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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內交通、人員入廠安全管理規定(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19 19:00:08 查看人數:66

      廠內交通、人員入廠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廠內交通、人員入廠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規范廠區內車輛有序停放,保障廠內交通和人員的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車間、外包隊及外來車輛和人員。

      3?職責

      3.1?各部門、車間、外包隊負責教育所屬員工嚴格遵守本規定。

      3.2?基建科負責廠區道路狀況維持和規劃以及地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工作。

      3.3?設備動力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狀況,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年檢上報和組織工作。

      3.4?總務部負責設置停車位置和標志,對停車場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3.5?保衛科負責人員入廠安全檢查。

      3.6?安全監督部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工作。

      4?內容

      4.1?對駕駛員安全要求

      4.1.1?可行駛廠外的汽車的駕駛員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持有駕駛證者方可獨立駕駛車輛。

      4.1.2?限于廠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市級主管部門進行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并持該證到安全監督部換發胸卡后方可駕駛車輛。

      4.1.3?汽車吊駕駛員除取得車輛行駛駕駛證,還應取得起重機司機操作證。

      4.1.4?駕駛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色盲、耳聾等職業禁忌癥者不允許駕駛車輛。

      4.1.5?駕駛員每年應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繼續駕駛。

      4.1.6?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車輛,不允許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4.1.7?嚴禁將車輛交與沒有駕駛證者駕駛,培訓中的駕駛員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有正式的駕駛員在旁指導,否則不應單獨駕駛。

      4.1.8?駕駛員應穿好工作服,不準穿拖鞋駕駛,駕駛員離開駕駛室進入施工現場應戴好安全帽。開車時精神應集中,不準吸煙、飲食,不準與旁人閑聊或做其它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工作間隙不準在車內睡覺,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4.1.9?作業現場如遇有吊裝工件作業時,駕駛員應離開駕駛室。

      4.1.10?在作業現場裝卸工件時,駕駛員應負責監督檢查裝載情況,裝載牢固可靠并符合有關裝載規定方能開車。

      4.1.11?車門、車廂欄板未關好不應駕駛。

      4.1.12?駕駛員出車前應進行例行保養工作。

      4.1.13?駕駛員應按照各自車輛的安全操作規程駕駛。

      4.1.14?駕駛員應謹慎駕駛,如發生行車事故,必須保護現場,并迅速上報有關部門。

      4.2?車輛裝載安全要求

      4.2.1?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裝載。

      4.2.2?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除駕駛室額定成員外,車廂等部位一律不準載人。

      4.2.3?大型貨運汽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載質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5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載質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特殊情況必須采取車廂掛顯著的警示標牌,車前方有人引路,貨物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等安全措施。

      4.2.4?禁止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載運,所載運的貨物必須墊穩扎牢,防止傾斜倒塌,裝載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漏滴車外。

      4.2.5?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

      4.2.6?裝運化工危險物品,其包裝必須牢固可靠,要按危險物品的特點和性質分類裝運,氧氣、乙炔瓶禁止同車載運,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氧氣瓶禁止接觸油類。車上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車上應配備消防器材,需行駛出廠時,必須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辦理手續,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車上按規定掛上“危險物品”標志,夏天要采取遮陽防曬措施,車輛在途中停車休息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在鬧市區停放,并要有專人看管。

      4.2.7?電瓶車不應載運氧氣瓶、乙炔瓶、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3?廠內車輛行駛安全要求

      4.3.1?所有摩托車(含輕騎)、出租車和無牌照車輛一律不準進廠。

      4.3.2?進廠車輛由保衛科根據辦公性質發紅、藍兩種顏色進廠許可證,分別代表:紅色:經常需要進廠辦公的車輛 ;藍色:臨時辦公車輛,許可證背面印有廠區駕駛安全須知??偨浝磙k根據需要對貴賓車輛發“貴賓通行證”。

