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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07 12:00:11 查看人數:41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第1篇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1. 目的

      規范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的落實,確保投運的項目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2.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中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控制和管理內容。

      3. 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設施:

      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設施分為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3.2 “三同時”制度:

      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 組織機構與職責

      4.1 工程技術部

      是本程序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委托,并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核;

      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工程監理的委托,負責施工質量控制;

      負責建設項目聯合驗收的組織。

      4.2 安全質監部

      負責參與建設項目聯合驗收,對安全設施進行專項驗收。

      4.3 管線所

      負責安全設施的使用、維護、保養及維修。

      5. 工作程序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安全設施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傷害的種類,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5.1 安全設施設計

      工程技術部委托項目設計時同時委托安全設施的設計。

      工程技術部負責對安全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核,當設計方案中安全設施不完備時應督促設計單位進行完善補充,保證安全設施的設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重大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方案須邀請安全質監部共同審核。

      5.2 安全設施施工

      安全設施設備的采購遵照物資采購相關制度執行。

      工程技術部組織安全設施的施工,委托監理單位對安全設施的施工進行監理,對施工過程的質量進行控制。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5.3 安全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聯合驗收由工程技術部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安全質監部、管線所共同進行。

      安全質監部負責在項目聯合驗收時對安全設施進行專項驗收。對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4 安全設施投產使用

      項目聯合驗收合格后,管線所負責安全設施與項目同時投產和使用。

      管線所負責安全設施的投產和運行,并對其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

      5.5 單獨立項的項目需要進行安全預評,并根據相關政府部門辦理”三同時”審批或備案手續。

      6. 相關文件

      6.1《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2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x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解釋

      3.1本規定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3.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4 管理職責

      4.1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對公司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4.2安全監察部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5 管理內容

      5.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5.1.1公司重點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5.1.1.1儲存(包括長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5.1.1.2重點建設項目。

      5.1.2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對本規定確認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5.1.2.1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5.1.2.2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5.1.2.3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5.1.2.4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5.1.3 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5.1.4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5.2.1 公司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并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5.2.2 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5.2.2.1設計依據;

      5.2.2.2建設項目概述;

      5.2.2.3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場地布置;

      5.2.2.5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5.2.2.6安全設施設計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5.2.2.8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5.2.2.9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5.2.2.11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

      5.2.2.12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5.2.2.13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5.2.3本規定確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責任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監察部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5.2.3.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5.2.3.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5.2.3.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5.2.3.4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5.2.3.5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5.2.3.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監察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2.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工建設:

      5.2.4.1無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5.2.4.3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5.2.4.4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5.2.4.5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經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5.2.5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5.2.5.1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5.2.5.2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5.2.6本規定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安全技術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3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5.3.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5.3.2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責任單位及設計單位提出。建設責任單位及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做好檢查監督工作。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5.3.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5.3.4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后,建設責任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安全監察部做好檢查監督工作。

      5.3.5 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安全技術監察部備案。

      5.3.6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安全監察部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5.3.7 本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監察部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5.3.7.1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5.3.7.2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5.3.7.3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5.3.7.4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5.3.7.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5.3.7.6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5.3.7.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監察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3.8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5.3.8.1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5.3.8.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5.3.8.4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5.3.8.5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

      5.3.8.6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5.3.8.8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5.3.9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安全監察部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3.10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監察部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5.4法律責任

      5.4.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違反本規定的,安全監察部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審批通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4.2建設責任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4.3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產停業整頓:

      5.4.3.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監察部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5.4.3.2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5.4.3.2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5.4.4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

      5.4.5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5.4.5.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5.4.5.2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的;

      5.4.5.3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5.4.5.4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的。

      上述情況視情節嚴重酌情考核。

      6 檢查與考核

      本規定的處罰由安全監察部決定。安全監察部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三同時”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

      7 附則

      7.1本制度提出部門:安全監察部

      7.2本制度歸口部門:安全監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xxx

      7.4本制度初審人:xxx

      7.5本制度審核人:xxx

      7.6本制度批準人:xxx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開始實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3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解釋

      3.1本規定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3.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4 管理職責

      4.1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對公司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4.2安全監察部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5 管理內容

      5.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5.1.1公司重點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5.1.1.1儲存(包括長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5.1.1.2重點建設項目。

      5.1.2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對本規定確認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5.1.2.1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5.1.2.2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5.1.2.3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5.1.2.4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5.1.3 安全監察部、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5.1.4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5.2.1 公司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并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5.2.2 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5.2.2.1設計依據;

      5.2.2.2建設項目概述;

      5.2.2.3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場地布置;

      5.2.2.5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5.2.2.6安全設施設計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5.2.2.8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5.2.2.9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5.2.2.11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

      5.2.2.12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5.2.2.13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5.2.3本規定確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責任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監察部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5.2.3.1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5.2.3.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5.2.3.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5.2.3.4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5.2.3.5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5.2.3.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監察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2.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工建設:

