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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03 20:30:26 查看人數:98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第1篇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業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業污染長江水域和重大惡性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長江海事局管轄水域內從事水上加油作業的加油站(船)以及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海事局及其所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

      第四條從事供油作業的水上加油站(船)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水上加油站應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與防污染技術的標準,供油船舶、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條件,具備有效的技術證書;

      (二)配備足夠的持有有效證書和有關專業培訓合格證的人員;

      (三)符合消防技術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備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編制應急預案;

      (六)水上加油站應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

      第五條 水上加油站的布點應結合轄區實際,滿足有關主管機關的統一規劃。

      第六條水上加油站(船)從事供油作業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經審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業與防污染備案證明》(格式見附件1)后,方可從事供油作業。

      (一)加油站靠泊負荷、前沿水深及周圍水域環境情況的說明(適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術資料(適用流動加油船);

      (二)消防設備清單;

      (三)安全防護和防污染設備(器材)清單;

      (四)供受油作業操作規程;

      (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應急計劃或預案等);

      (六)固定碼頭作加油站的,應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碼頭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文件。

      第七條加油站(船)供受油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前,必須檢查管路、閥門及其它相關設備,確保處于良好狀態,堵好甲板排水孔,關閉有關通海閥,對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備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業周圍杜絕明火作業。供受油作業雙方必須認真檢查并填寫《供、受油作業安全檢查表》(格式見附件2),落實安全與防污染措施。

      (二)作業中,要配備有足夠的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掌握作業進度,控制輸油速率、壓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現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復作業。

      (三)停止作業時,必須關好相關閥門。收解輸油管時,必須事先用盲板將軟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軟管內殘油流(滴)入長江。

      第八條在作業中發生安全與污染事故,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接受調查處理。

      第九條受油船舶應將加油作業情況準確記入《油類記錄簿》和《輪機日志》,加油站應將供油情況記載值班記錄簿內。

      第十條加油站(船)應按《內河避碰規則(1991)》的要求顯示信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夜間應對照明燈光進行妥善遮蔽,不得影響過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條加油站(船)的避雷設施及防靜電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加油站(船) 應設置禁煙區域,禁止無關人員進出。

      第十二條供、受油船舶靠泊時,應墊軟靠把。供受油作業時,應關閉煙囪帽,帶好火星熄滅器,加油現場作業人員禁止穿尼龍化纖服裝,嚴禁使用非防爆型燈具照明。在加油過程中嚴禁鏟銹、發報、使用雷達、充氣、吸煙及其他影響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如遇雷電、大風等影響安全作業的惡劣天氣,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四條港內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動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關管理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進、出港,可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定期申報手續,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動銷售期間可辦理短期定期簽證手續,短期定期簽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個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點配送涉及兩個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機構管轄范圍時,申請人應向始發港和終點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分別申請辦理短期定期簽證。

      加油船配送作業時,應向作業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加油站(船)因故停止營運時,應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留足值班人員,保證停止營運期間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營運超過二個月恢復營運時,加油站(船)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六條加油站(船)每季度應當向當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供油作業情況,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數量等。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原《長江海事局轄區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辦法》(長海船舶[2003]11號)同時廢止。

      第2篇 長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業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業污染長江水域和重大惡性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長江海事局管轄水域內從事水上加油作業的加油站(船)以及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海事局及其所屬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實施。

      第四條 從事供油作業的水上加油站(船)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水上加油站應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與防污染技術的標準,供油船舶、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條件,具備有效的技術證書;

      (二)配備足夠的持有有效證書和有關專業培訓合格證的人員;

      (三)符合消防技術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備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編制應急預案;

      (六)水上加油站應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

      第五條 水上加油站的布點應結合轄區實際,滿足有關主管機關的統一規劃。

      第六條 水上加油站(船)從事供油作業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經審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業與防污染備案證明》(格式見附件1)后,方可從事供油作業。

      (一)加油站靠泊負荷、前沿水深及周圍水域環境情況的說明(適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術資料(適用流動加油船);

      (二)消防設備清單;

      (三)安全防護和防污染設備(器材)清單;

      (四)供受油作業操作規程;

      (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應急計劃或預案等);

      (六)固定碼頭作加油站的,應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碼頭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文件。

      第七條 加油站(船)供受油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前,必須檢查管路、閥門及其它相關設備,確保處于良好狀態,堵好甲板排水孔,關閉有關通海閥,對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備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業周圍杜絕明火作業。供受油作業雙方必須認真檢查并填寫《供、受油作業安全檢查表》(格式見附件2),落實安全與防污染措施。

      (二)作業中,要配備有足夠的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掌握作業進度,控制輸油速率、壓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現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復作業。

      (三)停止作業時,必須關好相關閥門。收解輸油管時,必須事先用盲板將軟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軟管內殘油流(滴)入長江。

      第八條 在作業中發生安全與污染事故,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接受調查處理。

      第九條 受油船舶應將加油作業情況準確記入《油類記錄簿》和《輪機日志》,加油站應將供油情況記載值班記錄簿內。

      第十條 加油站(船)應按《內河避碰規則(1991)》的要求顯示信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夜間應對照明燈光進行妥善遮蔽,不得影響過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條 加油站(船)的避雷設施及防靜電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加油站(船) 應設置禁煙區域,禁止無關人員進出。

      第十二條 供、受油船舶靠泊時,應墊軟靠把。供受油作業時,應關閉煙囪帽,帶好火星熄滅器,加油現場作業人員禁止穿尼龍化纖服裝,嚴禁使用非防爆型燈具照明。在加油過程中嚴禁鏟銹、發報、使用雷達、充氣、吸煙及其他影響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如遇雷電、大風等影響安全作業的惡劣天氣,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四條 港內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動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關管理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進、出港,可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定期申報手續,定期申報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動銷售期間可辦理短期定期簽證手續,短期定期簽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個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點配送涉及兩個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機構管轄范圍時,申請人應向始發港和終點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分別申請辦理短期定期簽證。

      加油船配送作業時,應向作業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加油站(船)因故停止營運時,應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留足值班人員,保證停止營運期間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營運超過二個月恢復營運時,加油站(船)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六條 加油站(船)每季度應當向當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供油作業情況,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數量等。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原《長江海事局轄區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辦法》(長海船舶[2003]11號)同時廢止。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2篇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業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業污染長江水域和重大惡性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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