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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燃氣體安全管理規定(8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10 19:00:20 查看人數:23

      可燃氣體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可燃氣體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了杜絕因可燃氣體泄露導致生產過程中員工中毒、氣體爆炸等事件發生,確保生產安全、有序運行,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類可燃氣體作業區域的員工、設備設施。

      3 職能部門

      可燃氣體安全小組為公司可燃氣體安全管理的最高部門,對公司可燃氣體安全管理負最高責任;安全小組負責每月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并組織召開會議,各單位向安全小組匯報本單位對隱患的排查方案、員工教育、整改措施、再檢查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決定可燃氣體及設施的相關安全操作問題,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對檢查出的重大隱患做出安全風險評價,討論、決定責任單位的具體考核方案,制訂相應的整改方案。

      4 各單位管理職責

      4.1安環科:負責對公司可燃氣體設備定期監察,組織安全檢查,不定期對可燃氣體區域人員、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各單位未檢查到位的問題給予考核,作好記錄存檔;負責對各單位的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實情況監督、監察,對未按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實執行的給予加倍考核。

      4.2安全員:每日到現場巡查可燃氣體區域的設備、設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建立隱患排查臺賬。

      4.3生產運營部:負責檢查各單位對可燃氣體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日常管理、檢修工作及設備安全的周檢查;負責保障可燃氣體設備、設施、配件的及時性和安全性。

      4.4分廠:分廠廠長對本廠涉及可燃氣體區域的人員安全、設備設施的完好性及安全性全面負責,每月組織一次對設備設施,管件,閥門氣密性檢查,組織涉及可燃氣體員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訓,使員工清楚涉及可燃氣體崗位的危險源點。

      4.5作業長:每日必須要班前、班中檢查本作業區的危險源點,必須保證可燃氣體的各類閥門、法蘭盤、可燃氣體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有效并定期維護保養,報警裝置嚴禁消音斷電,電動氣動閥靈活可靠,無泄漏;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整改措施要以臺賬的形式記錄備查;作業前做好安全交底,班中做好員工的聯保互保,作業過程中做好安全檢查,杜絕違章操作,在涉及可燃氣體的區域檢修、維修要按照煤氣區域、煤氣設施多工種檢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高危作業管理規定執行;維修后由使用方驗收,雙方負責人以書面形式簽字確認后方可使用。

      4.6班組長: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前開好安全會,做好安全臺賬規范記錄,作業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并認真填寫,隨時掌握本班組人員的情緒波動情況,確保生產安全運行,做好班后會的設備、安全設施總結。

      4.7可燃氣體崗位工:應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遵守公司規定,可燃氣體區域崗位執行人員掛牌制,嚴禁無人值守、單人作業,進入可燃氣體區域作業、巡查必須佩戴便攜式報警儀,報警儀報警后立即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做好超報記錄。

      4.8財務部:負責保障可燃氣體設備、設施資金及時的投入到位。

      5 可燃氣體區域技術要求

      5.1各單位對可燃氣體區域相關設備的嚴密性負責,保證各配件材質、質量、耐壓設計復合國家標準,相關部位必須設置可靠隔斷、逆止和緊急切斷裝置,保證可燃氣體放散、通風排氣裝置的正常運行。

      5.2各單位對可燃氣體區域相關管道應標有明顯的氣體流向標志、編號以及所有可能泄漏氣體的地方均應掛有提醒員工注意的警示標志,且各單位每年應對相關管道進行壁厚檢測,做好記錄。

      6 應急事故處置措施

      6.1各生產運營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可燃氣體應急事故預案,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對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6.2制定可燃氣體應急事故的處置方案,制定演練計劃,每年演練應急事故處置方案不少于2次,對應急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

      6.3發生事故后,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應急結束后應編制應急救援報告。

      7 考核

      7.1各單位沒有按照本規定執行的,發現一次考核責任員工200元、班長400元、作業長600元、安全員800元、主管領導1500元、廠長3000元。

      7.2上述各職責部門均適用該考核規則。

      8 附則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起草并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可燃氣體氧氣含量檢測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過程中艙室可燃氣體和含氧量檢測要求,確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船舶建造密閉艙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氣體艙室氣體含量的檢測。(以下稱測氧和測爆)

      3檢測儀器

      測氧儀和測爆儀應經國家或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并按規定的檢驗周期進行檢驗。每次使用前應依照其使用說明書或有關資料的規定檢查儀器是否正常,待確認該儀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后,方可開始測檢工作。測檢結束后,再一次復核儀器的正確性,證明儀器在測檢的全過程處于正常狀態。

