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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醫藥倉庫管理規定(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30 10:20:03 查看人數:30

      某醫藥倉庫管理規定

      第1篇 某醫藥倉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醫藥倉庫是儲存醫藥商品、物資的重要場所。其基本任務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儲存多,進出快、保管好、費用省、損耗少,為促進醫藥生產和流通的發展服務。為加強倉庫管理、保管養護好醫藥商品和物資,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醫藥工商企業所屬的各種倉庫(以下簡稱倉庫)。

      第三條 各級醫藥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必須加強對倉庫的領導,健全倉庫機構,搞好倉庫建設,加強倉庫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業務技術培訓,關心職工生活。倉庫要配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新招收的職工,必須先培訓后上崗。

      第四條 倉庫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執行國家政策和法令。要依照客觀經濟規律,積極實行經營責任制。

      第五條 倉庫要實行主任負責制,建立健全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度。倉庫主任對本庫的工作和財產負責;貨區小組負責人對本區的工作和財產負責;保管員對所管區域的商品、物資和財產負責;警衛、消防、驗收、養護、堆碼、分裝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都要按照各自的崗位責任對本職工作負責。

      第六條 倉庫要積極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縣(或相當縣)以上倉庫要開展創“四好倉庫”競賽活動。

      第七條 倉庫要大力推進技術進步。組織并鼓勵職工開展技術革新和科學實驗 活動。逐步實現倉庫管理現代化,養護科學化。倉庫作業機械化、半機械化。

      第八條 倉庫職工要樹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素質,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章 商品、物資入庫、出庫

      第九條 倉庫必須根據《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商品、物資出入庫的驗收復核制度、作業程序和工作質量標準。大、中型倉庫要設置驗收組,小型倉庫設專(兼)職驗收員。要嚴格驗收復核。假藥、劣藥或質量有嚴重問題的商品、物資不得入庫、出庫,嚴防流入市場或進入生產廠,車間。

      第十條 倉庫要根據業務部門提報的月、季、年度商品、物資進出庫計劃,編制儲存計劃。大宗商品、物資進出庫。業務部門應事先通知倉庫;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新品種入庫。應要求業務部門提供其性質和保管要求。進口商品,物資入庫應要求業務部門(或委托單位)將合同副本和檢驗報告單送交倉庫。

      第十一條 商品、物資入庫要把好驗收關。倉庫依據入庫憑證對商品、物資的數量、質量、包裝等進行感觀驗收。具體項目、標準、比例、方法、時間等內容和要求,按有關規定辦理。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部門。

      經過驗收的商品、物資,驗收人員要在憑證上簽字或蓋章。并做好記錄;對拆件驗收的商品、物資要在外包裝上加注驗收標記。

      倉庫在驗收中發現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外地到貨、發現商品、物資的品名、規格、等級、數量等與入庫憑證不符,或包裝破損、雨淋水濕、以及被盜、破碎等問題,由運輸人員做出記錄,倉庫暫行接收,及時采取挽救措施,并會同有關部門迅速處理。發現商品、物資質量有問題暫不入庫,會同質檢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本地產品,發現數量與入庫憑證不符,按實際數量在憑證上注明簽收;如質量 、品名、規格、等級或包裝等不符合規定。倉庫有權拒絕收貨。

      第十二條 商品、物資出庫,必須有正式憑證。倉庫要認真審查出庫憑證。在有效期內發貨。憑證如有問題,必須經原開票單位重開或更正蓋章后方為有效。對“白條”及手續不符的,倉庫應拒絕發貨。

      對救災、搶險、搶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況,倉庫應按企業規定的有關制度或應急措施。及時發貨,不得延誤;事后必須及時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 商品、物資出庫要把好復核關。倉庫必須按憑證所列項目,逐項復 核出庫的商品、物資,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包裝牢固、標志清楚,并向提貨人或運輸人員辦清交接發貨人必須注銷提貨憑證。并開具出門證。

      商品、物資出庫,必須嚴格按照先進先出,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易變先出的原則辦理;特殊商品、物資出庫,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由倉庫分裝、改裝、換裝的商品、物資,以及零貨拼箱,包裝要整潔,箱外加注標記,箱內放置裝箱單;進口商品、物資出庫,要加注中文標記。

