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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石化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24 08:40:03 查看人數:76

      某石化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某石化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海(水)上石油作業的用火作業應按sy 6303《淺海石油設施動火安全規定》執行。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油田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原油儲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體用火;

      (3)天然氣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氣儲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長輸管線在不停產緊急情況下及停輸情況下用火;

      (6)輸油(氣)長輸管線干線停輸用火;

      (7)天然氣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

      (1)原油儲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在單罐小于5000m3儲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煉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鐵路槽車原油裝卸棧橋、汽車罐車原油灌裝油臺及卸油臺用火;

      (5)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用火;

      (6)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用火;

      (7)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用火;

      (8)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輸油碼頭、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用火;

      (10)鉆穿油氣層時有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級用火作業

      (1) 原油儲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庫、集輸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用火;

      (4)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口處用火;

      (5)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用火;

      (6)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級用火作業

      (1)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用火;

      (2)鉆井、試油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層時,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用火;

      (3)除一、二、三級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用火。

      第六條 煉化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及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起向外延伸35m以內區域;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3) 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一級用火作業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區域;

      (7)泊位無油輪??繒r主靠作業平臺區域;

      (8)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9)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和油輪、駁船;

      (10)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二級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5)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70m以外區域;

      (6)泊位無油輪停泊時,從主靠平臺邊緣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內的區域;

      (7)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8)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9)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三級用火作業

      (1)在以廠區主干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當各類三級非明火作業用火點處在該區域時按四級用火處理);

      (2)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用火。

      第2篇 大慶石化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海(水)上石油作業的用火作業應按sy 6303《淺海石油設施動火安全規定》執行。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油田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原油儲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體用火;

      (3)天然氣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氣儲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長輸管線在不停產緊急情況下及停輸情況下用火;

      (6)輸油(氣)長輸管線干線停輸用火;

      (7)天然氣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

      (1)原油儲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在單罐小于5000m3儲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煉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鐵路槽車原油裝卸棧橋、汽車罐車原油灌裝油臺及卸油臺用火;

      (5)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用火;

      (6)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用火;

      (7)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用火;

      (8)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輸油碼頭、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用火;

      (10)鉆穿油氣層時有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級用火作業

      (1) 原油儲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庫、集輸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用火;

      (4)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口處用火;

      (5)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用火;

      (6)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級用火作業

      (1)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用火;

      (2)鉆井、試油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層時,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用火;

      (3)除一、二、三級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用火。

      第六條 煉化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及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起向外延伸35m以內區域;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3) 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一級用火作業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區域;

      (7)泊位無油輪??繒r主靠作業平臺區域;

      (8)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9)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和油輪、駁船;

      (10)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二級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5)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70m以外區域;

      (6)泊位無油輪停泊時,從主靠平臺邊緣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內的區域;

      (7)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8)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9)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三級用火作業

      (1)在以廠區主干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當各類三級非明火作業用火點處在該區域時按四級用火處理);

      (2)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用火。

      5.固定用火區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七條 銷售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儲存收發易燃、可燃液(氣)體的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鐵路、公路、碼頭)、桶裝倉庫;

      (2)加油(氣)站的罐區(儲氣瓶)、加油(氣)區、液化氣泵房、壓縮機房、接卸站區;

      (3)輸油(氣)管道、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

      (4)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罐車、油輪、駁船等爆炸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2.二級用火作業

      (1)從易燃、易爆及有毒儲罐、泵房、裝卸區等拆除的容器、管線、附件,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檢驗合格;

      (2)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發電機房、配電間、消防泵房、化驗室、儲存收發潤滑油的儲罐、桶裝油品倉庫、灌裝、收發區域等火災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3.三級用火作業范圍是在油庫、加油站內,除一、二級以外的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固定用火作業區是在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八條 “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油田和銷售企業一級、煉化企業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生產部門審查合格,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后,報直屬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油田和銷售企業二級、煉化企業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生產部門審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3.油田和銷售企業三級、煉化企業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油田企業四級和煉化企業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安全管理人員存檔。

