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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管理規定(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15 07:01:24 查看人數:31

      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一、事故的分類和分級

      凡在臨時經營場所區域內或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物資財產損失均稱為臨時經營場所事故。按事故類型分為:爆炸事故、火災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作業事故、交通事故、人身傷亡;按事故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或破壞事故。

      二、事故報告

      1、發生事故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安全生產主管和主管公司的有關領導,緊急情況要報警;傷亡、中毒事故,應保護現場并迅速組織搶救人員及財產;重大火災、爆炸、跑油事故,應組成現場指揮部,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凡屬二級及以上事故,臨時經營場所應立即報告主管公司,主管公司在事故發生后15小時內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造成的后果、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況報省(區、市)公司,省(區、市)公司應在事故發生后20小時內,以電話、電報或傳真方式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3、由于油品質量、跑油、火災、爆炸等原因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應迅速報安全生產主管。

      4、發生涉及死亡的特大、重大和一級事故,應積極配合調查部門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拒絕。

      三、事故調查

      1、外包工程乙方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2、臨時經營場所應配合事故調查部門進行調查,提供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和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對企業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主管公司按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規定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報告和嚴肅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訓,防微杜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石化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大慶石化120萬噸/年乙烯改擴建工程建設的所有項目。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級如表。

      事故分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a級一般事故b級一般事故c級
      死亡人數≥3029~109~3<3//
      重傷人數≥10099~5049~109~3<3/
      輕傷人數///≥109~3<3
      經濟損失≥1億元1億~5000萬元5000~1000萬元1000~100萬元100~10萬元10萬元~1000元

      第二節職?責

      第四條承包商根據工程建設實際負責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本范圍的事故應急演練;指揮部hse部、項目組和監理單位負責督促檢查承包商的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參與和指導承包商組織的應急演練,負責組織較大型或聯合性的應急演練工作。應急演練的時間、項目和形式根據現場實際確定。

      第五條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報告事故要及時準確,緊急情況可以越級報告。

      第六條按照事故的等級,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或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節報告、響應與救援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事故應急應堅持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統一指揮、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方針。

      第八條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指揮部項目組(包括監理單位)報告,項目組向指揮部hse部和主管副指揮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第九條在報告事故的同時,現場人員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救,防止災害擴大。

      第十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并實施應急響應,根據事故現場的情況組織搶險救災、急救受害人員以及疏散現場人員和警戒工作等。

      第十一條事故救援時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需要移動物件時應作出標記。

      第十二條應急電話:火警電話—6766119;急救電話—120;報警電話—110。

      上一頁12下一頁第四節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處理的權限按照《大慶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規定》執行,如下。

      (一)車間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30個工作日以下的輕傷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0.1噸以下的事故;

      4、造成環境污染較輕的事故。

      (二)分廠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30-60個工作日的輕傷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噸以上5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1噸以下的事故;

      4、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三)公司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60個工作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或重傷1-2人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5噸以上10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1噸以上5噸以下的事故;

      4、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四)股份公司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事故;

      2、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

      3、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5、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0噸以上的事故;

      6、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5噸以上的事故;

      7、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由事故調查處理單位或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中石油和大慶石化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指揮部負責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后,根據事故的性質、責任大小、經濟損失、人員傷害情況以及應急搶救中的人員不作為等,可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解除承包合同、行政處分等,具體由調查處理組確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或存在與其他文件相抵觸的條款,執行上級相關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

      第3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規定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報告和嚴肅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訓,防微杜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石化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大慶石化120萬噸/年乙烯改擴建工程建設的所有項目。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級如表。

      事故分級

      特別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較大事故

      一般事故a級

      一般事故b級

      一般事故c級

      死亡人數

      ≥30

      29~10

      9~3

      <3

      /

      /

      重傷人數

      ≥100

      99~50

      49~10

      9~3

      <3

      /

      輕傷人數

      /

      /

      /

      ≥10

      9~3

      <3

      經濟損失

      ≥1億元

      1億~5000萬元

      5000~1000萬元

      1000~100萬元

      100~10萬元

      10萬元~1000元

      第二節職責

      第四條承包商根據工程建設實際負責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本范圍的事故應急演練;指揮部hse部、項目組和監理單位負責督促檢查承包商的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參與和指導承包商組織的應急演練,負責組織較大型或聯合性的應急演練工作。應急演練的時間、項目和形式根據現場實際確定。