      倉庫接到查詢要及時答復,認真處理。

      第三章 商品、物資儲存

      第十四條 商品、物資要實行分區、分類管理。特殊商品、物資如貴細、毒品、危險品和麻醉藥品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采取專庫(柜)儲存,指定專人保管。嚴禁將其相互混存或與一般貨物混存;對于性質互相抵觸。互相串味,以及養護、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物資,必須分開存放。效期商品、物資儲存。必須有特殊標志。

      第十五條 倉庫要按照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合理利用倉容。要留有適當的墻距、垛距、頂距、燈距、底距,并做到堆碼合理,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

      要愛護商品、物資、堆碼、裝卸要遵守操作規程,實行文明作業。

      第十六條 倉庫必須設保管帳(卡)。正確記載商品、物資進、出、存動態。

      堅持貨位編號、層批標量、動碰復核、日記月清、月對季盤等方法。保證帳(卡)、貨相符。

      帳簿及有關憑證必須按財會制度規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七條 倉庫要通過商品、物資進、出、存等活動,隨時了解有無冷背積壓、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進貨,倉庫存貨而門市脫銷等問題,積極向業務部門反映情況,以利改進工作。

      倉庫要建立催調制度,對于存放期過長的商品、物資要催請業務部門及時處理;催調不動的,倉庫應向企業領導反映。請求督促處理。已經報廢的商品、物資,倉庫要將其分開存放并催請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不得長期占用倉庫。

      第十八條 倉庫不得動用儲存的商品、物資;不準個人動用包裝物料和其他財物;不準在存貨區放置個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物資養護

      第十九條 倉庫要建立健全養護組織。配備必要的養護設備儀器,推廣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努力改善倉儲條件。

      大中型倉庫要設養護組,其他倉庫要設專(兼)職養護員,負責本庫商品、物資養護工作,總結、推廣養護經驗,針對養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開展科學研究活動。不斷提高養護技術水平。

      第二十條 倉庫要維護商品、物資的質量。根據商品、物資性質、倉儲條件和氣候變化,安排適宜的儲存場所。堆碼要有利于養護。要加強溫濕度管理,正確采用通風、密封、吸潮、降溫等養護方法和措施。切實保證醫藥商品、物資的療效和使用價值。

      倉庫要搞好庫房、貨場和環境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

      藥品、原料和精密醫療器械等。不得露天存放,其他商品、物資也要盡量減少露天存放現象。

      第二十一條 倉庫要監督商品、物資的質量。對經過驗收入庫的商品、物資,要配合質檢部門定期進行循環質量檢查。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必須及時采取措施。

      有效期的商品、物資,要建立登記和催調制度,認真實施。

      第二十二條 倉庫要建立商品、物資養護檔案。配合質檢部門做好質量信息反饋,協助業務部門把好進貨關。

      第五章 倉庫核算和定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 倉庫要根據本單位的條件,實行獨立核算。半獨立核算和簡易核算。并配備相應的財會核算人員。核算的項目、內容、方法按財會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倉庫必須加強財產管理。倉庫的建筑物、機具、苫墊和包裝物料等各項財產。要設置帳冊,設立使用和維修責任制度,定期保養,及時維修。

      第二十五條 倉庫要實行定額管理。大中型倉庫定額的主要項目:

      一、單位面積儲存量(噸/平方米)。

      二、收發貨差錯率(萬分)。

      三、帳貨相符率(%)。

      四、平均保管損失(元/萬元)。

      五、平均保管費用(元/噸)。

      六、人均工作量(噸/人)。

      小型倉庫定額的主要項目為上述的一至五項。

      第二十六條 各項定額指標,要采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方法,按照先進合理 的原則進行制訂。經企業領導批準后,落實到班組和崗位。

      六項定額計算方法,按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商業四好倉庫競賽活動實施辦法》辦理。

      第六章 倉庫安全

      第二十七條 企業和倉庫必須有領導干部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組織。經常開展活動。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工傷事故、防自然災害、防霉變殘損等工作,確保人身、商品物資和設備安全。

