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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氣呼吸器安全管理規定(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05 19:05:04 查看人數:60

      空氣呼吸器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空氣呼吸器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是保護消防員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氣體傷害所必備的專用個人防護裝備。為了加強維護、保管消防空氣呼吸器,確保消防空氣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發揮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維護,應按原產品技術要求及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參照執行。

      第三條 消防總隊、消防支隊(大隊)、消防站必須加強對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管理達到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

      第四條 消防總隊、消防支隊(大隊)、消防站、應按規定數量配齊消防空氣呼吸器和備用氣瓶,直轄市總隊、支隊須設置消防空氣呼吸器維修檢驗室,配備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檢驗等工作。

      第二章 例行檢查

      第五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購買后和使用前,必須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鏡破損的嚴禁使用。

      2、檢查氣瓶壓力余氣報警器。開啟氣瓶閥檢查貯氣壓力,低于額定壓力80%的,不得使用。

      3、戴好面罩,使面罩與面部貼合良好,面部應感覺舒適,無明顯壓痛。

      4、深呼吸2—3次,對消防空氣呼吸器管路進行氣密性能檢查。氣密性能良好,打開氣瓶閥,人體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使用后,必須按下列要求使其盡快恢復使用前的技術狀態:

      1、清潔污垢,檢查有無損壞情況。

      2、對空氣瓶充氣。

      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滌面罩、呼氣閥及供氣調節器的彈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曬。

      4、按使用前的準備工作要求,對消防空氣呼吸器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七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必須定期檢查,總隊每年、支隊每季度、中隊每月、班第周組織檢查一次。支隊每半年對 消防空氣呼吸器校驗一次。定期檢查的主要項目是:

      1、全面罩的鏡片、系帶、環狀密封、呼氣閥、吸氣閥、空氣供給閥等機件應完整好用,聯接正確可靠,清潔無污垢。

      2、氣瓶壓力表工作正常,聯接牢固。

      3、背帶、腰帶完好、無斷裂現象。

      4、氣瓶與支架及各機件聯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氣瓶壓力一般為28—30mpa。壓力低于24mpa時,必須充氣。

      6、整機氣密檢查: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表變化,5分鐘內壓力表數值下降不應超過4mpa,超過4mpa的為不合格。

      7、余氣報警器檢查: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變化,當壓力表數值下降至4—6mpa時,應發出報警音響,并連續報警至壓力表數值“0”位為止。超過此標準為不合格。

      8、空氣供給閥和全面罩的匹配檢查:正確佩帶消防空氣呼吸器后,打開氣瓶開關,在呼氣和屏氣時,空氣供給閥應停止供氣,沒有“咝咝”響聲。在吸氣時,空氣供給閥應供 氣,并有“咝咝”響聲。反之應更換全面罩或空氣供給閥。

      第三章 檢驗維護

      第八條 維修檢驗消防空氣呼吸器時必須認真填寫記錄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貼檢驗合格證或標志。維修檢驗檔案和記錄卡片,應存檔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條 氣瓶應嚴格按國家有關高壓容器的使用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氣瓶標明期為準,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超高強度鋼氣瓶使用年限為十二年。

      第十條 充裝氣瓶時必須按照安全規則執行。充裝好的氣瓶應放置貯存室,輕拿輕放,碼放整齊,高度不應超過 1.2米,禁止陽光曝曬和靠近熱源。

      第十一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存放場所,室溫應在5—30℃,相對濕度40%一80%,空氣中不應有腐蝕性氣體。長期不使用的,全面罩應處于自然狀態存放,其橡膠件應涂滑石粉,以延長使用壽命。

      第十二條 檢查、維護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安全規則:

      1、消防空氣呼吸器的高壓、中壓壓縮空氣不應直吹人的身體,以防造成傷害。

      2、消防空氣呼吸器不準做潛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閥門、零件及撥開快速接頭時,不應在有氣體壓力下進行。

