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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庫區管理規定(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22 14:05:05 查看人數:78

      油庫區管理規定

      第1篇 油庫區管理規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華潤電力(盤錦)有限公司油庫區出入、安全、儲存、檢修、接卸管理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華潤電力(盤錦)有限公司油庫區的管理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火電廠動力部分)》

      3 術語和定義

      油庫區:指我公司燃油儲存罐、油泵房、供油管道、燃油電氣儀表、卸油設施所在區域的圍墻范圍內。

      4 職責

      4.1 安全消防人員

      4.1.1 負責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4.1.2 負責定期檢查現場消防安全設施的完善和正確。

      4.1.3 負責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過程,發現火情及時撲救。

      4.1.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2 發電部部長、副部長

      4.2.1 負責油庫區的安全檢查、防火、防汛、防腐措施的落實。

      4.2.2 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行使解釋權。

      4.3 化學專工

      4.3.1 負責制定油庫區防火應急預案、反事故措施。

      4.3.2 負責監督油庫區工作人員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發現違反本規定者,提出考核意見。

      4.4 值長

      4.4.1 負責本規定的具體落實,并對當值期間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與考核。

      4.4.2 了解油庫區設備的運行情況、缺陷情況。

      4.4.3 負責油庫區進出及接卸燃油許可。

      4.5 輔控主值

      4.5.1 負責油庫區的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時應請示值長批準。

      4.5.2 負責安排來油接卸、用油情況的記錄。

      4.5.3 安排人員對油庫區內設備、消防設施進行定期巡回檢查。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油庫區出入管理

      5.1.1 油庫區屬消防重地,與工作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5.1.2 人員進入油庫區前,必須認真學習本規定,服從值班人員的管理,凡違反規定者,值班人員應立即制止并有權令其離開油庫區。

      5.1.3 凡因工作需要進入油庫區的人員(除值班人員外),必須經發電部領導或專業專工許可并經值長同意后方可進入,并填寫出入登記表。

      5.1.4 外來人員進入油庫區必須經過發電部領導許可、值長同意并在專業專工或輔控人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并填寫出入登記表。

      5.1.5 進入油庫區,不得攜帶手持式電動工器具,必須關閉隨身攜帶的無線通訊設備,交出火種,觸摸消除人體靜電裝置,禁止穿釘有鐵掌的鞋和容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服裝,不得擅自動用任何設備和消防設施。

      5.1.6 禁止酒后進入油庫區。

      5.1.7 非通行需要時,油庫區大門必須關閉并上鎖。

      5.1.8 禁止電瓶車、非工作需要的機動車輛進入油庫區。如機動車需進入油庫區。必須加裝防火罩或其他防火措施,并填寫出入登記表。

      5.2 油庫區安全消防管理

      5.2.1 油庫區周圍應設置圍墻,其高度不低于2m,掛有“嚴禁煙火”等明顯的警告標示牌,動火時要辦理動火工作票。

      5.2.2 油庫區的一切電氣、通信設施(如開關、刀閘、照明燈、電動機、自啟動儀表接點等)均應為防爆型。電力線路應是暗線或電纜,不準有架空線。

      5.2.3 油庫區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無油污,不準儲存其他易燃物品和雜物,不準搭建臨時建筑。防火堤內禁止植樹種草,消防道路與防火堤之間不宜種樹。油庫區內綠化,不應妨礙消防操作。

      5.2.4 油庫區內應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應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并處在完好的備用狀態。

      5.2.5 油庫區周圍應有消防車行駛的通道,并保持暢通。

      5.2.6 各類管溝在進入油泵房、油罐區防火堤處,應設隔斷墻,管道穿越處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填實。

      5.2.7 油泵房內及油罐區內禁止安裝臨時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和敷設臨時管道,不得采用皮帶傳動裝置,以免產生靜電引起火災。

      5.2.8 卸油區及油罐區應有避雷裝置和接地裝置。油罐接地線和電氣設備接地線應分別裝設。輸油管道應有明顯的接地點。油管道法蘭應用金屬導體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節前應認真檢查,并測量接地電阻。

      5.3 燃油的儲存管理

      5.3.1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圍應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墻)。

