收、補辦及監督使用等管理工作。
2、 “車輛通行證”嚴禁轉借、偽造。
3、 車輛通行證持證人未使用該證時,應及時上交,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回收。
(二) 損壞公物處理對非故意造成門禁設施損壞的,由行為人按實際損失賠償;對故意損壞或強行闖崗,造成門禁設施損壞的,照價賠償。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第2篇 進入廠區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規范進入廠區車輛、司機的安全管理,確保廠區的交通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進入廠區車輛、司機的安全管理。
3、定義
不涉及。
4、職責
4.1 保衛:負責進入廠區車輛、司機的監督檢查。
4.2 倉庫:對運送成品、各原材料車輛司機入廠后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
4.3 采購:負責供應商承運車輛司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5、工作內容
5.1司機的安全管理
5.1.1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公安部、交通部、省、市有關交通、駕駛人員管理規定,服從交通管理。
5.1.2 堅持文明駕駛、禮貌行車、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
5.1.3 汽車司機經過專業訓練,經交通部門考試合格取得駕照后,方可獨立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5.1.4 開車前嚴禁飲酒,服用感冒藥等影響駕駛反應的藥物,行車時不準飲食、閑談、打手機等分散駕駛精力的動作,駕駛室不準超乘,按交通管理規定系好安全帶。
5.1.5 開車前檢查剎車、喇叭、照明燈、信號燈等各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車輛帶故障出行。
5.1.6 汽車在起步、出入廠門、倒車、調頭、拐彎、過路口時應減速、靠右行,通過交叉路口時,應“一慢、二看、三通過”,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停)。
5.1.7 嚴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裝運。裝載物品要捆綁牢固,載貨汽車不準搭乘無關人員。
5.1.8 駕駛室嚴禁攜帶危險品。(如液化氣鋼瓶、化學有毒品、易燃易爆品)。
5.1.9 用起重設備裝卸時,司機離開駕駛室,不準在起吊貨物的同時檢查、修理車輛。
5.1.10 貨車帶人時,嚴禁超過規定人數,汽車開動前,應檢查人員上下完畢、關門起步,腳踏板、保險扛嚴禁站人。
5.1.11 對于特種車輛司押人員的要求(如原藥運輸車),除需遵守本規定外,還需遵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規程》(jt618-2004)等相關規定。
5.2 進廠區車輛的安全管理
5.2.1 凡外來車輛進廠時在廠區大門門衛室進行登記并接受保衛科的監督檢查。
5.2.2 凡進入本公司生產區域和防爆區域的所有機動車輛,都嚴格遵守公司相關制度。
5.2.3 進入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都安裝有效的防火帽,保持車況良好。
5.2.4 進入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每輛車只允許1名司機進入。在裝卸過程中司機不得離開自己的車輛。
5.2.5 在生產區行駛時,要密切注意周圍環境和人員動向,低速慢行,時速不準超過5公里,隨時做好停車準備。
5.2.6 各種車輛的裝載高度不超過4米,寬度左右不得超過車身20厘米,長度前后不得超過車身2米。如拉運“三超”物品,拖運單位經保衛科批準,按指定路線行駛,確保運輸安全。
5.2.7 廠內停車要到指定地點,不準亂停亂放(辦公、生活用車一律停放在辦公樓前)。停車后應將車門鎖好,拉緊手剎制動。
5.2.8 與本公司無關的車輛,一律不準進入廠區。
5.2.9 消防車輛進入生產區域執行任務時可免除上款規定的登記手續。
6、引用文件
7、相關記錄
無
第3篇 d廠區車輛管理規定
機運公司車輛出入停放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所屬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創設安全、文明、和諧的辦公環境,確保各項各項活動的高效、協調運轉,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車輛出入管理
1、本公司生產用車輛一律憑粘貼或懸掛機運公司標識牌進出廠區。車輛標識牌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如有損壞及時更換。私家車出入廠區時須將“通行證”放在明顯位置,以便查驗。
2、車輛進入廠區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按交通標志的指示行駛。遵守廠區內各項交通警示,禮讓三先,不搶道占道,不鳴喇叭,不隨意停車下客、等客。
3、外協、外雇車輛需進入廠區,請提前與保衛處聯系,以便掌握情況及時放行。
4、運送貨物、備品備件進出廠區必須符合管理規定,并經保衛處同意,開具物資進出通知單,方可放行。
5、持證車輛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人員、*人員、推銷人員帶入廠區,嚴禁車輛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二、車輛停放管理
1、廠區內所有路段嚴禁停放各種車輛,各種車輛應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自覺接受保安人員的指揮,在規定區域或指定車位居中有序停放,保持車頭朝向一致。
2、廠區內通行的車輛一律按廠區內交通標志行駛,嚴禁逆向行駛。人員
上、下車后立即駛離,不得在通道上滯留。
3、公司大院內樓前位置為轎車專用停車位原則上只供科室職工私家車停放車輛,具體的車位由綜合科掌握和協調,其它部門和人員的車輛不得占位停放,需要停車的可到公司后院所畫停車區域進行有序停放。
4、外單位工作人員公務來公司大院辦公的一律到東區停車場,停放時不得阻塞通道,按線有序停放,嚴禁跨線停車,線外停車。
5、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車內不存放貴重物品,停車后及時關鎖門窗。停車時避免與其它車輛發生碰擦,如有碰擦,應主動與車主或門衛人員聯系,妥善處理。
三、違章處理
所有車輛(包括私家車、外協外雇車輛)進入廠區后,駕駛人員應自覺遵守廠區管理規定,文明行駛,文明停車。對不遵守停車、行駛管理規定、不配合工作、不服從指揮的,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廠區內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和行駛的,被公司生產、安全管理部門查處的或被公司武保處查處的公司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給與50-200元罰款;個人車輛如違規三次以上將通知車主予以警告;并在下一輪更換通行證時將不予核發單位廠區汽車通行證。
2、對使用別人車輛通行證進入廠區的車輛,一律沒收廠區汽車通行證,并在下一輪更換通行證時將不予核發單位廠區汽車通行證。
四、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關于廠區人員及車輛出入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廠區人員及車輛出入管理,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制定本辦法。
一、出入廠區人員、車輛管理
(一)人員管理
1、本公司所有員工上下班出入廠區必須佩帶上崗證;未辦理上崗證的員工,應在門衛室登記,門衛經核實身份后,方可放行;忘記攜帶上崗證的員工一律須在門衛室登記后出入公司。上班期間員工外出,需出具經部門主管審批后的《員工外出申請單》,未出具《員工外出申請單》的保安不準放行,強行外出者,應立即上報人力資源部,進行通報,并做出相應處罰。
