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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械安全管理規定(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15 13:10:02 查看人數:21

      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1、生產設備的照明必須保證操作點和操作區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種頻閃效應和眩光現象。

      2、設備上的相對運動部位,應具有良好的潤滑。

      3、機械設備應沒有易傷人的銳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較突出的部分。

      4、生產設備上易發生故障或危險性較大的地方,必須配置聲的、光的或聲光組合的報警裝置。

      5、工作位置在墜落基準面2米以上時,必須在生產設備上配置供站立的平臺和防墜落的欄桿、防護板等。

      6、需進入內部檢修的可運轉設備,必須設置起強制作用的安全防護裝置。

      7、沖壓設備以及在加工過程中容易傷人的設備都要安裝安全裝置。

      8、凡高度在基準面2米之內的所有傳動帶、傳動鏈、轉軸、聯軸節、帶輪、鏈輪、飛輪、電鋸等危險零部件及危險部位都必須設置防護裝置,并且可靠。

      9、高速旋轉的零、部件或工具、工件、聯接件等有飛甩危險,應采取防松脫措施,配置安全防護裝置。

      10、人員可能觸及的生產設備的過冷過熱部件,必須配置防接觸屏蔽。

      11、各種機械設備的附屬設施如金屬構架、操縱臺、平臺、腳手架、梯、防護欄桿、繩、網等都應符合有關標準。

      12、對復雜的生產設備和重要的安全系統,應配置自動監控裝置。

      13、對于某些開車時看不見控制點全貌的生產設備,必須設置開車預警信號裝置和緊急事故開關。

      14、緊急事故開關,應在所有的控制點和操作點都能迅速而無危險地觸及到。

      15、安全防護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5.1使操作者觸及不到運轉中的可動零、部件.

      15.2在可能發生危險的緊急情況下,設備應不能起動或立即自動停機、制動.

      15.3避免在安全防護裝置和可動零、部件之間產生接觸危險.

      15.4便于調節、檢查和維修,并不得成為危險發生源.

      16、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裝置等不準隨意拆除或非法使用。

      17、每臺生產設備必須有標牌,使用安全色,易發生危險的部位,必須有安全標志。

      18、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生產設備必須定期經勞動部門的檢驗機構檢驗,有使用合格證。

      第2篇 企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屬權范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布)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 術語和定義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 職責

      4.1 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 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 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 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 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 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 購置

      5.2.1 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鑒定認可的專業制造廠家中選購。

      5.2.2 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 安裝、檢修

      5.3.1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后,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 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5.3.2.1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5.3.2.2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范的工程技術人員。

      5.3.2.3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并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5.3.2.4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 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 安裝、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后,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后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使用。

      5.3.5 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 安全檢驗

      5.4.1 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5.4.2.1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第3篇 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

      發 文 號:京勞保發字〖1989〗42號

      發布單位:京勞保發字〖1989〗42號

      各局、總公司,各區、縣勞動局:

      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試行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各類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維修、報廢等環節進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國家監察.現將其中一些問題說明如下:

      1.凡從事起重機械制造的企業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勞動局備案(備案的具體要求另發);

      凡從事起重機械專業安裝的單位,按《試行規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勞動局申請安裝資格(申請的具體要求另發).2.從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對橋式和塔式起重機進行登記建檔,對其它起重機械的建檔工作日后逐步開展(登記建檔的具體要求另發).3.市勞動局在對起重機械制造、安裝單位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審定資格并頒發相應證書.資格審查可采用成立審查小組或審查委員會的形式進行.

      4.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必須遵照市勞動局公布的各類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細則進行.

      5.本《試行規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實行.

      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起重機械是生產、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運輸設備,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關系到國家財產與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預防事故發生,實現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標準化、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一切在本市從事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一噸和一噸以上的橋式起重機(包括冶金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裝卸橋、自立式起重機、電梯、施工升降機、升降機及各種起重設備和輔具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維修、報廢等必須貫徹執行國家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國家有關的標準.

      第四條 北京市勞動局負責全市的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監察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的起重機械負責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設計制造

      第五條 起重機械的設計應符合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等規程規范及本辦法的規定.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與主機同時設計、同時組裝配套.必須保證產品安全可靠,操作維修方便.設計單位對起重機械安全性能負有設計責任.

      第六條 起重機械應由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實行專業定點生產.凡我市生產起重機械的企業,必須將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市級以上鑒定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報市勞動局備案.

      第七條 因生產特殊需要,企業自制自用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應將設計方案、圖紙、計算書和所依據的標準、質量保證措施等報主管部門審批,在市勞動局備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第八條 起重機械的主要配套件和電器設備必須是獲得生產許可證的工廠所生產的合格的產品.起重機械制造廠改裝和自制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有關電器技術條件的規定,并經檢驗合格.

      第九條 出廠的起重機械產品必須具有質量檢驗部門簽字的產品合格證明書、起重機械說明書(包括起重機械主要性能參數、構造特點、使用范圍、各機構和系統原理圖、使用維護保養的說明和規定、軌道、基礎、附著裝置安裝圖、架設、拖運、保管、運輸及試驗調整的說明和規定)、裝箱單、隨機備件、隨機專用工具一覽表、易損零部件圖紙、配重、壓重圖紙等,以備用戶存檔查用.

      起重機械制造廠對出廠的起重機械產品質量負責.

      第三章 安裝維修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應由專業安裝單位(包括專業性安裝自用起重機械的單位)承擔.從事起重機械專業安裝的單位必須填寫《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申請表》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勞動局,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后方準試安裝.在對試裝的起重機械進行安全質量鑒定,確認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本規定的要求后,由市勞動局發給《北京市起重機械安裝許可證》,方可從事安裝工作.

      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必須符合tj231-7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并按出廠隨機技術文件及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的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量負責,安裝質量不符合要求而發生設備、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裝單位的責任.