      5.3.2 油泵房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及時排除可燃氣體。

      5.3.3 嚴格監視油罐油位及油溫正常,掌握油罐、管道及油泵的運行情況。

      5.3.4 當油罐油位過低時,應切換至備用油罐運行,解列原運行油罐。

      5.3.5 每周應開啟油罐放水門檢查積水情況,確認無積水后關閉。

      5.3.6 夏季環境溫度高時(油溫超過50℃),應投入油罐淋水裝置。

      5.3.7 污油池有油時應及時啟動污油處理裝置,避免存油。

      5.4 燃油設備的檢修

      5.4.1 燃油設備檢修開工前,檢修工作負責人和運行值班人員應共同將被檢修設備與運行系統事先隔離,在與系統、油罐連接處加裝堵板,并對被檢修設備進行有效地沖洗和換氣,并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5.4.2 油庫區檢修應使用銅制工具,如使用鐵制工具時,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黃油、加銅墊等。

      5.4.3 油庫區檢修用的臨時動力和照明的電線,應符合要求。 禁止把臨時電線引入未經可靠接地、沖洗、隔絕和通風的容器內部。所有臨時電線在檢修工作結束后,應立即拆除。

      5.4.4 用手電筒照明應使用防爆電筒。

      5.4.5 燃油設備檢修需要動火時,應辦理動火工作票。

      5.5 燃油接卸

      5.5.1 油庫區有動火工作,附近發生火災,遇雷雨、大風等天氣時禁止卸油。

      5.5.2 運行中的油罐不得同時進行卸油,應將油卸入備用油罐。

      5.5.3 卸油前,應做好卸油系統的檢查工作,經現場值班員檢查核對無誤后,按規定流程順序操作。

      5.5.4 油車進入油庫區前要認真核對證件、車牌,并加裝防火罩、接地線,經計量及化驗合格后方可進入油庫區,填寫出入登記表。車輛停好后,發動機熄火,進行卸油操作。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做好記錄,及時處理和上報。

      5.5.5 卸油過程中,運行人員應經常巡視,防止跑、冒、漏油。

      5.5.6 燃油接卸結束后,運行值班人員應將進廠油車數量、油罐油位變化等信息記入運行日志。

      6 報告和記錄

      由發電部負責報告和記錄。

      7 檢查與考核

      由發電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8 附錄

      附錄a:油庫區出入登記表

      第2篇 油庫區域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為更好幼貫徹落實《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公司《禁區明火作業贊理禪準》、消防管理制度、《燃運分場消防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做好皿點防火部位安全生產工作,特制定30007油庫區域動火作業安全份理規定:

      1、嚴格執行出入庫登記與檢查制度出入庫人員及時登記, 對入庫人員是否帶火種、是否穿帶釘鞋和關閉手機及時詢問與檢查,井嚴格按制度執行,嚴禁閑人入內

      2,檢修工作時。嚴格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和公司《消防規程》及有關制度,油庫值班員應核對工作票、檢查安全措 施落實情況和檢修工器具、人員粉裝是否符合規程要求,保證防火 措施的落實。

      3、凡是油庫區域動火作業必須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

      4、對一級動火作業,由安全監察部主任、保衛部主任審核,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

      5、所有動火工作票必須在值長審核同意后,才能交工作許可人執行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檢測作業點相關區域內可燃氣體數據,合格后在《動火工作票》上簽字,工作負責人聯系所在部門負責人、安全監察部負責人、保衛部負責人、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到現場核實安全措施無異常后,簽字認可,方可開工。

      6、凡一級動火,在作業前,消防隊除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外,還須派人到現場負責消防工作凸

      7、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始終在現場監護。動火現場配備必要、足夠、合格的消防設施。

      8、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每隔2小時測定一 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俞不得重新動火;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燃運分場

      2008年10月30日

      第3篇 油庫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燃油區域系指燃油罐區、燃油泵房等燃油儲存、燃油供給系統區域。

      第二條 燃油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滿足 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規定; 第三條 燃油區域工作人員應經過崗位及燃料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條 燃油區域應在大門明顯處設置外來人員入庫安全須知及門衛管理制度,內容為:

      (一)嚴禁攜帶火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

      (二)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進入庫;

      (三)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入庫應佩戴臨時出入證;

