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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廠氨區安全管理規定(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19 13:10:03 查看人數:63

      電廠氨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電廠氨區安全管理規定

      1 總則

      1.1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中液氨儲存罐及其系統(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保證用氨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44號)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 -2009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4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2 職責

      2.1 發電部負責氨區設備運行中操作、巡檢及相關維護工作。 2.2 銀儀檢修維護部負責氨區設備的檢修和維護工作。

      2.3 生產技術部負責液氨相關指標的技術監督工作,為氨區設備的正常運行提供技術支持工作。

      3 管理內容與方法

      3.1 一般事項

      3.1.1氨區應配備適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處置應急設施。氨區圍墻(欄)必須完整,并設置“嚴禁煙火”、“液氨有毒”、“注意防護”、“易燃易爆”等明顯的安全(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氨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氨區入口處應設置靜電釋放裝置,并良好接地。

      3.1.2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

      3.1.3凡進入儲氨區工作的人員,應按照《安規》規定著裝。氨區內應備有洗眼器,并同時配備2%稀硼酸溶液、正壓式呼吸器和防護眼鏡、橡膠手套、防護面罩等以備卸氨時和設備出現漏氨故障時防護用。發電部負責保管檢查,各部門負責自己檢修所需勞動防護用品。

      3.1.4氨區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職工和附近人員容易看到的高處。應設置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m內存在的人員發出報警,通過該系統能及時向廠部和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避免事故擴大。

      3.1.5 氨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并經考試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門的規定持證上崗。

      3.1.6進入氨區應履行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氨區大門鑰匙由氨區值班員負責保管,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氨區的大門進出后應隨時關閉并上鎖。

      3.1.7氨區30m范圍內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手機、攝像器材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或將手機、攝像器材、火種等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地點(處所)。進入氨區前應先以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人體靜電。

      3.1.8進入氨區,禁止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手套、防氨面罩、防護服等)應定期維護并處于完好狀態。嚴禁任何油脂帶入氨區,如果需要務必辦理相關手續。

      3.1.9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氨氣輸送管道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志。

      3.1.10未經批準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內,必須進入的車輛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方可進入。

      3.1.11氨區內必須通風良好。操作、檢修時使用能有效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銅質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應粘有油脂。

      3.1.12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3.1.13禁止將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等移作他用。

      3.1.14氨區半徑30m范圍內嚴禁明火和散發火花。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測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

      3.1.15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并辦理安全技術交底等相關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

      3.9.1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液氨儲量大于10立方米屬重大危險源。我廠氨區為重大危險源(設計為3×100立方米),應按要求進行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3.2 液氨儲罐及設備

      3.2.1液氨儲罐應裝設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在“春檢”期間檢測一次,并建立設備檔案。

      3.2.2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靜電接地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并建立檔案。

      3.2.3 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溫度儀、安全閥應定期檢查、校驗,并建立檔案。

      3.2.4液氨儲罐充裝量不得超過儲罐總容積的85%。

      3.2.5應根據液氨儲罐外壁溫度和內部溫度,設定合理的溫度高報警值和自動聯鎖噴淋降溫值。

      3.3 消防報警等安全監測裝置

      3.3.1液氨儲罐溫度高聯動降溫水噴淋系統與消防噴淋系統必須可靠投運,當液氨儲罐罐體溫度過高時自動啟動降溫水噴淋系統,對罐體自動噴淋減溫;當氨氣泄漏達到規定值時應自動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3.3.2 加強氨區設備系統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液氨泄漏。應定期進行氨氣泄漏自動報警、降溫水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和滅火器材的檢查試驗,保證其始終處于完好投用狀態。

      3.4 運行管理

      3.4.1 按照技術規范和運行規程規定,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時對系統全面巡回檢查,測定空氣中的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3.4.2 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每班對液氨儲罐液位、壓力檢查并記錄。 3.4.3 氨蒸發器投運前應檢查筒內的加熱水液位在高位等。