      第十三條 從事起重機械修理的單位必須經市勞動局資格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規定,并依有關技術資料和技術要求制定修理方案和工藝.重大修理方案應經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或修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報市勞動局備案,對修復完的起重機械應按國家有

      第4篇 建筑常用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各項部的安全管理,針對施工現場的常用建筑機械,參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的要求。望各項目部遵照執行。

      一、一般規定

      1、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持證上崗,學員應在專人指導下進行操作。

      2、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長發應束緊不得外露,高處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

      3、機械必須按照出廠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4、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批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5、變配電所、發電機房、鍋爐房等易于發生危險的場所,應在危險區域界限處,設置圍柵和警告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入內。

      6、挖掘機、起重機、打樁機等重要作業區域,應設立警告標志及采取現場安全措施。

      7、在機械產生對人體有害的氣體、液體、塵埃、渣滓、振動、噪聲等場所,必須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護設備和三廢處理裝置。

      二、動力與電氣裝置

      1、嚴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線,不得借用機械本身金屬結構作工作零線。電氣的每個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點必須用單獨的接地(零)線與接地干線(或保護零線)相連接;嚴禁在一個接地(零)線中串接幾個接地(零)點。

      2、嚴禁帶電作業或采用預約停送時間的方式進行電氣檢修。檢修前必須先切斷電源并在電源開關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掛、取應有專人負責。發生人身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然后方可對觸電者作緊急救護。嚴禁在未切斷電源之前與觸電者直接接觸。

      3、各種電源導線嚴禁直接綁扎在金屬架上,配電箱電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電源開關嚴禁采用瓷底膠木刀性開關。4.5kw以上電動機不得用刀型開關直接啟動。各種刀型開關應采用靜觸接電源,動觸頭接載荷,嚴禁倒接線。

      三、起重吊裝機械

      1、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3、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4、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或其它不明重量的物體?,F場澆注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5、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6、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并應有技術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7、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

      8、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9、卷揚機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當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拉腳踩鋼絲繩。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的卷揚鋼絲繩。

      10、施工電梯安裝和拆裝工作必須由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負責,并由有操作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和維修。施工電梯后,應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對基礎和附壁支架及升降機架設安裝的質量、精度等進行全面檢查,在按規定程序進行技術試驗(包括墜落試驗),經試驗合格鑒證后,方可投入運行。

      四、土石方機械

      1、作業前,應查明施工場地明、暗設置的地點及走向,并采用以明顯記號表示。嚴禁在離電纜1m距離以內作業,機械運行中,嚴禁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檢查。在修理(焊、鉚)工作裝置時,應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應在懸空部位墊上墊木。

      2、配合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員,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必須在回轉半徑以內工作時,應停止機械回轉并制動好后,方可作業。

      3、蛙式夯實機作業時,應一人扶夯,一人傳遞電纜線,且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遞線人員應跟隨夯機后或兩側調順電纜線,電纜線不得扭結纏繞,且不得張拉過緊,應保持有3-4m的余量。

      4、電動沖擊夯應裝有漏電保護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作業時,電纜線不應拉得過緊,應經常檢查線頭安裝,不得松動及引起漏電。嚴禁冒雨作業。

      5、風動鑿巖機嚴禁在廢炮眼鉆孔和騎馬式操作,鉆孔時,鉆桿與鉆孔中心線應保持一致。在裝完炸藥的炮眼5m以內,嚴禁鉆孔。

      五、潛水泵

      1、應有保護接零、漏電保護器,且保護裝置靈敏,使用合理。

      2、潛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時,應先切斷電源,嚴禁拉拽電纜或出水管。

      六、砼機械

      1、應有安裝后的驗收手續,保護接零、漏電保護器、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應符合要求,有防雨柵和防砸棚,作業平臺應平穩,傳動部位有防護罩,料斗有保險掛鉤。

      2、攪拌機作業中,當料斗升起時,嚴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過;當需要在料斗下檢修或清理料坑時,應將料斗提升后用鐵鏈或插入銷鎖住。

      3、插入式振動器電纜線應滿足操作所需的長度。電纜線上不得堆壓物品或讓車輛擠壓。嚴禁用電纜線拖拉或吊掛振動器。

      七、鋼筋加工機械

      1、各種鋼筋機械安裝后應有驗收合格手續,保護接零、漏電保護器符合要求,傳動部位有防護裝置,應有防雨柵和防砸棚。

      2、冷拉場地應在兩端地錨外側設置警戒區,并應安裝防護欄及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員在作業時必須離開鋼筋2m以外。

      八、電焊設備

      1、電焊機安裝后有驗收手續,有防雨罩、保護接零、漏電保護器、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焊把線接頭不超過三處且不得有絕緣老化現象。

      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必須采取防止觸電、高空墜落、瓦斯中毒和火災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氣焊設備電石起火時,必須用干砂或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用泡沫、四氯化碳滅火器或水滅水。電石粉末應在露天銷毀。未安裝減壓器的氧氣瓶嚴禁使用。氣焊設備應有防曬措施。

      九、木工機械

      1、平刨安裝后有驗收合格手續,機械有保護接零、漏電保護器、護手安全裝置,傳動部位有防護罩。

      2、圓盤鋸安裝后有驗收合格手續,有保護接零、漏電保護器、鋸盤護罩、防護擋板安全裝置,傳動部位有防護罩。

      3、不得使用平刨和圓盤鋸合用一臺電機的多功能木械機具。平刨和圓盤鋸合用完畢應切斷電源。

      十、手持電動工具

      i類手持電動工具應做保護接零,使用時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不得隨意接長電源線或更換插頭。

      第5篇 大型建筑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正確合理使用大型建筑機械設備,防止設備事故的發生,更好地完成企業施工任務,特制定本使用規定。

      1. 必須嚴格按照廠家說明書規定的要求和操作規程使用機械。

      2. 配備熟練的操作人員,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過專門訓練,方可上崗操作。

      3. 特種作業人員(起重機械、起吊指揮、掛鉤作業人員、電梯駕駛等)必須按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監察局的要求培訓和考試,取得省、市安全生產監察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并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期限進行審證。

      4. 實習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實習證,在師傅的指揮下,才能操作機械設備。

      5. 在非生產時間內,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設備。

      6. 新購或改裝的大型施工設備應由公司設備科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都必須標識、掛牌。