      第二十八條 倉庫要制訂安全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制訂生產作業的操作規程 。經常開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識教育,使職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政治責任心。嚴格照章辦事,杜絕違章作業。掌握各種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九條 倉庫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倉庫的防火工作要實行分區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按區、按級指定的防火負責人,防火負責人對本責任區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倉庫的存貨區要和辦公室、生活區、汽車庫、油庫等嚴格分開。不得緊靠庫房 、貨場收購和銷售商品,規模很小的基層倉庫也要根據具體條件盡量分開,以保安全。

      新建、擴建、改建倉庫,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辦理,面積過大的庫房要設防火墻。

      第三十條 倉庫必須嚴格管理火種、火源、電源、水源。

      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存貨區;存貨區禁止吸煙、用火、臨時性特殊用火必須經企業領導批準,并備好消防器材,派人現場監護。機動車輛進入存貨區要加戴防火“安全帽”。

      倉庫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老舊電線要及時更新,庫房照明線和路燈線須分別設置。每次作業完畢要將庫房、貨場的電源切斷。

      倉庫的消防用水要經常備足,冬季要有防凍措施。

      第三十一條 倉庫必須根據建筑規模和儲存商品、物資的性質,配置消防設備,做到數量充足、合理擺布、專人管理、經常有效、嚴禁挪作它用。大中型倉庫和雷區倉庫要安裝避雷設備。倉庫消防通道要保持經常暢通。

      第三十二條 倉庫實行逐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對本人負責區檢查一次;貨區負責人、倉庫主任、企業領導要定期檢查。遇有災害性天氣或有特殊情況,倉庫工作人員要及時檢查,加強防范。

      各級醫藥主管部門和企業領導,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時期和重大節日前都要組織力量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

      各級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做好記錄,責成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解決;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要積極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上報。上級領導接到報告后,應及時處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條 倉庫發生火災或其它事故,必須按照規定迅速上報。企業和倉庫領導要抓緊對事故的清查處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企業和倉庫對正確執行政策,認真貫徹本規則,積極促進醫藥生產和流通,做出顯著成績的倉庫、班組或個人。應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規則。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人員。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應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級醫藥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要督促、檢查所屬倉庫執行本規則,并可結合本地區、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下達之日起實行。原《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倉庫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備 注

      1.第九、十九、二十五條中的“大中型倉庫”,是指建筑面積在3000平 方米以上的倉庫,不足此數的為小型倉庫。

      2.第三十三條損失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損失金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商品物資被盜事故或造成人員死亡的各種事故,在向當地主管部門匯報的同時,必須報國家醫藥管理局。

      第2篇 醫藥倉庫管理規定辦法

      醫藥倉庫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醫藥倉庫是儲存醫藥商品、物資的重要場所。

      其基本任務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儲存多,進出快、保管好、費用省、損耗少,為促進醫藥生產和流通的發展服務。

      為加強倉庫管理、保管養護好醫藥商品和物資,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醫藥工商企業所屬的各種倉庫(以下簡稱倉庫)。

      第三條 各級醫藥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必須加強對倉庫的領導,健全倉庫機構,搞好倉庫建設,加強倉庫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業務技術培訓,關心職工生活。

      倉庫要配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新招收的職工,必須先培訓后上崗。

      第四條 倉庫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執行國家政策和法令。

      要依照客觀經濟規律,積極實行經營責任制。

      第五條 倉庫要實行主任負責制,建立健全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度。

      倉庫主任對本庫的工作和財產負責;貨區小組負責人對本區的工作和財產負責;保管員對所管區域的商品、物資和財產負責;警衛、

      消防、驗收、養護、堆碼、分裝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都要按照各自的崗位責任對本職工作負責。

      第六條 倉庫要積極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

      縣(或相當縣)以上倉庫要開展創“四好倉庫”競賽活動。

      第七條 倉庫要大力推進技術進步。

      組織并鼓勵職工開展技術革新和科學實驗活動。

      逐步實現倉庫管理現代化,養護科學化。

      倉庫作業機械化、半機械化。

      第八條 倉庫職工要樹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努力學習。

      提高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素質,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章 商品、物資入庫、出庫