      第五條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報告事故要及時準確,緊急情況可以越級報告。

      第六條按照事故的等級,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或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節報告、響應與救援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事故應急應堅持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統一指揮、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方針。

      第八條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指揮部項目組(包括監理單位)報告,項目組向指揮部hse部和主管副指揮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第九條在報告事故的同時,現場人員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救,防止災害擴大。

      第十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并實施應急響應,根據事故現場的情況組織搶險救災、急救受害人員以及疏散現場人員和警戒工作等。

      第十一條事故救援時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需要移動物件時應作出標記。

      第十二條應急電話:火警電話—6766119;急救電話—120;報警電話—110。

      第四節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事故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處理的權限按照《大慶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規定》執行,如下。

      (一)車間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30個工作日以下的輕傷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0.1噸以下的事故;

      4、造成環境污染較輕的事故。

      (二)分廠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30-60個工作日的輕傷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噸以上5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1噸以下的事故;

      4、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三)公司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損失60個工作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或重傷1-2人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5噸以上10噸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1噸以上5噸以下的事故;

      4、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四)股份公司級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事故;

      2、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

      3、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5、一次泄漏危險化學品10噸以上的事故;

      6、一次泄漏劇毒品或高毒危險化學品5噸以上的事故;

      7、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由事故調查處理單位或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中石油和大慶石化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指揮部負責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后,根據事故的性質、責任大小、經濟損失、人員傷害情況以及應急搶救中的人員不作為等,可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解除承包合同、行政處分等,具體由調查處理組確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或存在與其他文件相抵觸的條款,執行上級相關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

      第4篇 關于公司質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職等責任事件的管理規定

      關于公司質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職等責任事件的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實現公司規范化的管理,加強質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職等責任事件的監督與管理,強化責任事件控制措施,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特制定本管理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責任事件

      責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責任心不強,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2.1、質量安全事故:員工因為責任心不強,違規操作造成產品質量不合格,并給公司帶來一定損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職:因不能完全履行崗位職責,造成工作失誤、失職,給公司帶來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事件。

      2.3、行政事件:違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公司員工帶來嚴重不良影響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對公司產生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形象損害的行為。

      3、事件責任的認定

      3.1、責任認定的原則:事實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類型的責任事件由相關的調查部門負責責任認定:質量事故由技術科負責,質檢科協助;工作失職由人事科負責;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負責,總務科協助;其它事件由相關部門負責。(注:調查部門的負責人領導組織調查工作;事件發生部門不參與本部門調查)

      3.3、發生責任事件后,責任部門必須第一時間通報相關情況(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并由相關的調查部門進行調查并做好責任認定工作。

      3.4、調查部門應在兩日內做好相關的責任認定及處罰決定。(重大責任事件調查不能超過一周)

      4、責任處罰

      4.1、處罰的類型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效益獎金;行政處罰分為留職查看、降職、辭退。

      4.2、責任事件的處罰,由調查部門根據事件發生的原因與過程界定主要責任及次要責任,根據事件發生部門員工的隸屬關系確定其領導責任。

      4.3、發生重大的質量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對責任部門要進行經濟處罰,具體金額參照經濟損失的5%——10%執行;主要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具體金額為直接經濟損失的2%——5%,并予以留職察看處分。

      4.4、發生一般的質量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責任部門的經濟處罰金額參照經濟損失的15%——50%執行;主要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具體金額為直接經濟損失的5%——15%,并予以留職察看處分。

      4.5、年內出現兩次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領導予以降職處分;出現兩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領導予以辭退處分。

      4.6、因工作失職造成公司損失的按質量事故處罰尺度處理;對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根據情況給予罰款50——200元/次,并給予留職察看處分。

      4.7、行政事件的處罰,根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4.8、泄露公司機密,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虛報冒領或利用職務及工作之便行賄受賄、謀取私利的責任人予以辭職處分。