      3.4.4 氨蒸發器投運后當溫度升至設定的工作溫度時方可開啟氨蒸發器的進出口閥門。

      3.4.5 在溫度低于0℃的環境條件下,停氣后為防止設備凍裂,應在水中加防凍液或將水全部放掉。重新開機時必須加水和防銹劑后方可啟動。

      3.4.6 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任何人都不能觸碰高溫設備,高溫管道或轉動的設備。

      3.5 氨區氣體置換的原則

      3.5.1用氮氣置換氨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體積濃度)。 3.5.2用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18~21%。 3.5.3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吸收箱。

      3.5.4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進行氣體置換。 3.5.6用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小于2%。

      3.5.7按照規程進行的相關操作。

      3.6 檢修維護

      3.6.1 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區內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填用工作票,履行相關手續。

      3.6.2 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并泄壓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加裝帶手柄堵板(盲板),恢復堵板(盲板)前需確認堵板內無壓力,氨氣濃度低于35ppm(體積濃度)。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3.6.3 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

      3.6.4 發現系統存在泄漏時,應使用便攜式漏氨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溫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3.6.5 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

      3.6.6 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1%。

      3.6.7 液氨介質管道使用灰鑄鐵材料閥門時,其適用的公稱壓力不得大于1.0mpa,溫度不得低于-10℃。

      3.6.8 氨區設備系統中的緩沖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表、測溫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3.6.9 應建立氨區設備技術資料臺賬,對氨區的所屬設備(包括壓力容器、設備、管道、閥門)及附屬設備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3.6.10 在進行氨區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前應制定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3.6.11 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氨區管道的法蘭應做好金屬跨接。

      3.6.12 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

      3.6.13 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3.6.14 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

      3.7 卸料安全管理

      3.7.1 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化品運輸許可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液氨車輛來廠后,由發電部負責檢查《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危險品運輸許可證》、《駕駛證》、《押運證》等有關證件是否齊全、合格,不合格者拒絕充裝。由發電部負責檢查來廠車輛登記和計量記錄、安全閥、液位計、壓力表、緊急切斷閥、進出口閥、手動放空閥、排污閥的完備、好用,并做好相關記錄。

      3.7.2 運送液氨的槽車到達現場后,卸氨前應核準票據(數量和質量)和有關證件(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

      3.7.3 卸氨準備工作

      1) 卸氨操作前,要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卸氨區域。 2)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和運輸人員均需佩戴好防護用品。

      3) 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于35ppm,濃度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并處理好后才能繼續作業。

      4)槽車進入裝卸臺后,應手剎制動,并熄火。槽車有滑動可能時,應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須連接好裝卸臺與車輛的靜電接地線,并于車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標示。禁止在卸氨區檢修車輛。

      3.7.4 卸氨操作

      1)槽車押運人員必須服從氨區運行值班人員的指揮,押運人員只負責車上的連接,不準操作氨區內的任何設備、閥門和其他部件,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正確連接裝卸臺氣相管和液相管與槽車的氣相管和液相管。并檢查連接是否牢固、漏氣,并應排盡空氣。如有泄漏,應處理后再進行卸氨。

      2) 卸氨時所用的氣相管和液相管應使用金屬萬向節。

      3)卸氨操作時應經常觀察風向標,操作人員應保持在上風向位置。

      4)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變化,嚴禁儲罐超裝(超過最大儲氨量)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壓,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

      3.7.5 液氨卸料時,嚴禁采用空氣壓料和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進行卸料。必要時,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備壓力的干燥氮氣壓送。

      3.7.6 液氨卸料時,槽車押運人員、氨區運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 3.7.6 液氨卸料時,速度不應太快,當儲罐液位達到安全高限時,禁止向儲罐強行卸料。槽車卸料完畢后,立即關閉切斷閥,收好卸料導管及支撐架。

      3.7.7 如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6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30m范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

      3.7.8 卸氨結束由運行值班人員和槽車人員共同確認安全后,槽車方可啟動離開裝卸臺。

      3.7.9 嚴禁在氨區內進行清洗和處理剩余危險物料作業,不得用氨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卸氨車輛。

      3.8 應急處置(詳細見應急預案)

      3.8.1 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當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