      第九條 倉庫必須根據《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商品、物資出入庫的驗收復核制度、作業程序和工作質量標準。

      大、中型倉庫要設置驗收組,小型倉庫設專(兼)職驗收員。

      要嚴格驗收復核。

      假藥、劣藥或質量有嚴重問題的商品、物資不得入庫、出庫,嚴防流入市場或進入生產廠,車間。

      第十條 倉庫要根據業務部門提報的月、季、年度商品、物資進出庫計劃,編制儲存計劃。

      大宗商品、物資進出庫。

      業務部門應事先通知倉庫;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新品種入庫。

      應要求業務部門提供其性質和保管要求。

      進口商品,物資入庫應要求業務部門(或委托單位)將合同副本和檢驗報告單送交倉庫。

      第十一條 商品、物資入庫要把好驗收關。

      倉庫依據入庫憑證對商品、物資的數量、質量、包裝等進行感觀驗收。

      具體項目、標準、比例、方法、時間等內容和要求,按有關規定辦理。

      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部門。

      經過驗收的商品、物資,驗收人員要在憑證上簽字或蓋章。

      并做好記錄;對拆件驗收的商品、物資要在外包裝上加注驗收標記。

      倉庫在驗收中發現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外地到貨、發現商品、物資的品名、規格、等級、數量等與入庫憑證不符,或包裝破損、雨淋水濕、以及被盜、破碎等問題,

      由運輸人員做出記錄,倉庫暫行接收,及時采取挽救措施,并會同有關部門迅速處理。

      發現商品、物資質量有問題暫不入庫,會同質檢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本地產品,發現數量與入庫憑證不符,按實際數量在憑證上注明簽收;如質量、品名、規格、等級或包裝等不符合規定。

      倉庫有權拒絕收貨。

      第十二條 商品、物資出庫,必須有正式憑證。

      倉庫要認真審查出庫憑證。

      在有效期內發貨。

      憑證如有問題,必須經原開票單位重開或更正蓋章后方為有效。

      對“白條”及手續不符的,倉庫應拒絕發貨。

      對救災、搶險、搶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況,倉庫應按企業規定的有關制度或應急措施。

      及時發貨,不得延誤;事后必須及時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 商品、物資出庫要把好復核關。

      倉庫必須按憑證所列項目,逐項復核出庫的商品、物資,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包裝牢固、標志清楚,并向提貨人或運輸人員辦清交接發貨人必須注銷提貨憑證。

      并開具出門證。

      商品、物資出庫,必須嚴格按照先進先出,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易變先出的原則辦理;特殊商品、物資出庫,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由倉庫分裝、改裝、換裝的商品、物資,以及零貨拼箱,包裝要整潔,箱外加注標記,箱內放置裝箱單;進口商品、物資出庫,要加注中文標記。

      倉庫接到查詢要及時答復,認真處理。

      第三章 商品、物資儲存

      第十四條 商品、物資要實行分區、分類管理。

      特殊商品、物資如貴細、毒品、危險品和麻醉藥品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采取專庫(柜)儲存,指定專人保管。

      嚴禁將其相互混存或與一般貨物混存;對于性質互相抵觸。

      互相串味,以及養護、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物資,必須分開存放。

      效期商品、物資儲存。

      必須有特殊標志。

      第十五條 倉庫要按照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

      合理利用倉容。

      要留有適當的墻距、垛距、頂距、燈距、底距,并做到堆碼合理,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

      要愛護商品、物資、堆碼、裝卸要遵守操作規程,實行文明作業。

      第十六條 倉庫必須設保管帳(卡)。

      正確記載商品、物資進、出、存動態。

      堅持貨位編號、層批標量、動碰復核、日記月清、月對季盤等方法。

      保證帳(卡)、貨相符。

      帳簿及有關憑證必須按財會制度規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七條 倉庫要通過商品、物資進、出、存等活動,隨時了解有無冷背積壓、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進貨,