      4檢測人員

      4.1測氧和測爆由經過培訓取得檢測資質的人員實施。

      4.2檢測時實行雙人工作制。檢測人員在檢測時必須有一人進行監護。監護人不需有檢測資質。

      4.3檢驗人員要穿好勞動保護服裝、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據情況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帶或安全索。所用手電筒或照明設備應為防爆型。

      4.4進入油艙、油柜進行測氧和測爆人員嚴禁攜帶火種、手機、對講機等物品,嚴禁穿著化纖服裝和穿帶釘鞋,禁止帶黑色金屬下艙,應佩帶防毒面具。

      5含氧量檢測要求

      5.1合格的氧氣含量在19.5%~23%。檢測合格的艙室應在其道門口處懸掛醒目的檢測數據板,應注明船舶名稱、艙室位置、檢測數據、是否允許進入、檢測人及檢測日期等參數。

      5.2船舶建造過程中,凡被封閉的油艙、隔離空艙、箱柜、容器罐等需進行作業,作業前應進行含氧量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艙作業。

      5.3檢測時應先在道門口檢測,確認合格后方可深入艙室或容器內檢測。檢測人員發現測氧儀報警必須馬上撤離,待進行有效通風后繼續進行檢測;也可利用長檢測管代替人員進入艙內進行檢測(具體操作方法由各企業自定,但是有人作業的艙室必須下到艙底檢測)。

      5.4已加油的油艙等存有可燃氣體的艙室進入前還應滿足可燃氣體檢驗要求。

      6可燃氣體檢測

      6.1凡屬下列部位,確因需要進行熱工作業及使用非防爆型電動、氣動工具和內燃機設備等,必須到所屬企業安全部門申請檢測,取得《可燃氣體檢測證書》《氧氣含氧量檢測證書》后,方可施工:

      6.1.1 船舶建造盛裝過易燃液體、氣體的容器、管道(如油艙、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氣貯罐);

      6.1.2 乙炔站(發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氣庫(站)周圍禁區內;

      6.1.3 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貯存場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間等;

      6.1.4 油漆、泡沫噴涂作業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圍禁區內;

      6.1.5 動力管系的動力溝。

      6.2申請測爆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6.2.1 船舶分段、艙室噴涂作業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時的有效的機械排風,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將該艙室的通風設備關停20分鐘后再進行檢測。

      6.2.2 要進行熱工工作的燃油艙(柜)、污油艙(柜)、滑油艙(柜)等,已進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風除氣,所有連通的管系閥門應關閉。

      6.2.3 要進行熱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系及閥門等附件,必須用熱水或蒸汽沖洗,清除管系內部油氣,保持與大氣流通,并與含油艙柜拆開、隔離。

      6.2.4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區域和場所應定期申請檢測,必要時,也可隨時申請檢測。

      6.3檢測程序

      6.3.1 測爆人員接到檢測任務后,應掌握檢測艙室存在可燃性氣體的種類及爆炸極限和所檢測部位及其相臨艙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有毒有害氣體,在不了解情況時,不準盲目進入。

      6.3.2 凡進入危險作業艙室(場所)檢測前,應先校準儀器,然后在進口處檢測氧氣和可燃氣體的濃度,當氧氣濃度在19.5%-23%,可燃氣體的濃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時,方可進入艙內檢測。

      6.3.3 可燃氣體檢測點選擇:

      a.艙外探測:將取樣管或探頭從洗艙孔放入艙內,取樣部位每艙應至少選艙的前后端各一處,每處一般測上、中、下三點。

      b.進艙探測:在艙外探測可燃氣體的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5%,艙內測量選擇的測點應為油管口附近、洗艙“盲區”和艙內油氣積聚處所。

      c.在艙室各測點的讀數中選大者為該艙記錄。

      7允許熱工作業檢測條件

      需熱工作業的艙室或場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7.1艙內或容器內含氧量達到19.5%~23%;

      7.2已經檢測可燃氣體未超過爆炸下限的1%且再無產生易燃氣體的途徑,并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下方可進行。