      3.8.2 發生液氨泄漏時,處理的決策依據是氨氣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任意一點泄漏相關設備立即停運。當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匯報值長及消防部門,并立即停運相關設備,確認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啟動,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靠近氨區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3.8.3 液氨輕微泄漏

      1)做好個人防護,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當氨泄漏量達規定值時啟動自動消防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

      2) 迅速搶救被困和受傷人員。

      3)根據危及范圍做好標志,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

      3.8.4大量液氨泄漏處理

      1)立即發出應急警報,通知危害區域(本廠職工和周邊人員)的人群迅速撤離,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泄漏范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然后進行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2)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開啟消防噴淋;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

      3)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機構求救。

      4) 做好事故現場保護、警戒和事故處理工作。

      3.8.5 氨泄漏引起著火時,不可盲目撲滅火焰,必須遵循“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首先設法切斷氣源,再滅火。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撲滅泄漏處的火焰,必須用噴水進行冷卻。

      3.8.6 人員急救處理

      1) 當液氨與皮膚接觸時,應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并迅速就醫。

      2) 當液氨與眼睛接觸時,應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醫。

      3) 當人體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應進行輸氧;如停止呼吸,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4 檢查與考核

      在日常工作中,由發電部、化學專業管理人員和值內進行不定期、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按照有關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5 附則

      5.1 本制度適用于寧夏***區域。

      5.2 本制度的未盡事宜按廠部的有關制度、措施執行。

      5.3 本制度在執行中,如有新的標準、制度下發與本制度沖突時,按照新標準、制度的有關內容執行。

      5.4 本制度由寧夏發電集團馬蓮臺發電安全監督部起草并負責解釋。

      5.5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開始實施。

      第2篇 自備電廠氨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自備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中液氨儲存罐及其系統(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保證用氨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備電廠各部門及外來施工單位。

      第二章 一般事項

      第三條 氨區配備的消防器材和泄漏處置應急設施應完好可用。氨區圍墻(欄)必須完整,并設置“嚴禁煙火”、“液氨有毒”、“注意防護”、“易燃易爆”等明顯的安全(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氨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氨區入口處應設置靜電釋放裝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條 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

      第五條 氨區內應備有洗眼器、快速沖洗裝置,其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并同時配備急救藥品、正壓式呼吸器和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物資等。

      第六條 氨區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員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應設置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m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通過該系統能及時向電廠內部和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避免事故擴大。

      第七條 氨區應設置二個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危險情況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疏散。

      第八條 氨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并經考試合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等部門的規定做到持證上崗。

      第九條 進入氨區應履行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氨區的大門進出后應隨時關閉并上鎖。

      第十條 氨區30m范圍內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手機、攝像器材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或將手機、攝像器材、火種等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物品存放箱內。進入氨區前應先以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一條 進入氨區,禁止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手套、防氨面罩、防護服等)應定期維護并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二條 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氨氣輸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志。

      第十三條 除運氨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內。運氨車輛進入廠區應經安技部領導批準,在化學值班人員監護下沿指定路線駛入廠區和進入氨區,進入氨區前車輛應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運行人員應對進入氨區人員進行安全交底。

      第十四條 氨區內必須通風良好。操作、檢修時使用能有效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銅質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應粘有油脂。

      第十五條 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六條 禁止將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等移作他用。

      第十七條 氨區半徑30m范圍內嚴禁明火和散發火花。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測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準許動火。

      第十八條 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并辦理安全技術交底等相關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章 液氨儲罐及設備

      第十九條 液氨儲罐應裝設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在雷雨季前由安技部牽頭檢測一次,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二十條 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靜電接地設施應由檢修部定期檢查、維護,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一條 液氨儲罐液位計、壓力表、溫度儀、安全閥等監測裝置,應由檢修部定期檢查、校驗,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 液氨儲罐應設有防火堤和應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

