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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安全條件審查管理規定(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01 10:40:05 查看人數:33

      作業安全條件審查管理規定

      第1篇 作業安全條件審查管理規定

      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現場直接作業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和確認的hse管理要求和職責,以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及生產車間各項作業前的安全生產條件確認工作。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hse)

      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關于加強公司職業環境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決定》

      職責

      公司安全責任人負責本規定在本單位的全面貫徹執行。

      部門、分公司及生產車間主管負責本規定在本單位的具體落實。

      部門、分公司及生產車間副職或安全管理員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實和確認。

      班組長、崗位責任人負責按照公司qhse管理體系及項目要求負責本單位施工生產作業全過程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實和確認。

      技術質量、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實和確認,負有對各作業單位安全條件落實情況的監督、督促整改職責。

      安全環保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作業進行停工,按照公司hse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班組長、崗位責任人負責本班組、本崗位日常作業安全條件的落實和確認。

      作業人員應開工前有責任對作業條件進行確認,因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拒絕作業,要求完善作業條件,有權向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管理內容

      分級

      按照作業危險性和各級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條件確認實行四級負責

      4.1.1一級:安全負責人負責組織各職能部門、作業單位對下列作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落實和確認。

      4.1.2二級:各部門、分公司及生產車間主管負責組織本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作業單位負責人,對專業工序交接過程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和確認。

      4.1.3三級:專業項目、安全管理負責人負責公司qhse管理體系和項目要求需辦理作業許可證相關作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實和確認。

      4.1.4四級:由班組長、崗位責任人負責本班組、崗組日常作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實和確認。

      確認范圍

      作業安全條件的確認范圍應按照“人、機、料、法、環”的本質安全要求逐條檢查確認,落實相關措施,包括人員資質、教育培訓、設備、工機具、施工方案及危害性分析和交底、個體勞動保護用品、安全防護措施、作業環境、作業許可證及相關作業的特殊要求等內容。

      確認原則

      a) 實行逐級確認的原則即需上級確認的,下級必須先進行確認后,方可交上一級進行確認,但按照分級原則,其主要責任人對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實和確認負主要責任。

      b) 專業之間工序交接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實和確認,由主管生產副職或安全員負責組織本單位相關管理部門、作業單位負責人進行確認,上一工序存在隱患的,主要負責人應組織整改直至滿足安全要求,否則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c) 需辦理作業許可證的相關作業,專業項目、分包商負責人需按照確認范圍及相關作業許可證要求內容落實具體安全作業條件,并確認合格后,方可按照程序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領導需按作業許可證要求和職責對具體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逐條核實后,方可簽署作業許可證。

      d) 日常作業,班組長在安排作業任務時,應按照確認范圍對安全作業條件進行逐條確認無誤后,方可安排崗組作業任務,并做到“三交一清”,存在安全隱患的,崗位責任人、作業人員應拒絕作業,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e) 作業過程中,各級負責人應對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當安全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影響作業安全時,應及時組織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作業。

      f) 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用電作業、機械設備作業、吊裝搬運作業及其它安全條件的落實和確認。

      g) 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保障作業技術方案在技術上切實可行,并監督在作業過程中的有效實施,保證交接工序質量符合相關規定和作業技術方案的要求。

      h)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設備安全性能的日常檢查和確認,對設備、配件及有關原材料的質量安全負責。

      i) 一、二、三級作業確認人必須到現場進行確認后,簽注具體的確認意見,交安全管理部門檢查符合安全要求簽字確認后方可作業,所有表格一式兩聯,第一聯由作業單位留存,第二聯由安全部門存檔備查,保存到項目結束。

      j) 班組日常作業安全條件由班組長、崗長共同確認后,由班組長存檔,保存到項目結束。

      附則

      凡是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確認制度的,一經查實,按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理。

      確認人未嚴格按照公司的相關規程、規范、管理制度和確認事項要求進行確認的而發生事故的,按照《中國石化集團第四建設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追究其責任。

      2本制度由公司設備動力部負責解釋。

      3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第2篇 油氣田公司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墻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范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于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釬、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采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于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于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二)在穩固巖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22)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筑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 在動土開始之前,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五)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

      (六)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七)挖出物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二)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三)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動土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 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 建筑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 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過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一)對深度超過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志與警示要求

      (一)采用機械設備動土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動土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09]92號)同時廢止。

      第3篇 中深孔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統一部署,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爆破作業證后,方可進行爆破作業,嚴禁無證操作。

      2、爆破作業不準在夜間、雨天、大霧天進行。

      3、爆破作業必須嚴格按照爆破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4、裝藥前對裝藥炮孔進行檢查,標明炮孔位置,當孔內有水時,應進行孔內排水作業,炮孔排水后方可進行裝藥??變确e水(滲水)無法排凈時,要采用乳化炸藥。

