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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17 18:50:01 查看人數:99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第1篇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醫療廢物管理,明確職責要求,防止因醫療廢物收集、處置不當引起疾病發生、傳播和環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醫療廢物實行屬地化管理。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負責制定醫療廢物管理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法規、制度;組織全市醫療廢物管理監督檢查。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協調有關行政部門和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法規、制度;對本轄區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情況;

      (三)污水、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排泄物的消毒處置情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七)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醫療廢物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內部處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門的負責人是醫療廢物管理的部門責任人,對本部門醫療廢物的安全履行管理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等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或管理人員對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和管理履行相應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對本崗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履行相應職責。

      第五條? 編制床位在50張以上(含50張)的醫療機構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急救、采供血、體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機構應當指定醫療廢物管理部門,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的管理職責。

      編制床位在50張以下的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等,應當指定人員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的管理職責。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部門和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的物體、醫療廢物運送工具、與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有關的設施設備的清潔消毒工作。

      (七)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崗位職責、工作紀律、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規定等。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醫療廢物管理規程,內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質量指標、職業衛生防護措施、應急方案、注意事項等。

      醫療衛生機構應有醫療廢物產生點、分類收集點和暫時貯存點設置的平面示意圖。

      第八條? 設置家庭病床和醫療服務點(站)的醫療機構,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相關診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的處置工作,并制定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 專用包裝、容器、設備、設施

      第九條?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用于盛裝除損傷性之外醫療廢物的初級包裝,屬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術要求: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不應出現滲漏、破裂和穿孔;不應使用聚氯乙烯材料;容積大小以方便使用為宜;顏色為淡黃;包裝袋的明顯處應印制警示標志和警告語;表面基本平整、無皺褶、污跡和雜質,無劃痕、氣泡、縮孔、針孔以及其他缺陷。

      物理機械性能要求:

      拉伸強度(縱、橫向) ≥20 mpa

      斷裂伸長率(縱、橫向) ≥250%

      落膘沖擊質量 130g

      跌落性能 無破裂、無滲漏

      漏水性 無滲漏

      熱合強度 ≥10n/15mm

      第十條? 醫療廢物專用利器盒用于盛裝損傷性醫療廢物的專用硬質容器,屬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術要求:整體為硬質材料制成,封閉且防刺穿,以保證在正常情況下,利器盒內盛裝物不撒漏,并且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壞的情況下無法被再次打開;不應使用聚氯乙烯材料;整體顏色為淡黃;利器盒側面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警告語為“警告!損傷性廢物”;滿盛裝量的利器盒從1.2m 高處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連續3次,不會出現破裂、被刺穿等情況;規格尺寸根據用戶要求確定。

      第十一條? 醫療廢物專用周轉箱(桶)用于盛裝經初級包裝的醫療廢物專用硬質容器。

      技術要求:整體應防液體滲漏,應便于清洗和消毒;整體顏色為淡黃;箱體側面或桶身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和警告語;整體裝配密閉,箱體與箱蓋能牢固扣緊,扣緊后不分離;表面光滑平整,完整無裂損,沒有明顯凹陷,邊緣及提手無毛刺;箱底和頂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外形尺寸根據用戶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 醫療廢物專用盛器用于醫療廢物收集時與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配合使用。

      技術要求:固定放置的應為腳踏開啟的封閉硬質容器;整體應防液體滲漏,應便于清洗和消毒;箱(桶)體側面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和警告語;表面光滑平整,完整無裂損,沒有明顯凹陷,邊緣無毛刺,具有防滑功能。置于診療車上的應為加蓋硬質容器,診療車上要有固定設施,其他要求同上。外形尺寸根據用戶要求確定。

      第十三條? 醫療廢物專用收集運送車用于醫療機構內部運送醫療廢物封閉式人力車。

      技術要求:封閉式車箱,應便于清洗和消毒;車體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和警告語;箱體與箱蓋能嚴密扣緊;表面光滑平整,完整無裂損,沒有明顯凹陷,邊緣無毛刺;車體形狀、大小根據用戶要求確定。