      5.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批準。

      第九條 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5.油田、銷售企業的“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煉化企業一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3天,三級、特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2%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8.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中心(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10.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13.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4.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一條 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在接到“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許可證管理

      1.“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2.“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持有,一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油田和銷售企業一級、煉化企業特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直屬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油田和銷售企業二級、煉化企業一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由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油田和銷售企業三級、煉化企業二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由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油田企業四級和煉化企業三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基層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存檔。

      4.“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3篇 石化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海(水)上石油作業的用火作業應按sy 6303《淺海石油設施動火安全規定》執行。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油田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原油儲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體用火;

      (3)天然氣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氣儲罐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長輸管線在不停產緊急情況下及停輸情況下用火;

      (6)輸油(氣)長輸管線干線停輸用火;

      (7)天然氣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

      (1)原油儲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里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在單罐小于5000m3儲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煉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用火;

      (3)1001m3~10000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鐵路槽車原油裝卸棧橋、汽車罐車原油灌裝油臺及卸油臺用火;

      (5)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用火;

      (6)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用火;

      (7)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用火;

      (8)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輸油碼頭、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用火;

      (10)鉆穿油氣層時有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級用火作業

      (1) 原油儲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庫、集輸站里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用火;

      (4)采油井單井聯頭和采油井口處用火;

      (5)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用火;

      (6)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級用火作業

      (1)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用火;

      (2)鉆井、試油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層時,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用火;

      (3)除一、二、三級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用火。

      第六條 煉化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及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起向外延伸35m以內區域;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3) 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一級用火作業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區域;

      (7)泊位無油輪??繒r主靠作業平臺區域;

      (8)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9)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和油輪、駁船;

      (10)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二級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5)碼頭泊位油輪停泊期間,從油輪邊緣向外延伸70m以外區域;

      (6)泊位無油輪停泊時,從主靠平臺邊緣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內的區域;

      (7)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8)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9)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三級用火作業

      (1)在以廠區主干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當各類三級非明火作業用火點處在該區域時按四級用火處理);

      (2)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用火。

      5.固定用火區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七條 銷售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一級用火作業

      (1)儲存收發易燃、可燃液(氣)體的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鐵路、公路、碼頭)、桶裝倉庫;

      (2)加油(氣)站的罐區(儲氣瓶)、加油(氣)區、液化氣泵房、壓縮機房、接卸站區;

      (3)輸油(氣)管道、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

      (4)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罐車、油輪、駁船等爆炸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2.二級用火作業

      (1)從易燃、易爆及有毒儲罐、泵房、裝卸區等拆除的容器、管線、附件,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檢驗合格;

      (2)罐區、泵房、裝卸作業區等的非防爆區域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3)發電機房、配電間、消防泵房、化驗室、儲存收發潤滑油的儲罐、桶裝油品倉庫、灌裝、收發區域等火災危險性區域的用火作業。

      3.三級用火作業范圍是在油庫、加油站內,除一、二級以外的用火均屬三級用火;

      4.固定用火作業區是在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八條 “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油田和銷售企業一級、煉化企業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生產部門審查合格,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后,報直屬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油田和銷售企業二級、煉化企業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生產部門審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3.油田和銷售企業三級、煉化企業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油田企業四級和煉化企業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安全管理人員存檔。

      5.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批準。

      第九條 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5.油田、銷售企業的“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煉化企業一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3天,三級、特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2%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8.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中心(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10.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13.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4.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一條 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在接到“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許可證管理

      1.“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2.“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持有,一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油田和銷售企業一級、煉化企業特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直屬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油田和銷售企業二級、煉化企業一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由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油田和銷售企業三級、煉化企業二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由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油田企業四級和煉化企業三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基層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存檔。

      4.“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4篇 中國石化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總則

      1.1 用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涉火施工作業。

      1.2 用火作業的主要類型

      1.2.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1.2.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1.2.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1.2.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1.3 用火作業分特級、一級和二級用火三個級別。

      1.4 用火作業必須辦理許可證,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1.5 許可證審批人和監護人應持證上崗,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業務培訓,頒發資格證書。

      1.6 用火作業應實行全程視頻監控。

      1.7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原則,即無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護措施不落實不用火。