      5、孔內孔溫太高時,不許立即裝藥作業,需待孔溫降至正常后方可裝藥。

      6、裝藥作業必須依照爆破設計提供的裝藥集中度裝藥,當炮孔與設計不符時,爆破技術人員應從新計算裝藥集中度。

      7、裝藥時嚴禁使用金屬棒搗密炸藥,并做到雷管腳線或導爆管不被搗斷,裝藥時應保護好起爆雷管腳線或導爆管。

      8、過期失效的火工品,不得用于爆破作業。

      9、爆破裝藥、炮孔堵塞及爆破網絡聯網作業應依據爆破設計進行,聯網完畢,要嚴格認真檢查,以防漏聯、錯聯、影響準確起爆。

      10、爆破作業現場非爆破人員不得入內,爆破作業區內,不準燃火、抽煙。爆破作業區內的邊緣要設立醒目警戒、樹立安全警戒標志牌。爆破作業時,起爆器要由專人保管。

      11、爆破作業警戒線,以爆破作業警戒半徑的區域為準,設置警戒人員,警戒人員要戴安全帽、佩警戒標志。

      12、起爆前,爆破作業區域內人員及有關設備要撤離。爆破網路、起爆系統應檢查無誤,且警戒位置警戒人員就位,確認安全無誤后通知爆破負責人,由爆破負責人發出起爆信號。

      13、沒有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前,警戒人員不得撤離警戒崗位。爆破警戒期間,警戒人員得擅自離開警戒崗位。

      14、起爆后露天爆破至少應等待15分鐘后對起爆現場進行檢查,經確認無拒爆、盲炮時,方可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15、發現有盲炮時,應酬及時進行處理,同時警戒人員不得撤離警戒崗位,直至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戒。

      16、爆破作業結束后,安全人員應對作業區進行檢查,邊坡危石要及時排除,由爆破作業引起的不良地質現象(如滑坡、斷層)要標明位置,設置醒目安全標志。

      第4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理順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員及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動火作業的定義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等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等進行明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設備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動火作業范圍劃分

      (一)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1、固定動火區: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在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無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固定動火區的設置實行審批備案制,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設備處進行現場勘察、備案,分管領導批準。

      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技改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在臨時動火區內的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無動火作業證不允許進行動火作業。

      (二)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劃分

      臨時動火區動火等級可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級動火。

      1、一級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包括:處于運行狀態的煤氣發生爐及煤氣輸送管道,鹽酸儲罐及管道,壓縮空氣儲罐及管道,天然氣站及管道,液氮儲槽及管道等。

      2、二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包括:辦公樓,宿舍樓,產成品倉庫,半成品倉庫,五金倉庫,包裝物倉庫,煤油、柴油、潤滑油等油類存放點,包裝器材廠,包裝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塊保護片切割工段,變電站,涼水塔,木屑堆放點,夾芯為聚苯泡沫材料的廠房,停止運行泄壓后的一級動火區域等防火部位。

      3、三級動火:指除一級動火及二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一)動火作業原則

      1、未辦理《動火作業證》不動火。

      2、監護人未到位不動火。

      3、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不動火。

      4、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動火。

      5、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前不動火。

      6、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不動火。

      7、存放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凈前不動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8、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的不動火。

      9、附近有與動火作業相抵觸的工作不具備安全距離和安全時間間隔的不動火。

      10、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動火作業,無可靠擋風措施的不動火。

      11、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不動火。

      (二)動火作業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庫)區等重要部位一律嚴禁動火。

      2、二級動火:由負責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前提出動火申請(外協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申請),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經設備處現場復檢確認,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外來施工隊伍由用工單位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并制定安全措施,確定作業現場監護人,填寫《動火作業申請單》,動火地點所在二級單位安全管理員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經動火所在地二級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管理

      1、動火申請單的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動火證之前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確切了解動火作業的內容、部位、范圍等具體情況,認真檢查或補充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確認安全技術措施可靠,同時審查動火證辦理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

      2、凡在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3、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生產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動火作業申請單》只限于在所申請動火時間及動火區域內使用,如動火工作延期、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理。

      5、分廠內部動火單位應每月對動火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外部動火人員實施動火作業時必須攜帶《特種作業操作證》。

      6、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應逐項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如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檢查電、氣焊工具,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申請單》(經批準的動火作業申請單即為動火作業證)。

      7、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嚴禁在烈日下曝曬。

      8、動火作業監護人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威脅到動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撤離作業現場,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申請單》后,方可繼續進行火作業。

      9、作業完成后,動火監護人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

      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其它管理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將視為一項不合格安全控制點,對相關責任人在分廠內進行通報;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魯陽股字(2007)第28號《安全事故處理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處理。外來施工隊伍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違*火作業管理的行為時每次罰款100元;造成安全事故時一切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全額承擔,并對用工單位進行通報處罰。

      第5篇 管線解堵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與范圍

      為加強管線解堵作業hse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河南油田使用水泥車或專用設備或化學制劑對管線解堵作業的安全管理;不適用于油氣井熱洗、清蠟、解堵等作業。

      2 術語和定義

      解堵作業

      指使用水泥車或專用設備或利用化學藥劑對管線因液體凝固或沉積物造成堵塞的疏通作業,分壓力解堵和化學解堵。

      3 職責

      3.1 安全環保監察處負責對解堵作業hse監督管理。

      3.2 二級單位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3.3 二級單位hse部門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的監督檢查。

      3.4三級單位負責組織現場施工。

      3.5基層單位執行本單位解堵作業作業管理程序,并提出現場措施的改進建議。

      4 管理內容

      4.1 基本要求

      4.1.1 管線解堵作業實行許可管理。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管線解堵作業應辦理《管線解堵安全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4.1.2 現場作業人員需要經過培訓,了解管線解堵、化學制劑等相關知識,掌握操作技能。

      4.1.3 解堵用相關設備(設施)應經過檢驗合格。

      4.1.4 嚴禁用火燒處理凍堵管線。

      4.2 危害識別

      4.2.1 生產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組織工程技術、安全、作業人員進行危害識別,編制《解堵施工方案》,制定相關程序和防控措施。