      第十四條? 醫療廢物專用壓力蒸汽滅菌設備用于醫療廢物中含有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滅菌。設備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和警告語。

      第十五條? 醫療廢物專用冷藏設備用于病理性醫療廢物和需超過48小時處置的醫療廢物臨時貯存。設備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和警告語。

      第十六條?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用于待處置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出入,因條件限制選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人員活動區和醫療區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設有各自的通道;

      (二)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上鎖,墻面、地面平整,不應存在洞穴或縫隙,可開啟的窗應安裝鐵柵欄和紗窗,出入門安裝自動關閉紗門;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十七條? 醫療廢物自行焚燒處置設施、設備用于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

      焚燒處置設施、設備的技術要求,由區縣衛生局協商環境保護局確定,報市衛生局備案。

      第十八條? 醫療廢物警示標志和警告語標準:

      (一)警示標志的形式為直角菱形,警告語應與警示標志組合使用,背景色為淡黃色,警示標志和中英文文字為黑色;

      (二)包裝袋警示標志和警告語

      感染性標志 高度最小5.0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1.0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6cm

      警示標志 最小12.0cm×12.0cm

      (三)利器盒警示標志和警告語

      感染性標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標志 最小6.0cm×6.0cm

      (四)周轉箱(桶)、盛器、收集運送車、專用壓力蒸汽滅菌設備、專用冷藏設備警示標志和警告語

      感染性標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標志 最小6.0cm×6.0cm

      (五)暫時貯存設施、設備和自行焚燒處置設施、設備警示標志和警告語,在門左側適當高度懸掛帶有警示標識的“醫療廢物暫存處”和“禁止吸煙、飲食”標牌,寬、高分別不小于40cm×15cm、40cm×10cm。

      第四章? 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管理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醫療廢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各醫療崗位每次醫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由本崗位醫務人員按醫療廢物不同類別分別置放于專用包裝袋或利器盒內,并負責移送到本部門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

      (二)各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將已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按規定要求交接給本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運送醫療廢物的人員;

      (三)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運送醫療廢物的人員,按照本單位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各部門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運送到本單位指定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交接給本單位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

      (四)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將本單位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交接給經環保部門許可的集中處置單位的收集人員。

      流程中所涉及的不同崗位為同一人負責的,不需要交接。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感染性、病理性、損傷性、藥物性和化學性醫療廢物的規定進行分類收集。收集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和利器盒在使用前應當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第二十一條? 以下醫療廢物應按要求進行特殊管理:

      (一)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二)廢棄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應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三)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6年版)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四)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五)醫療廢物中含有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指定專人在產生地點經壓力蒸汽滅菌或用化學消毒劑處理后,再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六)病理性醫療廢物應置于專用冷藏設備中暫時貯存,專用冷藏設備置于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處并保證不間斷工作。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設置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

      (一)醫療廢物產生較多的門、急診,應當在各自的門、急診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門、急診,可按照距離最近原則,同層樓面合并設置分類收集點;傳染病門診應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

      (二)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手術室等醫技部門應當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類收集點可參照前款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門、急診要求設置;

      (三)普通病房按同層樓面以病區為單位設置分類收集點;傳染病病房應當按同種傳染病病區為單位設置分類收集點。

      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等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可與暫時貯存場所合并設置,但應當符合本規定的相關要求。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各部門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對獨立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

      (三)有標明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和有關文字說明。

      第二十四條 在家庭病床和醫療服務點診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由開展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直接移交給本單位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當日不能帶回的,應當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屬待診療活動結束后,將涉及的醫療廢物按要求封裝后暫時貯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處,次日由負責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按要求取回處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屬自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救護車上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由隨車救護人員交接給救護病人送達的醫療機構急診室,每次一交;流動采血車、獻血屋每天工作完畢后,由專人于當日將收集的醫療廢物交接給本單位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各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應當做好以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工作:

      (一)在醫療廢物收集過程中,應當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專用包裝袋和利器盒有無破損或滲漏。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并向有關部門責任人進行反饋;

      (二)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達到專用包裝袋和利器盒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袋和利器盒的封口緊實、嚴密,系上中文標簽,標簽應當標明醫療廢物產生部門、產生日期、類別、備注等;

      (三)醫療廢物每次轉交后,對醫療廢物收集點和使用的設施進行消毒、清洗并記錄,消毒方法應當符合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6年版)的規定;

      第2篇 z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醫療廢物管理,明確職責要求,防止因醫療廢物收集、處置不當引起疾病發生、傳播和環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醫療廢物實行屬地化管理。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負責制定醫療廢物管理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法規、制度;組織全市醫療廢物管理監督檢查。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協調有關行政部門和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法規、制度;對本轄區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情況;

      (三)污水、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排泄物的消毒處置情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七)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醫療廢物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內部處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門的負責人是醫療廢物管理的部門責任人,對本部門醫療廢物的安全履行管理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等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或管理人員對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和管理履行相應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對本崗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履行相應職責。

      第五條 編制床位在50張以上(含50張)的醫療機構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急救、采供血、體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機構應當指定醫療廢物管理部門,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的管理職責。

      編制床位在50張以下的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等,應當指定人員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的管理職責。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部門和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的物體、醫療廢物運送工具、與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有關的設施設備的清潔消毒工作。

      (七)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崗位職責、工作紀律、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規定等。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醫療廢物管理規程,內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質量指標、職業衛生防護措施、應急方案、注意事項等。

      醫療衛生機構應有醫療廢物產生點、分類收集點和暫時貯存點設置的平面示意圖。

      第八條 設置家庭病床和醫療服務點(站)的醫療機構,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相關診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的處置工作,并制定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 專用包裝、容器、設備、設施

      第九條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用于盛裝除損傷性之外醫療廢物的初級包裝,屬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術要求: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不應出現滲漏、破裂和穿孔;不應使用聚氯乙烯材料;容積大小以方便使用為宜;顏色為淡黃;包裝袋的明顯處應印制警示標志和警告語;表面基本平整、無皺褶、污跡和雜質,無劃痕、氣泡、縮孔、針孔以及其他缺陷。

      物理機械性能要求:

      拉伸強度(縱、橫向) ≥20 mpa

      斷裂伸長率(縱、橫向) ≥250%

      落膘沖擊質量 130g

      跌落性能 無破裂、無滲漏

      漏水性 無滲漏

      熱合強度 ≥10n/15mm

      第十條 醫療廢物專用利器盒用于盛裝損傷性醫療廢物的專用硬質容器,屬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術要求:整體為硬質材料制成,封閉且防刺穿,以保證在正常情況下,利器盒內盛裝物不撒漏,并且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壞的情況下無法被再次打開;不應使用聚氯乙烯材料;整體顏色為淡黃;利器盒側面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警告語為“警告!損傷性廢物”;滿盛裝量的利器盒從1.2m 高處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連續3次,不會出現破裂、被刺穿等情況;規格尺寸根據用戶要求確定。

      第十一條 醫療廢物專用周轉箱(桶)用于盛裝經初級包裝的醫療廢物專用硬質容器。

      技術要求:整體應防液體滲漏,應便于清洗和消毒;整體顏色為淡黃;箱體側面或桶身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和警告語;整體裝配密閉,箱體與箱蓋能牢固扣緊,扣緊后不分離;表面光滑平整,完整無裂損,沒有明顯凹陷,邊緣及提手無毛刺;箱底和頂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外形尺寸根據用戶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 醫療廢物專用盛器用于醫療廢物收集時與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配合使用。

