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夜間作業安全環境管理規定范本
1 目的
為規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夜間作業安全環境管理,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中遠船務各企業船舶建造夜間作業安全環境管理。
3 定義
本規定所指的夜間是指當日18時至次日7時。
總建造師:指項目建造總負責人,又稱項目經理、總管或項目擔當;
建造師:指項目建造中具體項目的主管人員,又稱項目建造主管或職場長;
作業長:指項目建造中負責區域或單項工程管理工作的工區管理人員;
施工負責人:指項目建造中單個施工隊伍的現場管理人員。
項目組:又稱總管小組。
4 管理內容
船舶建造夜間作業施行申報制度,各企業應結合本規定要求制定和細化本企業的夜間作業申報制度,明確申報流程、權限和作業安全要求。
4.1 船舶建造施工夜間作業實施申報制度,作業前實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度,作業過程中實施有效的監控制度。
4.2 對夜間22時以后的作業應加強監控。
4.3 在規定停工的期間內,列明的禁止施工項目、重點審批施工項目和允許作業施工項目,企業應按規定嚴格執行。
4.4 夜間施工項目應在當日17時前完成申報。由工程主管/作業長與施工隊溝通后,確定夜間需要施工的作業項目,并進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實夜間施工的安全措施,由工程主管/作業長向項目經理進行夜間作業申報,申報作業的項目應使造船工程部、安監部、工區/車間和施工隊清楚,安全交底的內容應有明確記錄,夜間值班和安全監護人員應清楚夜間施工范圍的內容。
4.5 夜間22時以后作業項目的控制要求
夜間22時以后的作業按施工的危險性分為三種:禁止施工項目、重點審批施工項目和允許作業項目。
4.5.1 禁止施工項目
以下作業應在夜間22時至次日7時期間停止施工:
a. 機艙、泵房、生活區等一級熱工作業(個別直接影響塢期或船期的涉及一級熱工作業的除外)。
b. 一級大件吊裝作業(個別直接影響塢期或船期的一級大件吊裝作業除外)。
c. 傾斜船臺下水作業。
d. 傾斜試驗、主機動車試驗、重吊試驗。
4.5.2 重點審批作業項目
以下作業在夜間22時至次日7時期間應盡量控制施工作業,必須施工的,應提前進行重點作業審批,審批前需經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實好安全措施,由工區/車間派出正式管理人員作為現場安全監護人,由項目組提出申報申請后,經造船工程部和安監部經理(副經理)審批方可施工,具體作業的時間根據安監部經理審批的時間要求執行。包括:
a. 大型物件的吊運作業。
b. 對塢期或船期有直接影響的個別熱工工程(含一、二級熱工作業)。
c. 腳手架搭拆作業。
d. 清油作業。
e. 密閉艙室涂裝作業。
f. 企業安監部針對施工項目認為有必要進行重點審批的施工項目。
4.5.3 允許作業項目
以下作業經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實好安全措施,由施工隊派專人作為現場安全監護人,經夜間作業申報后,在夜間22時至次日7時期間可進行施工:
a. 噴砂、敲產、打磨作業。
b. 沖水作業。
c. 清潔艙室作業。
d. 非密閉艙室涂裝作業。
e. 其他未列入禁止和重點審批范圍的作業。
4.6 夜間作業安全交底
4.6.1 夜間作業的安全交底由相應的工程主管負責實施。
4.6.2 夜間作業安全交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a. 作業的主要內容。
b. 明確作業的負責人、作業時間及作業安全監護人。
c. 作業過程可能產生的主要危險因素及已經布置的安全措施。
d. 作業的安全環境及行為安全要求。
e. 作業過程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
4.6.3 安監部應對施工安全交底的情況進行監督。
安全交底的內容應記錄完整,保存完好,保存期為3個月。
4.7 夜間作業監護
為保證夜間作業安全,夜間作業監護必須由工區/車間的正式管理人員實施現場監督。
4.7.1 夜間重點審批項目的監護由工區/車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實施,但對塢期或船期有直接影響的個別熱工工程(含一、二級熱工作業)、一級大件吊裝作業必須由工程主管負責實施,并且必須實施單點作業監護。
4.7.2 夜間允許作業項目的監護由施工隊指派專職安全監護人實施。
4.7.3 夜間安全監護人必須嚴格堅守崗位,認真負責,對作業全過程中施工人員的行為、設備狀態等進行實時監控。
4.7.4 安監部保證每條船舶有一名安全防火員負責對夜間監護人的在崗情況進行監督,重點趕工項目安監部還必須增派一名安全主管負責對夜間作業及夜間監護人的在崗情況進行監督。
4.7.5 夜間安全監護人應佩戴明顯的安全監護人標志。
4.8 夜間作業施工人員交接班期間安全狀態確認
夜間作業施工人員交接班期間安全狀態確認由負責現場監護的工區/車間管理人員負責實施,對交接班的施工隊所在施工區域滿足施工安全狀態情況進行現場確認,符合作業條件后方可允許施工。
4.9 以上對夜間作業控制禁止施工的時間段,在夏季高溫季節公司可根據氣溫情況適當進行調整。
5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2篇 夜間作業安全環境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夜間作業安全環境管理,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中遠船務各企業船舶建造夜間作業安全環境管理。
3 定義
本規定所指的夜間是指當日18時至次日7時。
總建造師:指項目建造總負責人,又稱項目經理、總管或項目擔當;
建造師:指項目建造中具體項目的主管人員,又稱項目建造主管或職場長;
作業長:指項目建造中負責區域或單項工程管理工作的工區管理人員;
施工負責人:指項目建造中單個施工隊伍的現場管理人員。
項目組:又稱總管小組。
4 管理內容
船舶建造夜間作業施行申報制度,各企業應結合本規定要求制定和細化本企業的夜間作業申報制度,明確申報流程、權限和作業安全要求。
4.1 船舶建造施工夜間作業實施申報制度,作業前實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度,作業過程中實施有效的監控制度。
4.2 對夜間22時以后的作業應加強監控。
4.3 在規定停工的期間內,列明的禁止施工項目、重點審批施工項目和允許作業施工項目,企業應按規定嚴格執行。
4.4 夜間施工項目應在當日17時前完成申報。由工程主管/作業長與施工隊溝通后,確定夜間需要施工的作業項目,并進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實夜間施工的安全措施,由工程主管/作業長向項目經理進行夜間作業申報,申報作業的項目應使造船工程部、安監部、工區/車間和施工隊清楚,安全交底的內容應有明確記錄,夜間值班和安全監護人員應清楚夜間施工范圍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