      4.2.2化學解堵前,應對要解堵垢進行取樣、化學藥劑及反應生成物進行分析,如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如硫化氫等)或物質,在施工方案中應制訂有毒介質外溢(泄漏)防范控制措施和應急處置程序。

      4.2.3 采取分段方式進行解堵時,應制定防范機械傷害和環境污染的控制措施和應急處置程序。

      4.3 作業許可

      4.3.1普通管線解堵,由作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編寫《解堵施工方案》,管線所屬基層單位現場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4.3.2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管線解堵作業,由作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依據《解堵施工方案》和危害識別結果、作業程序和防控措施,填寫《管線解堵安全許可證》,管線所屬基層單位現場負責人現場確認后簽發。

      4.3.3地面集輸管線除垢解堵的化學處理中,使用鹽酸清除硫酸亞鐵沉積物,會形成硫化氫氣體,執行hn/hse6.2.15-2007《硫化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3.4 采取分段方式進行解堵時,應有hse管理部門、專業主管部門對解堵方案現場確認。

      4.4 作業前準備

      4.4.1 技術交底

      施工現場負責人應召開現場會,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風險告知。現場hse管理人員對方案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由現場負責人下達開始施工命令。

      4.4.2 施工現場要求

      4.4.2.1 作業現場要設置警示標志,并置于顯著位置,劃分隔離區域。

      4.4.2.2 使用的水泥車及輔助車輛停放位置合理。

      4.4.2.3 使用的連接管線、接頭、法蘭最大工作壓力不得低于所解堵管線的設計壓力的1.5倍。

      4.4.2.3 使用化學解堵時,對管線內介質進行取樣分析,并按技術規范接好流程,并保證酸洗液全部進入集輸管網。

      4.5 施工過程控制

      4.5.1 在泵車開始增壓前,應排凈連接管線內的空氣。

      4.5.2 泵車在開始增壓時應先用低檔位緩慢增壓,逐步用高檔位,當接近被解堵管線設計壓力時,應采用低檔位。

      4.5.3 增壓過程中發現管線壓力突然下降應立即停止增壓。

      4.5.4 操作工不能離開操作平臺,根據壓力變化及時處理,解堵壓力控制在解堵方案規定壓力以內。

      4.5.5 作業人員不能離開現場,但應在隔離區域外安全地帶。

      4.5.6 解堵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如硫化氫)的管線時,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和空氣呼吸器。

      4.5.7 在室內管線上解堵作業時,若發生有毒介質外溢時,要佩戴空氣呼吸器進入室內查看,防止發生中毒窒息事故。

      4.5.8 夜間解堵作業現場應配備足夠的照明設施,施工區域應當有明顯警示標志。

      4.6 作業后處置

      4.6.1 管線解堵成功后,應將解堵廢液用罐車回收拉至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隨油田污水回注。

      4.6.2 采用分段方式解堵,恢復生產前,應對解堵管線進行試壓,執行hn/hse6.2.14-2007《試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 相關文件和記錄

      5.1 相關文件

      hn/hse6.2.15.01-2007《硫化氫作業許可證》

      5.2 記錄

      hn/hse6.2.9.01-2007 《管線解堵安全許可證》

      第6篇 交叉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體空間范圍內的不同作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避免財產損失,特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項目部生產區域內的各種交叉作業。包括:作業區域內橋梁施工、深基坑作業、設備維護檢修作業、同一作業面上多臺起重機械和專用機械的交叉作業以及其他作業許可中規定的不相容作業。

      第三條術語與定義

      交叉作業--凡在不同作業面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作業或在同一作業面處于起重機回轉或運行范圍之內同時進行的作業。

      第四條管理規定

      交叉作業安全進行的關鍵是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和聯系,尤其是進入他人場地作業時必須通知該場地施工作業負責人,做好交叉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工作,明確雙方應采取的防范措施與配合要求。

      一、作業人員在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同一垂直面上作業,后行作業人員注意避讓先行作業人員。

      二、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于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范圍之外,當不能滿足時,上下之間應設隔離防護層。

      三、禁止下層作業人員在防護欄桿、平臺等構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四、起重作業

      1、吊裝移動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揮與起重司機通知有關人員撤離,確認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線范圍無人員及障礙物,吊物通行路線下方所有人員無條件撤離。

      2、起重掛鉤、指揮人員站位不得與起重物體起吊路線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體通行的死角,與被吊物體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

      五、施工區域內車輛作業

      1、施工區域內各類車輛在大型起重設備工作范圍內作業時,大型起重設備擁有優先通過權,施工區域內各類車輛必須避讓,不得爭搶通行。

      2、車輛運輸超寬、超長物資時必須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標識、監指揮引導人員)防止碰撞其他物件與人員。

      3、施工區域內車輛進入作業區域,須按項目部限速規定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后通過,不得與其他車輛、行人爭搶通道。

      4、高空作業車、汽車吊在狹小空間或高壓線線附近作業時,必須保持可靠的安全距離(見下表),操作時須緩慢,嚴禁大幅度運行作業。

      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線路電壓(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垂直距離(m)

      1.5

      3.0

      4.0

      5.0

      6.0

      7.0

      8.5

      水平距離(m)

      1.5

      2.0

      3.5

      4.0

      6.0

      7.0

      8.5

      六、搭架作業

      1、腳手搭設中或未檢驗合格,其他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搭架范圍,腳手架等輔助材料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2、腳手板堆放高度過不得超過2米、腳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米,堆放的底部寬度應大于1米,以保證堆放的穩定性。