      7. 經過大修理的設備,應該由有關部門驗收發給使用證后方可使用。

      8. 機械使用必須貫徹“管用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實行定人、定機、定崗位的崗位責任制。

      9. 有單獨機械操作者,該人員為機械使用負責人。

      10. 多班作業或多人操作的機械(如塔吊、升降機),應任命一名為機長,其余為組員。

      11. 班組共同使用的機械以及一些不宜固定操作人員的機械設備,應將這類設備編為一組,任命一名為機組長,對機組內所有設備負責。

      12. 機長及機組長是機組的領導者和組織者,負責本機組設備的所有活動。

      13. 在交班時,機組負責人應及時、認真地填寫機械設備運行記錄。

      14. 所有施工現場的機管員、機修員和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機械設備的保養規程,應按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進行操作,必須嚴格執行定期保養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的清潔、潤滑、緊固、調整和防腐工作。

      15. 起重機械必須嚴格執行“十不吊”的規定,遇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大風或大雨、大雪、打雷等惡劣天氣,應停止使用。

      16. 機械設備轉場過程中,一定要進行中修、保養、更換已損壞的部件、緊固螺釘、加潤滑油,脫漆嚴重的要重新油漆。

      第6篇 大型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近年來,各施工企業陸續購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機械,這些機械對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藝質量起了很大的作用。為了加強管理,減少和杜絕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保障設備和人身安全,經多次研究,討論、修改,現頒發《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并提出三點要求,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電管局,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電建局、要切實加強對起重機械的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各施工企業要對機械的安全進行全過程管理,按《規定》要求,認真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落實到人,限期解決。

      二、能源部施工機械檢測中心為我部施工機械安全檢測的專業部門,掛靠在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檢測中心應加強與各施工企業的聯系,互相配合,搞好檢測工作。

      三、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機械操作證》、《起重機械檢驗員證》方可操作和出具檢驗報告。

      請各有關單位將貫徹執行《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及時告能源部。

      【章名】 附: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機械是指起重量在30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鐵路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1.各施工企業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2.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機械管理部門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隊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機械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省電力局發放的《機械操作證》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經司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使用條件,并做好保養作業和檢查記錄,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

      2.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3.起重機發生異常要及時報告處理,嚴禁帶故障作業。

      4.司機操作時要集中精力,注意信號和作業場區,避免發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起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另一司機負責監護。

      5.操作室應有操作規程、潤滑圖表、操作保養責任制及機長、值班司機掛牌,操作室內其他人員不準進入。

      6.檢查保養起重機時必須停止作業。

      7.起重機軌道和電纜要符合規定,經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8.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靈敏、可靠。

      9.實行多班作業要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記錄和檢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機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針對進口的特大型起重機械)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針對本機性能的專門培訓。

      11.堅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條 專業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85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1.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2.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機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報告。

      4.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應具有網、省局,電建局,總公司頒發的技術證件,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1.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公司總工批準,由安全、機械、施工部門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2.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3.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公司總工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機械、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總工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機械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在不改變原機構性能時,由機械管理部門同意,公司總工批準。改變性能時應經公司總工審核報主管局批準后執行,改裝后的系統必須經過試驗由機械管理部門按規定經過六個月試運后辦理驗收,改裝的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并將保養執行情況報機械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及獎罰辦法。

      第7篇 中小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指導中小型施工機械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防止機械傷害事故的發生

      2. 適用范圍

      2.1 混凝土及砂漿機械

      2.2 鋼筋加工機械

      2.3 安裝裝修機械

      2.4 木工機械

      2.5 焊接機械

      3. 可能的危險因素

      3.1 電纜線老化、破損,金屬外殼帶電、漏電保護器失靈或無漏電保護引起觸電事故。

      3.2 設備安裝不牢固、操作人員未按操作規程操作、違章操作、設備防護裝置不齊全、操作人員未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導致機具傷害事故。

      4. 職責

      4.1 材料設備部負責施工現場各類中小型機械的安裝、驗收;

      4.2 分公司安全部及材料設備部負責對操作人員進行操作規程培訓,督促制度的落實。

      4.3 現場安全員和操作人所屬班組班組長負責督促檢查操作人員的操作行為;

      4.4 機械負責設備的日常檢修、維護、保養工作,并填寫維修記錄。

      5. 工作程序

      5.1 安裝、驗收:

      5.1.1 材料設備部會同項目部相關人員,根據現場情況確定各類機械的安裝位置;

      5.1.2 機械在安裝后,材料設備部組織項目部安全員、機操人員對安裝好的機械進行驗收,填寫驗收表,具體驗收內容見驗收表。驗收時執行一機一表,驗收表結果要能真實反映機械的狀況,驗收后參加驗收人員應在驗收表中簽字,寫明驗收意見。

      5.2 檢查

      5.2.1 機操人員對設備的使用情況、設備狀況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2.2 項目部安全員和操作人員所屬班組的班組長對機械操作人員的操作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操作的行為及時給予糾正和處理;

      5.2.3 操作人員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機械防護裝置脫落、破損或失靈等問題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通過班組長或直接要求檢修人員給予及時維修。

      5.3 使用

      各類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應遵循以下操作規程

      5.3.1 混凝土及砂漿機械

      基本要求

      (1)作業場地應有平整堅實良好的排水條件,機械近旁應有水源,現場在用機械應搭設堅固的機械棚,機械棚內應有良好的通風、采光、防盜、防凍設施,并不得有積水。

      (2)固定式機械應有可靠的基礎,移動式機械應在平坦堅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撐架架牢,并應保持水平。

      (3)作業后,應及時將機內、水箱內、管道內的存料、積水放盡,并應清潔保養機械,清理工作場地,切斷電源,鎖好開關

      (4)裝有輪胎的機械,轉移時拖行速度不得超過15km/h。

      第8篇 施工現場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1、建筑安裝企業的機械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能使用。

      2、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以及監測、指示、儀表、警報器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3、處在運行和運轉中的機械嚴禁對其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