      4、消防空氣呼吸器減壓閥、報警器和中壓安全閥的壓力值出廠時已調試好,非專職維修人員不得調試,呼氣閥中的彈簧也不得任意調換。

      5、用壓縮空氣吹除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灰塵、粉屑時應注意操作人員的手、臉、眼,必要時應戴防護眼鏡、手套。

      6、氣瓶壓力表應每年校驗一次。

      7、氣瓶充氣不能超過額定工作壓力。

      8、不準將30mpa壓力的氣瓶連接最高輸入20mpa壓力的減壓器上。

      9、不準混用正壓空氣呼吸器和負壓空氣呼吸器的供氣裝置等配件。

      10、不準混用一段減壓和二段減壓呼吸器的零部件。

      11、不準使用已超過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2、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氣瓶不準充填氧氣,以免氣瓶內存在油跡遇高壓氧后發生爆炸,也不能向氣瓶充填其它氣體、液體。

      13、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數零件在裝配時,只 準涂少量硅脂,但不準涂油或油脂。

      14、空氣呼吸器的壓縮空氣應保持清潔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過 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過 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過 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過 50毫克/立方米。

      第四章 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維修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總隊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上崗:

      1、掌握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練的維修技術。

      2、能熟練進行充氣泵的充裝、檢驗和維修工作。

      3、能熟練使用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校驗儀器設備。

      4、具有進行消防空氣呼吸器的使用、保養技術培訓的能力。

      第十四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使用人員培訓的內容:

      1、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構造及工作原理。

      2、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正確使用方法。

      3、消防空氣呼吸器佩帶適應性訓練。

      4、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日常維護保養。

      5、消防空氣呼吸器故障的判斷與排除。

      第2篇 消防空氣呼吸器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是保護消防員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氣體傷害所必備的專用個人防護裝備。為了加強維護、保管消防空氣呼吸器,確保消防空氣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發揮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維護,應按原產品技術要求及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參照執行。

      第三條 消防總隊、消防支隊(大隊)、消防站必須加強對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管理達到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

      第四條 消防總隊、消防支隊(大隊)、消防站、應按規定數量配齊消防空氣呼吸器和備用氣瓶,直轄市總隊、支隊須設置消防空氣呼吸器維修檢驗室,配備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檢驗等工作。

      第二章 例行檢查

      第五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購買后和使用前,必須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鏡破損的嚴禁使用。

      2、檢查氣瓶壓力余氣報警器。開啟氣瓶閥檢查貯氣壓力,低于額定壓力80%的,不得使用。

      3、戴好面罩,使面罩與面部貼合良好,面部應感覺舒適,無明顯壓痛。

      4、深呼吸2—3次,對消防空氣呼吸器管路進行氣密性能檢查。氣密性能良好,打開氣瓶閥,人體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使用后,必須按下列要求使其盡快恢復使用前的技術狀態:

      1、清潔污垢,檢查有無損壞情況。

      2、對空氣瓶充氣。

      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滌面罩、呼氣閥及供氣調節器的彈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曬。

      4、按使用前的準備工作要求,對消防空氣呼吸器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七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必須定期檢查,總隊每年、支隊每季度、中隊每月、班第周組織檢查一次。支隊每半年對 消防空氣呼吸器校驗一次。定期檢查的主要項目是:

      1、全面罩的鏡片、系帶、環狀密封、呼氣閥、吸氣閥、空氣供給閥等機件應完整好用,聯接正確可靠,清潔無污垢。

      2、氣瓶壓力表工作正常,聯接牢固。

      3、背帶、腰帶完好、無斷裂現象。

      4、氣瓶與支架及各機件聯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氣瓶壓力一般為28—30mpa。壓力低于24mpa時,必須充氣。

      6、整機氣密檢查: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表變化,5分鐘內壓力表數值下降不應超過4mpa,超過4mpa的為不合格。

      7、余氣報警器檢查: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變化,當壓力表數值下降至4—6mpa時,應發出報警音響,并連續報警至壓力表數值“0”位為止。超過此標準為不合格。