      3、嚴禁在堆放物的腳手架、模板旁休息,防止倒塌傷人。

      七、明火、打磨作業

      1、加油作業與電焊、打磨作業不得在同一時段同一區域交叉作業。

      2、焊接動火作業與氣體軟管、氣體分氣包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或做好可靠的防護。

      3、打磨作業時,打磨機磨屑方向不得有人員和易燃物。

      4、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若有應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

      八、設備維修時,按規定掛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九、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該場地管理者申請,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與該場所管理者協調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業(見附錄),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

      1、進入門機、龍門吊運行范圍,有可能影響門機、龍門吊安全的交叉作業,如高空作業車跨越門機、龍門吊軌道進行的涂裝作業。

      2、生產區域進行建筑施工作業、建構筑物維護保養作業。

      3、其它由施工負責人根據作業風險分析確定需進行告知的交叉作業。

      十、施工現場同一平面的交叉作業,如:施工現場與施工便道的交叉等,必須有足夠安全警示牌。必要時需配專人指揮。

      西南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武昆高速公路第十四合同段項目部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第7篇 船舶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1 目的

      為確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各船舶建造企業。

      3 定義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工廠的各種設備內部(爐、罐、倉、管道、煙道等)和工廠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船艙、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總之,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都叫受限空間(作業受到限制的空間),在受限空間的作業都稱為受限空間作業。

      船舶受限空間包括:雙層底、管子弄、邊柜、艏尖艙、油艙、油柜、泵艙、隔離艙、錨鏈艙、艉軸弄、鍋爐內部、應急消防泵房、舵桿弄、污水艙/柜、污油艙/柜、符合條件的分段等。

      4 管理職責

      4.1 企業船舶建造項目組負責合理安排受限空間作業,做好作業的監督和檢查。

      4.2 企業各生產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作業人員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作業安全。

      5 管理要求

      5.1 作業審批要求

      5.1.1 船舶建造施工過程中,受限空間進行作業時,應進行審批,落實測氧、測爆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防止艙內積聚有毒有害氣體或缺氧而發生意外。各企業應結合本企業生產特點,制定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明確申報審批流程,合理設定審批時限,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審批證書內容應包括:船名、申請單位、作業班組、作業部位、負責人、計劃作業時間、施工安全措施和測氧(測爆)落實、審批人員意見等。

      5.1.2 各企業受限空間進行其它危險作業項目時,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險作業許可制度》要求,做好危險作業的審批和過程控制。

      5.2 受限空間作業基本安全要求

      5.2.1 艙內含氧量、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應滿足施工要求,其中含氧量應為19.5%~23%,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二氧化碳氣體含量應低于1%。

      5.2.2 艙內通道及作業點應設置足夠的照明,確保作業和行走安全,作業人員應攜帶手電筒。受限空間作業的照明按照《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5.2.3 受限空間作業應進行有效通風,尤其是電氣焊、油漆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作業,夏季應考慮防暑降溫對艙內進行必要通風,改善工人作業環境。通風管應遵循“誰使用誰拉設,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及時修補和更換破損鳳管,禁止用焊條連接風管。

      5.2.4 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在道門口掛好進艙牌。

      5.2.5 進艙作業應實行雙人監護制,禁止單人作業。

      5.2.6 進艙的電焊線、焊鉗、氧氣管、天然氣管必須檢查確認完好,氧氣管、天然氣管進入艙室部分應盡量減少接頭,防止接頭處發生漏氣。作業人員離開艙室時,必須關閉總開關,并將氧氣管和天然氣管撤出艙室。

      5.2.7 作業人員應熟悉艙室結構,清楚進出路徑,并確保進出路徑暢通。

      5.3 應急處置要求

      5.3.1 缺氧的應急處置要求

      a.當發現缺氧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讓作業人員迅速離開作業現場。

      b.發生缺氧危險時,作業人員和搶救人員必須立即使用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

      c.對已患缺氧癥的作業人員應立即給予急救和醫療處理。

      急性缺氧癥狀的主要表現

      5.3.2 動能風管(氧氣、天然氣、二氧化碳/惰性氣體)泄露應急處置

      a.當發現動能風管泄露后,必須立即停止作業,讓作業人員迅速離開作業現場。

      b.通知工程主管/作業長、安全主管,對艙內的含氧量及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超標時應立即采取有效通風措施進行通風。

      c.待檢測合格滿足施工安全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6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8篇 格柵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了防止人員墜落或因格柵跌落而導致物體打擊事件,進一步加強對格柵安裝、移動和拆除等作業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乙烯工程建設項目。

      3 職責

      3.1工程管理項目組負責對格柵作業進行管理控制和隨機檢查。

      3.2監理單位負責對承包商提交的格柵作業方案、工作危險性分析(jha)進行審批,并檢查確認、督促落實hse措施。

      3.3承包商負責編制格柵作業方案、開展工作危險性分析(jha),制定并落實格柵作業hse措施,確保本單位人員自始至終遵守。

      3.4 hse管理部負責格柵作業管理規定的制、修訂工作,并對該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 總體要求