      4.3.3?車輛在廠區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碼頭等作業現場車輛行駛速度應視現場情況按限速標志控制安全行駛車速。進入廠門口、廠房內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人多、情況復雜處應“一慢二看三通過”。特殊專用車輛如叉車、翻斗車、拖車的運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時,特別車道(如斜坡路、作業現場、碼頭吊車軌道內等)不大于5公里/小時,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車速限制。車輛進入碼頭行駛時,應遵守工程車輛優先的原則,限速行駛,行車通道不準停車。

      4.3.4?非生產車輛禁止駛入碼頭作業現場,代表政府執法部門的車輛除外,其它特殊情況,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部門的車輛需進入現場經總經辦批準并發“貴賓通行證”,事先通知安全監督部,必須落實安全措施,經檢查確認現場安全,予以放行。公司在辦公樓廣場、1區質保部樓下、船電廠房外、3區門崗設停車場。候工樓門前設臨時停車場供非生產車輛???。

      4.3.5?車輛在遇人行橫道上有行人時應減速讓行。

      4.3.6?汽車吊禁止在懸掛吊物狀態下行駛;作業完畢應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鉤后方可行駛。

      4.3.7?通勤客車在廠內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任意改線,進出廠門不得搶行。

      4.3.8?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4.3.9?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廠房、倉庫、碼頭等處倒車時,應有人指揮。

      4.3.10?凡遇冰雪路滑和大霧天氣所有車輛一律由中遠路行駛。

      4.4?車輛安全要求

      4.4.1?可在廠外行駛的車輛應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車輛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接受檢驗。

      4.4.2?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市級主管部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牌證不準挪用、涂改和偽造。廠內行駛的車輛由設備動力部組織由市級主管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一律不準繼續行駛。

      4.4.3?車輛應進行保養、維護,確保制動、轉向系統靈敏,技術狀況良好。車輛安全裝置應齊全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發動機及各種儀表工作正常。

      b)?制動系統靈活可靠。

      c)?轉向系統靈活有效,行駛中不得跑偏、抖動,方向盤自由行程不超過30度。

      d)?行駛傳動運轉應均勻,無異動。

      e)?車輛必須裝備喇叭,且要清晰靈敏。

      f)?車輛必須裝備各種燈光裝置,并且齊全有效,護罩完整,如制動燈、轉向燈、照明燈。

      g)?在車的左右兩側及駕駛室內裝備后視鏡。

      h)?如有駕駛室,在前風擋玻璃左右兩邊應裝有靈敏的雨刮器。

      i)?大型貨車的前后橋間或掛車的前后車間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g)?車輛應保持清潔,無漏氣、漏油、漏水現象;車廂整齊,無破損變形;掛鉤安全有效,行駛中無松動異響。

      k)?輪胎氣壓正常。

      4.4.4?駕駛員每天行車前,要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不準帶病行駛。

      4.5?廠內道路安全要求

      4.5.1?廠內道路的轉彎半徑應便于車輛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縱坡一般不得大于8%。

      4.5.2?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于5米。

      4.5.3?廠內道路設置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國家規定。

      4.5.4?廠內道路應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穩固、邊坡整齊、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4.5.5?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不應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道路兩旁種植的樹木不應遮擋路燈及交通標志,不應妨礙車輛視距及行人通行。

      4.5.6?路面寬度9米以上的道路應劃中心線,實行分道行車。

      4.5.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侵占廠區道路,不應妨礙交通秩序。

      4.5.8?任何單位須臨時占用消防、安全通道裝卸貨物時,應設有明顯的標識,使過往車輛注意減速慢行通過。

      4.5.9?任何單位(部門)挖掘廠內道路施工,必須經安全監督部同意,施工現場應設專人維護交通安全,并設警告牌、拉警戒線和夜間安裝警示紅燈。施工完畢立即將道路恢復原狀。地下施工前,應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后方可施工。施工主管部門負責確認施工現場地下管網、電纜等設備情況,向施工隊交待清楚,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如需臨時堵塞通道應設標識,請繞道行駛。

      4.6?行人安全要求

      4.6.1?有人行道的,行人應在人行道通行;無人行道的,行人應靠道路右側通行并注意來往車輛,不得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得在馬路上打鬧。