      8、空氣供給閥和全面罩的匹配檢查:正確佩帶消防空氣呼吸器后,打開氣瓶開關,在呼氣和屏氣時,空氣供給閥應停止供氣,沒有“咝咝”響聲。在吸氣時,空氣供給閥應供 氣,并有“咝咝”響聲。反之應更換全面罩或空氣供給閥。

      第三章 檢驗維護

      第八條 維修檢驗消防空氣呼吸器時必須認真填寫記錄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貼檢驗合格證或標志。維修檢驗檔案和記錄卡片,應存檔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條 氣瓶應嚴格按國家有關高壓容器的使用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氣瓶標明期為準,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超高強度鋼氣瓶使用年限為十二年。

      第十條 充裝氣瓶時必須按照安全規則執行。充裝好的氣瓶應放置貯存室,輕拿輕放,碼放整齊,高度不應超過 1.2米,禁止陽光曝曬和靠近熱源。

      第十一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存放場所,室溫應在5—30℃,相對濕度40%一80%,空氣中不應有腐蝕性氣體。長期不使用的,全面罩應處于自然狀態存放,其橡膠件應涂滑石粉,以延長使用壽命。

      第十二條 檢查、維護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安全規則:

      1、消防空氣呼吸器的高壓、中壓壓縮空氣不應直吹人的身體,以防造成傷害。

      2、消防空氣呼吸器不準做潛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閥門、零件及撥開快速接頭時,不應在有氣體壓力下進行。

      4、消防空氣呼吸器減壓閥、報警器和中壓安全閥的壓力值出廠時已調試好,非專職維修人員不得調試,呼氣閥中的彈簧也不得任意調換。

      5、用壓縮空氣吹除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灰塵、粉屑時應注意操作人員的手、臉、眼,必要時應戴防護眼鏡、手套。

      6、氣瓶壓力表應每年校驗一次。

      7、氣瓶充氣不能超過額定工作壓力。

      8、不準將30mpa壓力的氣瓶連接最高輸入20mpa壓力的減壓器上。

      9、不準混用正壓空氣呼吸器和負壓空氣呼吸器的供氣裝置等配件。

      10、不準混用一段減壓和二段減壓呼吸器的零部件。

      11、不準使用已超過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2、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氣瓶不準充填氧氣,以免氣瓶內存在油跡遇高壓氧后發生爆炸,也不能向氣瓶充填其它氣體、液體。

      13、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數零件在裝配時,只 準涂少量硅脂,但不準涂油或油脂。

      14、空氣呼吸器的壓縮空氣應保持清潔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過 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過 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過 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過 50毫克/立方米。

      第四章 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維修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總隊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上崗:

      1、掌握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練的維修技術。

      2、能熟練進行充氣泵的充裝、檢驗和維修工作。

      3、能熟練使用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校驗儀器設備。

      4、具有進行消防空氣呼吸器的使用、保養技術培訓的能力。

      第十四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使用人員培訓的內容:

      1、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構造及工作原理。

      2、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正確使用方法。

      3、消防空氣呼吸器佩帶適應性訓練。

      4、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日常維護保養。

      5、消防空氣呼吸器故障的判斷與排除。

      第3篇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20**年9月29日(試行)

      文件編號:

      受控狀態:

      分發號:

      編寫人:羅

      審核人:張

      陳福明

      批準人:牛祿

      20**年10月6日發布

      20**年10月8日執行

      吐哈石油鉆井公司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20**年9月29日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是保護員工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有害氣體危害所必備的專用防護儀器和裝備。為了加強維護和保管,確保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發揮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管和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資料和臺帳,實行編號和分段管理。

      第三條

      管具公司、鉆井隊配備專人負責管理、使用維護和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選擇

      第四條

      呼吸保護裝備的選擇

      1、質量安全環保部應參照GB/T

      18664《呼吸保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根據作業環境中的污染或危害性質為作業人員選擇配備合適的呼吸保護裝備,并根據作業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和佩戴者的本身特征選擇配備合適的面罩。