      4.1 作業準備

      a) 承包商制定格柵作業相關施工方案和jha。

      b) 格柵作業前,承包商現場作業負責人,應向參加作業所有人員進行有關的安全技術交底。

      c) 作業單位應預先落實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合適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

      d) 作業單位須指定專人監護,并在作業影響區域周邊設警戒線,同時在作業區域入口設置警示牌。

      4.2 作業管理

      a) 2米以上的格柵作業,必須系掛安全帶。

      b) 格柵安裝必須鋪設一塊固定一塊,沒有固定的格柵嚴禁站人作業,也不得拆除臨時防護措施。

      c) 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將小型工具放入工具袋內,禁止將小型工具及配件直接放在格柵上,防止墜物傷人。

      d) 格柵鋪設不允許上下兩層或多層同時進行交叉作業。

      e) 移動格柵時應有防護措施,以防止格柵及作業人員墜落。f) 格柵材料應隨進度隨時運送,不得將大量材料堆放在未完工的平臺上,臨時使用的材料應妥善固定。

      g) 作業過程中要隨時進行場地清理,工具和切割下來的金屬材料應存放在專用器具中,而不能堆放到正在安裝或拆除過程中的格柵開口附近,防止墜落造成物體打擊及燙傷。

      h) 在可能的情況下,拆除一段格柵之前,要在格柵四周安裝腳手架防護欄。不可行時,要考慮采取其它的控制措施,并設置警示標志。

      i) 霜、雪、大風及下雨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高處格柵施工作業。

      4.3 預留孔、洞、口防護

      a) 在每一層或一個單元格柵鋪設過程中,應隨時對產生的預留孔、洞、口進行臨時封閉,如有必要下方應鋪掛安全網。如采用蓋板應固定,防止滑移。

      b) 對廢棄的預留孔、洞、口必須按格柵的制作規定予以永久封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4 驗收使用

      a) 格柵全部安裝鋪設完畢,或局部安裝完需進入下道工序時,應由監理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b) 不允許將設備等大型構件和腳手架直接放置到格柵上,以防對格柵造成損傷,也不允許在格柵上系掛物件。

      c) 在使用過程中,不允許對格柵隨意拆除、改動,也不允許在格柵上進行氣割作業,以防損壞格柵,留下安全隱患。

      5 附加說明

      本規定由乙烯hse管理部提出并歸口。

      本規定起草部門:乙烯hse管理部。

      本規定起草人:李欣 陳向東。

      本規定審核人:張朋成。

      本規定批準人:李力。

      本規定解釋權歸乙烯hse管理部。

      第9篇 危險作業與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一、生產車間的安全規定

      1、崗位操作人員在技術上必須作到“四懂”(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工藝過程),“三會”(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同時對崗位責任制所規定的本崗位范圍內的設備、管道、儀表、閥門、工具等負有正確使用和保管的責任。要定期對工藝控制指標及設備、電氣、儀表、管道的運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熟悉本崗位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性質和一般的預防搶救措施,并能熟練的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

      2、必須嚴格按工藝規程進行操作。各項工藝指標不得擅自更改。同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予以保障。

      3、及時消除設備和管道的“跑、冒、滴、漏”,保持保溫層完好無損,工作現場(包括設備環境)要保持清潔衛生,地面無痕跡、無油污、無積水、無雜物、無塵埃,做到物料擺放定位整齊、窗明、墻凈、設備潔,室內通風,安全通道暢通。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4、要保持生產裝置上的安全附件、安全罩、防護欄桿及地溝蓋板、照明設施、避雷針等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完好、可靠,嚴禁擅自拆除、移動或停用,要定期檢查,安全裝置不齊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設備堅決不用。

      5、生產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情況,操作人員要先停車,后報告,待隱患消除后方能開車。當突然發生停電、停氣、停水的緊急情況時,應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及時匯報和聯系,并查明原因。操作人員要特別注意加熱設備、重點反應設備和采用水冷卻設備的溫度和壓力變化,不得超溫超壓操作。

      二、壓力容器的安全規定

      1、壓力容器、鍋爐、槽車、氣瓶的設計、制造和使用受國家質監部門監督,實行產品許可證的產品,是嚴格管理的特種設備。使用的壓力容器、鍋爐、槽車、氣瓶,應搞好產品驗收和使用前檢驗等工作,如果上述產品是沒有壓力容器、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不得采購,更禁止使用。如果壓力容器等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也應當拒絕使用。

      2、壓力容器的附件(包括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易熔塞、溫度計、緊急排放裝置、液面劑)必須要保持完整齊全,靈敏可靠并定期檢查與檢驗。

      3、正確操作壓力容器是保證安全運行的一項重要措施。壓力容器的操作應當平穩。在升壓、升溫或降壓、降溫時,都應當緩慢,不能使壓力、溫度驟降驟升。閥門的啟閉要特別謹慎。

      4、壓力容器運行中,如果發生故障,嚴重威脅安全時,操作人員應該采取措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應緊急停止運行,并盡快向有關上級報告。

      a 容器的壓力或溫度超過操作規程規定的最高允許值,經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使壓力或溫度降下來,并有繼續惡化的趨勢。

      b 容器的主要承壓元件產生裂紋鼓包、變形或泄漏等缺陷,危及容器安全運行。

      c 安全附件失靈,接管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容器安全運行。

      d 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容器的安全操作,容器應停止運行,立即切斷進料,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泄放容器內物料,使壓力降下來。

      e 壓力容器帶壓時不得對主要部件進行修理、敲打、緊固或錘擊作業。

      5、在壓力容器上不得任意開孔,要在壓力容器上開孔、改變結構,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檢修中應制定正確的焊接工藝,檢修后要進行試壓和試漏。

      6、其他未規定的事項按《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化工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三、氣瓶使用的安全規定

