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廠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在電力生產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東方、企業和職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的管理體制制定。
第三條 集團各級實行以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集團控股火電企業(以下簡稱“控股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集團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安全管理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第五條 控股企業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要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電監會的監督,在電網安全穩定生產方面接受電網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督。
第六條 必須貫徹“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實行安全目標管理。
第七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和異常情況的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簡稱“四不放過”)。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控股火電企業和全資火電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標
第九條 集團火電板塊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
(一)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故;
(二)不發生較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
(三)不發生較大設備事故;
(四)不發生負有責任的電網事故;
(五)不發生較大火災事故;
(六)不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
(八)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傷亡事故和一般設備事故。
第十條 控股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四級控制:
(一)企業控制重傷和一類障礙,不發生人身傷亡、主要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
(二)部門控制輕傷和二類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一類障礙;
(三)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二類障礙;
(四)個人控制失誤和差錯,不發生人身未遂和異常。
第十一條 控股企業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組織與職責
第十二條 集團控股企業須成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主任由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安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定期召開會議分析本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審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劃、目標、獎懲等;
(四)討論、決定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組織、協調本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實等。
第十四條 安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會辦公室”),為安委會日常辦事機構,安委會辦公室應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規劃、計劃、重大措施建議等;
(二)監督檢查、綜合協調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向安委會匯報;
(四)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五)參與研究安全生產重大事項;
(六)擬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及控制指標;
(七)承辦有關安全生產會議、重要活動等;監督、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八)承辦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控股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生產、施工實際要求,設置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安全監督機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在業務上受集團的指導。
第十七條 控股企業的主要生產部門設專職安全員,其它部門和班組設兼職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人員、部門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
第十八條 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任職資格或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二)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三)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
(四)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第四章 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條 集團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集團對控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負全面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主要負責人作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基本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三)組織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重要文件,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四)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主持安全生產分析會議,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六)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七)組織制定本企業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組織救援、搶險和生產恢復工作;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控股企業分管領導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控股企業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行為規范和獎懲措施。做到責任分擔,實行下級對上級、下級單位對上級單位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集團控股企業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建立覆蓋全部生產經營、建設施工活動的安全監督網,明確安全監督部門的職責,強化安全監督部門的地位和權威,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集團對控股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控股企業自主開展內部安全監督。
第二十七條 控股企業應通過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監督事項、方法、措施,實現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安全監督有效性。
第二十八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并根據安全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形成規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應不斷完善安全檢查方法和手段,規范檢查程序,突出檢查重點,注重檢查效果;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安全檢查、評價、評估。
第三十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問題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通報,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必要時應下達停止生產作業通知書;責任部門應立即制定方案、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反饋整改情況;安全監督部門應按照閉環管理的原則跟蹤監督,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治應組織復查、驗收。
第三十一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應建立安全檢查處罰制度。在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章等行為及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拒不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處理決定等情況,應按有關規定對責任部門及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六章 安全生產規程制度
第三十二條 控股企業對國家、行業和上級機關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在貫徹中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且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三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一)根據有關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本企業各類設備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二)根據有關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書,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三)根據有關施工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工程建設安全管理規定,督促參建單位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本企業的規章制度或實施細則,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 控股企業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制度:
(一)當有關規程制度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二)每年應對現場規程制度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經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并通知有關人員。
(三)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現場規程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五條 控股企業每年公布一次本企業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第三十六條 控股企業及在企業內工作的其它組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規定等制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第三十七條 控股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網的技術監督作用,保證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第七章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和安全投入
第三十八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針對生產經營和建設施工需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日常技術基礎工作,嚴格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落實、監督等工作,發揮技術工作對安全生產的基礎保障作用。
