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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用火管理規定(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27 11:05:12 查看人數:20

      安全用火管理規定

      第1篇 安全用火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動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動火安全管理的范圍是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從事以下作業:

      1、進行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燒、烤、猥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使用臨時電源、安裝臨時電線,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電器等;

      5、機動車輛(包括電瓶車)及蓄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

      第三條 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實行統一格式。(見附表)

      第四條 動火分級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用火分為四級。

      1、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動火。

      ⑴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⑵各類罐區、油庫、有毒介質區、液化氣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體、液化氣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氣及有毒物質的裝卸區、洗槽站及罐裝;

      ⑸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⑹化學危險品倉庫;

      ⑺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管線、油輪、駁船、碼頭等。

      2、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⑴停工檢修并經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煉油、化工、化纖、塑料等工藝生產裝置;

      ⑵從易燃、易爆、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⑶全廠系統管網區(有易燃易爆工藝介質的管網區可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⑷一般物品倉庫、車床及木材加工場;

      ⑸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操作間、配備間等)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3、公司生產裝置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均為特殊動火。

      ⑴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動火處理;

      ⑵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所必須進行的動火,一律按特殊動火處理;

      ⑶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00時到第二天8:00時之間的動火要作特殊動火處理;

      ⑷在運行的液化氣等球罐區內一般不允許動火,如確屬生產需要,一律按特殊動火處理。

      5、生產單位可在沒有危險的區域,劃出固定動火并設立圍欄,定出制度,嚴格管理。

      第五條 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領導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訂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hse管理部門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批準動火作業許可證。

      2、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項目較大的一級動火,應由申請動火單位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報hse管理部門審批并召集有關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動火。

      3、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制定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再經裝置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后,由裝置領導批準動火。

      4、三級動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裝置的安全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后,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批準動火。

      5、特殊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提出申請,hse管理部門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準用許可證,方可動火。

      6、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動火單位提出申請,報hse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批準。固定動火區應有明顯標志。

      第六條 外來施工單位在公司內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動火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員并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七條 用火分析:凡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必須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動火區的可燃性氣體分析由公司裝置分析人員進行。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指標為小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指標為小于0.2%為合格。

      第八條 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 用火單位應制訂用火、防火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1)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過一小時才用火,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 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 除固定動火區外,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點,實行一點(一個用火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得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點用火;

      (4) 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 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第九條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hse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 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一條 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 用火監護人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固定動火區內一般由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或班組長擔任,二、三級動火由專人擔任。);必須了解用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監護人培訓。用火監護人應參加有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員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 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現場用火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要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4) 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在生產裝置、要害部位等維修的臨時用電,可根據批準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域的規定:

      (1) 進入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帶有車輛防火設施。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駕駛員證和進廠許可證。

      (2)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車輛進入區域作業申請書;由項目部規定行車路線,對車輛狀況和駕駛員持證情況進行檢查審定后,發放“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機動車輛持“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進入。(“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采用華勝公司有關證件)

      (3) 門衛對進入生產區域的車輛防火設施和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進行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準許進入。

      (4)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運行的易燃、易爆生產區域。

      第十四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

      (1) 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能隨意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聯存放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隨身攜帶,一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試車期間增加一聯存放用火地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 用火許可證存檔:用火許可證由申請單位和批準單位共同存檔;

      (4) 用火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2篇 安全用火管理規定范例

      第一條 為加強動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動火安全管理的范圍是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從事以下作業:

      1、進行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燒、烤、猥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使用臨時電源、安裝臨時電線,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電器等;

      5、機動車輛(包括電瓶車)及蓄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和罐區;

      6、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

      第三條 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實行統一格式。(見附表)

      第四條 動火分級

      根據用火部位危險程度,用火分為四級。

      1、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動火。

      ⑴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⑵各類罐區、油庫、有毒介質區、液化氣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體、液化氣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氣及有毒物質的裝卸區、洗槽站及罐裝;

      ⑸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⑹化學危險品倉庫;

      ⑺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管線、油輪、駁船、碼頭等。

      2、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⑴停工檢修并經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煉油、化工、化纖、塑料等工藝生產裝置;

      ⑵從易燃、易爆、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⑶全廠系統管網區(有易燃易爆工藝介質的管網區可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⑷一般物品倉庫、車床及木材加工場;

      ⑸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操作間、配備間等)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3、公司生產裝置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均為特殊動火。

      ⑴帶油、帶壓、帶有其它可燃介質或有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動火處理;

      ⑵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所必須進行的動火,一律按特殊動火處理;

      ⑶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00時到第二天8:00時之間的動火要作特殊動火處理;

      ⑷在運行的液化氣等球罐區內一般不允許動火,如確屬生產需要,一律按特殊動火處理。

      5、生產單位可在沒有危險的區域,劃出固定動火并設立圍欄,定出制度,嚴格管理。

      第五條 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領導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訂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hse管理部門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批準動火作業許可證。

      2、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項目較大的一級動火,應由申請動火單位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報hse管理部門審批并召集有關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動火。

      3、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制定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再經裝置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后,由裝置領導批準動火。

      4、三級動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裝置的安全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后,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批準動火。

      5、特殊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提出申請,hse管理部門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準用許可證,方可動火。

      6、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動火單位提出申請,報hse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批準。固定動火區應有明顯標志。

      第六條 外來施工單位在公司內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動火申請,由所管轄區域的單位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員并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第七條 用火分析:凡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必須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動火區的可燃性氣體分析由公司裝置分析人員進行。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指標為小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指標為小于0.2%為合格。

      第八條 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 用火單位應制訂用火、防火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1)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過一小時才用火,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 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 除固定動火區外,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點,實行一點(一個用火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得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點用火;

      (4) 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 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第九條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hse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 用火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 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一條 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 用火監護人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固定動火區內一般由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或班組長擔任,二、三級動火由專人擔任。);必須了解用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監護人培訓。用火監護人應參加有安全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員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 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現場用火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要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4) 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在生產裝置、要害部位等維修的臨時用電,可根據批準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域的規定:

      (1) 進入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帶有車輛防火設施。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駕駛員證和進廠許可證。

      (2)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車輛進入區域作業申請書;由項目部規定行車路線,對車輛狀況和駕駛員持證情況進行檢查審定后,發放“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機動車輛持“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進入。(“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采用華勝公司有關證件)

      (3) 門衛對進入生產區域的車輛防火設施和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許可證進行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準許進入。

      (4)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入正在生產運行的易燃、易爆生產區域。

      第十四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

      (1) 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能隨意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聯存放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隨身攜帶,一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試車期間增加一聯存放用火地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 用火許可證存檔:用火許可證由申請單位和批準單位共同存檔;

      (4) 用火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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