      4.6.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應走人行橫道。

      4.6.3?行人在碼頭等生產現場行走,應注意躲避車輛,不得與車輛搶行。

      4.6.4?行人不得在起重機的行走機構前停留,不得隨意穿越起重機行走機構的安全防護鏈。

      4.7?騎自行車安全要求

      4.7.1?自行車按線行駛,通過路口時要慢行注意過往車輛和行人。確認安全時方可通過。

      4.7.2?自行車禁止載人。

      4.7.3?用自行車載物時,長不超過1米,寬不超過0.5米,重量不超過30公斤。

      4.7.4?自行車必須保證車后制動良好有效,否則禁止使用。

      4.7.5?自行車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存放,禁止亂停亂放。

      4.8?入廠檢查安全要求

      保衛科應對外來入廠人員施行安全檢查,首先了解入廠去向,如需到碼頭現場和登船人員必須按規定要求配備安全帽,上船施工人員必須配備安全帶,禁止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經檢查不符合要求者,拒絕入廠。

      4.9?機動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4.9.1?停車場位置和允許停放車輛類別

      序號 停車場位置 允許停放車輛 不允許停放車輛? 1 辦公樓門前 中遠船務辦公車公司辦公車、外來辦公車(轎車、面包車等) 貨車、通勤班車、生產車輛、員工自駕車? 2 車隊南側 通勤班車、員工自駕車、外來辦公車 生產車輛? 3 船電車間南側 員工自駕車 生產車輛? 4 侯工樓南側 員工自駕車、送貨車輛、外來辦公車輛臨時停放、生產車輛(不含起運車間)。 起運生產車輛? 5 質檢部辦公樓北 不允許進入碼頭的非生產車輛臨時停放 生產車輛? 6 3區東堤邊檢崗 不允許進入碼頭的非生產車輛臨時停放 生產車輛、員工自駕車? 7 2區東 生產車輛 除生產車輛

      4.9.2?停車場設固定停車位,每輛車按車牌號停車,新增加輛需向總務部申請車位,外來辦公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位。

      4.9.3?各部門、車間及個人不允許將停車場地占用,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的須事先請示總務部,按批準意見執行。

      4.9.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將車輛停放在非停車場,對亂停亂放車輛(除生產車輛作業需要外)給予100元罰款。

      4.9.5?凡因生產或公司總體規劃需要取消停車場地,主管部門需提前15天報總務部,并對停車場另做安排。

      4.9.6?各停車場設專用標志p。

      5.0?本規定由安全監督部負責編寫和解釋。

      第2篇 化工裝置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道路的管理。

      3. 引用法規標準

      3.1.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3.2. 勞動部發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 術語和定義

      4.1. 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 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 職責

      5.1. 安保科負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意見。

      5.2.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 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 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 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和日常管理。

      5.6. 駕駛員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6. 控制制度

      6.1. 機動車管理

      6.1.1. 機動車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 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 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 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6.1.2.3. 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6.1.2.4. 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須完備,安全可靠。

      6.1.3.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 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定》執行。

      6.1.5. 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須接受公司門衛檢查登記,在廠區道路行駛必須按限速標志規定嚴格控制車速,不得隨意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安全。

      6.1.6. 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照本規定。

      6.1.7. 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須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 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6.1.9. 工作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 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意停車。

      6.2. 廠區道路管理。

      6.2.1. 任何單位在廠區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 在廠區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傳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 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 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安??拼砉緟f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6.3.2. 廠內機動車在廠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3篇 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廣大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從事廠內運輸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實習人員,入廠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帶領下工作3~6個月,經考試合格后,方準單獨操作。

      二、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色盲、嚴重近視、耳聾、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者,不得繼續擔任原職工作。

      三、機動車輛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在進出廠房、倉庫大門、上下地磅、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時最高行駛速度不能超過5公里/小時。

      四、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米以內,應停止行駛。

      五、車輛通過地磅時,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發現停車信號,須依次停車于停車線以外,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離地磅五米遠的地方。