      8檢測證書的簽發和失效

      8.1每次檢測完畢,測爆、測氧人員必須在《可燃氣體檢測證書》、《氧氣含量檢測證書》上根據測得數據做出準確的鑒定,合格后簽證。

      8.2可燃氣體檢測證書,只能證明檢測后簽發證明書上所指艙室(場所)內的可燃氣體處于相應的安全范圍,并不保證該艙室內的可燃氣體(石油氣、油漆溶劑)在檢測后保持永遠不變。因此,對允許熱工工作的艙室(場所)及周圍區域內,在施工前(施工過程中)應進行必要的復測,發現疑問應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請復測。待可燃氣體排出并經檢測合格符合要求時方可繼續施工。施工前要認真檢查現場各種消防設施的完備性,以便采取應急措施。證書簽發后,如在證書所指的艙室(場所)內發現任何在檢測時已關閉或關緊的管道和閥門被開啟、損壞致使油類或石油氣重新進入時,證書則失效。

      8.3證書簽發的部位,不應包括各種管系、泵及其人員進不去和儀器擺不進的狹小部位,所以對這些部位的熱工工作應特別注意。事前必須采取通風和一端拆開等措施。

      8.4熱工工作的標準,必須嚴格要求,嚴加控制。熱工工作的艙室(處所)可燃氣體濃度不準超過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1%。

      8.5熱工作業的艙室應有良好的通風,必要時,應采取機械排風和開工藝孔等措施。

      9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3篇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20**年9月29日(試行)

      文件編號:

      受控狀態:

      分發號:

      編寫人:羅

      審核人:張

      陳福明

      批準人:牛祿

      20**年10月6日發布

      20**年10月8日執行

      吐哈石油鉆井公司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20**年9月29日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是保護員工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有害氣體危害所必備的專用防護儀器和裝備。為了加強維護和保管,確保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發揮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管和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資料和臺帳,實行編號和分段管理。

      第三條

      管具公司、鉆井隊配備專人負責管理、使用維護和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選擇

      第四條

      呼吸保護裝備的選擇

      1、質量安全環保部應參照GB/T

      18664《呼吸保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根據作業環境中的污染或危害性質為作業人員選擇配備合適的呼吸保護裝備,并根據作業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和佩戴者的本身特征選擇配備合適的面罩。

      2、有心肺系統病史或對全封閉呼吸保護裝備存在嚴重心理應激反應的作業人員應免于參與執行必須使用呼吸保護裝備的作業任務,新員工入廠體檢時必須嚴格把關。

      第五條

      選擇報警器具備的條件

      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和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5、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6、在國家標準頒布后,執行標準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第三章驗收

      第六條

      新購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的驗收由質量安全環保部、計劃設備資產部、物資供應中心、管具公司的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據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通過驗收后,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負責入庫建檔。

      第七條

      現場使用后的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回收時,由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負責人員進行交接驗收。

      第四章空氣呼吸器的例行檢查

      第八條

      空氣呼吸器購買后和使用前,必須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鏡破損的嚴禁使用。

      2、檢查氣瓶壓力余氣報警器。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變化,當壓力表數值下降至4—6MPa時,應發出報警音響,并連續報警至壓力表數值“0”位為止。超過此標準為不合格。

      3、戴好面罩,使面罩與面部貼合良好,面部應感覺舒適,無明顯壓痛。

      4、深呼吸2—3次,對空氣呼吸器管路進行氣密性能檢查。氣密性能良好,打開氣瓶閥,人體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條

      空氣呼吸器使用后,必須按下列要求使其盡快恢復使用前的技術狀態:

      1、清潔污垢,檢查有無損壞情況。

      2、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滌面罩、呼氣閥及供氣調節器的彈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然干燥,不得烘烤曝曬。

      3、按使用前的準備工作要求,對空氣呼吸器進行氣密性試驗。

      4、將各系帶、背帶、腰帶恢復初始狀態。

      第十條

      進入油氣層前使用單位集中管理,進入油層后配發到崗位。空氣呼吸器實行定期檢查,公司每季度、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每月、作業崗位每班組織檢查一次。定期檢查的主要項目是:

      1、全面罩的鏡片、系帶、環狀密封、呼氣閥、吸氣閥、空氣供給閥等機件應完整好用,連接正確可靠,清潔無污垢。

      2、氣瓶壓力表工作正常,連接牢固。

      3、背帶、腰帶完好、無斷裂現象。

      4、氣瓶與支架及各機件連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使用氣瓶壓力一般為28—30MPa。壓力低于24MPa時,必須充氣。