2、實行遲到登記入廠制度,公司上班時間到點以后,門衛必須將遲到的員工逐一登記后方可放行。
3、外來人員(業務洽談、技術交流、客戶等)因辦理有關業務出入廠區的,來訪者憑個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進廠登記手續,并經門衛核對無誤后,領取并佩戴“訪客證”后方可進廠,業務結束出廠時,由門衛收回“訪客證”并簽注離廠時間。嚴禁小孩、離職、被公司除名人員進入生產區,推銷人員或與公司工作無關人員進入公司。
(二)車輛管理
1、車輛入廠管理
(1)本公司內部車輛
公司公用車、員工私家車,憑公司制發的“車輛通行證”進廠。
(2)外單位車輛
①、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經常出入廠區的外單位車輛(含外協單位以及在廠區短期施工單位的車輛),憑公司制發的“車輛通行證”進廠。
②、送貨車輛,經門衛登記車牌號、送貨單并確認后進廠。
③、公安、消防、醫療救護、搶險救災等特種車輛予以免檢放行。
④、接待上級領導、來賓車輛進入廠區,由人力資源部通知門衛處,予以免檢放行。
2、車輛出廠管理
(1)公安、消防、醫療救護、搶險救災等特種車輛,接待上級領導、 來賓車輛,職工通勤車輛出廠,予以免檢放行。
(2)除上述情況外的所有車輛出廠,都必須接受門衛例行檢查。
(3)對運載物資的車輛出廠,門衛要嚴格、認真、細致檢查核對車牌號、《貨物出門證》等,確認無誤后放行。
二、門衛執勤管理
(一)門衛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企業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
(二)門衛應樹立良好的個人形象和服務意識,著裝整潔。同時,要嚴格按公司人員、車輛及貨物出入廠門的有關規定執行,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公司物資安全和內部治安秩序穩定。
(三)門衛管理人員要做到二十四小時輪流執勤,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離崗,串崗,有急事要離崗需向領導請假,不遲到、早退,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門衛值班室要保持干凈和安靜,物品放置應定位規范,嚴禁在門衛值班室飲酒、打牌、吸煙。無關人員不得在門衛值班室逗留、閑聊、嬉笑。門衛管理人員如有違規違紀行為,將按公司、部門相關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五)負責做好郵件的登記、簽收、分發工作。
三、其他管理
(一)廠區車輛通行證管理
1、“車輛通行證”由各部門到人力資源部申報辦理。人力資源部負責“車輛通行證”的發放、回收、補辦及監督使用等管理工作。
2、“車輛通行證”嚴禁轉借、偽造。
3、車輛通行證持證人未使用該證時,應及時上交,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回收。
(二)損壞公物處理
對非故意造成門禁設施損壞的,由行為人按實際損失賠償;對故意損壞或強行闖崗,造成門禁設施損壞的,照價賠償。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第4篇 a廠區車輛行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在廠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時速一律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交叉路口、彎道,不得超過5公里,前后車保持一定的車距,并在車輛進出和彎道等處設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條 交叉路口、彎道、狹路、車間門口、消防栓附近、危險地段及要道一律不準停車。
第三條 在裝運各種超高、超寬、超長等材料物件時,要設明顯的安全標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運輸時,如發現有不安全情況時,應及時停車,妥善處理。
第四條 在裝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時,要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安全。
第五條 鏟車、電瓶車等在行駛時,應到“六減速”(在不平路上減速、在狹路減速、在轉彎道時減速、在交叉路口減速、在人多處減速、在接近目的地時減速)。
第六條 嚴禁兩輛鏟車合抬貨物共同行駛;嚴禁在鏟車上站人行駛;非生產和工作需要,嚴禁動用車輛。
第七條 騎車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撐傘,不準騎快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
第八條 車間內不準騎自行車,進出廠門下車推行。
第九條 摩托車、助動兩用車等應置放在廠區指定地點,一律不準駛入廠生產區域內。機動車輛駛入廠防火防爆區域必須經企業安全部門批準同意,并在排氣口安裝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機一律熄火推入(出)生產區域。
第5篇 廠區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廠區車輛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辦保衛組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 交通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車輛的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 生產經營綜合管理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 各分廠、部門負責各自公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并加強對本單位的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七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九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辦保衛報告,公司辦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條 公司各分廠、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辦公室統一派遣,須到本縣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章 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辦保衛組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二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三條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裝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險品的槽車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
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五條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十七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十八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 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辦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一條 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條 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三條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四條 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辦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六條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條方能出廠,廢舊物資出門須持生產部門出具的出門條可放行。
