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用電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廣東清遠市用電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用電戶電氣設備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觸電傷亡、設備損壞以及影響電網安全運行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清遠電網供電范圍內經專用變壓器供電的用戶(以下簡稱用戶)。
第三條供電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用戶進行用電檢查、督促和幫助用戶搞好安全用電管理,用戶應當自覺接受檢查并為用電檢查提供方便。
第二章安全用電管理
第四條用戶配電房應建立以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一)配電房值班和定期巡視檢查制度。(二)配電房設備運行日記制度。(三)配電房設備檔案管理及設備缺陷處理記錄制度。
(四)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五)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制度。第五條用戶配電房應懸掛高低壓電氣設備一次系統結線圖,結線圖設備技術參數標注與編號應與實際相一致。
第六條用戶配電房高低壓開關柜應實行雙重稱號,除有開關名稱外,還須有開關編號,并做到標志清晰、字跡工整。
第七條用戶配電房應配備必要的器具,包括:絕緣棒、驗電筆、絕緣靴、絕緣手套、絕緣墊、消防滅火器、應急燈等。并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試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八條用戶在高低壓電氣設備上進行檢修、試驗、倒閘操作應嚴格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做好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嚴格執行倒閘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第九條雙(多)電源用戶與電網系統聯絡的開關操作,必須向當地供電運行單位申請并經當地電力調度部門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十條用戶使用的自備發電機,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用戶應建立工作票簽發、許可制度。工作票簽發人可由熟悉電氣設備和電氣技術的主管擔任,許可人可由當值持證電工擔任。
第十二條外請施工檢修單位到用戶電氣設備上工作,工作票必須執行雙簽發制度。并按以下流程執行:
外請施工檢修單位簽發———用戶相關主管雙簽發———用戶當值持證電工許可(并負責監護)———開始工作。
第三章電工配備及管理
第十三條用戶配電房管理人員必須經過電工專業技能的培訓,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許可證》(電工專業),并持有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證》方準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配電房管理電工人數一般用戶不得少于2人,雙(多)電源用戶不得少于4人,裝變容量在5000kva及以上、雙電源供電、專線供電的用戶應配備電氣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供電企業對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證》人員從事進網電工作業,或從事電工作業與證件規定作業范圍不符的,應責令當事人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可不給予查驗接電或暫停供電。
第十六條《電工進網作業證》每年應送供電部門核查,并參加《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進行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四章電氣設備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電氣設備安全責任按產權劃分,用戶應對所屬產權的電氣設備的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對新裝、增容用戶必須委托具有由國家電監委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資質的并經當地供電部門備案的企業進行安裝,竣工后用戶負責對所屬產權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承裝企業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書,并承擔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用戶的電氣設備在投運前應通知供電企業進行竣工檢查,隱蔽工程還應通知供電企業進行中間查驗,并做好中間查驗記錄。供電企業查驗范圍為10kv線路(環網柜)t接點或變電站的10kv出線柜起至專用變配電房0.4kv配電屏(包括配電屏)止,必要時可延伸至用電末端。
第二十條電氣設備驗收合格具備送電條件的,用戶應向供電部門提交送電申請并附電氣設備驗收(試驗)報告和竣工圖紙等有關資料,由供電部門審驗合格后按規定程序送電。
第二十一條用戶電氣設備投運后應按有關電氣技術規程規定的周期進行預防性試驗。對試驗不合格的設備必須進行及時維修或更換。未按規定進行預防性定期試驗的,供電部門可向用戶發出限期試驗通知書。對設備運行異常,危及電網安全的,供電部門可按規定暫停供電。
第二十二條用戶應確保用電功率因數符合電網要求,保證無功補償裝置的正常運行,對于損壞的電容裝置或開關裝置應及時更換和維修。
第二十三條用戶配電房應符合通風、防火、防鼠害、防小動物及防潮要求,夏季變壓器應有通風和降溫措施。并保持通道暢通,嚴禁在配電房四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無關物品。
第二十四條用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電氣設備代管代維的,應與代管代維單位簽訂有關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并報送供電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供電部門用電檢查人員應定期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用戶電氣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用戶發出整改通知書,并督促用戶進行整改。電氣設備缺陷嚴重危及電網安全的,供電部門可按規定程序暫停供電,直至缺陷消除。
第五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用戶電氣設備火災,電氣設備損壞以及發生人身觸電等事故時,應馬上斷開相關電源開關,確保事故點與供電電網隔離和保護好事故現場并及時向供電部門報告。供電部門用電檢查人員接到報告后應及時趕到現場協助有關部門參加對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二十七條電氣事故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的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的責任者及有關人員沒有受過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提出反事故措施,并按有關規定填寫事故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