      六、距地磅、廠房、倉庫15米以內禁止停放車輛。

      七、車輛在冰雪、泥濘路段行駛時,車速應緩慢,避免緊急制動。同向行駛的車輛,兩車之間的距離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廠內各主要路口應設置“減速慢行”“急拐彎處減速”等交通安全標志,限速標識和限速帶。

      九、要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損壞。

      十、鏟車在行駛時,無論空載還是重載,其車鏟距離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嚴禁任何人站在車鏟或車鏟的貨物上隨車行駛,也不得站在鏟車車門上隨車行駛。

      十二、嚴禁駕駛員酒后駕車、疲勞駕車、爭道搶行等違章行為。

      第4篇 廠內交通運輸作業安全環境管理規定

      1范圍

      為規范廠內交通運輸作業駕駛員和車輛裝載、車輛行駛、車輛、廠內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廠內運輸作業的安全管理。

      3引用標準

      cb3787-1996船廠廠內運輸作業安全規程

      gb4387-1994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

      4對駕駛員安全要求

      4.1可行駛廠外的汽車駕駛員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持有駕駛證者方可獨立駕駛車輛。

      4.2限于廠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并持該證到所在企業安監部備案,換發胸卡或帽貼后方可駕駛車輛。

      4.3汽車吊駕駛員除取得車輛行駛駕駛證,還應取得起重機司機操作證。

      4.4駕駛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色盲、耳聾等職業禁忌癥者不允許駕駛車輛。

      4.5駕駛員每年應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繼續駕駛。駕駛員不從事駕駛工作(除擔任車管工作外)6個月至1年者,須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經車輛管理部門重新復試;1年以上者,應重新考核。

      4.6嚴禁無證駕駛車輛,不允許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4.7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4.8不允許將車輛交與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培訓中的駕駛員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有正式的駕駛員在旁指導,否則不應單獨駕駛。

      4.9駕駛員應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準穿拖鞋駕駛,駕駛員離開駕駛室進入施工現場應戴好安全帽。

      4.10 嚴禁酒后駕駛車輛,開車時精神應集中,不準吸煙、飲食,不準與旁人閑聊或做其它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工作間隙不準在車內睡覺。

      4.11 作業現場如遇有吊裝工件作業時,駕駛員應離開駕駛室。

      4.12 在作業現場裝卸工件時,駕駛員應負責監督檢查裝卸作業情況,裝載牢固并符合有關裝載規定方能開車。

      4.13 車門、車廂欄板未關好不應駕駛。

      4.14 駕駛員出車前應進行例行保養工作。

      4.15 駕駛員應按照各自車輛的安全操作規程駕駛。

      4.16 駕駛員應謹慎駕駛,如發生行車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并迅速上報有關部門。

      5車輛裝載安全要求

      5.1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裝載。

      5.2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除駕駛室額定成員外,車廂等部位一律不準載人。

      5.3車輛載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gb1589的規定。禁止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載運,所載運的貨物必須墊穩扎牢,防止傾斜倒塌,裝載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漏滴車外。載運不可解體貨物的體積超過規定時,必須經過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的安全標志。

      5.4大型貨運汽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5載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5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6載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7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5.8裝運化工危險物品,其包裝必須牢固可靠,要按危險物品的特點和性質分類裝運,氧氣、乙炔瓶禁止同車載運,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觸油類。車上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車上應配備消防器材,需行駛出廠時,必須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辦理手續,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車上按規定掛上“危險物品”標志,夏天要采取遮陽防曬措施,車輛在途中停車休息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在鬧市區停放,并要有專人看管。

      5.9電瓶車不應載運氧氣瓶、乙炔瓶。

      5.10 牽引車牽引掛車時,如果掛車貨物的寬度超過牽引車,必須在貨物的最前端的外側設置標燈示寬,在牽引車的前方應設置專人負責引導和指揮。

      5.11 平板車運輸分段時,應根據平板車的性能,調節分段的重心位置,裝載須均衡平穩,防止傾斜倒塌,在分段周圍設置示寬標識,安排專人負責引導和指揮。

      6廠內車輛行駛安全要求

      6.1無牌照車輛一律不準進廠,其他限制車輛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6.2進廠車輛由企業保衛部門進行管理,并要告知廠內駕駛安全須知。