      4.9、對于突發的質量安全、財產與人身安全、環保等責任事件隱瞞不報,經查實對隱瞞的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次,同時對事件的責任人和單位仍按事故處理的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責任部門領導的先進評選及年終效益獎金。

      4.10、調查部門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責任認定與處罰決定,根據情況酌情對調查負責人進行100——500元/次處罰。

      5、責任處罰管理程序

      5.1調查部門對事件的前因后果進行詳細的分析、調查。根據以上規定對責任人做出處罰決定。并把處罰決定通知責任部門,調查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填寫《處罰單》。

      5.2責任部門針對事故造成的后果、損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預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調查部門及時的跟蹤調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總與總經理分別對事件進行評審,并簽署意見。

      5.4調查部門根據《處罰單》的處罰金額填寫《繳款單》,由責任人簽字確認后,交財務,由財務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5.5《處罰單》由人事科留檔管理;《繳款單》由財務科留存。

      6、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后附《處罰單》、《交款單》樣本)

      第5篇 安全事故上報及責任追究管理規定

      1. 管控目的

      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工傷認定、上報、劃分標準、責任追究、執行監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適應公司管理需要。

      2. 適用范圍

      公司內生產車間及職能部門。

      3. 管控對象

      3.1工傷認定;

      3.2安全事故上報;

      3.3安全事故劃分標準;

      3.4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責任執行監督。

      4. 管控內容

      4.1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論據為國務院最新修訂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

      4.1.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1.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的。

      4.1.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1.1.4患職業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1.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4.1.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4.1.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4.1.2.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1.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殘或者自殺的。

      4.2安全事故上報

      4.2.1安全事故上報程序

      4.2.1.1車間(部門)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半小時內通知公司生產安全部,并保護好事故現場,以確保事故調查原因分析的真實性。

      4.2.1.2車間(部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必須進行完全、詳實的自行調查分析(指輕微傷及輕微傷以下事故),如須報工傷,到生產安全部領取《職工工傷事故上報表》,經生產安全部確認后,在24小時內將工傷報表上報人力資源部工傷保險管理崗,3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上報生產安全部。

      4.2.1.3生產安全部接到事故報警后,立即上報公司領導,并赴現場組織事故調查。

      4.2.1.4事故調查報告

      4.2.1.4.1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輕傷(含輕傷)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產安全部于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上報公司總經理,10個工作日報生產安全部。

      4.2.1.4.2重傷(含重傷)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產安全部于1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上報至公司總經理。20個工作日上報至生產安全部。

      4.2.1.5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人身傷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惡性事故。

      4.2.1.5.1由事故發生車間(部門)立即口頭報告生產安全部,由生產安全部立即口頭上報至公司領導并于當日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經過上報公司總經理和生產安全部。

      4.2.1.5.2生產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負責人立即口頭上報縣級安監、公安、工業辦公室、質監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

      4.2.1.5.3生產安全部并于當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調查情況以簡要報告的形式上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4.2.2責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發生后不按時上報的,按相應事故處理標準的2倍處理責任車間(部門)和車間(部門)負責人及直接隱瞞責任人;遲報超過48小時的,按瞞報處理。

      4.2.2.2凡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的,按相應事故處理標準的3倍處理相應責任車間(部門)和車間(部門)負責人及直接隱瞞責任人。

      4.2.2.3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作偽證及提供其他不真實情況影響調查的,按事故直接責任人標準進行相應處理。

      4.2.2.4因隱瞞事故而導致受傷者所產生的醫藥費用或法律糾紛,一律由隱瞞事故的車間(部門)負責人完全承擔。

      4.3安全事故劃分標準

      4.3.1僥幸事故指發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其它損失,或損失很小。僥幸事故分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電氣安全僥幸事故和其它僥幸事故。

      4.3.2輕微傷害事故,指損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醫療總費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傷害。

      4.3.3輕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4.3.4重傷事故,指相當于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且醫療總費用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失能傷害。

      4.3.5一般傷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傷的事故。

      4.3.6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3.8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6篇 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結合股份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事故管理”包含對生產安全傷亡事故、險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管理。

      生產安全傷亡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險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是指對重大事故隱患的識別、預防、消除和整改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對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劃分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 30 人及以上人員死亡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 10~29 人死亡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造成 3~9 人死亡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 1~2 人死亡的事故。