第二十七條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二十八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
第二十九條 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條 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一條 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二條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
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 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
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占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
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衛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四條 在公司辦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六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沖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核,由公司辦公室執行。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關于員工車輛停放管理暫行規定【2】
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車輛(含自行車、電動車、機動車)停放管理,維護區域秩序,營造公司和諧氛圍,深入開展公司安全文明建設,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車輛的管理:
1、經公司研究決定,凡本公司員工私人車輛進入公司,均須先到安保部辦理登記手續,出具相關齊全的資料(駕駛證、行駛證),并領取車輛出入證。
未辦理出入證的車輛,門衛執勤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公司。
嚴禁在公司內無證駕駛。
2、由安保部具體辦理相關員工《機動車輛出入證》。
請駕駛自備車(摩托車除外)的員工在(2月15日至20日)帶好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到公司安保部辦理相關手續。
3、汽車停放應按照各單位指定的區域、車位集中停放。
嚴禁汽車在車間門口、料場、馬路旁邊、交叉路口、道路轉彎處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方停車,同時應服從安保部人員的管理。
指定區域為公司辦公樓前、二線辦公樓前和一線辦公樓前。
員工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一律停放在車棚。
車棚按員工上下班時間開關,開門時間為一小時,其它時間不予取車,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有車間主任以上領導簽字的便條,方可放行。
4、車輛進出公司必須減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km/h,禁止鳴號,如因超速行駛發生行車安全事故,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車主應保管好自己車內物品(貴重物品請勿放在車內),并由個人承擔保管責任。
5、違規停放的員工車輛,一經安保部發現清走并集中管理,車主必須由本單位領導親自帶領,到安保部履行相關手續后方可領回車輛。
6、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人員,管理人員必須做到以理服人、以禮待人、耐心教育,防止簡單粗暴的態度。
對無理取鬧不服從管理的有關人員,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二、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1.上級政府部門的車輛進入公司,必須在警衛室進行登記,取得相關部門的同意后方可進入。
2、所有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廠區,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進入廠區需要有主任以上領導核準后,告知安保部,由安保部人員監督其車輛的進入及放行,出門時自覺接受檢查。
3、進出公司時應謹慎駕駛,避免發生碰撞,停放公司內的車輛要鎖好門窗,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一旦發生丟失后果自負。
4、本制度由公司辦、安保部制定和解釋,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修改或廢止亦同。
以上制度望傳達到各位員工,未傳達的將追究領導責任。
5、本制度自20**年2月20日起執行,其他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執行。
-----水泥有限公司
20**年2月15日
第6篇 廠區車輛行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在廠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時速一律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廠門、交叉路口、彎道,不得超過5公里,前后車保持一定的車距,并在車輛進出和彎道等處設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條 交叉路口、彎道、狹路、車間門口、消防栓附近、危險地段及要道一律不準停車。
第三條 在裝運各種超高、超寬、超長等材料物件時,要設明顯的安全標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運輸時,如發現有不安全情況時,應及時停車,妥善處理。
第四條 在裝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時,要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安全。
第五條 鏟車、電瓶車等在行駛時,應到“六減速”(在不平路上減速、在狹路減速、在轉彎道時減速、在交叉路口減速、在人多處減速、在接近目的地時減速)。
第六條 嚴禁兩輛鏟車合抬貨物共同行駛;嚴禁在鏟車上站人行駛;非生產和工作需要,嚴禁動用車輛。
第七條 騎車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撐傘,不準騎快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
第八條 車間內不準騎自行車,進出廠門下車推行。
第九條 摩托車、助動兩用車等應置放在廠區指定地點,一律不準駛入廠生產區域內。機動車輛駛入廠防火防爆區域必須經企業安全部門批準同意,并在排氣口安裝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機一律熄火推入(出)生產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