      2、有心肺系統病史或對全封閉呼吸保護裝備存在嚴重心理應激反應的作業人員應免于參與執行必須使用呼吸保護裝備的作業任務,新員工入廠體檢時必須嚴格把關。

      第五條

      選擇報警器具備的條件

      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和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5、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6、在國家標準頒布后,執行標準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第三章驗收

      第六條

      新購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的驗收由質量安全環保部、計劃設備資產部、物資供應中心、管具公司的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據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通過驗收后,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負責入庫建檔。

      第七條

      現場使用后的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回收時,由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負責人員進行交接驗收。

      第四章空氣呼吸器的例行檢查

      第八條

      空氣呼吸器購買后和使用前,必須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鏡破損的嚴禁使用。

      2、檢查氣瓶壓力余氣報警器。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變化,當壓力表數值下降至4—6MPa時,應發出報警音響,并連續報警至壓力表數值“0”位為止。超過此標準為不合格。

      3、戴好面罩,使面罩與面部貼合良好,面部應感覺舒適,無明顯壓痛。

      4、深呼吸2—3次,對空氣呼吸器管路進行氣密性能檢查。氣密性能良好,打開氣瓶閥,人體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條

      空氣呼吸器使用后,必須按下列要求使其盡快恢復使用前的技術狀態:

      1、清潔污垢,檢查有無損壞情況。

      2、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滌面罩、呼氣閥及供氣調節器的彈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然干燥,不得烘烤曝曬。

      3、按使用前的準備工作要求,對空氣呼吸器進行氣密性試驗。

      4、將各系帶、背帶、腰帶恢復初始狀態。

      第十條

      進入油氣層前使用單位集中管理,進入油層后配發到崗位。空氣呼吸器實行定期檢查,公司每季度、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每月、作業崗位每班組織檢查一次。定期檢查的主要項目是:

      1、全面罩的鏡片、系帶、環狀密封、呼氣閥、吸氣閥、空氣供給閥等機件應完整好用,連接正確可靠,清潔無污垢。

      2、氣瓶壓力表工作正常,連接牢固。

      3、背帶、腰帶完好、無斷裂現象。

      4、氣瓶與支架及各機件連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使用氣瓶壓力一般為28—30MPa。壓力低于24MPa時,必須充氣。

      6、整機氣密檢查: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表變化,5分鐘內壓力表數值下降不應超過4MPa,超過4MPa的為不合格。

      7、余氣報警器檢查: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變化,當壓力表數值下降至4—6MPa時,應發出報警音響,并連續報警至壓力表數值“0”位為止。超過此標準為不合格。

      8、空氣供給閥和全面罩的匹配檢查:正確佩帶空氣呼吸器后,打開氣瓶開關,在呼氣和屏氣時,空氣供給閥應停止供氣,沒有“咝咝”響聲。在吸氣時,空氣供給閥應供氣,并有“咝咝”響聲。反之應更換全面罩或空氣供給閥。

      第五章報警器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在油氣易泄漏、聚集、擴散場所,應按規定裝設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含硫地區應按設計裝設有毒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方式應參照SY5087—20**《含硫化氫油氣井安全鉆井推薦作法》4.2.4執行。

      第十二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和拆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氣體的密度、室外安裝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原件的影響。

      2、報警器的安裝必須是由經過專業培訓的有資質人員進行安裝和調試。

      3、安裝前需對探測器、報警裝置、電纜進行認真檢查確保完好無損。

      4、探測器必須是專線供電。

      5、氣體報警裝置主機安裝在干部住井房內,司鉆操作室內安裝主機時必須滿足防爆要求。

      6、探測器安裝好后應對氣體報警器、各探頭進行調試,保證探測器的靈敏度,并在報警器面板上標識清楚各探頭的具體安裝位置。

      7、井隊不得隨意拆卸和挪動氣體報警裝置的任何部分,如需挪動和拆卸必須由管具公司儀器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8、固定式檢測儀由管具公司及時回收,便攜式檢測儀由使用單位保管使用。

      第六章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保管與發放

      第十三條

      硫化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由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實行集中保管和發放。

      1、使用單位應根據作業現場的要求,提出檢測儀器、防護器材的使用數量和期限,經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審核批準后,到管具公司領取。