      第四條 險性事件主要包括:

      隧道塌方;模板、支架垮塌;支立鋼筋結構倒塌;梁體、提運架梁設備、鋪軌機、起重設備(塔吊、吊車等)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著物受損;在施邊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產、生活區火災;鐵路交通事故;在建鐵路工程溜車;危爆物品丟失、爆炸等。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主要指可能導致群傷群亡事故的潛在風險,其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進行整治方能排除。比如季節性施工和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帶來的風險,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合理,管理不作為,容易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

      第六條 對發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的單位主管領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事故等級,由其上一級單位分別進行處理。

      (一)對集團公司、公司主管領導的處理:

      1.發生 1 起特別重大事故,撤職;

      2.發生 1 起重大事故,免職降為副職,可繼續履行原崗位職責;

      3.發生亡人事故,股份公司約談。

      4.一年內,發生 3 起一般事故視同 1 起較大事故,2 起較大事故視同 1 起重大事故,1 起重大事故、1 起較大事故、1 起一般事故的疊加視同 1 起特別重大事故。

      (二)對工程公司主管領導的處理:

      1.發生 1 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撤職。

      2.一年內發生 1 起較大事故加 1 起險性事件,免職降為副職,可繼續履行原崗位職責。

      3.一年內,發生 2 起險性事件視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視同 1 起較大事故,2 起較大事故視同 1 起重大事故。

      (三)對項目部主管領導的處理:

      1.發生 1 起較大及以上事故,撤職,并處行政降級。

      2.一年內發生 1 起一般事故加 1 起險性事件,免職降為副職,可繼續履行原崗位職責。

      3.一年內,2 起重大事故隱患視同發生 1 起險性事件,2 起險性事件視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視同 1 起較大事故。

      4.項目部主動發現、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納入對該項目部主管領導進行行政處理的范圍。

      (四)對施工隊主管領導的處理:

      1.發生 1 起一般及以上事故,撤職。

      2.一年內, 2 起重大事故隱患視同發生 1 起險性事件,2 起險性事件視同 1 起一般事故。

      3.施工隊主動發現、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納入對該施工隊主管領導進行行政處理的范圍

      第七條 對發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的單位,實施經濟處罰。

      1.對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按每死亡 1 人 200 萬元、每重傷1 人 100 萬元、每輕傷 1 人 50 萬元罰款。由股份公司對集團公司、公司進行處罰。

      2.對險性事件,按每起 200~500 萬元罰款。哪一級檢查發現由哪一級負責查處。

      3.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的,按每起 50~200 萬元罰款。哪一級檢查發現由哪一級負責查處。

      工程公司、項目部、施工隊主動發現、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納入對該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范圍。

      第八條 對社會影響大和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事故,以及處理事故不力的單位,對其主管領導按提高一個事故等級的標準進行處理,對單位加倍罰款。

      第九條 罰款由負責查處單位收繳至本級財務部門,與安全生產費用一并實行專戶管理。

      股份公司每年按本級罰款總額的 50%以上用于對沒有發生亡人事故、查處險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隱患力度大、數量多,以及參與搶險救援的集團公司、公司進行獎勵。

      第十條 各級對事故單位和項目部主管領導的處理,均應報股份公司核備。對免職的主管領導,根據事故最終定性和整改情況,經股份公司同意,可恢復原職務。

      第十一條 事故的處理由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是對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及其主管領導的行政處理,如有違紀行為的,按股份公司紀檢監察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配套實施辦法,并報上一級單位核備。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2014 年 7 月 26 日印發

      第7篇 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獎懲管理規定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在車輛駕駛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獎勵,對發生事故或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員給予處罰,以提高全體駕駛員安全駕駛、文明行車的意識,強化公司安全管理、減少并杜絕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指標,特制定公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獎懲管理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公司在職的全體駕駛員(含勞務工)及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其他人員。

      二、定義

      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規定由綜合管理部安全質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經總經理批準。

      四、管理內容

      4.1事故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間酒后駕車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責任的;

      ⑶、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車發生重大事故的;

      ⑷、搶越鐵路道口發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責任者逃逸或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⑹、事故后不及時搶救傷者,有打擊報復等惡劣行為的;

