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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14 08:40:04 查看人數:41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第1篇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建設,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的灌裝、運輸、貯

      存、使用及定期檢驗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石油企(事)業單位及用戶。

      2 引用標準

      gbj 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氣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j 140-9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sy 5984-94 油(氣)田容器、管道和裝卸設施接地裝置安全檢查規定

      sy 5858-93 石油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

      3 貯灌廠(站)的建設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擴建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前,應辦理建站申請,申請資料包括:

      a.建站設計規劃報告;

      b.建站地址平面圖;

      c.液化石油氣來源。

      以上資料備齊經石油企業局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當地城建、勞動、公安部門審批。

      3.2貯灌廠(站)的設計應由省、部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設計單位承擔,并嚴格按gbj 16和gb 50183進行設計。

      3.3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設備資料,由局級建設部門組織設計、安全、公安、消防、環保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3.4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投產前應建立的各項管理制度:

      a.設備的操作規程;

      b.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檢查制;

      f.設備運行記錄;

      g.設備的技術檢驗和維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應配齊熟悉液化石油氣灌裝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做到持證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

      3.6貯罐區、灌裝間應按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頒發的《油氣田生產設施選用與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暫行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3.7貯罐廠(站)壓力容器投用前必須辦理壓力容器注冊登記手續。

      3.8貯灌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等安全附件應符合國家勞動部以勞鍋字[1990]8號文發布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

      3.9加強對各類閥門的日常檢查和維修工作,保證閥門嚴密。

      3.10殘液必須密閉回收,嚴禁任意排放,罐區排水口處應設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氣貯罐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噴淋降溫或其他降溫隔熱設施,并加強定期檢查和維修,隨時保持完好的工作狀態。

      3.12液化石油氣貯灌廠(站)的事故緊急放空管線直接與火炬相連通,火炬應設置可靠的點火

      設施。

      3.13除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以下簡稱槽車)和專用運瓶車外,其他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貯

      存灌裝區。進入貯存灌裝區的機動車,排氣管出口必須裝有消火裝置,車速不得超過5km/h。

      3.14設在地面上的貯罐、設備和管道應按sy 5984的規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靜電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防感應雷接地電阻不大于30歐,防靜電接地電阻小于100歐。

      3.15操作和維修應采用防爆工具,動火作業按sy 5858規定。

      3.16貯灌廠(站)內消防水源應可靠,能確保事故狀態斷電時具有一定壓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應,消防系統應能隨時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暢通無阻,總控制水閥應設置在罐區以外的

      安全地區。

      3.17貯灌廠(站)及瓶庫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gbj 140規定,各種消防用品和器材專人負責,每季檢查一次。

      3.18貯灌廠(站)內人員,應懂得液化石油氣的特性和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緊急事故狀態的處置方法。

      3.19貯灌廠(站)應設專職門衛,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警示標志,站內工作人員應穿防靜

      電工作服,嚴禁攜帶火種和穿釘子鞋出入貯灌廠(站)。

      4 液化石油氣的灌裝

      4.1貯罐

      貯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內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裝液化石油氣時,應先開啟氣相閥

      門待兩罐壓力平衡后,緩慢進行灌裝。

      4.2鋼瓶

      4.2.1灌裝前的檢查

      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灌裝單位在灌裝前必須設專人對鋼瓶逐只進行檢查,并

      填好檢查記錄,當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進行灌裝:

      a.首次灌裝的鋼瓶,事先未經抽真空的;

      b.未經省級勞動部門批準的生產廠家生產的鋼瓶;

      c.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d.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e.鋼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f.超過檢驗期限的;

      g.外觀檢查中發現有明顯損傷或有懷疑而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h.沒有帶橡膠圈的;

      i.發現有火燒痕跡的。

      4.2.2 灌裝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鋼瓶灌裝誤差為0~ 0.5kg;ysp型鋼瓶灌裝誤差為0~1.0kg。應實行嚴格的鋼瓶復檢制度,嚴禁過量灌裝。

      4.2.2.2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

      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每天灌裝前要對稱重衡器進行一次校準,稱得衡器宜設有超裝警報

      和自動切斷氣源裝置。

      4.2.2.3嚴禁用槽車直接向鋼瓶灌裝。

      4.2.2.4對灌裝后的鋼瓶應逐只檢查,發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4.2.2.5灌裝接頭應保證可靠的嚴密性。

      4.3槽車

      4.3.1灌裝檢查

      槽車的灌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在灌裝前對槽車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灌裝:

      a.槽車超過有效檢驗期的;

      b.槽車的漆色、銘牌和標志不符合規定,或與所裝介質不符,或脫落不易識別的;

      c.滅火裝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規定的;

      d.未判明裝過何種介質或罐內沒有余壓的;

      e.罐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車無使用證,駕駛員或押運員無有效證件的;

      g.槽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的;

      h.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的。

      4.3.2裝卸作業

      4.3.2.1槽車應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閘制動,并熄滅發動機。

      4.3.2.2作業現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業前應接好接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