第三十九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集團對控股企業安全投入提供支持并實施監督,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投入有效實施全面負責,確保安全投入資金、責任、監督等落實到位,保證生產條件、作業環境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
第四十條 控股企業每年應編制本企業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控股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監、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
第四十二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和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及本企業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第四十三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頒發的標準及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人身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推動安全設施標準化等方面進行編制。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第四十四條 安全性評價、安全檢查、危險點分析、技術監督、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洪渡汛、抗震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控股企業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費用或其它生產費用中單列。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措施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匯報。
第四十六條 控股企業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并保證其落實。
第八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十七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實施、監督等部門,應將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保證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持證上崗情況等納入安全生產檢查內容。
第四十八條 控股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或專項安全培訓,應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第四十九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具有相應資質安全培訓機構的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并按規定接受再培訓。
第五十條 控股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十一條 新入廠(公司)和新上崗的生產人員,必須經廠(公司)、部門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并進行強制性培訓,內容包括《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應急處理辦法等內容。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第五十二條 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
(一)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二)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需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再上崗工作。
(三)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四)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經過現場緊急救護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對有關生產部門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
(六)對生產部門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有關生產人員,每年進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七)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第五十三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各級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十四條 控股企業要檢查、監督建設施工單位、生產外包隊伍及臨時用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杜絕未經安全教育培訓人員上崗工作。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礙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十六條 控股企業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成教材,定期組織學習、分析、探討,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要應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網絡、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及安全文化理念,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九章 安全活動
第五十七條 控股企業班組的班前會和班后會。
班前會:接班(檢修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
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八條 控股企業班組的安全日活動。由班長組織,班組安全員協助,部門管理人員參加并檢查活動情況。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以學習有關上級文件和會議精神、事故通報、分析本企業、部門、班組發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違章現象,分析作業環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應急預案、應急設施使用等,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九條 集團控股企業安全分析會應定期召開,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和各項工作的改進措施。會議由企業安全第一負責人主持,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條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集團每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座談會,控股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和安監部門負責人參加。控股企業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監督網例會,由企業的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
第六十一條 集團控股企業各級安全檢查活動。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定期檢查包括春秋季安全檢查、迎峰度夏安全檢查、防汛等安全檢查;不定期檢查包括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等。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進行,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企業分管領導審批后執行。檢查內容應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閉環管理。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月活動。每年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和集團部署開展,安全生產月的重點是加大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企業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三條 控股企業應編制安全生產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控股企業每月至少出一期安全生產簡報,其內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分析;事故、障礙、異常等不安全事件通報;違章考核;安全工作計劃;兩票執行情況統計;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安全生產情況統計等。同時安全簡報應按時報送集團。
第六十四條 控股企業新機組投產一年后應開展安全性評價,以后根據需要每3~5年開展一次安全性評價,應結合本企業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章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條 集團控股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等電力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及施工承包單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建設項目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職責;監理單位協助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做好安全生產監理各項工作;施工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六十六條 建設項目必須成立建設工程安委會。建設工程安委會由建設項目負責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承包單位推舉代表或總監理師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由參建單位有關負責人參加;安委會應建立定期會議制度,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所有參建單位通告。
第六十七條 建設工程安委會的基本任務:
(一)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通過并發布建設工地參建單位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工作規定;組織或監督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二)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辦法。
(三)協商承包單位之間涉及安全問題的關系。
(四)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大型安全活動。
第六十八條 建設項目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制度,將參建各方納入統一管理,定期組織對參建各方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現場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安全設施工程進展及安全技術管理、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勞務組織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和問題應書面下達整改通知,并監督落實。
第七十條 建設工程應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建設項目應與參建各方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對參建各方進行安全考核和獎懲。
第七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建立嚴格的安全資質審查制度,把歷史安全業績、安全管理狀況及隊伍素質作為選擇承包商的重要依據,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安全施工條件的承包商,對承包商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單位資質應進行審查。
第七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與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或在簽訂合同時將安全生產列入合同條款,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七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制定建設工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明確各方應急職責,與施工方共同建立應急資源,一旦發生施工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援。