      ⑺、私自動用公車,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⑻、隱瞞事故不報或私自處理損失金額超過壹萬元以上被舉報的;

      ⑼、發生事故負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的責任人,拒不承擔超出保險范圍的經濟損失的。

      4.2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的經濟考核及事故責任人對公司的車輛經濟損失承擔補償:

      ⑴、專職駕駛員

      序號考核類別內容
      1經濟考核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對事故責任人考核200元/次。(無責除外)
      2經濟考核造成道路交通、人為事故后,故意隱瞞不報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3經濟考核事故車輛未按公司規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維修廠進行維修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4資產損失補償按責任劃分的考核比例(責任界定以交警隊裁決為準)
      全責主責同責次責
      12%10%8%6%

      ⑵、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人員

      第8篇 管道局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道局本部、直屬機構及各單位(含分包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管理。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各類安全事故,不得偽造、篡改事故調查和統計資料。

      第二章 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四條 局安全環保與節能部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和一般a級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即中石油hse信息系統,以下同)錄入等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督辦、跟蹤檢查、處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并協助上級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一般a級及以上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三)負責對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經濟處罰建議,監督事故罰金的收繳情況;

      (四)負責一般事故a級及以上事故檔案的建立和存檔。

      第五條 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是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和一般b、c級事故的信息錄入;

      (二)負責組織本單位發生的一般b、c級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負責及時、準確提供本單位發生的事故信息,并協助上級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一般a級及以上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四)負責建立一般事故c級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檔案,以及一般b、c級事故檔案的存檔。

      第六條 各級人事部門:

      (一)參與事故調查;

      (二)負責追究事故單位及個人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各級紀委監察部門:

      (一)參與事故調查,監督調查處理過程中的公平、公正;

      (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 各級工會組織:

      (一)參與事故調查與善后處理;

      (二)監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在事故處理中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各級財務部門負責事故罰金的收繳、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類與分級

      第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分為:

      (一)工業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急性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災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是指單位、工程項目部所屬機動車輛、船舶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車輛(船舶)損壞的事件。

      (三)火災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對財產或人身造成損失的燃燒現象。以下情況列入火災統計范圍:民用炸藥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災;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它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和爆炸引起的火災;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需要組織撲滅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燒的事故;車輛、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燒的事故。

      第十一條 事故等級劃分

      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事故按人員傷亡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劃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具體細分為三級:

      1. 一般事故a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一般事故b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傷,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一般事故c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輕傷,或者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報告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按照事故快報要求立即逐級向管道局業務主管部門和安全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單位或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門報告。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c級、b級,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40分鐘之內向管道局業務主管部門和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二)一般事故a級,在事故發生40分鐘之內由事故單位向管道局業務主管部門和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管道局分管業務和安全工作的領導報告。

      (三)較大事故,在事故發生40分鐘之內由事故單位向管道局辦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門報告。管道局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長和局長報告。

      (四)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后由事故單位立即向管道局辦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門報告。管道局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局長報告,同時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長報告。

      第十三條 發生一般a級及以上事故,事故單位在上報管道局的同時,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發生事故,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報告,情況特別緊急時,可用電話口頭初報,隨后書面報告。書面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包括現場應急處理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五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六條 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管道局辦公室《重大事故信息發布管理規定》(中油辦字〔2007〕315號)和《管道局新聞媒體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執行。

      第十七條 各單位必須設立并公布24小時事故報告和舉報電話,同時設立用于專門事故報告和舉報的電子信箱,及時受理和處理事故報告和舉報。管道局事故報告和舉報電話為:0316-2171517 ,電子信箱:。

      第五章 事故搶險與救援

      第十八條 發生事故,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應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同時根據情況撥打救援電話。

      第十九條 管道局或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事故等級,啟動應急預案,各級有關人員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指揮救援工作。

      (一)當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經發生一般事故a級,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管道局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

      (二)發生一般事故a級,或者已經發生一般事故b級,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時,管道局業務主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

      (三)發生一般事故b級時,事故單位業務主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

      第二十條 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妥善保護,任何人不得刻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因事故救援,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留有影像和文字記錄。

