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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6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03 16:10:07 查看人數:13

      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確保破土作業施工安全,根據《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改擴建、檢修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華勝公司,同時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以及臨時性界區外動土作業。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各破土作業。

      第四條 破土作業施工前應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破土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填寫,由施工主管部門、生產、機動、安全部門審批。重大項目應由施工主管部門,組織電力、電信、生產、機動、公用事業、安全部門、破土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和地下設施的主管單位開審查會,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砂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五條 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訂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經有關部門確認后簽后,報施工主管部門和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審批。施工主管部門現場責任人和施工區域所屬單位責任人要簽署意見。破土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系統界區內最長不超過3天,界區外不超過一周。

      第六條 破土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作業全面負責。在開工裝置、罐區內施工,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第七條 破土前,施工單位應逐條落實審核單位意見及有關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要設安全監護人。安全監護人應逐條對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認無誤后,方可通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并在作業過程中加強檢查督促,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嚴禁作業過程中破壞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等地下設施。移動電纜和懸吊電纜時,必須停電。

      第八條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必須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九條 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本單位有關部門,經審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重大危險破土作業要制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查批準。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第十條 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開工裝置、罐區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示燈。如挖地下通道而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也應設圍欄、警告牌、警示燈。

      第十一條 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條 在坑、溝、槽、井、地道內施工應嚴格按《進入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辦理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施工時,必須保持通風良好,注意對有毒氣體和易燃易爆物的檢查檢測工作,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向上級報告,查清情況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條 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應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溝邊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第十四條 在雨期和解凍期進行土方工程作業,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條 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施工人員應隨身攜帶《破土作業許可證》,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齊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拒絕施工。

      第十七條 開挖過程中的渣土需外運時,應按上海市有關渣土外運規定,由施工單位到有關部門辦理。開挖的土方應堆成整齊的長梯形,并有可靠的保護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2篇 河南油田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與范圍

      為加強施工破土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坍塌傷害事故,避免破損地下隱蔽設施影響生產、生活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河南油田區域內破土作業的安全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2.1 破土作業

      指在煉化生產廠區、油氣田集輸站(天然氣凈化站、油庫、液化氣充裝站、爆炸物品庫)和油氣田開發區安全距離范圍內及加油加氣站內部地面、埋地電纜、電信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礦區基本建設、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的作業。

      2.2 大型破土作業

      可能危及油區輸油輸氣干線管道、大面積電訊、礦區主要道路或油田級重點要害部位等運行安全、可能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破土作業。

      3 職責

      3.1 開發事業部負責危及油氣田開發區域干線管道、重點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業的監督管理。

      3.2 生產協調處負責危及水、電、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3 工程技術處負責危及工業建設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4 消防支隊負責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5公共事業部負責油田社區及礦區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6基建處負責房屋建筑開發區域大型動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7安全環保監察處負責破土作業監督管理, 并對破土作業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3.8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范圍內的破土作業許可申請、審批、施工監督管理。

      4 管理內容

      4.1 作業申請

      4.1.1 作業范圍確認與交底

      4.1.1.1 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組織電力、電信、生產、機動、保衛、消防、安全等有關部門、破土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和地下設施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進行確認。

      4.1.1.2 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沙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交底并提出具體要求。

      4.1.1.3 裝置界區內的破土作業,作業周圍環境由裝置負責人確認,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風險評估

      4.1.2.1 施工單位應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

      4.1.2.2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單位根據安全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a) 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b) 架空的公用設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e) 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f) 交通狀況;

      g) 附近的振動源;

      h) 土質類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氣候;

      m) 其他。

      4.1.4 作業前現場準備

      4.1.4.1 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業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

      4.1.4.2 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4.1.4.4 標識與警示

      a)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識;

      b)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區破土需斷開防火堤時,除報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外,應備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數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區防火堤高度和寬度,且堆放沙袋之間無縫隙。

      4.1.5 提出申請

      作業準備完成后,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應向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涉及大型破土作業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業許可證》;

      b) 完整的施工方案(應包括施工計劃、施工方法、機械配置、交通組織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雜物處理以及現場圍蔽、工程質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內容);

      c) 原有地下管線、電線、通訊光纜、構筑物的布局圖及安全保護措施、監護方案。

      4.2 作業批準

      4.2.1 書面審查

      在收到施工單位的作業許可申請后,施工區域所屬單位的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審查內容包括:

      a) 確認作業的詳細內容;

      b) 確認所有的相關支持文件,包括風險評估、施工安全方案、作業區域相關示意圖等;

      c) 確認安全作業所涉及的其他相關規范遵循情況;

      d) 確認作業前、作業后應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e) 分析、評估周圍環境或相鄰工作區域間的相互影響,并確認安全措施。

      4.2.2 現場審查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許可證所涉及的工作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現場確認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與作業有關的挖掘機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護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準備情況;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d)在防爆區域作業施工是否辦理相應作業許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第3篇 中國石化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業系指在煉化企業生產廠區、油田企業油氣集輸站(天然氣凈化站、油庫、液化氣充裝站、爆炸物品庫)和銷售企業油庫(加油加氣站)內部地面、埋地電纜、電信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各種破土作業。