      6、整機氣密檢查: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表變化,5分鐘內壓力表數值下降不應超過4MPa,超過4MPa的為不合格。

      7、余氣報警器檢查:打開氣瓶開關,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觀察壓力變化,當壓力表數值下降至4—6MPa時,應發出報警音響,并連續報警至壓力表數值“0”位為止。超過此標準為不合格。

      8、空氣供給閥和全面罩的匹配檢查:正確佩帶空氣呼吸器后,打開氣瓶開關,在呼氣和屏氣時,空氣供給閥應停止供氣,沒有“咝咝”響聲。在吸氣時,空氣供給閥應供氣,并有“咝咝”響聲。反之應更換全面罩或空氣供給閥。

      第五章報警器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在油氣易泄漏、聚集、擴散場所,應按規定裝設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含硫地區應按設計裝設有毒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方式應參照SY5087—20**《含硫化氫油氣井安全鉆井推薦作法》4.2.4執行。

      第十二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和拆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氣體的密度、室外安裝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原件的影響。

      2、報警器的安裝必須是由經過專業培訓的有資質人員進行安裝和調試。

      3、安裝前需對探測器、報警裝置、電纜進行認真檢查確保完好無損。

      4、探測器必須是專線供電。

      5、氣體報警裝置主機安裝在干部住井房內,司鉆操作室內安裝主機時必須滿足防爆要求。

      6、探測器安裝好后應對氣體報警器、各探頭進行調試,保證探測器的靈敏度,并在報警器面板上標識清楚各探頭的具體安裝位置。

      7、井隊不得隨意拆卸和挪動氣體報警裝置的任何部分,如需挪動和拆卸必須由管具公司儀器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8、固定式檢測儀由管具公司及時回收,便攜式檢測儀由使用單位保管使用。

      第六章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保管與發放

      第十三條

      硫化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由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實行集中保管和發放。

      1、使用單位應根據作業現場的要求,提出檢測儀器、防護器材的使用數量和期限,經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審核批準后,到管具公司領取。

      2、硫化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不得隨意發放,管具公司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發放,現場安裝調試合格后,交付鉆井隊使用。向現場發放的硫化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充氣泵等防護儀器和設備必須合格有效。

      3、正壓式呼吸器不得高壓儲存。

      4、入庫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充氣泵必須保持清潔衛生。

      5、呼吸器應在清潔、干燥、通風良好的貯存室中存放,產品在貯存時應裝入包裝箱內,避免陽光長時間的曝曬,不能與油、酸、堿或其他對產品有腐蝕性的物質一起貯存,嚴禁重壓。各類橡膠件的儲存應保持遮光、攝氏15-26度的適宜溫度庫房內,相對濕度40%一80%。長期不使用的,全面罩應處于自然狀態存放,其橡膠件應涂滑石粉,以延長使用壽命。

      第七章報警器、空氣呼吸器的現場使用

      第十四條

      管具公司配備三名專業人員,負責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發放登記和現場安裝調試工作;專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要愛護監測儀器和人身防護設備,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維護和使用。正壓式呼吸器在運輸過程中不得碰撞、重壓,氣瓶應為空瓶;但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

      第八章檢驗維護

      第十五條

      管具公司和使用單位應建立監測儀器、人身防護設備、充氣泵臺帳,及時更換配件,按時進行第三方校檢,對不合格的要及時進行有效處置,避免誤用。維修檢驗空氣呼吸器時必須認真填寫記錄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貼檢驗合格證或標志。維修檢驗檔案和記錄卡片,應存檔保留五年以上。

      第十六條

      氣瓶應嚴格按國家有關高壓容器的使用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氣瓶標明期為準,正壓式呼吸器附件每年校檢一次,瓶體三年校檢一次。

      第十七條

      充裝氣瓶時必須按照安全規則執行。充裝好的氣瓶應放置貯存室,輕拿輕放,碼放整齊,高度不應超過

      1.2米,禁止陽光曝曬和靠近熱源。

      第十八條

      檢查、維護空氣呼吸器的安全規則:

      1、空氣呼吸器的高壓、中壓壓縮空氣不應直吹人的身體,以防造成傷害。

      2、空氣呼吸器不準做潛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閥門、零件及撥開快速接頭時,不應在有氣體壓力下進行。