      第六章 事故調查

      第二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按照管理權限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

      。極照分管毀滅有關的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做出標志、繪出現場的員發生一般事故a級及以上事故時,由管道局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一般事故b、c級,由事故單位自行組織調查。調查結束后應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由安全、技術、紀檢監察、工會、人事部門組成,并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相關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調查組成員應當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同時采取調查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二)提出對事故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加強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規章制度;

      (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現場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應急救援情況等;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事故教訓、應采取的措施和建議;

      (四)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五)其它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章 事故處理與經濟處罰

      第二十五條 所有事故均應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按照年度安全環保責任書相應條款對事故單位及領導進行問責和處罰。

      對事故直接責任者,按照事故等級視情節處以1000-20000元處罰,并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單位和主要領導,從嚴查處,并追加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按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由管道局及事故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應程序,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事故單位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事故資源,認真汲取事故教訓,防止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八章 事故統計與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事故發生后,應在2日之內將事故快報錄入hse信息系統;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記錄錄入到hse信息系統;60天內將事故結案。

      第三十條 所有事故處理結案后,必須建立事故檔案,并按要求分級保管,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登記表;

      (二)事故調查報告;

      (三)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四)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五)人證、物證材料;

      (六)直接、間接經濟損失計算資料;

      (七)事故責任者自述材料;

      (八)傷亡人員醫療證明;

      (九)事故處理決定;

      (十)事故通報;

      (十一)地方政府調查報告。

      第三十一條 事故檔案管理:

      (一)事故單位安全環保主管部門建立一般事故b、c級事故檔案,并送檔案室保存。

      (二)管道局安全環保與節能部建立一般事故a級及以上事故檔案,并送檔案館保存。

      第三十二條 需立案追究的事故,結案后,紀委監察部門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做好事故責任追究材料的立卷工作,并分級保存。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管道局hse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管道局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管道局違章與事故處罰管理辦法》(油管道安字〔2008〕3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各單位負責組織全員培訓。

      第9篇 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股份公司總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的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關愛生命。

      (二)預防事故與應急救援相結合。

      (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委會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的綜合指揮機構,負責指導股份公司所屬各單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 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負責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職責:

      (一)組織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管理辦法、應急救援預案;協調各單位的應急管理工作。

      (二)監督檢查各單位貫徹執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制度。

      (三)組織、協調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為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人,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其它各有關部門應按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分工配合開展工作。

      第三章 應急預案管理

      第七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及危險性分析情況,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保證各預案之間的相互銜接。

      第八條 各單位、項目部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組織本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記錄并簽字,確保應急預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后發布。

      第九條 股份公司公司編制的應急預案報送到國家有關部委,各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別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同時報送到股份公司備案。

      第十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全體員工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一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制定預案演練計劃,并結合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各項目部要根據危險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組織開展重要工序、部位、重點設備的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演練。

      第十二條 在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各單位、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對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對預案的修改意見。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對應急預案修訂一次,各項目部根據生產實際和組織機構、環境等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動態修訂,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股份公司依據《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每年對各單位、項目部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進行考評。

      第四章 事故、災害分析和分級

      第十五條 根據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和危險分析,確定以下作業為重大危險因素監控對象:

      (一)高邊坡開挖及不良地質段開挖。

      (二)爆破施工、導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豎井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橋梁施工、腳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質的運輸、存放、使用。

      (五)大件運輸、大型設備制造及大型金屬結構制安。

      (六)特種設備的安拆、運行。

      (七)大件起重吊裝施工。

      (八)場內客運。

      (九)大型電力生產設備運行;高壓配電系統安裝、調試。

      (十)攔河大壩、尾礦庫。

      (十一)其它

      第十六條 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按照傷亡人數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級。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傷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為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為一般事故。

      第五章 應急響應

      第十七條 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發生后,各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擴大或升級,同時按程序向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

      境外發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后,應在控制事態的同時向我國駐外使領館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本部應立即報告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和海外事業部。

      第十八條 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級響應原則,根據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的應急響應級別。

      (一)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應急響應(i級響應)

      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報告。

      股份公司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同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國資委、國家電力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部委報告,并續報新情況。