      4、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取得有并部門頒發的操作證、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5、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命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由于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責任,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6、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非本機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工作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

      7、機械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不得外露;高空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嚴禁從高處往下投擲物件。

      8、進行日作業兩班及以上的機械設備均須實行交接班制,操作規程人員要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9、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機械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10、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臨時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須的條件,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必須設置有充足的照明。

      11、在有礙機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場所作業時,機械設備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員必須配合適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12、當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或未遂惡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聽候處理;企業領導對事故應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9篇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確保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型起重機械是指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汽車吊、履帶吊、龍門吊、塔機、施工電梯、低駕平板車等大型吊裝、運輸機械。

      第三條 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體制

      第四條 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領導工作,負責提供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項資源的落實工作,批復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和獎懲意見。

      第五條 使用大型起重機械的各公司、項目部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全面組織、實施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第六條 設備所屬單位(公司內部由機械裝備公司負責)負責所屬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和操作,加強操作及維修人員的培訓,做好設備的保養和維護,制定并落實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細則,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措施和細則的執行情況,并對執行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裝、轉場運輸、安全使用、安全停機、防風、交叉作業、防雷擊、防機械碰撞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的大型起重機械操作維修人員由機械裝備公司配備,外租大型起重機械由設備所屬單位配備,指揮和監護人員由機械使用單位按要求配備,所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作業能力并持證上崗。使用單位配備的指揮人員,應向機械裝備公司書面報告,經機械裝備公司確認具備資格后方可上崗。設備所屬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做好所屬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加強人員培訓。

      第十條 設備所屬單位對大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改變工況和技術改造等必須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并作好起重機械安裝、試運、拆卸的技術、安全、質量過程管理工作。對有關影響安全使用的遺留問題在整改完善前必須制定有關防范措施,并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時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后要先進行自行驗收,合格后報當地管理部門和公司機械裝備公司、物質公司檢驗,檢驗合格并關閉全部整改項后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機械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例保、一、二級保養、消缺,制定并落實安全運行措施,認真填寫保養、消缺、運轉、驗收記錄。

      操作機組機長負責每周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填寫《大中型起重機械周安全檢查報表》。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防范措施,交操作人員認真落實。設備所屬單位對周檢查表作抽查驗證并簽字,月底匯總歸檔。

      第十二條 機械裝備公司將不定期對運行的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設備)進行抽檢,并做到每季度對所有設備抽檢一遍,在設備轉場拆卸安裝過程中要對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維修。著重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車容車況及維護保養,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檢查紀錄。

      第十三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納入各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范圍,各使用單位每月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形成月安全檢查紀要。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范措施,報機械裝備公司備案同時交機械使用班組認真落實。

      第十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后使用單位要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和機械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運行措施,對關鍵吊裝作業要編制吊裝方案(作業指導書),并組織作業人員和操作人員做好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 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對項目工地大型起重機械安全復查工作,并形成紀要。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落實意見,項目工地整改完善后要進行反饋。對未按規定執行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通報或處罰。對嚴格執行規定、工作突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或獎勵。

      第十六條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事故處理執行《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使用規定

      第十七條 起重機至少應配備下列物品:

      (一)保養起重機的必要工器具;

      (二)干式滅火器等滅火設備;

      (三)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電動機械)。

      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新安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性能和部件及經地震、風暴或重大事故后,在使用前均應按“安裝試運與驗收”的要求進行實驗并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一)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90%以上。

      (二)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的大件吊裝。

      (四)危險品、爆炸品必須起吊時。

      (五)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作業。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起重機械作業“十不吊”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風力達到6級及6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二十二條 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條 作業前應按照本機械的保養規定執行各項檢查和保養。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以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并作必要的試驗。如有異常,應在作業前排除。

      第二十四條 作業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行走及回轉的障礙物。

      第二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啟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

      第二十六條 起重機工作速度應均勻平穩。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以上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以上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作業,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動作。

      第二十八條 起重機作業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第二十九條 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的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繩。

      第三十條 起吊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短時間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 起重機在作業中如遇故障或出現不正?,F象時,應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第三十二條 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并懸掛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并靈敏可靠。

      第三十四條 作業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制造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對于電動式起重機械,作業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控制器恢復零位,然后切斷電源。電氣裝置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漏電失火后,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第三十六條 操作工和起重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信號清楚后方可操作(若使用對講機指揮時,必須保證雙方對講機信號清楚且電力充足)。對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揮信號,操作工均有權拒絕執行。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第三十七條 兩臺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的軌道上進行工作時兩機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所吊重物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m。

      第三十八條 軌道式起重機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m處設車擋。軌道應按照要求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軌道終端行走限位裝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條 起重機械運轉過程中,監護人員應隨時注意各機構電動機、制動器、鋼絲繩及電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操作人員停機檢查和排除。

      第四十條 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

      電壓kv

      安全距離(m) <1 1--10 35 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嚴禁將任何其它用電設備的電源、接地、電焊機地線等連接在起重設備及軌道和基礎底板上。

      第四十一條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第四十二條 各種起重機應按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并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發現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第四十三條 起重機基礎要嚴格按規范施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進行起重機的安裝。軌道行走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每周要對軌道進行例行檢查和調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四條 機組及監護人員必須經常觀察軌道基礎的沉降及兩側情況,特別是大雨、大雪天氣對道軌兩側土層沖刷情況要經常檢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匯報處理。

      第四十五條 機械的行走路線,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運行要求。必要時鋪設專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條 動臂吊裝設備進入小幅度工作時,必須先掛鉤后再收幅,不允許空鉤收幅,重物就位后,卸載應平穩,嚴禁突然卸載。松鉤后應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于65度時再脫鉤。禁止小幅度空載回轉和行走。

      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各種類型起重機械的使用說明書和安全操作保養規程及其它有關安全規定。

      第五章 機械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條 兩臺或兩臺以上大型起重機械在同一區域交叉作業時,必須制訂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兩機臂桿和工作機構裝置不同時在互相干涉的范圍內。

