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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裝置大修、拆除、開車安全管理規定(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30 16:55:11 查看人數:65

      化工裝置大修、拆除、開車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化工裝置大修、拆除、開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用化學方法從事生產的各種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的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須有專人負責,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職業安全衛生防范保障措施內容。

      第三條對大修、拆除和開車的裝置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一些重大項目,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掃線方案、盲板位置、網絡進度等),并應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業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網絡進度。

      第四條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證書,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在辦理項目委托手續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須交待安全措施和簽訂安全協議書。

      第六條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人員,須進行同作業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第七條工程施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記錄。具體項目交底時,須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作業前,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第八條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和開車前,應組織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裝置交付安全確認,在確認安全的條件下方可把裝置交付給作業單位施工和組織開車。

      第九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各項目作業,須嚴格執行操作票或作業許可證(包括進出料、停開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檢修、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票證)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各企業須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作業規定和相應的票證,明確各作業、簽發人員的職責及票證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員須持票證才能作業。

      第十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切斷進出裝置物料,并應退出裝置區。

      1、不允許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料。

      2、不得向大氣或加熱爐等設備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氣體。

      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排放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4、具有制冷特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等設施,停工時要先退干凈物料再泄壓,防止產生低溫損壞設備。

      第十一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合格。

      1、設備容器和管道的吹掃、清洗、置換要指定專人負責。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應進行徹底的吹掃、置換,使內部不含有殘渣和余氣,取樣分析結果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過程中,應將各設備與管線上的閥全部打開,保證蒸汽、氮氣和水等介質的壓力和蒸塔、蒸罐時間,防止短路,確保不留死角。

      4、吹掃置換及開車過程中,應禁止明火作業及車輛通行,以確保安全。

      5、吹掃前應關閉液面計、壓力表、壓力變送器、安全閥,關嚴機泵的前后截止閥及放空閥,防止雜質吹入泵體。應將換熱器內的存水放盡,以防水擊損壞設備。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擊,確保吹掃、置換質量。

      第十二條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須按大修、拆除和開車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圖,執行加、拆盲板作業。

      3、加、拆盲板要編號登記,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須符合工藝壓力等級的要求。

      5、與運行的設備、管道及系統相連處,須加盲板隔離,并做好明顯標識。

      6、對槽、罐、塔、釜、管線等設備容器內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其出入口或與設備連接處應加裝盲板,并掛上警示牌。

      第十三條凡需大修、拆除和開車前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動火條件,以保證施工安全。

      1、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2、凡在含有可燃介質的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取樣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4、動火前應由專人進行檢測分析,并做好記錄。

      5、裝置動火現場不得搭設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確有需要,須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6、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應對地溝、閥門井、下水井進行水封處理,對低層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應采取遮擋或封閉措施。

      7、明火作業周圍必須清除一切可燃物,作業周圍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8、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期間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人員必須到裝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監督。對各個作業環節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第十五條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各類作業監護人,必須履行安全職責,認真監護,對作業和完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如:消滅火種、切斷電源、清理障礙等)。

      第十六條進入裝置現場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攜帶煙火。

      第十七條各作業人員須達到“三懂三會一能”:懂本作業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會正確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能正確使用現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條須對施工作業所用工機具、防護用品(腳手架、跳板、繩索、葫蘆、行車、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電焊機、絕緣鞋、絕緣手套、驗電筆、防毒面具、防塵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確認。

      第2篇 化工裝置大修、拆除、開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用化學方法從事生產的各種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的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須有專人負責,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職業安全衛生防范保障措施內容。

      第三條 對大修、拆除和開車的裝置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一些重大項目,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掃線方案、盲板位置、網絡進度等),并應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業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網絡進度。

      第四條 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證書,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 在辦理項目委托手續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須交待安全措施和簽訂安全協議書。

      第六條 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人員,須進行同作業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第七條 工程施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記錄。具體項目交底時,須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作業前,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第八條 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和開車前,應組織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裝置交付安全確認,在確認安全的條件下方可把裝置交付給作業單位施工和組織開車。

      第九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各項目作業,須嚴格執行操作票或作業許可證(包括進出料、停開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檢修、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票證)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各企業須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作業規定和相應的票證,明確各作業、簽發人員的職責及票證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員須持票證才能作業。

      第十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切斷進出裝置物料,并應退出裝置區。

      1、不允許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料。

      2、不得向大氣或加熱爐等設備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氣體。

      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排放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4、具有制冷特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等設施,停工時要先退干凈物料再泄壓,防止產生低溫損壞設備。

      第十一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合格。

      1、設備容器和管道的吹掃、清洗、置換要指定專人負責。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應進行徹底的吹掃、置換,使內部不含有殘渣和余氣,取樣分析結果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過程中,應將各設備與管線上的閥全部打開,保證蒸汽、氮氣和水等介質的壓力和蒸塔、蒸罐時間,防止短路,確保不留死角。

      4、吹掃置換及開車過程中,應禁止明火作業及車輛通行,以確保安全。

      5、吹掃前應關閉液面計、壓力表、壓力變送器、安全閥,關嚴機泵的前后截止閥及放空閥,防止雜質吹入泵體。應將換熱器內的存水放盡,以防水擊損壞設備。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擊,確保吹掃、置換質量。

      第十二條 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須按大修、拆除和開車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圖,執行加、拆盲板作業。

      3、加、拆盲板要編號登記,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須符合工藝壓力等級的要求。

      5、與運行的設備、管道及系統相連處,須加盲板隔離,并做好明顯標識。

      6、對槽、罐、塔、釜、管線等設備容器內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其出入口或與設備連接處應加裝盲板,并掛上警示牌。

      第十三條 凡需大修、拆除和開車前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動火條件,以保證施工安全。

      1、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2、凡在含有可燃介質的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取樣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4、動火前應由專人進行檢測分析,并做好記錄。

      5、裝置動火現場不得搭設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確有需要,須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6、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應對地溝、閥門井、下水井進行水封處理,對低層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應采取遮擋或封閉措施。

      7、明火作業周圍必須清除一切可燃物,作業周圍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8、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條 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期間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人員必須到裝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監督。對各個作業環節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第十五條 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各類作業監護人,必須履行安全職責,認真監護,對作業和完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如:消滅火種、切斷電源、清理障礙等)。

      第十六條 進入裝置現場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攜帶煙火。

      第十七條 各作業人員須達到“三懂三會一能”:懂本作業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會正確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能正確使用現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條 須對施工作業所用工機具、防護用品(腳手架、跳板、繩索、葫蘆、行車、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電焊機、絕緣鞋、絕緣手套、驗電筆、防毒面具、防塵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確認。

      第十九條 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須對裝置內電纜溝做出明顯標志,禁止載重車輛及吊車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條 大修、拆除裝置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的清洗、封閉,必須做到“三定”(定人、定時、定點)檢查。下水井井蓋必須嚴密封閉,泵溝等應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條 大修期間,對裝置現場固定式(可燃氣、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等)報警儀探頭,要進行妥善保護。

      第二十二條 對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設備、管線等施工作業時,須使用防爆(如:木、銅質等無火花)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二十三條 對遇空氣、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質,如白磷、烷基鋁、硫化亞鐵、金屬鈉或鉀等活潑金屬及其合金和一些觸媒、催化劑、吸附劑等,要制定相應的防范對策和措施。

      化工裝置大修、拆除、開車安全管理規定(2篇范文)

      第一條用化學方法從事生產的各種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的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二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須有專人負責,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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