      第二十三條 液氨儲罐盡可能保持較低的工作溫度,溫度應低于40℃;非強迫冷卻的液氨儲罐必須設置遮陽棚,采取防曬措施。

      第二十四條 液氨儲罐充裝量不得超過儲罐總容積的85%,或a、b液氨罐液位不超過2.0m。

      第二十五條 應根據液氨儲罐外壁溫度和內部溫度,由發電部提出方案,檢修部配合設定合理的溫度高報警值(40℃)和自動聯鎖噴淋降溫值(42.5℃)。

      第四章 消防報警等安全監測裝置

      第二十六條 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降溫淋水系統、消防噴淋系統。

      第二十七條 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內溫度和壓力高報警等裝置。

      第二十八條 氨區應設有氨氣濃度檢測器,具備遠傳和就地警報功能。

      第二十九條 液氨儲罐溫度高聯動降溫水噴淋系統與消防噴淋系統必須可靠投運,當液氨儲罐罐體溫度過高時自動啟動降溫水噴淋系統,對罐體自動噴淋減溫;當氨氣泄漏達到規定值時應自動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條 加強氨區設備系統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液氨泄漏。應定期進行氨氣泄漏自動報警、降溫水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和滅火器材的檢查試驗,保證其始終處于完好投用狀態。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按照技術規范和運行規程規定,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時對系統全面巡回檢查,測定空氣中的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5ppm(體積濃度)。

      第三十二條 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每班對液氨儲罐液位、壓力檢查并記錄。

      第三十三條 氨蒸發器投運前應檢查筒內的加熱水液位在高位,并應加入緩蝕劑,緩蝕劑濃度不得低于10mg/l。

      第三十四條 氨蒸發器投運后當溫度升至設定的工作溫度時方可開啟氨蒸發器的進出口閥門。

      第三十五條 在溫度低于0℃的環境條件下,停氣后為防止氣化器凍裂,應在氣化器水中加防凍液或將水全部放掉。重新開機時必須加水和緩蝕劑后方可啟動。

      第三十六條 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任何人都不能觸碰高溫設備,高溫管道或轉動的設備。

      第三十七條 氨區氣體置換的原則:

      1. 用氮氣置換氨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0ppm(體積濃度)。

      2. 用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18~21%。

      3. 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稀釋罐。

      4. 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進行氣體置換。

      5. 用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檢修維護

      第三十八條 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區內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填用工作票,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并泄壓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加裝帶手柄堵板(盲板),恢復堵板(盲板)前需確認堵板內無壓力,氨氣濃度低于30ppm(體積濃度)。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第四十條 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

      第四十一條 發現系統存在泄漏時,應使用便攜式漏氨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溫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二條 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條 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1%。

      第四十四條 液氨介質管道使用灰鑄鐵材料閥門時,其適用的公稱壓力不得大于1.0mpa,溫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五條 檢修部對氨區設備系統中的緩沖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表、測溫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第四十六條 檢修部應建立氨區設備技術資料臺賬,對氨區的所屬設備(包括壓力容器、設備、管道、閥門)及附屬設備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檢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與主機同步。

      第四十七條 在進行氨區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前應制定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 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氨區管道的法蘭應做好金屬跨接。

      第四十九條 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

      第五十條 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

      第七章 卸氨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條 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化品運輸許可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

      第五十三條 運送液氨的槽車到達現場后,卸氨前應核準票據(數量和質量)和有關證件(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四條 卸氨準備工作

      1. 卸氨操作前,運行人員應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卸氨區域。

      2. 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和運輸人員均需佩戴好防護用品。

      3. 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于5ppm,濃度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并處理好后才能繼續作業。

      4. 槽車進入裝卸臺后,應手剎制動,并熄火。槽車有滑動可能時,應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須連接好裝卸臺與車輛的靜電接地線,并于車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標示。禁止在卸氨區檢修車輛。

      第五十五條 卸氨操作

      槽車押運人員必須服從氨區運行值班人員的指揮,押運人員只負責車上的連接,不準操作氨區內的任何設備、閥門和其他部件,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正確連接裝卸臺氣相管和液相管與槽車的氣相管和液相管。并檢查連接是否牢固、漏氣,并應排盡空氣。如有泄漏,應處理后再進行卸氨。