      第四十九條 大型起重機械與其他建筑物或設備的交叉作業時,在運轉或停機時,司機應注意起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設備、車輛、建筑物、管線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條 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應加強監護工作,尤其是指揮人員應特別注意周圍障礙物,以防止發生臂桿與障礙物相碰?;剞D時要選擇較小的回轉速度,小心制動。

      第五十一條 兩機同時停機或機械單獨工作時,要做到兩機任何部位都要脫離干涉區。

      第五十二條 應根據現場具體條件制定相應的其他交叉作業措施。

      第六章 安全停機及防風措施

      第五十三條 大型起重機械在有強風區域內使用時,在安裝使用前必須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制訂和落實防風預案,準備好必要的攬風繩和錨點。

      第五十四條 起重機在每天工作結束或較長時間停用時,不管天氣條件如何,均應按照要求作好機械的常規停機防風工作。

      第五十五條 起重機停放時,必須選擇良好的停機場所。應確保:

      (一)機械的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停機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機械設備、車輛、建筑物、管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六條 起重機作業完畢后,應按照各種類型起重機的具體規定將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切斷主電源和動力。

      (一)汽車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收車、將臂桿收回,作好安全停機。

      (二)龍門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后上好夾軌鉗,并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未裝有道軌夾軌鉗的龍門吊,應在每日工作結束后沿道軌方向在道軌上拴牢攬風繩,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三)履帶吊

      1.主臂工況時:

      (1)正常停機和防風要求:將起重臂放至40—60°,剎住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切斷主電源。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應將臂桿趴下。

      2.塔式工況時:

      (1)正常停機和防風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員應將副臂放至20-30度,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切斷主電源。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8級(含8級)以上時,必須放下主臂,使副臂頭部接觸地面。

      (3)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機

      1.正常情況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員應提起鉤頭收回小車,將前臂桿轉至順風方向,松開回轉使臂桿處于自由回轉狀態,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切斷主電源,穿好鐵鞋或鎖住夾軌器。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塔機開到停車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車后加掛錨固裝置或按防風預案要求設置攬風繩。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附件:1、塔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k50/50塔機潤滑及保養表

      3、c5015塔機潤滑表

      4、h3/36b 塔 機 潤 滑 表

      附件1

      塔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開機前的檢查

      1.檢查軌道螺栓應無松動;

      2.檢查壓重固定牢固;

      3.保證電纜情況良好;

      4.十字形底盤安全鏈應拉緊;

      5.軌道雜物應清理干凈。

      二、開車規則

      1.切斷風向標;

      2.松開夾軌鉗;

      3.打開電閘盒;

      4.領取電源開關鑰匙;

      5.接通塔機電源。

      三、工作狀態規則

      1.檢查滅火器,熟悉操作規程;

      2.開機后檢查緊急停車(切斷總電源);

      3.檢查喇叭;

      4.空載進行各種運動試驗;

      5.行走時起重臂平行軌道。

      四、停車規則

      1.行駛到安全地段(避免大風);

      2.吊鉤升至最高位置;

      3.小車移至臂根接通風向標;

      4.按下緊急行車按鈕切斷電源;

      5.夾緊軌鉗;

      6.關閉總電源,并上鎖;

      7.斷開現場主配電盤開關;

      8.系上安全鏈;

      9.鑰匙交工地指揮,報告情況。

      五、注意事項

      1.塔機在回轉過程中,嚴禁返回轉開車,必須待車輛停穩后,再向反方向開。

      2.不準提升回轉半徑以外的物體;

      3.不準斜提載荷;

      4.不準提升與地面或其他物體相連的重物;

      5.當提升物體看不清楚時應該有人指揮;

      6.有異常聲音應停機檢查,風速≥72km/h應停止工作;

      7.安全裝置不得隨意變動。

      第10篇 圓盤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1、在鋸料前應先進行檢查,鋸片不得有裂口,螺栓母應上緊。

      2、操作時要戴防護眼鏡,鋸料時應站在鋸片一側,禁止站在與鋸片同一直線上。手臂不得跨越鋸片。

      3、進料時不得用力過猛,遇硬節要緩推料,接料時要待料出鋸片150毫米時方可接料,不得用手硬拉料。

      4、鋸短窄料時,應用推棍,接料時使用刨鉤。超過鋸片半徑的木料,禁止上鋸。

      5、如發生卡料時不得生拉硬推,要及時拉閘斷電,進行處理。

      6、不許戴手套操作,本機上應設操作開關。

      7、使動部位設防護面罩,鋸片上方設擋板且在鋸片另一端設分料器。

      第11篇 機運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機運公司廠三隊、維修車間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三)《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2號)

      (四)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定》

      四、定義

      起重機械包括:

      (一)起重機: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

      (二)電動葫蘆:起吊重量在0. 5噸以上的。

      (三)升降機、電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設備。

      五、職責

      (一)廠三隊、維修車間的起重機械、吊車要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每年參加由當地政府技術監督部門參加的年審,并具有主管部門簽發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并將復印件送安全科復審備案。

      (二)使用單位定期維護保養使用的起重機械,保證不違章操作,發現問題及時向安全、設備部門報告。

      六、安裝與維修

      (一)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應持有“三證”(即工商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起重設備安全資格認可證)。施工前,需持“三證”、法人委托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環處初審和備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簽發后,與公司工程主管部門簽定施工合同,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二)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憑開工審批表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方可投入運行。

      (三)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后,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

      七、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單位負責起重機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健全起重機械使用與管理的制度和規程,做好起重機械的經常性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

      使用單位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⒈起重工守則;

      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⒊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二)使用單位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⒈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⒉安裝、改造、維修記錄和試驗記錄;

      ⒊使用、維修、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⒋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書;

      ⒌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⒍設備隱患及評價。

      (三)廠三隊、維修車間應根據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性能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和規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司索指揮規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與檢修制度等。

      (四)起重機械司機、司索指揮人員需經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外協起重機械駕駛、司索指揮人員,由物流中心負責檢查其特種作業人員(有效)操作證,應使用有相關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準運證》的起重機械,起重作業人員應有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并對證件進行復印備案并存檔,嚴禁無證和持無效證件上崗作業,否則發生后果由物流中心承擔。