      1.2破土作業須辦理“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1.3破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2管理部門職責

      2.1許可證由施工單位填寫。工程主管部門組織電力、電信、生產、機動、公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有關部門、破土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和地下設施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沙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2.2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現場負責人和建設基層單位現場負責人簽署意見,有關部門和工程總圖管理負責人確認簽字后,由施工區域所屬單位的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破土作業危害識別

      3.1.1破土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將安全措施填入許可證。

      3.2破土作業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應安排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3.2.2破土開挖前,施工單位應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嚴防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3.2.4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下列情形,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3.2.4.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

      3.2.4.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

      3.2.4.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

      3.2.4.4需要進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危險區域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告牌,夜間應設警示燈。在地下通道施工或進行頂管作業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應設圍攔、警示牌、警示燈。

      3.2.6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建設單位,待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凍期進行土方工程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并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3.2.8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業。

      3.2.8.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2.8.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3.2.8.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3.2.8.5通知設計、工程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3.2.9使用電動工具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3.3許可證管理

      3.3.1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建設單位留存,第二聯交施工單位,第三聯交現場施工管理人員隨身攜帶。

      3.3.2一個施工點、施工周期應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3.3.3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4附件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4篇 油田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與范圍

      為加強施工破土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坍塌傷害事故,避免破損地下隱蔽設施影響生產、生活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河南油田區域內破土作業的安全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2.1 破土作業

      指在煉化生產廠區、油氣田集輸站(天然氣凈化站、油庫、液化氣充裝站、爆炸物品庫)和油氣田開發區安全距離范圍內及加油加氣站內部地面、埋地電纜、電信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礦區基本建設、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的作業。

      2.2 大型破土作業

      可能危及油區輸油輸氣干線管道、大面積電訊、礦區主要道路或油田級重點要害部位等運行安全、可能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破土作業。

      3 職責

      3.1 開發事業部負責危及油氣田開發區域干線管道、重點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業的監督管理。

      3.2 生產協調處負責危及水、電、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3 工程技術處負責危及工業建設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4 消防支隊負責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5公共事業部負責油田社區及礦區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6基建處負責房屋建筑開發區域大型動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7安全環保監察處負責破土作業監督管理, 并對破土作業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3.8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范圍內的破土作業許可申請、審批、施工監督管理。

      4 管理內容

      4.1 作業申請

      4.1.1 作業范圍確認與交底

      4.1.1.1 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組織電力、電信、生產、機動、保衛、消防、安全等有關部門、破土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和地下設施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進行確認。

      4.1.1.2 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沙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交底并提出具體要求。

      4.1.1.3 裝置界區內的破土作業,作業周圍環境由裝置負責人確認,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風險評估

      4.1.2.1 施工單位應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

      4.1.2.2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單位根據安全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a) 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b) 架空的公用設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e) 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f) 交通狀況;

      g) 附近的振動源;

      h) 土質類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氣候;

      m) 其他。

      4.1.4 作業前現場準備

      4.1.4.1 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業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

      4.1.4.2 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4.1.4.4 標識與警示

      a)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識;

      b)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區破土需斷開防火堤時,除報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外,應備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數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區防火堤高度和寬度,且堆放沙袋之間無縫隙。

      4.1.5 提出申請

      作業準備完成后,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應向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涉及大型破土作業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業許可證》;

      b) 完整的施工方案(應包括施工計劃、施工方法、機械配置、交通組織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雜物處理以及現場圍蔽、工程質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內容);

      c) 原有地下管線、電線、通訊光纜、構筑物的布局圖及安全保護措施、監護方案。

      4.2 作業批準

      4.2.1 書面審查

      在收到施工單位的作業許可申請后,施工區域所屬單位的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審查內容包括:

      a) 確認作業的詳細內容;

      b) 確認所有的相關支持文件,包括風險評估、施工安全方案、作業區域相關示意圖等;

      c) 確認安全作業所涉及的其他相關規范遵循情況;

      d) 確認作業前、作業后應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e) 分析、評估周圍環境或相鄰工作區域間的相互影響,并確認安全措施。

      4.2.2 現場審查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許可證所涉及的工作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現場確認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與作業有關的挖掘機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護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準備情況;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d)在防爆區域作業施工是否辦理相應作業許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e)破土作業點是否按照施工區域劃線明確區域。

      4.2.3 批準作業

      4.2.3.1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或其授權人、申請人和受影響的相關方均應在破土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4.2.3.2 大型破土作業,由施工作業單位提出辦理申請、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經管轄單位或場所主管責任人初審,油田相關管理部門審批簽發《破土作業許可證》。

      4.2.3.3 其它《破土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區域所屬單位的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4.3 作業實施

      4.3.1 安全交底

      施工單位應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作業人員清楚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和現場應急處置預案。

      4.3.2 系統及人員保護

      4.3.2.1 破土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4.3.2.2 當挖掘深度超過1.5m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防護系統,