      倉庫存貨而門市脫銷等問題,積極向業務部門反映情況,以利改進工作。

      倉庫要建立催調制度,對于存放期過長的商品、物資要催請業務部門及時處理;催調不動的,倉庫應向企業領導反映。

      請求督促處理。

      已經報廢的商品、物資,倉庫要將其分開存放并催請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不得長期占用倉庫。

      第十八條 倉庫不得動用儲存的商品、物資;不準個人動用包裝物料和其他財物;不準在存貨區放置個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物資養護

      第十九條 倉庫要建立健全養護組織。

      配備必要的養護設備儀器,推廣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努力改善倉儲條件。

      大中型倉庫要設養護組,其他倉庫要設專(兼)職養護員,負責本庫商品、物資養護工作,總結、推廣養護經驗,針對養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開展科學研究活動。

      不斷提高養護技術水平。

      第二十條 倉庫要維護商品、物資的質量。

      根據商品、物資性質、倉儲條件和氣候變化,安排適宜的儲存場所。

      堆碼要有利于養護。

      要加強溫濕度管理,正確采用通風、密封、吸潮、降溫等養護方法和措施。

      切實保證醫藥商品、物資的療效和使用價值。

      倉庫要搞好庫房、貨場和環境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

      藥品、原料和精密醫療器械等。

      不得露天存放,其他商品、物資也要盡量減少露天存放現象。

      第二十一條 倉庫要監督商品、物資的質量。

      對經過驗收入庫的商品、物資,要配合質檢部門定期進行循環質量檢查。

      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

      必須及時采取措施。

      有效期的商品、物資,要建立登記和催調制度,認真實施。

      第二十二條 倉庫要建立商品、物資養護檔案。

      配合質檢部門做好質量信息反饋,協助業務部門把好進貨關。

      第五章 倉庫核算和定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 倉庫要根據本單位的條件,實行獨立核算。

      半獨立核算和簡易核算。

      并配備相應的財會核算人員。

      核算的項目、內容、方法按財會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倉庫必須加強財產管理。

      倉庫的建筑物、機具、苫墊和包裝物料等各項財產。

      要設置帳冊,設立使用和維修責任制度,定期保養,及時維修。

      第二十五條 倉庫要實行定額管理。

      大中型倉庫定額的主要項目:

      一、單位面積儲存量(噸/平方米)。

      二、收發貨差錯率(萬分)。

      三、帳貨相符率(%)。

      四、平均保管損失(元/萬元)。

      五、平均保管費用(元/噸)。

      六、人均工作量(噸/人)。

      小型倉庫定額的主要項目為上述的一至五項。

      第二十六條 各項定額指標,要采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方法,按照先進合理的原則進行制訂。

      經企業領導批準后,落實到班組和崗位。

      六項定額計算方法,按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商業四好倉庫競賽活動實施辦法》辦理。

      第六章 倉庫安全

      第二十七條 企業和倉庫必須有領導干部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

      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組織。

      經常開展活動。

      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工傷事故、防自然災害、防霉變殘損等工作,確保人身、商品物資和設備安全。

      第二十八條 倉庫要制訂安全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制訂生產作業的操作規程。

      經常開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識教育,使職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政治責任心。

      嚴格照章辦事,杜絕違章作業。

      掌握各種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九條 倉庫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倉庫的防火工作要實行分區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按區、按級指定的防火負責人,防火負責人對本責任區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倉庫的存貨區要和辦公室、生活區、汽車庫、油庫等嚴格分開。

      不得緊靠庫房、貨場收購和銷售商品,規模很小的基層倉庫也要根據具體條件盡量分開,以保安全。

      新建、擴建、改建倉庫,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辦理,面積過大的庫房要設防火墻。

      第三十條 倉庫必須嚴格管理火種、火源、電源、水源。

      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存貨區;存貨區禁止吸煙、用火、臨時性特殊用火必須經企業領導批準,并備好消防器材,派人現場監護。