      6.3車輛在廠區主干道行駛,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碼頭等作業現場一般車輛車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進出廠門口、工區/車間門口、道路轉彎處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4特殊專用車輛如叉車、翻斗車、拖車的運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時,特別車道(如斜坡路、作業現場、碼頭吊車軌道內等)不大于5公里/小時,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車速限制。車輛進入碼頭行駛時,應遵守工程車輛優先的原則,限速行駛,行車通道不準停車。

      6.5非工程車輛一律不準駛入碼頭區域。

      6.6車輛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時應減速讓行。

      6.7汽車吊禁止在懸掛吊物狀態下行駛;作業完畢應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鉤后方可行駛。

      6.8通勤客車在廠內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任意改線,進出廠門不得搶行。

      6.9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6.10 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廠房、倉庫、碼頭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駕駛的一側指揮。

      7車輛安全要求

      7.1可在廠外行駛的車輛應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門核發牌號和行駛證,牌證不準挪用、涂改和偽造。

      7.2廠外行駛的車輛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設備部門組織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一律不準繼續行駛。

      7.3車輛應進行保養、維護,確保制動、轉向系統靈敏,技術狀況良好。

      7.4車輛安全裝置應齊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發動機及各種儀表工作正常。

      7.4.2制動系統靈活可靠。

      7.4.3轉向系統靈活有效,行駛中不得跑偏、抖動,方向盤自由行程不超過30度。

      7.4.4行駛傳動運轉應均勻,無異動。

      7.4.5車輛必須裝備喇叭,且要清晰靈敏。

      7.4.6車輛必須裝備各種燈光裝置,并且齊全有效,護罩完整,如制動燈、轉向燈、照明燈。

      7.4.7在車的左右兩側及駕駛室內裝備后視鏡。

      7.4.8如有駕駛室,在前風擋玻璃左右兩邊應裝有靈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貨車的前后橋間或掛車的前后車間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7.4.10叉車和平板車必須裝備警示喇叭、紅色警示燈。

      7.4.11車輛應保持清潔,無漏氣、漏油、漏水現象;車廂整齊,無破損變形;掛鉤安全有效,行駛中無松動異響。

      7.4.12輪胎無損壞且氣壓正常。

      7.4.13駕駛員每天行車前,要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不準帶病行駛。

      7.4.14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裝設火星熄滅器(阻火器)。

      8廠內道路安全要求

      8.1廠內道路的轉彎半徑應便于車輛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縱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運輸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筑物,不能影響分段的運輸。

      8.3廠內道路設置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廠內道路應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穩固、邊坡整齊、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8.5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不應有防礙駕駛員的障礙物,道路兩旁種植的樹木不應遮擋路燈及交通標志,不應妨礙車輛視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寬度9米以上的道路應劃中心線,實行分道行車。路面狹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應盡量實行單向通行。

      8.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侵占廠區道路,不應妨礙交通秩序。

      8.8任何單位須臨時占用道路裝卸貨物時,應向所在企業道路管理部門和安監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留有通行道路寬度不能防礙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通行。

      8.9任何單位(部門)挖掘廠內道路施工,必須經安監部同意,施工現場應設專人維護交通安全,并設警告牌、拉警戒線和安裝警示紅燈。施工完畢立即將道路恢復原狀。

      8.10 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倉庫區,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將道路劃分為限制車輛通行或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并設置標志。

      8.11 在上下班時間內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應停止行駛貨運機動車輛。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應在人行通道通行;無人行通道的,行人應靠道路右側通行并注意來往車輛,不得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得在馬路上打鬧。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應走人行橫道。

      9.3行人在碼頭等生產現場行走,應注意躲避車輛,不得與車輛搶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機的行走機構前停留,不得隨意穿越起重機行走機構的安全防護鏈。

      10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廠內交通、人員入廠安全管理規定(4篇范文)

      1?目的規范廠區內車輛有序停放,保障廠內交通和人員的安全。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各部門、車間、外包隊及外來車輛和人員。3?職責3.1?各部門、車間、外包隊負責教育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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