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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13 14:55:02 查看人數:56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原版

      修訂版

      說明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防止火災、燃爆、觸電、中毒、墜落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防止火災、燃爆、觸電、中毒、墜落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是指對密閉艙室(空間)本身或對在密閉艙室(空間)內的固定設備、設施等進行安裝、檢修。

      第二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是指對密閉艙室(空間)本身或對在密閉艙室(空間)內的固定設備、設施等進行安裝、檢修。

      第三條 涂裝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涂裝作業操作規程、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條 涂裝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涂裝作業操作規程、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成員單位。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成員單位。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條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條件

      第五條 存在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的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實行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作業審批制、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培訓教育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制度和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增加一條,依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一條:“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59號)第五條: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 作業前必須對艙內、艙外、周邊環境、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照明、電源線、電焊線、氧、乙炔帶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業。

      第六條 作業前必須對艙內、艙外、周邊環境、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照明、電源線、電焊線、氧、乙炔帶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業。

      第六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必須執行監護制度。監護人應熟知作業場所的結構及環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識和方法,認真履行監護職責。耍互通情況,經常提醒,相互配合,認真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七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必須執行監護制度。監護人應熟知作業場所的結構及環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識和方法,認真履行監護職責。耍互通情況,經常提醒,相互配合,認真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七條 在盛裝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裝過)的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前,必須進行有效通風,凈化、置換,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需明火作業的必須達到防火防爆技術要求,并經安按、消防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動火票制度。

      第八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前,必須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進行有效通風,凈化、置換,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需明火作業的必須達到防火防爆技術要求,并經安技、消防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動火票制度。

      修改一條: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二條: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59號)第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 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前,必須根據生產作業特點、內容認真進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項和具體的防范措施。

      第九條 參與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培訓,熟知作業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規程、檢測儀器和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應急處置措施等,方可進行作業。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和參訓人員簽字確認。

      修改一條: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四條: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59號)第六條: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九條 暑期在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必須要進行通風降溫,并縮短作業時間。

      第十條 暑期在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必須要進行通風降溫,并縮短作業時間。

      第十條 根據不同的作業性質,敷設照明,照明燈具、線路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電壓。

      第十一條 根據不同的作業性質,敷設照明,照明燈具、線路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電壓。

      第十一條 使用的氧、乙炔帶、焊割具必須無泄漏。氧.乙炔帶不允許有接頭。電焊鉗、焊帶要絕緣良好,無破損。

      第十二條 使用的氧、乙炔帶、焊割具必須無泄漏。氧.乙炔帶不允許有接頭。電焊鉗、焊帶要絕緣良好,無破損。

      第十二條 因作業需要,在狹小密閉艙室(空間) 開的水平孔,應設防護圍欄或臨時防護蓋。

      第十三條 因作業需要,在狹小密閉艙室(空間) 開的水平孔,應設防護圍欄或臨時防護蓋。

      第十三條 使用的梯子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使用的梯子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按規定著裝、使用個人防護品。

      第十五條 按規定配備、使用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作業現場應配備應急裝備。

      修改一條,依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三條: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第五條: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第十六條 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增加一條,依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五條: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59號)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第三章 作業安全管理

      第三章 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擅自進入。

      增加一條,依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一條:“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五條 凡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者,不論空間大小,至少應有兩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間只能容一人工作時,另一人不得離開,應隨時與正在作業的人取得聯系,作預防性保護。

      第十八條 凡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者,不論空間大小,至少應有兩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間只能容一人工作時,另一人不得離開,應隨時與正在作業的人取得聯系,作預防性保護。

      第十六條 作業中,應定時測定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空氣中氧含量和可燃氣體濃度。氧含量應在20%(體積)以上,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條 作業中,應定時測定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空氣中氧含量和可燃氣體濃度。氧含量應在20%(體積)以上,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條 在無照明的情況下,任何人不準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現停電無照明情況時,不要亂走亂動,應在與監護人員取得聯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離開作業點。

      第二十條 在無照明的情況下,任何人不準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現停電無照明情況時,不要亂走亂動,應在與監護人員取得聯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離開作業點。

      第十八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應進行有效通風,排除有毒有害氣體,改善作業環境,保證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無有效通風的密閉艙室(空間)內不能進行涂裝作業。

      第二十一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應進行有效通風,排除有毒有害氣體,改善作業環境,保證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無有效通風的密閉艙室(空間)內不能進行涂裝作業。