      4.3.2.3 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專業人員設計。

      4.3.2.4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4.3.2.5 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緣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和障礙物。

      4.3.2.6 作業人員不得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4.3.2.7 人工挖土工具應堅實可靠,施工人員應保持在2m以上的距離,防止工具傷人。

      4.3.2.8 作業人員在坑、溝槽內作業時,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4.3.2.9 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4.3.2.10 車輛或挖掘設備穿越地面油氣、水管線、電信及電纜等時,應采取保護措施;在油氣場所破土作業時排氣管應配戴防火罩。

      4.3.2.11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挖掘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4.3.2.12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4.3.2.13 使用電動工具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4.3.3 進、出口

      4.3.3.1 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4.3.3.2 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4.3.3.3 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設置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4.3.4監督監護與安全觀察

      4.3.4.1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作業全面負責。在開工裝置、罐區內等油氣聚集區、危險區施工,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4.3.4.2 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應安排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護和作業過程hse觀察。

      4.3.4.3 監護人應經hse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應按照《破土作業過程hse觀察卡》隨時監控作業現場情況;破土過程中應按要求著裝,佩戴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破土作業現場。

      4.3.4.4 監護人發現破土作業過程中與《破土作業許可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或異常危險征兆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有權停止破土作業。

      4.3.4.5 在雨期和解凍期進行土方工程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并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4.3.4.6 雷雨天氣不得進行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技術負責人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4.3.5 變更與應急

      4.3.5.1 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建設單位,待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4.3.5.2 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暴露出沒有注明的設施或物體時,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4.3.5.3 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下列情形,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a) 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

      b)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

      c)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

      d) 需要進行爆破的。

      4.3.5.4 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要做到:

      a) 立即停止作業;

      b) 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c) 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d) 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e) 通知設計、工程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4.4 作業關閉

      4.4.1 破土作業結束后,破土作業施工單位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解除相關隔離措施。

      4.4.2 申請人和批準人或其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關閉挖掘作業許可證。

      4.4.3 記錄管理

      4.4.3.1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應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建設單位留存,第二聯交施工單位,第三聯交現場施工管理人員隨身攜帶。

      4.4.3.2 許可證保存期為一年。

      5 相關文件和記錄

      5.1 相關文件

      5.2 記錄

      hn/hse6.2.5.01-2022《破土作業許可證》

      hn/hse6.2.5.02-2022《破土作業過程hse觀察卡》

      第5篇 石化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業系指在煉化企業生產廠區、油田企業油氣集輸站(天然氣凈化站、油庫、液化氣充裝站、爆炸物品庫)和銷售企業油庫(加油加氣站)內部地面、埋地電纜、電信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各種破土作業。

      1.2破土作業須辦理“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1.3破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2管理部門職責

      2.1許可證由施工單位填寫。工程主管部門組織電力、電信、生產、機動、公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有關部門、破土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和地下設施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沙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2.2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現場負責人和建設基層單位現場負責人簽署意見,有關部門和工程總圖管理負責人確認簽字后,由施工區域所屬單位的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破土作業危害識別

      3.1.1破土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將安全措施填入許可證。

      3.2破土作業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應安排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3.2.2破土開挖前,施工單位應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嚴防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3.2.4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下列情形,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3.2.4.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

      3.2.4.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

      3.2.4.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

      3.2.4.4需要進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危險區域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告牌,夜間應設警示燈。在地下通道施工或進行頂管作業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應設圍攔、警示牌、警示燈。

      3.2.6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建設單位,待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凍期進行土方工程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并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3.2.8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業。

      3.2.8.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2.8.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3.2.8.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3.2.8.5通知設計、工程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3.2.9使用電動工具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3.3許可證管理

      3.3.1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建設單位留存,第二聯交施工單位,第三聯交現場施工管理人員隨身攜帶。

      3.3.2一個施工點、施工周期應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3.3.3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4附件中國石化破土作業許可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6篇 油庫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確保油庫破土作業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油庫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各種破土作業。

      第三條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訂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經有關部門確認后會簽,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公司施工現場責任人和庫、站責任人要簽署意見。破土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在生產作業區內最長不超過3天,界區外不超過一周。

      第四條破土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全面負責。在油罐區和要害部位內施工,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第五條破土前,施工單位應逐條落實公司審核意見及有關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和輸油管線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要設安全監護人。安全監護人應逐條對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認無誤后,方可通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并在作業過程中加強檢查督促,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嚴禁作業過程中破壞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輸油管線等地下設施。

      第六條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必須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公司有關部門,經審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重大危險施工要請示公司領導。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所;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第八條 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油罐區、要害部位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告牌示,夜間應設警示燈。如挖地下通道而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也應設圍欄、警告牌示、警示燈。

      第九條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條在坑、溝、槽、井、地道內施工應嚴格按《進設備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進設備作業許可證,施工時,必須保持通風良好,注意對油氣的檢查檢測工作,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作業,向上級報告,查清情況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一條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二條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地問題后方再施工。

      第十三條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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