      氣瓶是使用普通、流動性大的壓力容器,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原則,基本上適用于氣瓶。由于氣瓶流動性大的特點,在使用和儲存方面更要注意安全。

      1、嚴禁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更不準用蒸氣直接噴射氣瓶,氣瓶嚴禁曝曬。

      2、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進行,不要過快,特別是當介質是可燃氣體時尤其應注意。操作者應站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3、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余壓必須保持在0.05mpa以上,以免進入其他氣體。

      4、安全使用氣瓶概括為:正確操作,禁止撞擊,遠離明火,防止受熱,專瓶專用,留有余壓,維護保養,定期檢查等。

      第10篇 進入設備罐體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進入設備(罐體)作業報批程序

      1、凡進入設備(清罐)作業,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市公司計量質量部負責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作業許可證,禁止進入設備作業。

      2、待領取進入設備作業許可證后,安全生產主管在對各點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設備(清罐)作業。

      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二)清罐作業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業前,應檢測罐內油氣濃度;

      2、罐內油氣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的4%時,可認為安全進罐作業濃度;

      3、進罐人員應裝備整套的防護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適、質量合格的通風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繩;

      4、如果罐內油氣濃度超過該油品爆炸下限40%時,即使有可靠的防護措施,

      也不宜進罐作業;

      5、進罐作業時,通常應分組進罐,每次作業時間一般不超過15分鐘;

      6、罐外人孔應設有專人監護,并與罐內作業人員經常保持聯絡;

      7、每次進罐作業前,都應對通風、防毒面具等進行檢查和試驗、清洗、消毒,并檢查風管連接是否可靠;

      8、發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9、如以上各項措施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在進入設備作業。

      有職業病、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等疾病的人不得進罐作業。

      第11篇 石化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基本要求

      1.1高處作業是指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1.2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件);凡經高處作業特殊培訓的崗位人員(如油田企業井井架工、供電線路外線工等)在進行正常崗位作業時、以及在正式巡檢路線進行正常高處檢查的人員不需要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1.3高處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1.4以下兩類人員應取得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相應高空作業操作證,持特種作業證上崗:

      a)登高架設作業

      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b) 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1.5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確定開票人員,開票人員需通過考核,取得相應許可證辦理的資質。

      1.6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員應持證上崗。

      2高處作業分級

      2.1作業高度分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個區段。

      2.2直接引起墜落的11種客觀危害因素

      a)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規定的ⅱ級(含ⅱ級)高溫作業;

      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d)接觸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業;

      e) 作業場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

      f)作業場所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g)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規定的距離;

      表1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離/m

      1.7

      2.0

      2.5

      4.0

      5.0

      6.0

      h)作業基準面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 gb3869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j)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業環境;

      k)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類災害事故。

      2.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

      不存在2.2所列任何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a類法分級,存在所2.2列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2規定的b類法分級。

      表2高處作業分級

      分類法

      高處作業高度/m

      2≤hw≤5

      5w≤15

      15w≤30

      hw>30

      a

      b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危害分析和辯識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jsa風險分析,根據識別與評價結果,確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將安全措施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內。

      3.2許可證辦理程序:

      3.2.1 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施工任務單,到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基層單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3.2.2 各單位基層單位車間領導根據基本要求1.4條款確定開票人員,開票人員組織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并在許可證的相應欄目簽字。

      3.2.3 各單位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對i級高處作業作業程序進行確認,并簽發許可證;開票人員所在車間的領導對ⅱ、ⅲ級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審核,各單位二級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簽發許可證;各單位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對ⅳ級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審核,設備主管廠長簽發。

      3.2.4 開票人員應向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施工單位負責人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高處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3.2.5 高處作業完工后,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在許可證完工驗收欄簽字。

      3.3作業安全措施

      3.3.1 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3.3.2 應制定應急預案,其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下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F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ⅳ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3.3.3 高處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在進行高處移動作業時,應設置便于移動作業人員系掛安全帶的安全繩,安全繩應為直徑大于12mm的不銹鋼無油鋼絲索或防爆場所專用塑料長纖維索,鋼絲索回繞的搭接處至少應用3個索夾正確固定,中間錨桿的錨點間距不得超過6m。

      3.3.4 勞動保護服裝應符合高處作業的要求。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對于需要戴安全帽進行的高處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帽帶。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3.3.5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并經過驗收掛合格、掛綠牌后方可使用。高處作業平臺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擋腳板;臨邊及洞口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桿、設置警示標志或采取覆蓋措施。

      3.3.6 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不得在高處休息。在彩鋼瓦屋頂、石棉板、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方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3.7 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并設專人監護。工具在使用時應系有安全繩,不用時應將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內,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在同一墜落方向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應采取“錯時錯位硬隔離”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中間應設置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米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安全防護。

      3.3.8 高處鋪設格柵板、花紋板時,要按照安全作業方案和作業程序,必須按組邊鋪設邊固定;鋪設完后,要及時組織檢查和驗收。

      3.3.9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審批人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3.3.10 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先與作業所在地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具(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3.3.11 遇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惡劣氣象(如五級以上強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條件時,嚴禁露天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3.4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及職責

      3.4.1 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疾患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在進行ⅲ級高處作業前,應提供的作業人員半年內體檢合格報告;在進行ⅳ高處作業前或風險較大的高處作業,基層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組織登高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專項體檢,作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體檢表附在高處作業許可證后面。

      3.4.2 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3.4.3 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和作業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4.4 對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3.4.5 對違反本規定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3.4.6 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蚋械讲贿m等情況時,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5許可證的管理