      機動車輛進入存貨區要加戴防火“安全帽”。

      倉庫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老舊電線要及時更新,庫房照明線和路燈線須分別設置。

      每次作業完畢要將庫房、貨場的電源切斷。

      倉庫的消防用水要經常備足,冬季要有防凍措施。

      第三十一條 倉庫必須根據建筑規模和儲存商品、物資的性質,配置消防設備,做到數量充足、合理擺布、專人管理、經常有效、嚴禁挪作它用。

      大中型倉庫和雷區倉庫要安裝避雷設備。

      倉庫消防通道要保持經常暢通。

      第三十二條 倉庫實行逐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

      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對本人負責區檢查一次;貨區負責人、倉庫主任、企業領導要定期檢查。

      遇有災害性天氣或有特殊情況,倉庫工作人員要及時檢查,加強防范。

      各級醫藥主管部門和企業領導,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時期和重大節日前都要組織力量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

      各級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做好記錄,責成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解決;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要積極采取防范措施。

      并及時上報。

      上級領導接到報告后,應及時處理。

      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條 倉庫發生火災或其它事故,必須按照規定迅速上報。

      企業和倉庫領導要抓緊對事故的清查處理。

      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企業和倉庫對正確執行政策,認真貫徹本規則,積極促進醫藥生產和流通,做出顯著成績的倉庫、班組或個人。

      應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規則。

      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人員。

      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

      根據情節輕重。

      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應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級醫藥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要督促、檢查所屬倉庫執行本規則,并可結合本地區、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下達之日起實行。

      原《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倉庫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備 注

      1.第九、十九、二十五條中的“大中型倉庫”,是指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倉庫,不足此數的為小型倉庫。

      2.第三十三條損失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損失金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商品物資被盜事故或造成人員死亡的各種事故,在向當地主管部門匯報的同時,必須報國家醫藥管理局。

      第3篇 醫藥倉庫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醫藥倉庫是儲存醫藥商品、物資的重要場所。其基本任務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儲存多,進出快、保管好、費用省、損耗少,為促進醫藥生產和流通的發展服務。為加強倉庫管理、保管養護好醫藥商品和物資,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醫藥工商企業所屬的各種倉庫(以下簡稱倉庫)。

      第三條 各級醫藥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必須加強對倉庫的領導,健全倉庫機構,搞好倉庫建設,加強倉庫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業務技術培訓,關心職工生活。倉庫要配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新招收的職工,必須先培訓后上崗。

      第四條 倉庫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執行國家政策和法令。要依照客觀經濟規律,積極實行經營責任制。

      第五條 倉庫要實行主任負責制,建立健全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度。倉庫主任對?本庫的工作和財產負責;貨區小組負責人對本區的工作和財產負責;保管員對所管區域的商品、物資和財產負責;警衛、消防、驗收、養護、堆碼、分裝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都要按照各自的崗位責任對本職工作負責。

      第六條 倉庫要積極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縣(或相當縣)以上倉庫要開展創“四好倉庫”競賽活動。

      第七條 倉庫要大力推進技術進步。組織并鼓勵職工開展技術革新和科學實驗 活動。逐步實現倉庫管理現代化,養護科學化。倉庫作業機械化、半機械化。

      第八條 倉庫職工要樹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素質,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章 商品、物資入庫、出庫

      第九條 倉庫必須根據《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商品、物資出入?庫的驗收復核制度、作業程序和工作質量標準。大、中型倉庫要設置驗收組,小型倉庫設專(兼)職驗收員。要嚴格驗收復核。假藥、劣藥或質量有嚴重問題的商品、物資不得入庫、出庫,嚴防流入市場或進入生產廠,車間。

      第十條 倉庫要根據業務部門提報的月、季、年度商品、物資進出庫計劃,編?制儲存計劃。大宗商品、物資進出庫。業務部門應事先通知倉庫;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新品種入庫。應要求業務部門提供其性質和保管要求。進口商品,物資入庫應要求業務部門(或委托單位)將合同副本和檢驗報告單送交倉庫。

      第十一條 商品、物資入庫要把好驗收關。倉庫依據入庫憑證對商品、物資的數量、質量、包裝等進行感觀驗收。具體項目、標準、比例、方法、時間等內容和要求,按有關規定辦理。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部門。