      2、硫化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不得隨意發放,管具公司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發放,現場安裝調試合格后,交付鉆井隊使用。向現場發放的硫化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充氣泵等防護儀器和設備必須合格有效。

      3、正壓式呼吸器不得高壓儲存。

      4、入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充氣泵必須保持清潔衛生。

      5、呼吸器應在清潔、干燥、通風良好的貯存室中存放,產品在貯存時應裝入包裝箱內,避免陽光長時間的曝曬,不能與油、酸、堿或其他對產品有腐蝕性的物質一起貯存,嚴禁重壓。各類橡膠件的儲存應保持遮光、攝氏15-26度的適宜溫度庫房內,相對濕度40%一80%。長期不使用的,全面罩應處于自然狀態存放,其橡膠件應涂滑石粉,以延長使用壽命。

      第七章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現場使用

      第十四條

      管具公司配備三名專業人員,負責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發放登記和現場安裝調試工作;專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要愛護監測儀器和人身防護設備,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維護和使用。正壓式呼吸器在運輸過程中不得碰撞、重壓,氣瓶應為空瓶;但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

      第八章檢驗維護

      第十五條

      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應建立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充氣泵臺帳,及時更換配件,按時進行第三方校檢,對不合格的要及時進行有效處置,避免誤用。維修檢驗空氣呼吸器時必須認真填寫記錄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貼檢驗合格證或標志。維修檢驗檔案和記錄卡片,應存檔保留五年以上。

      第十六條

      氣瓶應嚴格按國家有關高壓容器的使用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氣瓶標明期為準,正壓式呼吸器附件每年校檢一次,瓶體三年校檢一次。

      第十七條

      充裝氣瓶時必須按照安全規則執行。充裝好的氣瓶應放置貯存室,輕拿輕放,碼放整齊,高度不應超過

      1.2米,禁止陽光曝曬和靠近熱源。

      第十八條

      檢查、維護空氣呼吸器的安全規則:

      1、空氣呼吸器的高壓、中壓壓縮空氣不應直吹人的身體,以防造成傷害。

      2、空氣呼吸器不準做潛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閥門、零件及撥開快速接頭時,不應在有氣體壓力下進行。

      4、空氣呼吸器減壓閥、報警器和中壓安全閥的壓力值出廠時已調試好,非專職維修人員不得調試,呼氣閥中的彈簧也不得任意調換。

      5、用壓縮空氣吹除空氣呼吸器的灰塵、粉屑時應注意操作人員的手、臉、眼,必要時應戴防護眼鏡、手套。

      6、氣瓶壓力表應每年校驗一次。

      7、氣瓶充氣不能超過額定工作壓力。

      8、不準將30MPa壓力的氣瓶連接最高輸入壓力20MPa的減壓器上。

      9、不準混用一段減壓和二段減壓呼吸器的零部件。

      10、不準使用已超過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1、空氣呼吸器的氣瓶不準充填氧氣,以免氣瓶內存在油跡遇高壓氧后發生爆炸,也不能向氣瓶充填其它氣體、液體。

      12、空氣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數零件在裝配時,只準涂少量硅脂,但不準涂油或油脂。

      第十九條

      固定式監測儀每年校驗一次,便攜式監測儀半年校驗一次。在超過滿量程濃度的環境使用后應重新校驗。

      第九章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空氣呼吸器的維修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上崗:

      1、掌握空氣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練的維修技術。

      2、能熟練進行充氣泵的充裝、檢驗和維修工作。

      3、能熟練使用空氣呼吸器的校驗儀器設備。

      4、具有進行空氣呼吸器的使用、保養技術培訓的能力。

      第十四條

      空氣呼吸器使用人員培訓的內容:

      1、空氣呼吸器的構造及工作原理。

      2、空氣呼吸器的正確使用方法。

      3、空氣呼吸器佩帶適應性訓練。

      4、空氣呼吸器的日常維護保養。

      5、空氣呼吸器故障的判斷與排除。

      空氣呼吸器安全管理規定(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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