      第十九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的閥門、箱柜、管道必須密封嚴密,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第二十二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的閥門、箱柜、管道必須密封嚴密,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第二十條 嚴禁使用火焰法除舊漆。

      第二十三條 嚴禁使用火焰法除舊漆。

      第二十一條 嚴禁亂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廢棄物。作業結束或中斷時,必須徹底清除作業現場火種,做到場清料凈。

      第二十四條 嚴禁亂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廢棄物。作業結束或中斷時,必須徹底清除作業現場火種,做到場清料凈。

      第二十二條 嚴禁用氧氣作為吹掃氣源進行吹掃。嚴禁用氧氣吹涼或作為其他氣源使用。

      第二十五條 嚴禁用氧氣作為吹掃氣源進行吹掃。嚴禁用氧氣吹涼或作為其他氣源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生產作業人員嚴禁觸動艙室內與本作業無關的各種閥門、手柄、拉環、鍵鈕及設備.設施。

      第二十六條 生產作業人員嚴禁觸動艙室內與本作業無關的各種閥門、手柄、拉環、鍵鈕及設備.設施。

      第二十四條 作業結束或中斷時,必須將氧乙炔帶拖出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外,并斷開與氣源的連接。未斷開與氣源連接的氧乙炔帶、焊、割具,嚴禁存放到密閉工具箱柜內。

      第二十七條 作業結束或中斷時,必須將氧乙炔帶拖出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外,并斷開與氣源的連接。未斷開與氣源連接的氧乙炔帶、焊、割具,嚴禁存放到密閉工具箱柜內。

      第四章 附則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密閉艙室(空間)是指僅有一個出口或入口所圍成的空間,包括頂部敞開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風不良的空間。

      狹小艙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寬度小于1米;或空間小于30立方米;或作業人員生產活動有障礙、身體活動受到限制的艙室。

      第二十八條 密閉艙室(空間)是指僅有一個出口或入口所圍成的空間,包括頂部敞開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風不良的空間。

      狹小艙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寬度小于1米;或空間小于30立方米;或作業人員生產活動有障礙、身體活動受到限制的艙室。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集團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集團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原版

      修訂版

      說明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防止火災、燃爆、觸電、中毒、墜落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防止火災、燃爆、觸電、中毒、墜落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是指對密閉艙室(空間)本身或對在密閉艙室(空間)內的固定設備、設施等進行安裝、檢修。

      第二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是指對密閉艙室(空間)本身或對在密閉艙室(空間)內的固定設備、設施等進行安裝、檢修。

      第三條 涂裝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涂裝作業操作規程、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條 涂裝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涂裝作業操作規程、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成員單位。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成員單位。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條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條件

      第五條 存在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的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實行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作業審批制、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培訓教育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制度和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增加一條,依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一條:“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59號)第五條: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 作業前必須對艙內、艙外、周邊環境、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照明、電源線、電焊線、氧、乙炔帶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業。

      第六條 作業前必須對艙內、艙外、周邊環境、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照明、電源線、電焊線、氧、乙炔帶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業。

      第六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必須執行監護制度。監護人應熟知作業場所的結構及環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識和方法,認真履行監護職責。耍互通情況,經常提醒,相互配合,認真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七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必須執行監護制度。監護人應熟知作業場所的結構及環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識和方法,認真履行監護職責。耍互通情況,經常提醒,相互配合,認真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第七條 在盛裝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裝過)的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前,必須進行有效通風,凈化、置換,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需明火作業的必須達到防火防爆技術要求,并經安按、消防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動火票制度。

      第八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前,必須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進行有效通風,凈化、置換,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需明火作業的必須達到防火防爆技術要求,并經安技、消防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動火票制度。

      修改一條: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二條: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59號)第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 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前,必須根據生產作業特點、內容認真進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項和具體的防范措施。

      第九條 參與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培訓,熟知作業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規程、檢測儀器和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應急處置措施等,方可進行作業。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和參訓人員簽字確認。

      修改一條: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四條: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59號)第六條: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九條 暑期在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必須要進行通風降溫,并縮短作業時間。

      第十條 暑期在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必須要進行通風降溫,并縮短作業時間。

      第十條 根據不同的作業性質,敷設照明,照明燈具、線路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電壓。

      第十一條 根據不同的作業性質,敷設照明,照明燈具、線路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電壓。