      2 管理職責

      2.1 用火作業申請

      2.1.1 按照“誰的業務誰申請”的原則,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按用火級別報相關單位審批。

      2.1.2 固定用火作業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經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2 許可證審批

      2.2.1 特級用火由二級單位業務主管領導審批簽發。

      2.2.2 一級用火由基層單位領導審批簽發。

      2.2.3 二級用火由基層單位業務管理人員審批簽發。

      2.2.4 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和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許可證。

      2.3 用火作業人職責

      2.3.1 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3.2 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2.4 用火監護人職責

      2.4.1 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和用火監護合格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4.2 用火監護人在接到許可證后,應在技術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

      2.4.3 用火監護人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當發現用火部位與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且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許可證,并向上級報告。

      2.4.4 用火過程中,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許可證,暫停用火。

      2.5 各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由各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3 管理內容及要求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識別、分級、安全措施、許可證管理等。

      3.1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3.1.1 用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針對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運用jsa等方法進行風險分析,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制訂的安全措施在許可證中應進行落實確認。

      3.2 用火分級管理

      3.2.1 特級用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易燃易爆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用火作業;帶壓不置換用火作業按特級用火作業管理。

      3.2.2 一級用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級用火作業以外的用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用火作業按一級用火作業管理。

      3.2.3 二級用火作業。除特級用火作業和一級用火作業以外的用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準,用火作業可按二級用火作業管理。

      3.2.4 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范圍外,在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可劃出固定用火作業區。

      3.2.5 遇節日、假日,用火作業應升級管理。煉化企業裝置停工交付檢修首張用火作業許可證應升級管理。

      3.2.6 特級和一級用火要報告上一級業務和安全管理部門。

      3.2.7 煉化企業的具體用火作業分級詳見附件,附件列舉內容以外的用火分級由各企業研究確定。

      3.3 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3.3.1 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要盡可能減少用火作業。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均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3.2 日常維修用火實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3.3.3 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能用一張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3.3.4 特級、一級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許可證不超過48小時。固定用火作業區,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3.3.5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進行可靠封堵隔離;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3.3.6 裝置全面停工檢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實行區域用火監護。

      3.3.7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3.3.8 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交叉施工。

      3.3.9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3.3.10 用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處用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散落措施。

      3.3.11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用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3.3.12 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作業時,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3.3.13 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3.3.14 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3.3.15 在受限空間內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須執行以下規定:

      3.3.15.1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3.3.15.2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應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3.3.16 雨雪天、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因生產確需用火,用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3.17 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組織作業人員迅速撤離,查明原因并采取補救措施。

      3.3.18 用火作業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線,與用火作業無關人員及設備不應進入用火區域;用火作業人員應在用火點的上風向作業,并避開介質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 針對高風險的特級用火作業,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3.3.19.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用火作業;

      3.3.19.2 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消防現場監護;

      3.3.19.3 用火作業所在單位應預先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3.3.19.4 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并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3.3.20 應急情況下的用火作業,現場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確認合格后,由現場總指揮下達命令,方可實施用火作業。

      3.4 用火分析

      3.4.1 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于0.2%為合格;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用火作業,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4%。對采用惰性氣體置換的系統檢測分析,不得采用觸媒燃燒式檢測儀直接進行檢測。

      3.4.2 用火分析有效期。用火分析與用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分鐘,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分鐘。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后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分析。特級用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監護人應佩戴便攜式可燃氣報警儀進行全程監護。

      3.4.3 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采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4.4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均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檢測分析,并將分析數據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析單附在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3.4.5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許可證上注明。

      3.4.6 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化驗分析合格后,工藝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設備、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須采樣分析。

      3.4.7 施工單位(含承包商)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中心(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3.4.8 設備外部用火,應在不小于用火點10m范圍內對大氣環境進行檢測分析。

      3.5 許可證管理

      3.5.1 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3.5.2 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第二聯由用火作業人持有,第三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5.3 用火完工驗收后,許可證應由安全部門統一保存,按月歸檔,保存期限為1年。

      某石化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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