      4、空氣呼吸器減壓閥、報警器和中壓安全閥的壓力值出廠時已調試好,非專職維修人員不得調試,呼氣閥中的彈簧也不得任意調換。

      5、用壓縮空氣吹除空氣呼吸器的灰塵、粉屑時應注意操作人員的手、臉、眼,必要時應戴防護眼鏡、手套。

      6、氣瓶壓力表應每年校驗一次。

      7、氣瓶充氣不能超過額定工作壓力。

      8、不準將30MPa壓力的氣瓶連接最高輸入壓力20MPa的減壓器上。

      9、不準混用一段減壓和二段減壓呼吸器的零部件。

      10、不準使用已超過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1、空氣呼吸器的氣瓶不準充填氧氣,以免氣瓶內存在油跡遇高壓氧后發生爆炸,也不能向氣瓶充填其它氣體、液體。

      12、空氣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數零件在裝配時,只準涂少量硅脂,但不準涂油或油脂。

      第十九條

      固定式監測儀每年校驗一次,便攜式監測儀半年校驗一次。在超過滿量程濃度的環境使用后應重新校驗。

      第九章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空氣呼吸器的維修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上崗:

      1、掌握空氣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練的維修技術。

      2、能熟練進行充氣泵的充裝、檢驗和維修工作。

      3、能熟練使用空氣呼吸器的校驗儀器設備。

      4、具有進行空氣呼吸器的使用、保養技術培訓的能力。

      第十四條

      空氣呼吸器使用人員培訓的內容:

      1、空氣呼吸器的構造及工作原理。

      2、空氣呼吸器的正確使用方法。

      3、空氣呼吸器佩帶適應性訓練。

      4、空氣呼吸器的日常維護保養。

      5、空氣呼吸器故障的判斷與排除。

      第4篇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應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監視生產現場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和積聚狀況,是預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對報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第三條 選擇報警器應滿足以下條件:

      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5.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6.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要求。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照“三同時”原則和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報警器。

      引進項目和國內配套項目也應按照這一原則配備報警器。

      第五條 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方式,應嚴格執行石化集團公司《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1999)有關規定。

      第六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密度;

      2.室外安裝時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元件的影響。

      第七條 報警器校驗用標準氣體,校驗儀器、校驗方法及校驗人員應取得所在地市級計量部門的書面許可。

      第八條 報警器專業管理以機動部門為主,技術、計量、儀表等職能部門共同負責,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有關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九條 各管理部門都要認真制訂以下有關制度:

      1.報警器管理、檢查、報廢、更新、拆除、停用、臨時停用和驗收制度;

      2.強制定期檢驗和標定制度;

      3.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

      4.有關人員的培訓制度。

      第十條 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任務。

      1.機動(計量)部門負責組織現有生產裝置新增報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修、技措計劃的制定和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維護、檢修質量的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評比;負責正常業務范圍內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門參加增設報警器的審查和投用前驗收檢查;負責對現有報警器拆除、停用、臨時停用的審查和備案;負責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工作的監督。

      3.設計、技術、供應部門負責報警器的選型、設置方案、采購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門的意見。

      4.儀表車間應指定班組、指定專人負責報警器的維護、校驗工作,健全檔案資料。

      5.生產車間的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

      第十一條 各企業要加強報警器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技術力量和維修人員,完善必要的標定手段。

      第十三條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第5篇 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對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設施的管理,及時發現可燃氣體泄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報警器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法規、標準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jjg693-2004)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設計規范》(sh3060-1999)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 職責

      3.1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設施的維護管理;

      3.2生產部門電器儀表管理人員負責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檢查報警器運行的技術性能狀態;

      3.3消防管理部門每年聯系有資質的單位對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設施等進行檢測,每月對進行1次試驗;

      3.4生產必部門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會操作使用。

      4 總體要求

      4.1在線的報警器完好率應達到95%以上。

      4.2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裝置及儲運系統,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照“三同時”的原則配備檢測報警器。

      4.3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方式,執行《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設計規范》(sh3060-1999)有關規定。

      5 選擇報警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5.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5.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5.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5.4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供應。

      5.5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5.6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要求。

      6 報警器安裝現場所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6.1可能泄漏的可燃氣體的密度。

      6.2室外安裝時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

      6.3雨水及可燃氣體對檢測元件的影響。

      6.4便于維修和校驗。

      7 檢測報警器納入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管理。

      8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責任心不強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9 本規定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6篇 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應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監視生產現場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和積聚狀況,是預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對報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第三條 選擇報警器應滿足以下條件:

      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的供應;

