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斷路作業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范斷路作業安全管理,減少斷路作業引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相關方的斷路作業安全管理。
3.依據
3.1《化學品建設項目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
4.斷路作業工作要求
4.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4.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4.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4.5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檢查核實,并報告有關部門恢復正常交通。
5.斷路作業安全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斷路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斷路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斷路作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斷路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項目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斷路作業安全規定;
5.5安環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斷路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責。
6《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申請辦理。
6.2 動土申請單位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會同施工單位填寫有關內容后交到安環部。
6.3 安環部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并由其牽頭組織設備管理科、相關車間人員,共同審核會簽后審批簽發《斷路安全作業證》。
6.4斷路申請單位及施工單位接到審批后《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方可進行動土作業。
6.5 《斷路安全作業證》 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安環部留存,第二聯交動土點所在車間,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6.6《斷路安全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第2篇 公司區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定義
廠區斷路作業
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2.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2.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企業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2.3廠區交通管理部門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要立即通知調度、生產、消防、醫務等有關部門。
2.4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2.5斷路時,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
2.6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2.7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廠區交通管理部門,然后由廠區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
2.8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2.9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0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
3.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3.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辦公室審批。
3.3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在辦公室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逐項填寫后交施工單位。
3.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斷路安全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3.5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安全生產科審批,并將辦理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留存,并分別送交安全生產科、施工單位各一份。
第3篇 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目的:為了保證作業的安全,及時發現和制止不安全因素。
范圍:適用于生產區域內的斷路作業。
定義: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描述:
1.安全要求
1.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1.2申請單位負責現場的管理工作,應在斷路處設立醒目標志,為往來的人員、車輛提示繞行方向
1.3作業單位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時,應通知所在車間、治消科等相關部門。
1.4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簽字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1.5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警告牌,劃定作業區域,夜間應懸掛紅燈,治消科現場設警戒繩。
1.6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警告牌、紅燈等,恢復正常交通。
1.7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擴大作業范圍或移動作業部位。
1.8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風險分析不完善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1.9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2.0監護
2.1斷路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由施工單位負責安排
2.2監護人員不得脫崗
2.3監護人員必須具有與之相當的專業知識
2.辦理程序
2.1《斷路安全作業證》有治消科負責管理。
2.2作業單位向治消科提出申請。
2.3斷路作業申請單位負責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填寫后,交治消科。
2.4治消科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后,方可斷路作業
2.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交施工單位,一份交治消科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