      技術要求:固定放置的應為腳踏開啟的封閉硬質容器;整體應防液體滲漏,應便于清洗和消毒;箱(桶)體側面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和警告語;表面光滑平整,完整無裂損,沒有明顯凹陷,邊緣無毛刺,具有防滑功能。置于診療車上的應為加蓋硬質容器,診療車上要有固定設施,其他要求同上。外形尺寸根據用戶要求確定。

      第十三條 醫療廢物專用收集運送車用于醫療機構內部運送醫療廢物封閉式人力車。

      技術要求:封閉式車箱,應便于清洗和消毒;車體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和警告語;箱體與箱蓋能嚴密扣緊;表面光滑平整,完整無裂損,沒有明顯凹陷,邊緣無毛刺;車體形狀、大小根據用戶要求確定。

      第十四條 醫療廢物專用壓力蒸汽滅菌設備用于醫療廢物中含有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滅菌。設備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和警告語。

      第十五條 醫療廢物專用冷藏設備用于病理性醫療廢物和需超過48小時處置的醫療廢物臨時貯存。設備明顯處應有警示標志和警告語。

      第十六條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用于待處置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出入,因條件限制選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人員活動區和醫療區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設有各自的通道;

      (二)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上鎖,墻面、地面平整,不應存在洞穴或縫隙,可開啟的窗應安裝鐵柵欄和紗窗,出入門安裝自動關閉紗門;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十七條 醫療廢物自行焚燒處置設施、設備用于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

      焚燒處置設施、設備的技術要求,由區縣衛生局協商環境保護局確定,報市衛生局備案。

      第十八條 醫療廢物警示標志和警告語標準:

      (一)警示標志的形式為直角菱形,警告語應與警示標志組合使用,背景色為淡黃色,警示標志和中英文文字為黑色;

      (二)包裝袋警示標志和警告語

      感染性標志 高度最小5.0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1.0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6cm

      警示標志 最小12.0cm×12.0cm

      (三)利器盒警示標志和警告語

      感染性標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標志 最小6.0cm×6.0cm

      (四)周轉箱(桶)、盛器、收集運送車、專用壓力蒸汽滅菌設備、專用冷藏設備警示標志和警告語

      感染性標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標志 最小6.0cm×6.0cm

      (五)暫時貯存設施、設備和自行焚燒處置設施、設備警示標志和警告語,在門左側適當高度懸掛帶有警示標識的“醫療廢物暫存處”和“禁止吸煙、飲食”標牌,寬、高分別不小于40cm×15cm、40cm×10cm。

      第四章 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管理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醫療廢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各醫療崗位每次醫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由本崗位醫務人員按醫療廢物不同類別分別置放于專用包裝袋或利器盒內,并負責移送到本部門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

      (二)各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將已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按規定要求交接給本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運送醫療廢物的人員;

      (三)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運送醫療廢物的人員,按照本單位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各部門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運送到本單位指定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交接給本單位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

      (四)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將本單位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交接給經環保部門許可的集中處置單位的收集人員。

      流程中所涉及的不同崗位為同一人負責的,不需要交接。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感染性、病理性、損傷性、藥物性和化學性醫療廢物的規定進行分類收集。收集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和利器盒在使用前應當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第二十一條 以下醫療廢物應按要求進行特殊管理:

      (一)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二)廢棄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應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三)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6年版)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四)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五)醫療廢物中含有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指定專人在產生地點經壓力蒸汽滅菌或用化學消毒劑處理后,再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六)病理性醫療廢物應置于專用冷藏設備中暫時貯存,專用冷藏設備置于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處并保證不間斷工作。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設置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

      (一)醫療廢物產生較多的門、急診,應當在各自的門、急診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門、急診,可按照距離最近原則,同層樓面合并設置分類收集點;傳染病門診應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

      (二)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手術室等醫技部門應當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類收集點可參照前款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門、急診要求設置;