      3.5.1 許可證是進行高處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許可證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3.5.2 許可證一式三聯,施工單位作業人員持有第一聯,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有第二聯,各單位基層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留存第三聯。

      3.5.3 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

      3.5.4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最長有效期不得超過3天。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許可證。

      附件

      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

      所屬單位

      開票人及證號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負責人

      作業內容

      施工地點

      作業人

      監護人及證號

      危害識別

      許可證有效期

      年月日時分至20年月日時分

      序號

      主要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名

      1

      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著裝符合工作要求

      2

      作業人員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3

      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所用工具系有安全繩

      4

      工具不用時應放在工具袋內,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

      5

      使用的腳手架、吊籠、防護欄、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6

      臨邊及洞口四周設置防護欄、警示標志或覆蓋,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

      7

      在石棉瓦等輕型材料上方作業時需鋪設牢固的腳手板

      8

      高處作業有充足照明

      9

      30米以上進行高處作業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10

      作業人員佩戴:a.空氣式呼吸器b.過濾式呼吸器

      11

      補充

      措施

      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及意見

      開票人簽字

      及意見

      審核部門簽字

      及意見

      審批部門簽字

      及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驗收

      年 月日時分

      施工單位簽名:

      基層單位簽名:

      第12篇 油田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與范圍

      為加強施工破土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坍塌傷害事故,避免破損地下隱蔽設施影響生產、生活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河南油田區域內破土作業的安全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2.1 破土作業

      指在煉化生產廠區、油氣田集輸站(天然氣凈化站、油庫、液化氣充裝站、爆炸物品庫)和油氣田開發區安全距離范圍內及加油加氣站內部地面、埋地電纜、電信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礦區基本建設、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的作業。

      2.2 大型破土作業

      可能危及油區輸油輸氣干線管道、大面積電訊、礦區主要道路或油田級重點要害部位等運行安全、可能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破土作業。

      3 職責

      3.1 開發事業部負責危及油氣田開發區域干線管道、重點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業的監督管理。

      3.2 生產協調處負責危及水、電、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3 工程技術處負責危及工業建設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4 消防支隊負責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5公共事業部負責油田社區及礦區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6基建處負責房屋建筑開發區域大型動土作業的審查及監督管理。

      3.7安全環保監察處負責破土作業監督管理, 并對破土作業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3.8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所轄范圍內的破土作業許可申請、審批、施工監督管理。

      4 管理內容

      4.1 作業申請

      4.1.1 作業范圍確認與交底

      4.1.1.1 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應根據情況,組織電力、電信、生產、機動、保衛、消防、安全等有關部門、破土施工區域所屬單位和地下設施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進行確認。

      4.1.1.2 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沙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交底并提出具體要求。

      4.1.1.3 裝置界區內的破土作業,作業周圍環境由裝置負責人確認,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風險評估

      4.1.2.1 施工單位應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

      4.1.2.2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單位根據安全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a) 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b) 架空的公用設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e) 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f) 交通狀況;

      g) 附近的振動源;

      h) 土質類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氣候;

      m) 其他。

      4.1.4 作業前現場準備

      4.1.4.1 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業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

      4.1.4.2 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4.1.4.4 標識與警示

      a)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識;

      b)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區破土需斷開防火堤時,除報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外,應備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數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區防火堤高度和寬度,且堆放沙袋之間無縫隙。

      4.1.5 提出申請

      作業準備完成后,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應向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涉及大型破土作業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業許可證》;

      b) 完整的施工方案(應包括施工計劃、施工方法、機械配置、交通組織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雜物處理以及現場圍蔽、工程質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內容);

      c) 原有地下管線、電線、通訊光纜、構筑物的布局圖及安全保護措施、監護方案。

      4.2 作業批準

      4.2.1 書面審查

      在收到施工單位的作業許可申請后,施工區域所屬單位的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審查內容包括:

      a) 確認作業的詳細內容;

      b) 確認所有的相關支持文件,包括風險評估、施工安全方案、作業區域相關示意圖等;

      c) 確認安全作業所涉及的其他相關規范遵循情況;

      d) 確認作業前、作業后應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e) 分析、評估周圍環境或相鄰工作區域間的相互影響,并確認安全措施。

      4.2.2 現場審查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許可證所涉及的工作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F場確認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與作業有關的挖掘機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護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準備情況;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d)在防爆區域作業施工是否辦理相應作業許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e)破土作業點是否按照施工區域劃線明確區域。

      4.2.3 批準作業

      4.2.3.1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或其授權人、申請人和受影響的相關方均應在破土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4.2.3.2 大型破土作業,由施工作業單位提出辦理申請、填寫《破土作業許可證》,經管轄單位或場所主管責任人初審,油田相關管理部門審批簽發《破土作業許可證》。

      4.2.3.3 其它《破土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區域所屬單位的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

      4.3 作業實施

      4.3.1 安全交底

      施工單位應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作業人員清楚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和現場應急處置預案。

      4.3.2 系統及人員保護

      4.3.2.1 破土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4.3.2.2 當挖掘深度超過1.5m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防護系統,

      4.3.2.3 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專業人員設計。

      4.3.2.4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4.3.2.5 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緣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和障礙物。

      4.3.2.6 作業人員不得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4.3.2.7 人工挖土工具應堅實可靠,施工人員應保持在2m以上的距離,防止工具傷人。