      (二)較大事故應急響應(ii級響應)

      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股份公司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同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國資委、國家電力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部委報告,并續報新情況。

      (三)一般事故應急響應(iii響應)

      一般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項目部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單位本部報告,并在8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開展應急救援。

      第十九條 應急響應結束

      當應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災害現場得到有效控制,導致次生、衍生的隱患消除后,應急響應結束。

      第六章 后期處置

      第二十條 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單位應急救援組織應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穩定員工情緒。同時全面開展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 調查與總結

      各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改進應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條 信息發布

      各單位應及時發布事故信息,并在信息發布時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災害的性質、原因、過程、責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四條 應急組織及人員

      各單位應建立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和應急救援管理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和聯系方式;項目部應成立應急領導小組,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公告應急響應期間內外部聯系單位、聯系人員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防

      各單位應通過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術等手段,盡可能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并通過預先采取各項預防措施,如從項目安全規劃、選址、減少危險物品存放量、加強教育等方式加強各項應急預防工作。

      第二十六條 應急設備物資及資金

      各單位應準備用于應對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設備和醫療衛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資,保證善后資金。各項目部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及時維修保養。

      第二十七條 應急宣傳和培訓

      各單位和項目部應開展應急救援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面對緊急情況時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10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員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的發生。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3、職責:

      1、??????? 辦公室負責對文件的修改以及解釋、負責檢查監督

      2、??????? 部門負責對安全事故的報告以及配合行政部進行調查

      4、 工作流程

      4.1? 事故報告與現場處置:

      4.1.1??? ?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立向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4.1.2???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后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或派專人報公司辦公室和總經理。公司辦公室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上級安全監督局、安監站、派出所。

      4.1.3??? ?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惡性事件時,事故發生部門及時向公司辦公室進行報告。

      4.2 事故現場處置:

      4.2.1??? ?事故發生后部門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疏散現場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4.2.2??? ?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立即疏散現場人員,同時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迅速對傷員進行救助。

      4.2.3??? ?保護好事故現場。

      4.3? 事故調查:

      4.3.1??? ?事故發生的部門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

      4.3.2??? ?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4.3.3??? ?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考核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4.4? 事故處理:

      4.4.1? ?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4.4.2? ?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總經理審核、董事長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總經理負責實施驗證。

      4.4.3? ?對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4?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和辦公室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4.4.5?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辦公室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4.4.6?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辦公室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4.5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 ??事故調查筆錄;

      2)???? ??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3)???? ??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4)????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5)???? ??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6)???? ??其他有關的資料。

      第11篇 安全事故上報責任追究管理規定

      1. 管控目的

      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工傷認定、上報、劃分標準、責任追究、執行監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適應公司管理需要。

      2. 適用范圍

      公司內生產車間及職能部門。

      3. 管控對象

      3.1工傷認定;

      3.2安全事故上報;

      3.3安全事故劃分標準;

      3.4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責任執行監督。

      4. 管控內容

      4.1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論據為國務院最新修訂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

      4.1.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1.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的。

      4.1.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1.1.4患職業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1.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4.1.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4.1.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4.1.2.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1.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殘或者自殺的。

      4.2安全事故上報

      4.2.1安全事故上報程序

      4.2.1.1車間(部門)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半小時內通知公司生產安全部,并保護好事故現場,以確保事故調查原因分析的真實性。

      4.2.1.2車間(部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必須進行完全、詳實的自行調查分析(指輕微傷及輕微傷以下事故),如須報工傷,到生產安全部領取《職工工傷事故上報表》,經生產安全部確認后,在24小時內將工傷報表上報人力資源部工傷保險管理崗,3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上報生產安全部。

      4.2.1.3生產安全部接到事故報警后,立即上報公司領導,并赴現場組織事故調查。

      4.2.1.4事故調查報告

      4.2.1.4.1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輕傷(含輕傷)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產安全部于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上報公司總經理,10個工作日報生產安全部。

      4.2.1.4.2重傷(含重傷)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產安全部于1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上報至公司總經理。20個工作日上報至生產安全部。

      4.2.1.5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人身傷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惡性事故。