      經過驗收的商品、物資,驗收人員要在憑證上簽字或蓋章。并做好記錄;對拆件驗收的商品、物資要在外包裝上加注驗收標記。

      倉庫在驗收中發現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外地到貨、發現商品、物資的品名、規格、等級、數量等與入庫憑證不符,或包裝破損、雨淋水濕、以及被盜、破碎等問題,由運輸人員做出記錄,倉庫暫行接收,及時采取挽救措施,并會同有關部門迅速處理。發現商品、物資質量有問題暫不入庫,會同質檢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本地產品,發現數量與入庫憑證不符,按實際數量在憑證上注明簽收;如質量? 、品名、規格、等級或包裝等不符合規定。倉庫有權拒絕收貨。

      第十二條 商品、物資出庫,必須有正式憑證。倉庫要認真審查出庫憑證。在?有效期內發貨。憑證如有問題,必須經原開票單位重開或更正蓋章后方為有效。對“白條”及手續不符的,倉庫應拒絕發貨。

      對救災、搶險、搶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況,倉庫應按企業規定的有關制度或應急措施。及時發貨,不得延誤;事后必須及時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 商品、物資出庫要把好復核關。倉庫必須按憑證所列項目,逐項復 核出庫的商品、物資,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包裝牢固、標志清楚,并向提貨人或運輸人員辦清交接發貨人必須注銷提貨憑證。并開具出門證。

      商品、物資出庫,必須嚴格按照先進先出,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易變先出的原則辦理;特殊商品、物資出庫,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由倉庫分裝、改裝、換裝的商品、物資,以及零貨拼箱,包裝要整潔,箱外加注標記,箱內放置裝箱單;進口商品、物資出庫,要加注中文標記。

      倉庫接到查詢要及時答復,認真處理。

      第三章 商品、物資儲存

      第十四條 商品、物資要實行分區、分類管理。特殊商品、物資如貴細、毒品、危險品和麻醉藥品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采取專庫(柜)儲存,指定專人保管。嚴禁將其相互混存或與一般貨物混存;對于性質互相抵觸。互相串味,以及養護、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物資,必須分開存放。效期商品、物資儲存。必須有特殊標志。

      第十五條 倉庫要按照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合理利用倉容。要留有適當的墻距、垛距、頂距、燈距、底距,并做到堆碼合理,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

      要愛護商品、物資、堆碼、裝卸要遵守操作規程,實行文明作業。

      第十六條 倉庫必須設保管帳(卡)。正確記載商品、物資進、出、存動態。

      堅持貨位編號、層批標量、動碰復核、日記月清、月對季盤等方法。保證帳(卡)、貨相符。

      帳簿及有關憑證必須按財會制度規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七條 倉庫要通過商品、物資進、出、存等活動,隨時了解有無冷背積壓、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進貨,倉庫存貨而門市脫銷等問題,積極向業務部門反映情況,以利改進工作。

      倉庫要建立催調制度,對于存放期過長的商品、物資要催請業務部門及時處理;催調不動的,倉庫應向企業領導反映。請求督促處理。已經報廢的商品、物資,倉庫要將其分開存放并催請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不得長期占用倉庫。

      第十八條 倉庫不得動用儲存的商品、物資;不準個人動用包裝物料和其他財物;不準在存貨區放置個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物資養護

      第十九條 倉庫要建立健全養護組織。配備必要的養護設備儀器,推廣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努力改善倉儲條件。

      大中型倉庫要設養護組,其他倉庫要設專(兼)職養護員,負責本庫商品、物資養護工作,總結、推廣養護經驗,針對養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開展科學研究活動。不斷提高養護技術水平。

      第二十條 倉庫要維護商品、物資的質量。根據商品、物資性質、倉儲條件和氣候變化,安排適宜的儲存場所。堆碼要有利于養護。要加強溫濕度管理,正確采用通風、密封、吸潮、降溫等養護方法和措施。切實保證醫藥商品、物資的療效和使用價值。

      倉庫要搞好庫房、貨場和環境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

      藥品、原料和精密醫療器械等。不得露天存放,其他商品、物資也要盡量減少露天存放現象。

      第二十一條 倉庫要監督商品、物資的質量。對經過驗收入庫的商品、物資,要配合質檢部門定期進行循環質量檢查。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必須及時采取措施。