      (四)外來人員因公進入應辦理手續,并由電廠有關人員陪同;

      (五)凡攜帶物品出入燃油區域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手續;

      (六)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第五條 燃油區域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

      第六條 燃油區域車輛管理

      (一)進入機動車輛應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滅火器材;

      (二)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油后,不準在燃油區域內停放和修理。除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 批準不準進入罐區;

      (三)油罐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七條 巡回檢查

      (一)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 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二)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并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三)發現問題應能夠正確判斷、果斷處理,并采取適當的安全運行防范措施,杜絕人身及設備 事故的發生。同時匯報運行班長,重要問題要及時匯報運行值長。

      (四)進油時應按照運行規程中有關油區卸油條款嚴格執行。

      (五)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發現設備缺陷應及時聯系檢修處理,夜間或休息日發現 問題要及時通知值長。

      (六)缺陷處理完畢后,由油區值班員和檢修人員雙方共同確認,設備試轉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 運行。

      (七)運行值班負責人每天要對油區系統全面巡檢一次。

      第八條 勞動保護

      (一)應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

      (二)清掃車、船的余油時,嚴禁進入車、船內作業。清罐作業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 理規定”執行;

      (三)燃油區域焊工、電工等工種作業時,應配戴專用的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按照“高處作 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四)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第九條 燃油區域防火、防爆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 警報器等)。

      第十條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配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安 全標志的使用應符合 gb2894《安全標志》和 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要求。

      第十一條 燃油區域內用火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儲存、收發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儲罐區、泵房、裝卸作業等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 警器,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十三條 靠山修建的燃油區域、覆土隱蔽庫應在庫區周圍修筑防火溝、防火墻或防火帶,防止 山火侵襲。每年秋季應對防火墻內的枯枝落葉、荒草等進行一次清除。

      第十四條 防火堤容積符合要求,并應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且不滲漏,堤內不得種植作物或 樹木,不得有超過 0.15m 高的草坪;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不得種植樹木,覆土罐頂部附件周圍 5m 內不得有枯草。

      第十五條 油泵房應加強通風,間歇作業的室內油蒸氣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 4%;連續作業 8 小 時以上的,應低于爆炸下限的 1%。半地下式油泵房應設機械通風并定期排氣。吸入口應接至半地下泵 房地面不大于 0.2m 處,排出口應高于油泵房屋頂 1.5m、管口應裝阻火器。

      第四章 設 備 管 理

      第十六條 燃油區域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 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完善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 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計劃等。

      第十八條 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經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級 以上燃油區域和有條件的燃油區域應配置測厚儀、試壓泵、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等檢測設備。

      第十九條 儲罐及附件管理

      (一)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三)油罐應按規范要求,安裝高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報警,防止油罐燃油存量超限;

      (四)按規定進行儲罐檢查和鋼板測厚,在用儲罐應視其腐蝕程度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五)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體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于設計高度的 1%(最大限度不超過 9cm)。 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 50cm 高度應進行防腐處理。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 漆層完好;

      (六)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 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 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排水管暢通。

      (七)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在控制室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并 有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八)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二十一條 泵的管理

      (一)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二)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三)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五)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 第二十二條 管道的管理

      (一)新安裝和大修后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二)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檢測執行國家有關標準;

      (三)加強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

      (四)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

      (五)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 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準確無誤;

      (六)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五年以上,必要時應對埋設在低洼、潮濕處處 的管道進行開挖檢查;

      (七)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并處于常閉狀態。閥的開 關應有明顯標志;

      (八)燃油區域內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墻。

      第五章 電 氣 裝 置

      第二十三條 電氣設備及其使用安全管理

      (一)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置在 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置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 運行要求;

      (二)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區域的線 路,應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

      (三)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志。

      (四)架空線路的電桿桿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于 1.5 倍桿高;

      (五)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 定”。

      第二十四條 運行管理

      (一)燃油區域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情況和變配電、輸電線路等電器設備記錄;

      (二)嚴格執行定期巡檢制度;

      (三)變壓器、配電裝置、電纜、器具及繼電保護裝置應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測量 一次絕緣電阻并做絕緣分析。油浸式電纜應檢查終端頭的滲漏情況并及時處理;