      (三)普通病房按同層樓面以病區為單位設置分類收集點;傳染病病房應當按同種傳染病病區為單位設置分類收集點。

      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等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可與暫時貯存場所合并設置,但應當符合本規定的相關要求。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各部門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對獨立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

      (三)有標明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和有關文字說明。

      第二十四條 在家庭病床和醫療服務點診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由開展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直接移交給本單位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當日不能帶回的,應當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屬待診療活動結束后,將涉及的醫療廢物按要求封裝后暫時貯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處,次日由負責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按要求取回處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屬自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救護車上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由隨車救護人員交接給救護病人送達的醫療機構急診室,每次一交;流動采血車、獻血屋每天工作完畢后,由專人于當日將收集的醫療廢物交接給本單位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各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應當做好以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工作:

      (一)在醫療廢物收集過程中,應當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專用包裝袋和利器盒有無破損或滲漏。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并向有關部門責任人進行反饋;

      (二)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達到專用包裝袋和利器盒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袋和利器盒的封口緊實、嚴密,系上中文標簽,標簽應當標明醫療廢物產生部門、產生日期、類別、備注等;

      (三)醫療廢物每次轉交后,對醫療廢物收集點和使用的設施進行消毒、清洗并記錄,消毒方法應當符合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6年版)的規定;

      (四)做好醫療廢物運送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將已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轉交給運送人員時,應當填寫醫療廢物交接單,交接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廢物來源或產生部門;

      (二)醫療廢物類別及包裝袋(盒)重量或數量;

      (三)交接時間;

      交接單填寫并核對無誤后,交接雙方簽字確認,保存3年以上。

      救護車、流動采血車、獻血屋內暫時貯存醫療廢物的交接手續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運送的人員,在將醫療廢物裝入專用運送工具前應當做好以下檢查工作:

      (一)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是否使用專用包裝袋、利器盒;

      (二)檢查每個醫療廢物包裝袋、利器盒上是否標有中文標簽,標簽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三)檢查醫療廢物的包裝袋、利器盒有無破損,封口是否嚴密。

      發現不符合時應提出改正要求,經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運送。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醫療廢物的時間和路線應當相對固定。運送路線應當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較偏僻為原則。運送時間應當避開診療高峰時段。運送過程中運送者不得遠離運送車。醫療廢物應當運送到指定的暫時貯存場所。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在每次運送醫療廢物工作結束后,在指定地點及時對轉運工具進行消毒、清洗并記錄。消毒方法應當符合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6年版)的規定。

      不得使用未經消毒和清洗的運送工具運送醫療廢物。

      第三十一條 設有床位的醫療機構及社區服務中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等應當設立專門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

      門診部等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相對固定的醫療廢物專用暫時貯存設備(柜、箱)。

      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等規模較小的醫療機構可使用周轉箱暫時貯存醫療廢物。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和處置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運送醫療廢物的人員將醫療廢物交接給暫時貯存管理人員時,應當填寫醫療廢物交接單,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類別、袋或盒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交接單保存時間3年以上;

      (二)不得在非暫時貯存場所堆放或存放醫療廢物;嚴禁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三)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貯存時間超過48小時,集中處置單位仍未前來收集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無關人員不得出入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嚴禁在暫時貯存場所內進行與醫療廢物管理、處置無關的活動;

      (五)醫療廢物每次清運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場所和設備、設施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洗并記錄,記錄保存3年以上;清洗的污水應當排入醫療衛生機構污水處理系統。消毒方法應當符合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6年版)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將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轉交給集中處置單位時,應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保存3年以上。

      第三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將醫療廢物處置情況,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在北京市衛生規劃建設管理信息網站填報。

      第五章 集中處置交接

      第三十五條 除經批準允許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單位外,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都應交由在本市取得集中處置醫療廢物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三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簽署醫療廢物處置合同(協議),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承諾以下內容:

      (一)按相關法津、法規安全處置醫療廢物;

      (二)每次轉交給醫療衛生機構的周轉箱是經過嚴格清潔消毒并完好無損的;