      卸氨時所用的氣相管和液相管應使用金屬萬向節。

      3. 卸氨操作時應經常觀察風向標,操作人員應保持在上風向位置。

      4. 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變化,嚴禁儲罐超裝(超過最大儲氨量)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壓,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

      第五十六條 液氨卸料時,嚴禁采用空氣壓料和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進行卸料。必要時,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備壓力的干燥氮氣壓送。

      第五十七條 液氨卸料時,槽車押運人員、氨區運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

      第五十八條 液氨卸料時,速度不應太快,當儲罐液位達到安全高限時,禁止向儲罐強行卸料。槽車卸料完畢后,立即關閉切斷閥,收好卸料導管及支撐架。

      第五十九條 如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6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30m范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條 卸氨結束由運行值班人員和槽車人員共同確認安全后,槽車方可啟動離開裝卸臺,并沿指定路線駛離廠區。

      第六十一條 嚴禁在氨區內進行清洗和處理剩余危險物料作業,不得用氨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卸氨車輛。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六十二條 氨區應急物資由發電部統一負責保管,日常應存放在氨站值班室內,定期檢查,確保完好可用,并建立領用登記臺帳;

      第六十三條 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當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

      第六十四條 發生液氨泄漏時,處理的決策依據是氨氣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當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匯報值長及消防部門,并立即停運相關設備,確認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啟動,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靠近氨區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第六十五條 液氨輕微泄漏

      1. 做好個人防護,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當氨泄漏量達規定值時啟動自動消防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

      2. 迅速搶救被困和受傷人員。

      3. 根據危及范圍做好標志,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

      第六十六條 大量液氨泄漏處理

      1. 立即發出應急警報,通知危害區域(本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的人群迅速撤離,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泄漏范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然后進行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2. 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開啟消防噴淋;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

      3. 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部門(機構)求救。

      4. 做好事故現場保護、警戒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 氨泄漏引起著火時,不可盲目撲滅火焰,必須遵循“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首先設法切斷氣源,再滅火。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撲滅泄漏處的火焰,必須用噴水進行冷卻。

      第六十八條 人員急救處理

      1. 當液氨與皮膚接觸時,應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并迅速就醫。

      2. 當液氨與眼睛接觸時,應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醫。

      3. 當人體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應進行輸氧;如停止呼吸,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六十九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液氨儲量大于10t屬重大危險源。應由安技部配合公司生產運行部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 氨區投運前應對氨區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以后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第七十一條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氨區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氨區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明確氨區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部門(班組),并對氨區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七十二條 應當在氨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將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七十三條 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物資,制定氨區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堅持持續改進。

      第3篇 自備電廠氨區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加強自備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煙氣脫硝工藝中液氨儲存罐及其系統(以下簡稱“氨區”)安全管理,保證用氨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備電廠各部門及外來施工單位。

      第二章 一般事項

      第三條 氨區配備的消防器材和泄漏處置應急設施應完好可用。氨區圍墻(欄)必須完整,并設置“嚴禁煙火”、“液氨有毒”、“注意防護”、“易燃易爆”等明顯的安全(及職業病危害)警示標志。氨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氨區入口處應設置靜電釋放裝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條 氨區所有電氣設備均應選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

      第五條 氨區內應備有洗眼器、快速沖洗裝置,其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并同時配備急救藥品、正壓式呼吸器和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物資等。

      第六條 氨區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廠員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應設置事故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向周邊500m內存在的居民發出報警,通過該系統能及時向電廠內部和周邊群眾進行緊急疏散,避免事故擴大。

      第七條 氨區應設置二個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危險情況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疏散。

      第八條 氨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并經考試合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等部門的規定做到持證上崗。

      第九條 進入氨區應履行登記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許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氨區的大門進出后應隨時關閉并上鎖。

      第十條 氨區30m范圍內屬于靜電導體的物體必須接地。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手機、攝像器材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或將手機、攝像器材、火種等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物品存放箱內。進入氨區前應先以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一條 進入氨區,禁止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手套、防氨面罩、防護服等)應定期維護并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二條 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氨氣輸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志。

      第十三條 除運氨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內。運氨車輛進入廠區應經安技部領導批準,在化學值班人員監護下沿指定路線駛入廠區和進入氨區,進入氨區前車輛應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運行人員應對進入氨區人員進行安全交底。