      4.3.2.8 作業人員在坑、溝槽內作業時,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4.3.2.9 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4.3.2.10 車輛或挖掘設備穿越地面油氣、水管線、電信及電纜等時,應采取保護措施;在油氣場所破土作業時排氣管應配戴防火罩。

      4.3.2.11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挖掘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4.3.2.12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4.3.2.13 使用電動工具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4.3.3 進、出口

      4.3.3.1 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

      4.3.3.2 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4.3.3.3 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設置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4.3.4監督監護與安全觀察

      4.3.4.1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作業全面負責。在開工裝置、罐區內等油氣聚集區、危險區施工,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4.3.4.2 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應安排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護和作業過程hse觀察。

      4.3.4.3 監護人應經hse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應按照《破土作業過程hse觀察卡》隨時監控作業現場情況;破土過程中應按要求著裝,佩戴明顯標志,不得私自離開破土作業現場。

      4.3.4.4 監護人發現破土作業過程中與《破土作業許可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或異常危險征兆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有權停止破土作業。

      4.3.4.5 在雨期和解凍期進行土方工程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并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4.3.4.6 雷雨天氣不得進行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技術負責人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4.3.5 變更與應急

      4.3.5.1 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建設單位,待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4.3.5.2 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暴露出沒有注明的設施或物體時,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4.3.5.3 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下列情形,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作業:

      a) 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

      b)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

      c)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

      d) 需要進行爆破的。

      4.3.5.4 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要做到:

      a) 立即停止作業;

      b) 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c) 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d) 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e) 通知設計、工程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4.4 作業關閉

      4.4.1 破土作業結束后,破土作業施工單位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解除相關隔離措施。

      4.4.2 申請人和批準人或其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關閉挖掘作業許可證。

      4.4.3 記錄管理

      4.4.3.1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應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由建設單位留存,第二聯交施工單位,第三聯交現場施工管理人員隨身攜帶。

      4.4.3.2 許可證保存期為一年。

      5 相關文件和記錄

      5.1 相關文件

      5.2 記錄

      hn/hse6.2.5.01-2022《破土作業許可證》

      hn/hse6.2.5.02-2022《破土作業過程hse觀察卡》

      第13篇 工程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定義

      帶料盲板抽堵作業

      在設備檢修及搶修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下的盲板抽堵作業。

      2 盲板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2.1盲板選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檢查無裂紋和孔洞。高壓盲板應經探傷合格。

      2.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要經強度計算。

      2.3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辯識、抽堵。

      2.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3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3.1盲板抽堵作業必需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

      3.2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須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3.3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4在有毒氣體的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時,非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50毫米汞柱;氣體溫度應小于60℃。

      3.5生產單位負責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編號,施工單位按圖作業,盲板位置圖由生產單位存檔備查。

      3.6作業人員應經過個體防護訓練,并做好個體防護。

      3.7作業需專人監護,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3.8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需消防隊、醫務人員等到場。如涉及整個生產系統,生產調度人員和廠化工車間門負責人必須在場。

      3.9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3.10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11施工單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3.12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抽堵盲板作業。

      3.13抽堵多個盲板時,要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施工總負責人統一指揮作業。

      3.14每個抽堵盲板處設標牌表明盲板位置。

      4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辦公室管理。

      4.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單位辦理。

      4.3生產單位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表格、盲板位置圖、安全措施,交施工單位確認、公司安全員審核,由經理審批。

      4.4審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交施工單位、化工車間、辦公室各一份,辦公室負責存檔。

      4.5作業結束后,經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科、辦公室檢查無誤,施工單位將盲板位置圖交辦公室。

      第14篇 檢維修施工作業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門大檢修、中、小修以及裝置開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產系統檢修、設備檢修、日常維修和搶修等作業。

      2.?術語和定義

      本規定所稱檢維修是指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3.?管理職責

      3.1.?安全環保部是公司檢維修的安全監督部門,負責檢維修施工過程的安全(防火)監督。

      3.2.?各部設備管理是公司檢維修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檢維修的組織與領導。

      3.3.?各生產裝置負責檢修前后工藝處理和置換的確認管理。

      3.4.?各部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部門檢維修作業的安全(防火)監督。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檢維修施工作業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4.1.1.?公司檢維修工段人員因對所檢維修的設備具備相應的能力。外來檢維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維修施工業務。

      4.1.2.?外來施工單位在簽訂設備檢維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檢維修安全協議》。檢維修施工人員還須接受公司的入廠安全教育,簽署《**公司公司外來施工人員告知卡》。

      4.1.3.?根據設備檢維修項目的要求,檢維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維修方案,檢維修方案應經設備部門審核。檢維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維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維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維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4.1.4.?檢維修前,檢維修作業所在部門應對參加檢維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4.1.4.1.?有關檢維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4.1.4.2.?檢維修作業現場和檢維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4.1.4.3.?檢維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4.1.4.4.?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1.5.?檢維修現場應根據《安全標志》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

      4.1.6.?檢維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維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維修方案交底。

      第15篇 大唐發電廠特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卷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設備等?!按笮推鹬貦C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設備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后于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后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號和避讓信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設備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必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設備、電線桿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運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設備或物體。禁止物體沖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置紅燈信號,重物要通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系并得到許可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志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準,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權限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范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范圍

      1.特種作業工種范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后,成績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復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復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準并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復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復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復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復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作業安全條件審查管理規定(15篇范文)

      范圍本規定明確了現場直接作業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和確認的hse管理要求和職責,以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及生產車間各項作業前的安全生產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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