      (三)到醫療衛生單位收取醫療廢物時間間隔不超過48小時。

      第六章 自行處置

      第三十七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應經區縣環保局、衛生局批準并報市衛生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醫療廢物自行處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焚燒處置場所不得帶入或存放與處置無關的物品和個人生活用品;

      (二)作業現場應由兩人以上共同實施;

      (三)焚燒的醫療廢物要保證充分燃燒,余燼應用專用工具運至填埋場處置;

      (四)使用后的針頭等利器應當先消毒并作毀形處理后,再作填埋處置,消毒方法應當符合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6年版)的規定;

      (五)每次處置完畢,應對處置設施、設備、現場及時進行消毒處理;

      (六)每次處置工作都應進行記錄,內容包括:處置人員、處置醫療廢物的種類和數量、處置開始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處置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處置記錄保存3年以上;

      (七)醫療廢物處置設備維修、維護前應當做好消毒和清洗工作,并符合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6年版)要求。

      第三十九條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對實施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醫療衛生機構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理和報告

      第四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事故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簡要經過;

      (二)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類型、數量,意外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

      (四)已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

      第四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配合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采取臨時控制措施,暫停導致或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作業。

      第八章 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本單位醫療廢物管理規章制度;

      (三)醫療廢物各處置環節的工作方法、流程、質量指標、職業衛生防護、注意事項等;

      (四)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四十四條 從事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人員在接觸或處置醫療廢物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衛生防護工作:

      (一)應當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品,進行近距離操作或可能有液體濺出時應當佩戴護目眼鏡;

      (二)每次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按規定對污染防護用品和手進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護用品有破損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換;

      (四)衛生防護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及時對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處置的有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

      第九章 設備、材料購置

      第四十六條 人員防護用品、消毒設備及材料、低溫冷藏設備等按醫療衛生用品要求購置。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從具有合法經營資質、在本市有固定經營場所的企業購置醫療廢物包裝袋、利器盒、盛器、周轉箱(桶)等醫療廢物專用設備和材料;醫療廢物包裝袋使用材料、拉伸強度、斷裂伸長率、熱合強度和利器盒使用材料,由供貨單位出據北京市塑料制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的質量檢測報告;購置的每一批醫療廢物專用設備和材料都要按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抽樣檢查,發現問題時整批退貨;每批購置后15日內,醫療衛生機構應將有關情況在北京市衛生規劃建設管理信息網上進行填報備案。

      第十章 輸液器材管理

      第四十八條 非醫療廢物輸液瓶(袋)是指未經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種玻璃(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

      第四十九條 非醫療廢物輸液瓶(袋)由產生科室收集,醫療衛生機構統一轉交或出售;臨時貯存的非醫療廢物輸液瓶(袋)應有專人管理,并有防盜措施。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非醫療廢物輸液瓶(袋)應轉交或出售給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取得合法經營資質,在本市有固定經營和處置場所;

      (二)單獨收集、處置、出讓(售)非醫療廢物輸液瓶(袋);

      (三)收集、處置技術符合安全、環保和衛生防病要求;

      (四)承諾收集的非醫療廢物輸液瓶(袋)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要將有關情況在北京市衛生規劃建設管理信息網上進行填報備案。

      第五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過的輸液器的金屬部分,應作為損傷性廢物收集、處置;軟質部分應作為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置。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學科研(教學)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和其他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其醫療廢物管理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暫行)》(京衛行字[2003]31號)、《關于印發<北京市市屬三級醫療機構使用后的屬于非醫療廢物的輸液瓶(袋)回收處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京衛計字[2007]42號)和《關于印發<北京市二級醫療機構使用后的屬于非醫療廢物的輸液瓶(袋)回收處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京衛計字[2007]74號)同時廢止。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2篇范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醫療廢物管理,明確職責要求,防止因醫療廢物收集、處置不當引起疾病發生、傳播和環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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