      (四)電氣裝置的操作應由合格的電氣操作人員按電氣操作票管理規定執行;

      (五)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后,應立即分斷其電源開關并查明原因,禁止強行試送電。 第二十五條 檢修管理

      (一)遇異常氣候時應對設備作特殊巡檢;

      (二)在易燃危險區內,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

      (三)檢修作業前須辦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

      (四)檢修工器具必須滿足防爆要求。 第二十六條 防雷、防靜電管理

      (一)燃油區域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二)燃油區域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建立臺賬;

      (三)燃油區域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一次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 裝連接;

      (四)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 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4ω;

      (五)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作等電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 電阻不應大于 10ω;

      (六)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七)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油品;

      (八)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制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 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十)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

      (十一)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對設備、器具吹掃和清洗;

      (十二)油罐、罐車等容器內和可燃性液體的表面,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油輪裝 油時,不準將導體放入油艙內。

      (十二)油區入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第六章 消 防 管 理

      第二十七條 燃油區域應認真執行《消防法》、《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 工作。

      第二十八條 消防組織

      (一)燃油區域應設置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責任人;

      (二)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消防演 練。

      第二十九條 消防設施配置

      (一)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行業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定期組織檢驗、 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各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 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并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 用方便,并按期檢驗、充氣、換藥,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三)燃油區域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警報器等),易燃易爆區域的報警裝置應 采用防爆型,保證及時、準確報警;

      (四)按有關規范配置的消防車輛應滿足接到火災報警后,5 分鐘內到達火場;

      (五)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三十條 制定消防應急預案,繪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等。

      第三十一條 供水系統

      (一)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二)系統啟動后,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于 5 分鐘;

      (三)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干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四)定期巡檢消火栓,對消火栓進行出水試驗。距消火栓 1.5m 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五)消防泵應定期試運轉一次,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于 15 分鐘;

      (六)泵房內閥門標識明顯,啟閉靈活;

      (七)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存放在干燥的專用箱內,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八)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一次檢查,清除銹渣,防止噴嘴堵塞。油罐冷卻水主管應 在下部設置排污口。

      第三十二條 泡沫滅火系統

      (一)系統啟動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于 5 分鐘;

      (二)泡沫液應儲存在 0~40℃的室內,每年抽檢一次泡沫質量;

      (三)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四)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五)各種泡沫噴射裝備應經常擦拭,加潤滑油,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六)泡沫管道應加強防腐,每次使用后均應用清水沖洗干凈,清除銹渣;泡沫支管控制閥應定 期潤滑。

      第三十三條 消防系統主要組件涂色

      (一)消防水泵、給水、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管道涂 紅色;

      (三)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涂色有矛盾時,也可涂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七章 裝 卸 作 業

      第三十四條 裝卸作業是指燃油區域碼頭、鐵路、公路的油品收發作業。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設施建設、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第三十六條 裝卸準備

      (一)應使用規范的裝卸作業指導書,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二)鐵路槽車入庫后,應及時安放鐵鞋,防止溜車;

      (三)認真核對車船號、油品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船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 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裝卸作業

      (一)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全棉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 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三)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四)鐵路槽車卸油,輕質油品應靜置 15 分鐘以上,粘質油品應靜置 20 分鐘以上;汽車罐車卸 油,應靜置 15 分鐘以上;油輪和舶船裝、卸油,應靜置 10 分鐘以上,若油艙容積大于 5000m3 應靜置30 分鐘以上;

      (五)鐵路槽車裝、卸油完成,均應靜置 2 分鐘以上,才能提起鶴管;汽車罐車裝油作業前后, 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 2 分鐘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六)油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 以后進行;

      (七)油輪在裝卸作業前,應先將船體與陸地上接地端進行接地。使用軟管或輸油臂輸送油品前, 應做電氣連接線檢查。遵循先搭接線后接管,作業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線的原則;

      (八)鐵路罐車、汽車罐車、油輪、油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后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 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九)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 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十)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 0.2m 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裝車速度不應大于4.5m/s;

      (十一)儲罐儲油不得超過安全高度,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

      (十二)當采用金屬管嘴或金屬漏斗向金屬油桶裝油時,必須讓它們保持良好的接觸或連接,并 可靠接地;

      (十三)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油庫區管理規定(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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