      第十四條 氨區內必須通風良好。操作、檢修時使用能有效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銅質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時,應涂上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應粘有油脂。

      第十五條 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六條 禁止將氨區內的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等移作他用。

      第十七條 氨區半徑30m范圍內嚴禁明火和散發火花。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可燃氣體測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準許動火。

      第十八條 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并辦理安全技術交底等相關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章 液氨儲罐及設備

      第十九條 液氨儲罐應裝設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應每年在雷雨季前由安技部牽頭檢測一次,并建立設備檔案。

      第二十條 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所有靜電接地設施應由檢修部定期檢查、維護,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一條 液氨儲罐液位計、壓力表、溫度儀、安全閥等監測裝置,應由檢修部定期檢查、校驗,并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 液氨儲罐應設有防火堤和應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

      第二十三條 液氨儲罐盡可能保持較低的工作溫度,溫度應低于40℃;非強迫冷卻的液氨儲罐必須設置遮陽棚,采取防曬措施。

      第二十四條 液氨儲罐充裝量不得超過儲罐總容積的85%,或a、b液氨罐液位不超過2.0m。

      第二十五條 應根據液氨儲罐外壁溫度和內部溫度,由發電部提出方案,檢修部配合設定合理的溫度高報警值(40℃)和自動聯鎖噴淋降溫值(42.5℃)。

      第四章 消防報警等安全監測裝置

      第二十六條 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降溫淋水系統、消防噴淋系統。

      第二十七條 氨區應裝設液氨儲罐內溫度和壓力高報警等裝置。

      第二十八條 氨區應設有氨氣濃度檢測器,具備遠傳和就地警報功能。

      第二十九條 液氨儲罐溫度高聯動降溫水噴淋系統與消防噴淋系統必須可靠投運,當液氨儲罐罐體溫度過高時自動啟動降溫水噴淋系統,對罐體自動噴淋減溫;當氨氣泄漏達到規定值時應自動啟動消防噴淋系統。

      第三十條 加強氨區設備系統檢查和維護管理,防止液氨泄漏。應定期進行氨氣泄漏自動報警、降溫水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和滅火器材的檢查試驗,保證其始終處于完好投用狀態。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按照技術規范和運行規程規定,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按時對系統全面巡回檢查,測定空氣中的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5ppm(體積濃度)。

      第三十二條 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每班對液氨儲罐液位、壓力檢查并記錄。

      第三十三條 氨蒸發器投運前應檢查筒內的加熱水液位在高位,并應加入緩蝕劑,緩蝕劑濃度不得低于10mg/l。

      第三十四條 氨蒸發器投運后當溫度升至設定的工作溫度時方可開啟氨蒸發器的進出口閥門。

      第三十五條 在溫度低于0℃的環境條件下,停氣后為防止氣化器凍裂,應在氣化器水中加防凍液或將水全部放掉。重新開機時必須加水和緩蝕劑后方可啟動。

      第三十六條 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任何人都不能觸碰高溫設備,高溫管道或轉動的設備。

      第三十七條 氨區氣體置換的原則:

      1. 用氮氣置換氨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0ppm(體積濃度)。

      2. 用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18~21%。

      3. 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稀釋罐。

      4. 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進行氣體置換。

      5. 用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應測定排放點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 檢修維護

      第三十八條 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區內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填用工作票,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并泄壓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加裝帶手柄堵板(盲板),恢復堵板(盲板)前需確認堵板內無壓力,氨氣濃度低于30ppm(體積濃度)。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第四十條 氨區設備系統運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

      第四十一條 發現系統存在泄漏時,應使用便攜式漏氨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溫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二條 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條 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1%。

      第四十四條 液氨介質管道使用灰鑄鐵材料閥門時,其適用的公稱壓力不得大于1.0mpa,溫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五條 檢修部對氨區設備系統中的緩沖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表、測溫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第四十六條 檢修部應建立氨區設備技術資料臺賬,對氨區的所屬設備(包括壓力容器、設備、管道、閥門)及附屬設備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檢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與主機同步。