      5.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6.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要求。

      第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照“三同時”原則和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報警器。

      引進項目和國內配套項目也應按照這一原則配備報警器。

      第五條 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方式,應嚴格執行石化集團公司《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1999)有關規定。

      第六條 報警器安裝場所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密度;

      2.室外安裝時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氣體對檢測元件的影響。

      第七條 報警器校驗用標準氣體,校驗儀器、校驗方法及校驗人員應取得所在地市級計量部門的書面許可。

      第八條 報警器專業管理以機動部門為主,技術、計量、儀表等職能部門共同負責,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有關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九條 各管理部門都要認真制訂以下有關制度:

      1.報警器管理、檢查、報廢、更新、拆除、停用、臨時停用和驗收制度;

      2.強制定期檢驗和標定制度;

      3.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

      4.有關人員的培訓制度。

      第十條 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任務。

      1.機動(計量)部門負責組織現有生產裝置新增報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驗收檢查;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修、技措計劃的制定和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維護、檢修質量的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評比;負責正常業務范圍內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門參加增設報警器的審查和投用前驗收檢查;負責對現有報警器拆除、停用、臨時停用的審查和備案;負責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工作的監督。

      3.設計、技術、供應部門負責報警器的選型、設置方案、采購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門的意見。

      4.儀表車間應指定班組、指定專人負責報警器的維護、校驗工作,健全檔案資料。

      5.生產車間的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

      第十一條 各企業要加強報警器有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技術力量和維修人員,完善必要的標定手段。

      第十三條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第7篇 可燃氣體和氧氣含量檢測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過程中艙室可燃氣體和含氧量檢測要求,確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船舶建造密閉艙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氣體艙室氣體含量的檢測。(以下稱測氧和測爆)

      3檢測儀器

      測氧儀和測爆儀應經國家或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并按規定的檢驗周期進行檢驗。每次使用前應依照其使用說明書或有關資料的規定檢查儀器是否正常,待確認該儀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后,方可開始測檢工作。測檢結束后,再一次復核儀器的正確性,證明儀器在測檢的全過程處于正常狀態。

      4檢測人員

      4.1測氧和測爆由經過培訓取得檢測資質的人員實施。

      4.2檢測時實行雙人工作制。檢測人員在檢測時必須有一人進行監護。監護人不需有檢測資質。

      4.3檢驗人員要穿好勞動保護服裝、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據情況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帶或安全索。所用手電筒或照明設備應為防爆型。

      4.4進入油艙、油柜進行測氧和測爆人員嚴禁攜帶火種、手機、對講機等物品,嚴禁穿著化纖服裝和穿帶釘鞋,禁止帶黑色金屬下艙,應佩帶防毒面具。

      5含氧量檢測要求

      5.1合格的氧氣含量在19.5%~23%。檢測合格的艙室應在其道門口處懸掛醒目的檢測數據板,應注明船舶名稱、艙室位置、檢測數據、是否允許進入、檢測人及檢測日期等參數。

      5.2船舶建造過程中,凡被封閉的油艙、隔離空艙、箱柜、容器罐等需進行作業,作業前應進行含氧量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艙作業。

      5.3檢測時應先在道門口檢測,確認合格后方可深入艙室或容器內檢測。檢測人員發現測氧儀報警必須馬上撤離,待進行有效通風后繼續進行檢測;也可利用長檢測管代替人員進入艙內進行檢測(具體操作方法由各企業自定,但是有人作業的艙室必須下到艙底檢測)。

      5.4已加油的油艙等存有可燃氣體的艙室進入前還應滿足可燃氣體檢驗要求。

      6可燃氣體檢測

      6.1凡屬下列部位,確因需要進行熱工作業及使用非防爆型電動、氣動工具和內燃機設備等,必須到所屬企業安全部門申請檢測,取得《可燃氣體檢測證書》《氧氣含氧量檢測證書》后,方可施工:

      6.1.1 船舶建造盛裝過易燃液體、氣體的容器、管道(如油艙、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氣貯罐);

      6.1.2 乙炔站(發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氣庫(站)周圍禁區內;

      6.1.3 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貯存場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間等;

      6.1.4 油漆、泡沫噴涂作業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圍禁區內;

      6.1.5 動力管系的動力溝。

      6.2申請測爆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6.2.1 船舶分段、艙室噴涂作業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時的有效的機械排風,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將該艙室的通風設備關停20分鐘后再進行檢測。