第七十三條 建設工程應按規定報告施工安全事故,建設項目參與事故調查和善后工作,監督施工單位制定和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 生產外包工程和外用工
第七十四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生產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管理制度,規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十五條 控股企業生產外包工程項目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協議中應具體規定發、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由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對長期從事生產運行維護的外包隊伍應納入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范圍,同管理、同要求。
第七十六條 在外包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二)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組織機構、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有具有檢驗、試驗資質部門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合格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四)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七十七條 控股企業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規定條件。
(二)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根據承包方提供的職工名單,審查施工人員的健康情況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必要時,在承包方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經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
(四)合同中規定由控股企業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七十八條 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控股企業安全監督部門應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七十九條 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設備、電網事故,由控股企業負責調查、統計報送,無論任何原因控股企業均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控股企業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罰。
第八十條 發生承包方人身傷亡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對控股企業的內部考核按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外包工程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控股企業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費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時,由控股企業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十二條 控股企業的部門、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發包工程項目。
第八十三條 控股企業雇用外用工,必須與外用工所在的企業(以下簡稱“對方企業”)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規定現場管理要求和方法,列出各方安全職責內容和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對方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和管理能力。
第八十四條 控股企業應協助對方企業對外用工進行雇用前的安全教育,講述應熟悉的電力生產安全知識、要求及應注意的危險點。外用工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經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考試合格后,佩戴胸卡上崗。
第八十五條 必須嚴格外用工的安全監督管理。開工前必須對外用工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應有雙方簽字的交底記錄;在有危險性的生產區域內作業,應要求對方企業制定安全措施,經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外用工分散到部門、班組工作時,必須由所在的部門、班組負責人領導,并指定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
第十二章 應急管理
第八十六條 集團控股企業應建立應急體系,應急管理組織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應急管理、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
(二)領導指揮、組織協調本企業應急管理及突發事件的綜合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研究決定本企業應急管理、應急救援及應對突發事件的重大事項、措施;
(四)審定、批準本企業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五)決定啟動本企業應急預案和應急終止;
(六)組織協調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危機管理;
(七)負責與國家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與協調。
第八十七條 控股企業應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應根據實際分類制定針對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與現場處置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應上下對應、互相銜接。
第八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按規定進行編制、評審或論證、備案、修訂等,集團實行預案逐級報備制度。
第八十九條 控股企業應建立兼職應急隊伍或明確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按規定與鄰近專業應急隊伍簽訂救援協議;應配備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查。
第九十條 控股企業應加強應急教育培訓,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措施,提高應急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應制定方案,明確演練目的、范圍、步驟和保障措施等,演練后進行評估,針對演練發現的問題對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九十一條 集團控股企業本著“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原則,始終保持足夠應急資源和保障能力,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應自下而上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有關負責人應立即趕往事發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報告事故。處置突發事件應做到“反應迅捷、職責明確、指揮統一、救人優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九十二條 控股企業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分析、處理等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是事故綜合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建立檔案,參與內部事故調查,監督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實等。
第九十三條 控股企業應及時、準確、完整報告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在搶救及處理過程中或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續報。
控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進一步了解情況,及時向集團及有關集團領導報告,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十四條 控股企業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援,對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及可能擴大的趨勢等情況進行分析判斷,隨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九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控股企業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和處理,同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落實防范措施,開展警示教育,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九十六條 事故發生企業應落實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處理決定,并根據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規定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
第十四章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第九十七條 控股企業應明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應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十八條 控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建設工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十九條 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及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一○○條 控股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提高職業危害防護技能和意識。
第一○一條 控股企業對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工程,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保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效實施。
第一○二條 控股企業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第一○三條 控股企業應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第一○四條 控股企業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
第一○五條 控股企業應保證職業安全健康投入,廣泛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創造良好的安全健康作業環境。
第十五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和考核
第一○六條 集團對控股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包括對控股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責任追究。各控股企業應對內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做出規定。
第一○七條 集團每年對控股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業績考核,考核包括定性和定量部分,定性部分主要是安全管理職責履行情況,定量部分主要是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安全生產業績考核結果納入各控股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
第一○八條 對控股企業安全管理職責履行考核,結合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綜合評價。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九條 本規定由集團負責解釋。
第一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