      4.3.2.4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和槽車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4.3.2.5新槽車或檢修后首次灌裝的槽車,灌裝前應做抽真空或進行氮氣置換處理,嚴禁直接灌

      裝。處理后罐內真空度應不小于0.0866mpa,或氣體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車的灌裝量不應超過設計所允許的最大灌裝量,嚴禁超裝。灌裝完畢,應復檢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裝,應立即處理。

      4.3.2.7槽車灌裝應認真填寫灌裝記錄,其內容包括:槽車使用單位、車型、車號、灌裝日期、

      實際灌裝量及灌裝者、復檢者和押運員的簽名等。

      4.3.2.8槽車到廠(站)后,應及時往貯罐卸液,固定式槽車不得兼作貯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氣直接注入槽車罐體升壓,或直接加熱槽車罐體卸液。

      4.3.2.10槽車卸液后,罐內應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壓力。

      4.3.2.11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槽車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并作妥善處理:

      a.雷擊天氣;

      b.附近發生火災;

      c.檢測出液化氣體泄漏;

      d.液壓異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氣貯罐、槽車和鋼瓶的定期檢驗

      5.1貯罐的定期檢驗

      液化石油氣貯罐的定期檢驗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國家勞動部以勞鍋字[1990]3

      號文發布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執行。

      5.2槽車的定期檢驗

      5.2.1槽車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兩種,年度檢驗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每5年進行一次,但新槽車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須進行首次全面檢驗;年度檢驗時如發現嚴重缺陷,應提前進行全面檢驗。

      5.2.2槽車的年度檢驗由企業檢驗所進行,槽車的全面檢驗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承擔。

      5.3鋼瓶的定期檢驗

      5.3.1承擔鋼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取得檢驗資格證書。從事鋼瓶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取得氣瓶

      檢驗員資格證書。

      5.3.2鋼瓶使用未超過20年,每5年檢驗一次;超過20年的,每2年檢驗一次。

      5.3.3新購鋼瓶應進行抽檢,經編號、建卡后方準投入使用。

      5.3.4鋼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及時進行檢驗。

      5.3.5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鋼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5.3.6鋼瓶定期檢驗,應符合gb 8334的要求,經檢驗合格的鋼瓶,檢驗單位應出具《鋼瓶檢驗

      合格證》。

      5.3.7經檢驗報廢的鋼瓶,檢驗單位要及時進行破壞性處理,并填寫《鋼瓶判廢通知書》,通知

      鋼瓶使用單位,同時上報局級安全部門。

      6 鋼瓶的貯存與管理

      6.1鋼瓶庫建筑應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規定。

      6.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庫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氣鋼瓶庫總貯量不宜超過10m3。

      6.4鋼瓶庫內地面應為不發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導除靜電。

      6.5鋼瓶庫必須裝設可燃氣體濃度泄漏報警器,所有電氣設備一律采用防爆型,電器開關的熔斷器應裝在室外。

      6.6鋼瓶擺放時,實瓶單層,空瓶不得超過兩層,實瓶擺放不宜超過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廠兩級安全部門要加強對鋼瓶的運輸、貯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確專人負責鋼瓶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有關人員培訓工作。

      6.8所購鋼瓶應是國家定點廠產品,購新鋼瓶時應征得局級安全部門同意。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鋼瓶的各項資料臺帳,并負責安排定期檢驗。

      6.9鋼瓶貯存站和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不得用火源試漏,如發現漏氣,應及時通知供氣單位(或直接送到供氣單位)檢查處理;

      b.嚴禁私自修理角閥和調壓閥;

      c.嚴禁私自倒出瓶內液化石油氣和處理殘液;

      d.鋼瓶應放在陰涼處,夏季防止爆曬;

      e.嚴禁敲擊、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嚴禁用火、蒸汽、熱水和其他熱源對鋼瓶加熱;

      g.鋼瓶與灶具、燃氣取暖爐等用氣設備的距離不小于1m;

      h.禁止將鋼瓶倒置使用,嚴禁鋼瓶互相導氣;

      i.鋼瓶應保持清潔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運輸鋼瓶的車輛應固定,駕駛員和押運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安全部門對司機和押運員要定

      期進行安全教育。

      6. 11運輸車輛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

      6.12車裝ysp型和ysp型鋼瓶應正置豎放,且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有非金屬隔板。ysp型鋼瓶只準單層碼放,鋼瓶露出車箱高度部分不應大于瓶高的1/3。

      6.13運輸鋼瓶車輛嚴禁與其他物品混裝,車內嚴禁吸煙。

      6.14鋼瓶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6.15所有客運車輛,一律不準捎帶鋼瓶。

      7 槽車運輸

      7.1槽車運輸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按指定路線行駛。運輸途中,不準其他人員搭乘,不準隨車拖運其他貨物。

      7.2槽車停放應有專用車庫,駕駛員不得以任何借口駕駛槽車辦其他事情。

      7.3槽車及運瓶車的每側至少應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滅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滅火器。