      6.2.2 要進行熱工工作的燃油艙(柜)、污油艙(柜)、滑油艙(柜)等,已進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風除氣,所有連通的管系閥門應關閉。

      6.2.3 要進行熱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系及閥門等附件,必須用熱水或蒸汽沖洗,清除管系內部油氣,保持與大氣流通,并與含油艙柜拆開、隔離。

      6.2.4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區域和場所應定期申請檢測,必要時,也可隨時申請檢測。

      6.3檢測程序

      6.3.1 測爆人員接到檢測任務后,應掌握檢測艙室存在可燃性氣體的種類及爆炸極限和所檢測部位及其相臨艙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有毒有害氣體,在不了解情況時,不準盲目進入。

      6.3.2 凡進入危險作業艙室(場所)檢測前,應先校準儀器,然后在進口處檢測氧氣和可燃氣體的濃度,當氧氣濃度在19.5%-23%,可燃氣體的濃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時,方可進入艙內檢測。

      6.3.3 可燃氣體檢測點選擇:

      a.艙外探測:將取樣管或探頭從洗艙孔放入艙內,取樣部位每艙應至少選艙的前后端各一處,每處一般測上、中、下三點。

      b.進艙探測:在艙外探測可燃氣體的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5%,艙內測量選擇的測點應為油管口附近、洗艙“盲區”和艙內油氣積聚處所。

      c.在艙室各測點的讀數中選大者為該艙記錄。

      7允許熱工作業檢測條件

      需熱工作業的艙室或場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7.1艙內或容器內含氧量達到19.5%~23%;

      7.2已經檢測可燃氣體未超過爆炸下限的1%且再無產生易燃氣體的途徑,并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下方可進行。

      8檢測證書的簽發和失效

      8.1每次檢測完畢,測爆、測氧人員必須在《可燃氣體檢測證書》、《氧氣含量檢測證書》上根據測得數據做出準確的鑒定,合格后簽證。

      8.2可燃氣體檢測證書,只能證明檢測后簽發證明書上所指艙室(場所)內的可燃氣體處于相應的安全范圍,并不保證該艙室內的可燃氣體(石油氣、油漆溶劑)在檢測后保持永遠不變。因此,對允許熱工工作的艙室(場所)及周圍區域內,在施工前(施工過程中)應進行必要的復測,發現疑問應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請復測。待可燃氣體排出并經檢測合格符合要求時方可繼續施工。施工前要認真檢查現場各種消防設施的完備性,以便采取應急措施。證書簽發后,如在證書所指的艙室(場所)內發現任何在檢測時已關閉或關緊的管道和閥門被開啟、損壞致使油類或石油氣重新進入時,證書則失效。

      8.3證書簽發的部位,不應包括各種管系、泵及其人員進不去和儀器擺不進的狹小部位,所以對這些部位的熱工工作應特別注意。事前必須采取通風和一端拆開等措施。

      8.4熱工工作的標準,必須嚴格要求,嚴加控制。熱工工作的艙室(處所)可燃氣體濃度不準超過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1%。

      8.5熱工作業的艙室應有良好的通風,必要時,應采取機械排風和開工藝孔等措施。

      9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第8篇 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設施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1 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對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設施的管理,及時發現可燃氣體泄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報警器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法規、標準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jjg693-2004)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設計規范》(sh3060-1999)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 職責

      3.1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設施的維護管理;

      3.2生產部門電器儀表管理人員負責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檢查報警器運行的技術性能狀態;

      3.3消防管理部門每年聯系有資質的單位對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設施等進行檢測,每月對進行1次試驗;

      3.4生產必部門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報警器的性能、會操作使用。

      4 總體要求

      4.1在線的報警器完好率應達到95%以上。

      4.2凡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裝置及儲運系統,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照“三同時”的原則配備檢測報警器。

      4.3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量、方式,執行《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設計規范》(sh3060-1999)有關規定。

      5 選擇報警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5.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5.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5.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5.4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便于維修,保證備品備件供應。

      5.5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5.6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要求。

      6 報警器安裝現場所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6.1可能泄漏的可燃氣體的密度。

      6.2室外安裝時應考慮主導風向等環境因素。

      6.3雨水及可燃氣體對檢測元件的影響。

      6.4便于維修和校驗。

      7 檢測報警器納入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管理。

      8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責任心不強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視其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9 本規定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可燃氣體安全管理規定(8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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