      第十一條 使用的氧、乙炔帶、焊割具必須無泄漏。氧.乙炔帶不允許有接頭。電焊鉗、焊帶要絕緣良好,無破損。

      第十二條 使用的氧、乙炔帶、焊割具必須無泄漏。氧.乙炔帶不允許有接頭。電焊鉗、焊帶要絕緣良好,無破損。

      第十二條 因作業需要,在狹小密閉艙室(空間) 開的水平孔,應設防護圍欄或臨時防護蓋。

      第十三條 因作業需要,在狹小密閉艙室(空間) 開的水平孔,應設防護圍欄或臨時防護蓋。

      第十三條 使用的梯子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使用的梯子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按規定著裝、使用個人防護品。

      第十五條 按規定配備、使用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作業現場應配備應急裝備。

      修改一條,依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三條: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第五條: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第十六條 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增加一條,依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五條: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59號)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第三章? 作業安全管理

      第三章? 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擅自進入。

      增加一條,依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安監總局令第69號)第一條:“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五條 凡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者,不論空間大小,至少應有兩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間只能容一人工作時,另一人不得離開,應隨時與正在作業的人取得聯系,作預防性保護。

      第十八條 凡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者,不論空間大小,至少應有兩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間只能容一人工作時,另一人不得離開,應隨時與正在作業的人取得聯系,作預防性保護。

      第十六條 作業中,應定時測定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空氣中氧含量和可燃氣體濃度。氧含量應在20%(體積)以上,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條 作業中,應定時測定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空氣中氧含量和可燃氣體濃度。氧含量應在20%(體積)以上,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條 在無照明的情況下,任何人不準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現停電無照明情況時,不要亂走亂動,應在與監護人員取得聯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離開作業點。

      第二十條 在無照明的情況下,任何人不準進入狹小密閉艙室(空間)。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現停電無照明情況時,不要亂走亂動,應在與監護人員取得聯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離開作業點。

      第十八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應進行有效通風,排除有毒有害氣體,改善作業環境,保證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無有效通風的密閉艙室(空間)內不能進行涂裝作業。

      第二十一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應進行有效通風,排除有毒有害氣體,改善作業環境,保證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無有效通風的密閉艙室(空間)內不能進行涂裝作業。

      第十九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的閥門、箱柜、管道必須密封嚴密,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第二十二條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內的閥門、箱柜、管道必須密封嚴密,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第二十條 嚴禁使用火焰法除舊漆。

      第二十三條 嚴禁使用火焰法除舊漆。

      第二十一條 嚴禁亂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廢棄物。作業結束或中斷時,必須徹底清除作業現場火種,做到場清料凈。

      第二十四條 嚴禁亂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廢棄物。作業結束或中斷時,必須徹底清除作業現場火種,做到場清料凈。

      第二十二條 嚴禁用氧氣作為吹掃氣源進行吹掃。嚴禁用氧氣吹涼或作為其他氣源使用。

      第二十五條 嚴禁用氧氣作為吹掃氣源進行吹掃。嚴禁用氧氣吹涼或作為其他氣源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生產作業人員嚴禁觸動艙室內與本作業無關的各種閥門、手柄、拉環、鍵鈕及設備.設施。

      第二十六條 生產作業人員嚴禁觸動艙室內與本作業無關的各種閥門、手柄、拉環、鍵鈕及設備.設施。

      第二十四條 作業結束或中斷時,必須將氧乙炔帶拖出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外,并斷開與氣源的連接。未斷開與氣源連接的氧乙炔帶、焊、割具,嚴禁存放到密閉工具箱柜內。

      第二十七條 作業結束或中斷時,必須將氧乙炔帶拖出狹小密閉艙室(空間)外,并斷開與氣源的連接。未斷開與氣源連接的氧乙炔帶、焊、割具,嚴禁存放到密閉工具箱柜內。

      第四章? 附則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密閉艙室(空間)是指僅有一個出口或入口所圍成的空間,包括頂部敞開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風不良的空間。

      狹小艙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寬度小于1米;或空間小于30立方米;或作業人員生產活動有障礙、身體活動受到限制的艙室。

      第二十八條 密閉艙室(空間)是指僅有一個出口或入口所圍成的空間,包括頂部敞開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風不良的空間。

      狹小艙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寬度小于1米;或空間小于30立方米;或作業人員生產活動有障礙、身體活動受到限制的艙室。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集團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集團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狹小密閉艙室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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