      (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每年應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

      ⒉吊鉤、抓斗等吊具;

      ⒊鋼絲繩、滑輪組、吊鏈等;

      ⒋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大臂、支架、支腿等;

      ⒌液壓保護裝置、管連接部位。

      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車輛安全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軌道的安全狀況;

      ⒊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六)停用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械,使用前應完成上述規定的檢查內容。

      (七)設備科每兩年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起重機械檢驗。因報停而沒有參加檢驗的起重機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啟用的,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報安全科,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檢驗合格,發給《準運證》方可啟用。

      (八)安全科負責起重機械的日常監督檢查、負責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司索指揮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設備科負責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定期檢驗,安全科、設備科參加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的審核、竣工驗收與試車。

      八、考核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員,將按公司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12篇 水電廠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一、總則

      ㈠為保證安全生產,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引灤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廠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㈡本規定所指的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單梁起重機、電動葫蘆等。

      二、起重機械使用

      ㈠各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檢查其安全裝置、轉動機械、制動裝置、閉鎖裝置、電氣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機械和起重機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嚴禁起重機具帶病運行和無保護或解除保護運行。

      ㈢起重工作應有統一的信號,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根據指揮人員的信號來進行操作;操作人員看不見信號時不準操作。

      ㈣起重搬運時只能由一人指揮,指揮人員應經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㈤起重司機必須在指定地點上下天車,天車操作完畢后,操作開關必須放在零位,并斷開電源。

      ㈥起重司機必須嚴格遵守規章制度,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并自覺抵制違章指揮。嚴禁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㈦起吊物品時,物品不允許長期懸在空中,物品暫時懸在空中時,司機必須思想集中,嚴禁離開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機不準停放在運行設備上方,應停放在定點位置或檢修場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要掛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斜向拖吊重物。吊鉤已掛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或作旋轉動作。

      三、起重機械管理

      ㈠起重機械應指定專人操作,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從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設備負責人應負責起重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定期清掃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填寫在設備缺陷記錄本上,并及時通知檢修人員進行檢修,及時消除缺陷。

      ㈢電動起重機的金屬結構以及所有電氣設備的外殼,均應可靠接地,移動的起重機金屬結構通過行車軌道接地。

      ㈣起重機械(天車、門型吊等)上,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㈤使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注意事項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機械部分)第十四章的規定執行。

      四、檢修與維護

      ㈠起重機械的安裝、大修、改造應由有資質的并取得安全許可證的專業隊伍承擔。

      ㈡檢修分場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修、維護。

      ㈢所有起重機械必須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單位應建立維護臺帳。

      五、安全檢驗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機械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

      ㈡新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應在投入使用前進行檢驗。

      ㈢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由技術監督部門執行,使用單位做好配合。

      六、培訓與考核

      ㈠專職起重作業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從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每年進行一次《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每兩年對起重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技術培訓復審。

      ㈢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掌握起重設備的技術規范、數據、結構、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驟和安全注意事項。

      ㈣凡違反本規定人員,由安監部門進行考核。

      ㈤起重機械維護、檢修,由生產技術計劃科按工程管理有關內容進行考核。

      第13篇 小型機械、工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1.1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確選擇、維護與使用,是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之一。為了確保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明確了各類維護維修、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配備、保管、檢查試驗和報廢全過程中的主要環節。

      1.3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1.4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總監負責解釋。

      1.5 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本項目部范圍內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編制依據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

      《電力建設安全維護維修管理規定》

      定義

      4.1.?小型機械是指維護維修班組獨立使用的除維護維修設備以外的維護維修機械。小型機械如:坡口機、套絲機、往復鋸、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4.2.?小型機具是指價值在?2000?元以下,能獨立發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如電動工具、風動工具。

      4.3.?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溝、吊環、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絕緣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人身觸電的各類工具,如:高壓驗電器、絕緣棒(地線操作棒)、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夾鉗、絕緣膠墊等。

      4.4.2 防護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各類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護目眼鏡、防毒面具、接地線等。

      4.4.3 安全標志工具:是指為規范人在生產活動中的行為,設置在生產現場的各類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攔網等。

      職責

      5.1.?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項目負責使用和管理,保證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項目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人員監督指導。

      5.2.?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綜合部統一采購、管理或發放。

      5.3.?小型機械由綜合部供應,安全員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人員參加驗收。

      5.4.?安全總監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總監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

      5.5.1.1負責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的審查編制;

      5.5.1.2負責安全工器具購置的選型;

      5.5.1.3組織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預防性試驗和新購進安全工器具的驗收試驗;

      5.5.1.4組織對安全工器具的報廢鑒定。

      5.5.2 各項目兼職安全員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負責人,其主要職責:

      5.5.2.1 編制項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

      5.5.2.2 組織項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預防性試驗;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

      5.5.3.4 定期檢查班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況;

      5.5.3.5 每季度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檢查。

      5.5.3 班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單位,其主要職責: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庫房,按定置要求擺放整齊;

      5.5.3.2 每月定期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檢查和預防性試驗臺帳;

      5.5.3.4 對個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購要求

      6.1.?物資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有限考慮。

      6.2.?起重作業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管理

      6.3.1 各單位按配備標準或實際需要,按公司《兩措管理辦法》編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補充或需用計劃,于每年7月底前報公司安全總監。

      6.3.2 安全總監對各各個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列入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6.3.3 安全總監按公司批準的年度安措計劃,交綜合部按計劃采購或委托項目采購后,由各項目辦理領料手續領回下發使用。

      6.3.4購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6.3.4.1 安全生產許可證;

      6.3.4.2 產品合格證;

      6.3.4.3 安全鑒定證;

      6.3.4.4 產品說明書;

      6.3.4.5 檢測試驗報告。

      6.3.5 如需自行組裝、安裝所購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須具有上述證件。

      6.3.6 新購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員組織驗收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7.2.?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7.3.?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7.4.?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7.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7.6.?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7.7.?機械操作人呀,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了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拖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讀儀事故發生負責任;有關部門街道報告后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7.8.?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明了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7.9.?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b1102?的規定并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7.9.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說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7.9.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程、規定連接。