      7.4槽車駕駛員和押運員應固定,并熟悉本規定和下述安全技術知識:

      a.液化石油氣體的物理、化學特性;

      b.城市和公路運輸安全知識;

      c.槽車的技術性能、裝卸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防火滅火知識、發生事故的處理辦法,能熟練使用車上的滅火器材和緊急切斷裝置。

      7.5槽車應按規定的位置單獨停放,充液的槽車不得進入車庫。

      7.6槽車途中停放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及人員稠密的地方,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10m以內不應有建筑物,途中停車檢修時,

      要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明火作業。

      7.7槽車不得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上嚴禁吸煙。行駛途中應注意觀察貯罐的壓力和溫度,當液溫達到40度時,應采取遮陽降溫措施,夏季白天氣溫較高時,可改在夜間運輸。

      7.8槽車在惡劣路面上行駛時,應減速前進,減輕震動和沖擊,槽車運輸途中,如發現各種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妥善處理。

      第2篇 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根據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質量監督局、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學校食堂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學校食堂的實際,為確保學校食堂的用氣安全,特做如下規定:

      一、液化石油氣的購置

      1. 必須從取得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氣企業購買液化石油氣。

      2. 必須與供氣企業簽訂安全供氣協議,并將供氣協議復印件交食堂管理員備案。

      3. 每次供氣必須索要購氣憑證。購氣憑證上要著名所購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注冊鋼印。

      二、液化石油氣鋼瓶的購置

      1. 在購買使用鋼瓶前,應對鋼瓶的三項標記進行確認,對于三項標記不符合要求的鋼瓶,嚴禁購置并使用。(三項標記的圖文說明見附件)

      2. 檢驗標記環:對于瓶閥下有檢驗標記的鋼瓶確認在檢驗標記的檢驗有效期內。

      鋼瓶出廠制造鋼印:對于瓶閥五檢驗標記環的鋼瓶,應確認是否有出場標記,通過鋼瓶出廠日期確認是否超過首次檢驗日期(注:15kg以下鋼瓶首檢日期為制造出廠日期后4年;50kg鋼瓶首檢日期為制造出廠日期后3年)。

      3. 注冊登記鋼瓶代碼:對于有護罩的鋼瓶,在護罩上注冊鋼印代碼;對于無護罩的鋼瓶,在鋼瓶底部注冊鋼瓶代碼。

      4. 對現使用的鋼瓶或新購置的鋼瓶,既無檢驗標記,也無出廠日期標記或超過檢驗日期的鋼瓶一律禁止使用。

      三、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1. 鋼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使用環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0c,夏季應禁止暴曬。

      2. 鋼瓶應直立,不準斜放或倒置。

      3. 鋼瓶存儲間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安全防爆燈和漏氣報警器,不準與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嚴禁使用明火,并指定專人管理,下班前要關閉燃氣總截門,大門上鎖。

      四、對軟管和減壓器密封閥要經常檢查,發現老化、腐蝕等問題,要立即更換。軟管使用時應用卡箍緊固,且長度不得超過2米,軟管每年更換一次。

      五、各餐廳應經常進行液化石油氣供氣系統試漏檢查。特別是更滑鋼瓶并重新連接好供氣軟管后,應使用肥皂水對鋼瓶角閥、減壓閥、連接軟管等用氣設備及附件接口反復進行泄露檢查。

      六、液化石油氣使用時,應先點火,后送氣,用畢立即關火。

      七、各餐廳要經常對員工進行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常識的教育和安全操作的培訓,待員工熟練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獨立使用液化石油氣。

      八、液化石油氣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漏氣、跑氣時,遇明火極易產生爆燃,危險相當大。因此,為避免事故的發生,必須使用制式合格、完好的灶具。在制作易造成熄火的食品時,操作員必須在場,不準離開。

      九、 應急措施

      1. 當發現有氣體泄露時,應保持冷靜,立即關閉鋼瓶角閥,開創通風。通知附近人員疏散。如發生在學生集中供餐時,餐廳負責人應及時通知在場的老師,共同組織學生有序疏散。

      2. 在發生氣體泄露時,嚴禁動用明火、開燈、打電話。

      十、液化石油氣運送的安全管理

      1. 車輛入校前使用餐廳的負責人要對 進行檢查,保證不漏氣。如發現有漏氣的現象,一律不準入校。

      2. 車輛入校必須有專人引領、慢行,防止發生事故。

      3. 裝卸時要輕拿輕放,嚴禁隨意拋扔,嚴禁因猛烈撞擊發生爆炸事故。

      4. 運送氣瓶的車輛,卸貨后必須按原路返回、離校,不準走其它路線,嚴禁在校內停放。

      十一、按照“誰經營,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凡因違反規定,發生事故,造成自身人員、財產損失的責任自負;對造成學校人員、財產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給第三方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此規定自2023年11月9日開始執行。

      北京商貿學校安委會

      2023年11月6日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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