      第四十七條 在進行氨區管道系統氣密性試驗前應制定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 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氨區管道的法蘭應做好金屬跨接。

      第四十九條 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

      第五十條 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氨區內施工、檢修工作必須保持通風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發能源。

      第七章 卸氨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條 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化品運輸許可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

      第五十三條 運送液氨的槽車到達現場后,卸氨前應核準票據(數量和質量)和有關證件(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四條 卸氨準備工作

      1. 卸氨操作前,運行人員應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卸氨區域。

      2. 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和運輸人員均需佩戴好防護用品。

      3. 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于5ppm,濃度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并處理好后才能繼續作業。

      4. 槽車進入裝卸臺后,應手剎制動,并熄火。槽車有滑動可能時,應加以固定。

      5. 卸氨前必須連接好裝卸臺與車輛的靜電接地線,并于車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標示。禁止在卸氨區檢修車輛。

      第五十五條 卸氨操作

      槽車押運人員必須服從氨區運行值班人員的指揮,押運人員只負責車上的連接,不準操作氨區內的任何設備、閥門和其他部件,氨區運行值班人員應正確連接裝卸臺氣相管和液相管與槽車的氣相管和液相管。并檢查連接是否牢固、漏氣,并應排盡空氣。如有泄漏,應處理后再進行卸氨。

      卸氨時所用的氣相管和液相管應使用金屬萬向節。

      3. 卸氨操作時應經常觀察風向標,操作人員應保持在上風向位置。

      4. 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變化,嚴禁儲罐超裝(超過最大儲氨量)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壓,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

      第五十六條 液氨卸料時,嚴禁采用空氣壓料和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進行卸料。必要時,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備壓力的干燥氮氣壓送。

      第五十七條 液氨卸料時,槽車押運人員、氨區運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

      第五十八條 液氨卸料時,速度不應太快,當儲罐液位達到安全高限時,禁止向儲罐強行卸料。槽車卸料完畢后,立即關閉切斷閥,收好卸料導管及支撐架。

      第五十九條 如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6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30m范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條 卸氨結束由運行值班人員和槽車人員共同確認安全后,槽車方可啟動離開裝卸臺,并沿指定路線駛離廠區。

      第六十一條 嚴禁在氨區內進行清洗和處理剩余危險物料作業,不得用氨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卸氨車輛。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六十二條 氨區應急物資由發電部統一負責保管,日常應存放在氨站值班室內,定期檢查,確保完好可用,并建立領用登記臺帳;

      第六十三條 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當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

      第六十四條 發生液氨泄漏時,處理的決策依據是氨氣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當出現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匯報值長及消防部門,并立即停運相關設備,確認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啟動,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靠近氨區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

      第六十五條 液氨輕微泄漏

      1. 做好個人防護,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當氨泄漏量達規定值時啟動自動消防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

      2. 迅速搶救被困和受傷人員。

      3. 根據危及范圍做好標志,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

      第六十六條 大量液氨泄漏處理

      1. 立即發出應急警報,通知危害區域(本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的人群迅速撤離,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在泄漏范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然后進行氣體濃度檢測,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嚴格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2. 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開啟消防噴淋;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

      3. 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部門(機構)求救。

      4. 做好事故現場保護、警戒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 氨泄漏引起著火時,不可盲目撲滅火焰,必須遵循“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首先設法切斷氣源,再滅火。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撲滅泄漏處的火焰,必須用噴水進行冷卻。

      第六十八條 人員急救處理

      1. 當液氨與皮膚接觸時,應立即脫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皮膚,并迅速就醫。

      2. 當液氨與眼睛接觸時,應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醫。

      3. 當人體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應進行輸氧;如停止呼吸,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六十九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液氨儲量大于10t屬重大危險源。應由安技部配合公司生產運行部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 氨區投運前應對氨區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以后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第七十一條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氨區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氨區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明確氨區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部門(班組),并對氨區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七十二條 應當在氨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將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七十三條 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物資,制定氨區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堅持持續改進。

      電廠氨區安全管理規定(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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