      7.9.4.?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做綁扎繩時,敘許用應力應減低?50%?。

      7.9.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扣。

      7.10.?滑車

      7.10.1.?滑車應按銘牌規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銘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7.10.2.?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底磨損過?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

      7.10.3.?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中,應采取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7.10.4.?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鎖緊。

      第14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屬權范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布)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 術語和定義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 職責

      4.1 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 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 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 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 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 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 購置

      5.2.1 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鑒定認可的專業制造廠家中選購。

      5.2.2 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 安裝、檢修

      5.3.1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后,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 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5.3.2.1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5.3.2.2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范的工程技術人員。

      5.3.2.3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并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5.3.2.4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 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 安裝、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后,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后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使用。

      5.3.5 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 安全檢驗

      5.4.1 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5.4.2.1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5.4.2.4 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 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 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 使用與管理

      5.5.1 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 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5.5.3 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5.5.3.1 司機守則;

      5.5.3.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5.5.3.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5.5.3.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5.3.5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5.5.4 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5.5.4.1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5.5.4.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5.5.4.3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5.5.4.4 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5.5.4.5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5.5.4.6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 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5.5.5.1 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5.5.5.2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 吊鉤、吊具有無損傷;

      c) 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 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5.5.5.3 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他防止斷繩裝置的安

      全性能等;

      b) 軌道的安全狀況;

      c)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 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注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 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 檢查與考核

      6.1 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6.2 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100—500元。

      第15篇 小型機械工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1.1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確選擇、維護與使用,是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之一。為了確保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明確了各類維護維修、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配備、保管、檢查試驗和報廢全過程中的主要環節。

      1.3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1.4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總監負責解釋。

      1.5 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本項目部范圍內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編制依據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

      《電力建設安全維護維修管理規定》

      定義

      4.1.小型機械是指維護維修班組獨立使用的除維護維修設備以外的維護維修機械。小型機械如:坡口機、套絲機、往復鋸、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4.2.小型機具是指價值在2000元以下,能獨立發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如電動工具、風動工具。

      4.3.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溝、吊環、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絕緣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人身觸電的各類工具,如:高壓驗電器、絕緣棒(地線操作棒)、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夾鉗、絕緣膠墊等。

      4.4.2 防護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各類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護目眼鏡、防毒面具、接地線等。

      4.4.3 安全標志工具:是指為規范人在生產活動中的行為,設置在生產現場的各類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攔網等。

      職責

      5.1.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項目負責使用和管理,保證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項目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人員監督指導。

      5.2.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綜合部統一采購、管理或發放。

      5.3.小型機械由綜合部供應,安全員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人員參加驗收。

      5.4.安全總監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總監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

      5.5.1.1負責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的審查編制;

      5.5.1.2負責安全工器具購置的選型;

      5.5.1.3組織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預防性試驗和新購進安全工器具的驗收試驗;

      5.5.1.4組織對安全工器具的報廢鑒定。

      5.5.2 各項目兼職安全員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負責人,其主要職責:

      5.5.2.1 編制項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

      5.5.2.2 組織項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預防性試驗;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

      5.5.3.4 定期檢查班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況;

      5.5.3.5 每季度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檢查。

      5.5.3 班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單位,其主要職責: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庫房,按定置要求擺放整齊;

      5.5.3.2 每月定期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檢查和預防性試驗臺帳;

      5.5.3.4 對個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購要求

      6.1.物資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有限考慮。

      6.2.起重作業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管理

      6.3.1 各單位按配備標準或實際需要,按公司《兩措管理辦法》編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補充或需用計劃,于每年7月底前報公司安全總監。

      6.3.2 安全總監對各各個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列入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6.3.3 安全總監按公司批準的年度安措計劃,交綜合部按計劃采購或委托項目采購后,由各項目辦理領料手續領回下發使用。

      6.3.4購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6.3.4.1 安全生產許可證;

      6.3.4.2 產品合格證;

      6.3.4.3 安全鑒定證;

      6.3.4.4 產品說明書;

      6.3.4.5 檢測試驗報告。

      6.3.5 如需自行組裝、安裝所購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須具有上述證件。

      6.3.6 新購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員組織驗收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7.2.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7.3.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7.4.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7.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7.6.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7.7.機械操作人呀,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了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拖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讀儀事故發生負責任;有關部門街道報告后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7.8.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明了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7.9.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b1102的規定并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7.9.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說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7.9.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程、規定連接。

      7.9.4.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做綁扎繩時,敘許用應力應減低50%。

      7.9.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扣。

      7.10.滑車

      7.10.1.滑車應按銘牌規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銘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7.10.2.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底磨損過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

      7.10.3.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中,應采取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7.10.4.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鎖緊。

      7.11安全工器具使用要求

      7.11.1 絕緣操作桿:檢查表面有無裂紋、脫漆;接頭是否牢固;握手標志清晰;不超試驗周期。

      7.11.2 絕緣手套:檢查有無粘黏、漏氣現象;不超試驗周期。

      7.11.3 絕緣靴:檢查靴底有無裂紋;不超試驗周期。

      7.11.4安全帽:檢查帽襯與帽殼間距大于3cm;帽殼無裂紋;系帶調節靈活。

      7.11.5 安全帶:檢查組件完整無裂紋;鉚釘無偏移;織帶無裂紋;不超試驗周期。

      7.11.6 驗電器:檢查與絕緣操作桿連接牢固;電池有效;聲光清晰。

      7.11.7 接地線:檢查塑料護套完好;無斷股;各部連接牢固,螺栓緊固。

      7.11.8 圍欄網:檢查網繩無斷裂;警告標志(止步,高壓危險)完整。

      檢查維護、實驗及保管

      8.1.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并應隨機掛貼安全操作牌。

      8.2.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維護保養和簽定。修復后的機具應經試轉簽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3.維修、調整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8.4.待修與完好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必須存在干燥、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場所并用標簽或色標加以區別。