      有效期的商品、物資,要建立登記和催調制度,認真實施。

      第二十二條 倉庫要建立商品、物資養護檔案。配合質檢部門做好質量信息反饋,協助業務部門把好進貨關。

      第五章 倉庫核算和定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 倉庫要根據本單位的條件,實行獨立核算。半獨立核算和簡易核算。并配備相應的財會核算人員。核算的項目、內容、方法按財會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倉庫必須加強財產管理。倉庫的建筑物、機具、苫墊和包裝物料等各項財產。要設置帳冊,設立使用和維修責任制度,定期保養,及時維修。

      第二十五條 倉庫要實行定額管理。大中型倉庫定額的主要項目:

      一、單位面積儲存量(噸/平方米)。

      二、收發貨差錯率(萬分)。

      三、帳貨相符率(%)。

      四、平均保管損失(元/萬元)。

      五、平均保管費用(元/噸)。

      六、人均工作量(噸/人)。

      小型倉庫定額的主要項目為上述的一至五項。

      第二十六條 各項定額指標,要采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方法,按照先進合理 的原則進行制訂。經企業領導批準后,落實到班組和崗位。

      六項定額計算方法,按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商業四好倉庫競賽活動實施辦法》辦理。

      第六章 倉庫安全

      第二十七條 企業和倉庫必須有領導干部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組織。經常開展活動。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工傷事故、防自然災害、防霉變殘損等工作,確保人身、商品物資和設備安全。

      第二十八條 倉庫要制訂安全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制訂生產作業的操作規程 。經常開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識教育,使職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政治責任心。嚴格照章辦事,杜絕違章作業。掌握各種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九條 倉庫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倉庫的防火工作要實行分區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按區、按級指定的防火負責人,防火負責人對本責任區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倉庫的存貨區要和辦公室、生活區、汽車庫、油庫等嚴格分開。不得緊靠庫房 、貨場收購和銷售商品,規模很小的基層倉庫也要根據具體條件盡量分開,以保安全。

      新建、擴建、改建倉庫,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辦理,面積過大的庫房要設防火墻。

      第三十條 倉庫必須嚴格管理火種、火源、電源、水源。

      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存貨區;存貨區禁止吸煙、用火、臨時性特殊用火必須經企業領導批準,并備好消防器材,派人現場監護。機動車輛進入存貨區要加戴防火“安全帽”。

      倉庫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老舊電線要及時更新,庫房照明線和路燈線須分別設置。每次作業完畢要將庫房、貨場的電源切斷。

      倉庫的消防用水要經常備足,冬季要有防凍措施。

      第三十一條 倉庫必須根據建筑規模和儲存商品、物資的性質,配置消防設備,做到數量充足、合理擺布、專人管理、經常有效、嚴禁挪作它用。大中型倉庫和雷區倉庫要安裝避雷設備。倉庫消防通道要保持經常暢通。

      第三十二條 倉庫實行逐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對本人負責區檢查一次;貨區負責人、倉庫主任、企業領導要定期檢查。遇有災害性天氣或有特殊情況,倉庫工作人員要及時檢查,加強防范。

      各級醫藥主管部門和企業領導,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時期和重大節日前都要組織力量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

      各級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做好記錄,責成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解決;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要積極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上報。上級領導接到報告后,應及時處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條 倉庫發生火災或其它事故,必須按照規定迅速上報。企業和倉庫領導要抓緊對事故的清查處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企業和倉庫對正確執行政策,認真貫徹本規則,積極促進醫藥生產和流通,做出顯著成績的倉庫、班組或個人。應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規則。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人員。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應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級醫藥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要督促、檢查所屬倉庫執行本規則,并可結合本地區、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下達之日起實行。原《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倉庫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備 注

      1.第九、十九、二十五條中的“大中型倉庫”,是指建筑面積在3000平 方米以上的倉庫,不足此數的為小型倉庫。

      2.第三十三條損失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損失金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商品物資被盜事故或造成人員死亡的各種事故,在向當地主管部門匯報的同時,必須報國家醫藥管理局。

      某醫藥倉庫管理規定(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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