      5.2.4.1無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5.2.4.3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5.2.4.4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5.2.4.5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經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5.2.5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5.2.5.1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5.2.5.2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5.2.6本規定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安全技術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3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5.3.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5.3.2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責任單位及設計單位提出。建設責任單位及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做好檢查監督工作。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5.3.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5.3.4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后,建設責任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安全監察部做好檢查監督工作。

      5.3.5 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安全技術監察部備案。

      5.3.6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安全監察部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5.3.7 本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監察部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5.3.7.1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5.3.7.2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5.3.7.3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5.3.7.4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5.3.7.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5.3.7.6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5.3.7.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監察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3.8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5.3.8.1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5.3.8.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5.3.8.4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5.3.8.5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

      5.3.8.6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5.3.8.8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責任單位、安全監察部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5.3.9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安全監察部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5.3.10安全監察部及建設責任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監察部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5.4法律責任

      5.4.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違反本規定的,安全監察部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審批通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4.2建設責任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4.3本規定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產停業整頓:

      5.4.3.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監察部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5.4.3.2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5.4.3.2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5.4.4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

      5.4.5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5.4.5.1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5.4.5.2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的;

      5.4.5.3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5.4.5.4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的。

      上述情況視情節嚴重酌情考核。

      6 檢查與考核

      本規定的處罰由安全監察部決定。安全監察部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三同時”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

      7 附則

      7.1本制度提出部門:安全監察部

      7.2本制度歸口部門:安全監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

      7.4本制度初審人:***

      7.5本制度審核人:***

      7.6本制度批準人:***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開始實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4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術語

      建設項目“三同時”是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 職責

      1. 安全部:

      (1)安全部依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負責安全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竣工驗收各階段的審查驗收有關工作;

      (3)負責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審查驗收有關工作;

      (4)負責職業衛生驗收有關工作;

      (5)負責試生產方案(安全、消防、職業衛生部分)的審查工作;

      (6)負責試生產方案備案的有關工作;

      (7)其他有關工作。

      2. 項目部:

      (1)負責項目立項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

      (2)負責安全設施建設單位的資格審查工作;

      (3)負責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安全設施的檢測檢驗工作;

      (5)負責聯系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設計工作;

      (6)參與安全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竣工驗收各階段的審查驗收工作;

      (7)負責試生產方案(工藝操作部分)的審查工作;

      (8)其他有關工作

      3. 建設項目所在車間:

      (1)負責組織有關生產操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學習;

      (2)負責按照《山東省化工裝置試車規范》編制工藝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試車方案、事故應救援預案等,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學習;

      (3)負責編制試生產方案;

      (4)負責試生產前各項安全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確認工作;

      (5)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 控制程序

      1.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1)安全部參加全過程“三同時”監督管理,并根據國家有關要求負責在《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表》中簽署審查意見,并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備案。

      (2)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安全部委托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石油石化行業有較好業績的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職業衛生等預評價。預評價報告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具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評審機構或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審定后的預評價報告和審定意見由安全部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1)項目部負責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并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

      設計單位對其設計文件負責。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安全部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① 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②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③ 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④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⑤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3)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部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① 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② 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③ 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2)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后,項目部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4)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由安全部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6)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安全部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①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②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③ 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④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⑤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⑥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⑦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7)安全、職業衛生、消防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部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對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進行建設項目專業驗收。

      第六條 本規定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目的和依據:為貫徹“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投產后符合職業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一切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包括挖潛、革新、改造的建設工程項目及勞動保護措施、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凡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生產類別為甲類、乙類、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包括承攬加工、運輸等項目)由控股公司安全部門審批、驗收。

      三、具體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職業健康和安全、衛生等方面的有關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中職業健康和安全技術設施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公司主管建設的職能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中實施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三同時”。

      (1)在組織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時,應有職業健康和安全論證內容并將論證結果載入論證文件。

      (2)在編制或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計劃任務時,應編制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相應采取的技術措施和設施所需投資,并納入項目概算。

      (3)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在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有安全部門、工會參加,并聽取他們的意見。

      (4)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認真貫徹本規定,并在項目管理的有關文件中做出相應的規定。督促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嚴格執行。

      (五)公司主管建設職能的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中實施“三同時”全面負責。

      (1)在編制項目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2)初步設計會審前,必須將有關圖紙資料報送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3)建設部門對項目設計、施工應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公司安全部門、工會對項目“三同時”實施督促檢查。

      (4)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職業健康和安全設備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安全部門對其效果做出評價,在人員培訓時要有職業健康和安全的內容,并制訂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制度。

      (5)項目驗收前二十天,建設部門應將試生產中職業安全衛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效果、檢測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有關資料送安全部門審批后,再報送上級有關部門最后審批。

      (6)對驗收中提出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改進意見,應積極安排人力、物力、財力按期解決,并將整改情況上報安全部門。

      (六)設計單位要對建設項目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計負責。

      (七)施工單位要對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嚴格按圖和設計要求施工。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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