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化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1.1? 起重作業是指利用起重機械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起重機械是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液壓提升裝置、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和石油鉆井提升設備。
1.2? 起重作業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長度劃分為三個等級,一級為重量100噸及以上或長度60米及以上;二級為重量40噸(含40噸)至100噸;三級為重量40噸以下。
1.3? 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負責建立各類起重機械臺賬,使用單位建立技術檔案。
1.4? 起重機械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其生產廠家必須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質,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
1.5?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三級起重機械),需由取得當地政府相應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改造、安裝后的起重裝備,應取得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1.6?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等簡易起重設備,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并予以存檔。自制、改造和修復簡易起重設備必須嚴格按照圖紙執行,并經具有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除機械制造廠、檢維修車間、碼頭、油田野外施工設施搬家安裝等固定起重作業和例行起重作業外,其他起重作業應辦理作業許可證。
1.8? 作業期間應實行全程視頻監控。
1.9? 利用輪胎、履帶和橋式起重機等定型起重機械進行吊裝作業時,還應遵守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2管理職責
2.1? 起重重量大于40噸的重物,或不足4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作業條件特殊的物件,必須編制起重作業方案,作業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
2.2? 基層管理單位負責其管轄范圍內二、三級起重作業許可審批。
2.3? 一級起重作業由二級單位業務分管負責人審批。
2.4? 機動和車輛管理部門負責自有起重設備、設施、機具的建賬、日常維護、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設備的租賃管理。
2.5?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起重作業人員的培訓,確保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2.6? 安全監督部門負責許可證審批人員、監護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認定,負責監督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
2.7? 監護人會同起重指揮、司索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做好起重作業的現場監護。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 安全管理
3.1.1? 進行起重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jsa分析,確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1.2?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發現的起重設備問題要及時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3.1.3?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1.4? 一級起重作業前,各單位安全部門應會同有關技術部門對作業方案、作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查。
3.2? 起重作業前應對以下項目進行安全檢查。
3.2.1? 基層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從事指揮、司索和操作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3.2.2? 對起重機械和吊具保護裝置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2.3? 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3.2.4? 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3.2.5? 核實天氣情況。
3.3? 安全措施
3.3.1? 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
3.3.2? 起重指揮人員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其他操作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3.3.3? 起重指揮人員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要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
3.3.4?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3.3.5?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起重操作人員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3.3.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3.4? 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3.4.1? 按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3.4.2?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4.3? 嚴禁起吊超載、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3.4.4?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起重設備、設施處于非完好狀態時,禁止起重操作。
3.4.5?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吊索或吊帶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4.6? 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4.7?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確需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否則,應停電進行起重作業。起重機械、吊索、吊具及設備與架空輸電線路間的最小安全距離:
項目 | 輸電導線電壓(kv) | ||||||
<1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
安全距離(米)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3.4.8? 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3.4.9? 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其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4.10?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3.4.11? 2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3.4.12? 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
3.5? 司索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3.5.1?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發現險情及時報告。
3.5.2? 根據重物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時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3.5.3?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與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3.5.4? 禁止人員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需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3.5.5?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3.5.6? 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連結在一起的重物。
3.5.7? 除具有特殊結構的吊物外,嚴禁單點捆綁起吊。
3.5.8?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牽引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3.6?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3.6.1? 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斷開。
3.6.2? 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有效錨定。
3.6.3? 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3.6.4? 應告知接替工作人員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3.6.5? 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3.7? 許可證管理
3.7.1? 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存放在簽發部門,第二聯由基層單位留存,第三聯由作業現場監護人持有,第四聯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持有。
3.7.2? 起重完工驗收后,許可證應由安全部門統一保存,按月歸檔,保存期限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