      8.5 安全工器具的預防性試驗

      8.5.1 安全工器具的預防性試驗按《安規》及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規定執行。各類常見工器具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見附表一、二、三、四、五、六。

      8.5.2 若工頻耐壓試驗中試驗變壓器的電壓等級達不到試驗的要求,可分段進行試驗,最多可分為4段。分段試驗電壓為整體試驗電壓除以分段數,再乘以1.2倍的分段系數。

      8.6 預防性試驗工作的安排

      8.6.1 絕緣桿、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鞋由各單位委托變電工程公司做試驗。

      8.6.2 安全帶(繩)、梯子,各單位自行按周期組織進行試驗。

      8.6.3 安全工器具試驗合格后,試驗人員應出具試驗報告,并在工器具上粘貼不干膠制成的“試驗合格證”。

      8.6.4 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管理負責人應將每次試驗結果登錄在臺帳內,并保存好試驗報告。

      8.7安全工器具的保管

      8.7.1 安全工器具應統一存放在工具房(工具柜)內,房內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安全工器具不得與其它工具、材料混放。

      8.7.2 絕緣桿一般應垂直放置。水平放置時,支撐點間距不宜過大,以免操作桿變形彎曲。

      8.7.3 絕緣靴、絕緣手套應放置在避光的工具柜內,上面不得堆壓任何物品。手套應套放在支架上,水平放置時,手套內應涂以滑石粉,以防粘黏。

      8.7.4 所有安全工器具應按定置要求存放,對號入座。

      8.7.5 工器具應有統一分類編號,編號原則為單位代碼—保管使用的班組站代碼—工具名稱簡稱—順序號。

      8.7.6個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工器具,應有固定的存放地點,做到擺放整齊。

      8.7.7安全工器具應有安全工器具登記清冊,并做到實物與清冊一致。

      報廢的要求

      9.1. 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已檢查、試驗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9.2.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和制造價格的。

      9.3 安全工器具的報廢

      9.3.1 有下列情況的安全工器具應予報廢;

      9.3.1.1 絕緣操作桿表面有裂紋或工頻耐壓沒有通過;

      9.3.1.2 絕緣操作桿金屬接頭破損和滑絲,影響連接強度;

      9.3.1.3 絕緣手套出現漏氣現象或工頻耐壓試驗泄漏電流超標;

      9.3.1.4 絕緣靴底有裂紋或工頻耐壓試驗泄漏電流超標;

      9.3.1.5 接地線塑料護套脆化破損;導線斷股導致截面小于規定的最小截面;成組直流電阻值小于規定要求;

      9.3.1.6 防毒面具過濾功能失效;

      9.3.1.7 梯子結構松動,橫撐殘缺不齊,主材變形彎曲;

      9.3.1.8 安全帽帽殼有裂紋;帽襯不全;

      9.3.1.9 安全帶織帶脆裂、斷股;金屬配件有裂紋,鉚釘有偏移現象;靜負荷試驗不合格。

      9.3.2 預防性試驗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報廢,由各單位匯總后提出申請,出具試驗報告報公司安全總監審定。

      9.3.3 因安全工器具存在嚴重缺陷或使用年限達到規定,需要報廢時,由各項目提出申請,敘述報廢的理由報安全總監,由安全總監組織鑒定后確定

      附表一登高板(腳扣)、安全帶(繩)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 明

      種類

      試驗靜壓(拉)力(n)

      時間

      (min)

      1

      靜負荷試驗

      半年

      登高板

      2205

      5

      腳扣

      980

      5

      圍桿帶

      2205

      5

      護腰帶

      2205

      5

      安全繩

      2205

      5

      附表二絕緣手套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明

      電壓等級

      工頻耐壓(kv)

      持續時間

      (min)

      泄漏電流

      (ma)

      1

      工頻耐壓試驗

      半年

      高壓

      8

      1

      ≤9

      低壓

      2.5

      1

      ≤2.5

      附表三絕緣靴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明

      工頻耐壓(kv)

      持續時間

      (min)

      泄漏電流

      (ma)

      1

      工頻耐壓試驗

      半年

      15

      1

      ≤7.5

      附表四絕緣桿(地線操作桿、驗電器操作桿)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 明

      額定電壓(kv)

      試驗長度(m)

      工頻耐壓(kv)

      1分鐘

      5分鐘

      1

      工頻電壓試驗

      1年

      10

      0.7

      45

      35

      0.9

      95

      110

      1.3

      220

      附表五電容性驗電器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 明

      1

      啟動電壓試驗

      1年

      起動電壓值不高于額定電壓的40%,不低于額定電壓的15%

      2

      額定電壓試驗

      1年

      在接觸電極上施加額定電壓并保持3分鐘,在該時間段內驗電器能正常工作且顯示信號沒有間斷

      附表六梯子的試驗項目、周期和要求

      序號

      項目

      周期

      要求

      說明

      1

      靜負荷試驗

      半年

      施加1765n靜壓力,持續時間5min

      機械安全管理規定(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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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安裝企業及其附屬的工業生產和維修單位的機械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2、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 ...[更多]

      • 施工機械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十二篇)
      • 施工機械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十二篇)85人關注

        1、建筑安裝企業及其附屬的工業生產和維修單位的機械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2、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 ...[更多]

      • 施工現場機械安全管理規定(9篇范文)
      • 施工現場機械安全管理規定(9篇范文)85人關注

        1、建筑安裝企業的機械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能使用。2、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 ...[更多]

      • 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
      • 北京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試行規定83人關注

        發 文 號:京勞保發字〖1989〗42號發布單位:京勞保發字〖1989〗42號各局、總公司,各區、縣勞動局:根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特制 ...[更多]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83人關注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更多]

      •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83人關注

        1、建筑安裝企業的機械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能使用。2、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位器等安 ...[更多]

      •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4篇范文)
      •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4篇范文)82人關注

        【章名】 通知近年來,各施工企業陸續購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機械,這些機械對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藝質量起了很大的作用。為了加強管理,減少和杜絕起重機械事故的發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