      4.2.1.5.1由事故發生車間(部門)立即口頭報告生產安全部,由生產安全部立即口頭上報至公司領導并于當日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經過上報公司總經理和生產安全部。

      4.2.1.5.2生產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負責人立即口頭上報縣級安監、公安、工業辦公室、質監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

      4.2.1.5.3生產安全部并于當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調查情況以簡要報告的形式上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4.2.2責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發生后不按時上報的,按相應事故處理標準的2倍處理責任車間(部門)和車間(部門)負責人及直接隱瞞責任人;遲報超過48小時的,按瞞報處理。

      4.2.2.2凡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的,按相應事故處理標準的3倍處理相應責任車間(部門)和車間(部門)負責人及直接隱瞞責任人。

      4.2.2.3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作偽證及提供其他不真實情況影響調查的,按事故直接責任人標準進行相應處理。

      4.2.2.4因隱瞞事故而導致受傷者所產生的醫藥費用或法律糾紛,一律由隱瞞事故的車間(部門)負責人完全承擔。

      4.3安全事故劃分標準

      4.3.1僥幸事故指發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其它損失,或損失很小。僥幸事故分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電氣安全僥幸事故和其它僥幸事故。

      4.3.2輕微傷害事故,指損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醫療總費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傷害。

      4.3.3輕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4.3.4重傷事故,指相當于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且醫療總費用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失能傷害。

      4.3.5一般傷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傷的事故。

      4.3.6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3.8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12篇 尾礦庫安全事故、事件回顧管理規定

      一、目的

      對事故、事件進行回顧,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并讓員工也知道如何預防事故、事件的重復發生。

      二、范圍

      發生在公司范圍內的所有生產、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回顧。

      三、職責

      (1)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公司范圍內發生的事故、事件進行回顧。

      (2)各單位、部室進行對本單位內發生的事故、事件回顧。

      四、工作程序

      (1)事件回顧時間

      對本單位已發生的事故、事件或者與本單位相同類型的事故、事件,根據公司實際生產特點易發生事故的時間進行回顧。

      (2)事故、事件回顧方式

      ①公司以每月召開安全生產例會、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各單位、部室管理層進行回顧。

      ②公司以每季召開的例會組織全員安全培訓教育中,以身邊事故案例、講解,或請受傷害者講親身經歷。

      ③各單位、部室根據易發生事故的地點、時間由管理層帶頭組織講解或職工講述。必要時安全管理人員協助參加,在組織班前班后會工余時間上進行回顧。

      (3)事故、事件回顧要求:

      ①回顧時由公司負責人、安全環保部牽頭,逐級召集相關人員回顧,必要時安全管理人員協助員工或其它部門人員參與回顧。

      ②回顧時,對已發生的事故、事件利用講座進行討論、學習,要討論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故、事件再次發生

      ③在回顧時,認真做好回顧記錄。

      五、相關記錄

      《生產安全事件處理跟蹤記錄》

      第13篇 某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結合股份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事故管理”包含對生產安全傷亡事故、險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管理。

      生產安全傷亡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險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是指對重大事故隱患的識別、預防、消除和整改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對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劃分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 30 人及以上人員死亡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 10~29 人死亡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造成 3~9 人死亡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 1~2 人死亡的事故。

      第四條 險性事件主要包括:

      隧道塌方;模板、支架垮塌;支立鋼筋結構倒塌;梁體、提運架梁設備、鋪軌機、起重設備(塔吊、吊車等)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著物受損;在施邊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產、生活區火災;鐵路交通事故;在建鐵路工程溜車;危爆物品丟失、爆炸等。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主要指可能導致群傷群亡事故的潛在風險,其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進行整治方能排除。比如季節性施工和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帶來的風險,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合理,管理不作為,容易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

      第六條 對發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的單位主管領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事故等級,由其上一級單位分別進行處理。

      (一)對集團公司、公司主管領導的處理:

      1.發生 1 起特別重大事故,撤職;

      2.發生 1 起重大事故,免職降為副職,可繼續履行原崗位職責;

      3.發生亡人事故,股份公司約談。

      4.一年內,發生 3 起一般事故視同 1 起較大事故,2 起較大事故視同 1 起重大事故,1 起重大事故、1 起較大事故、1 起一般事故的疊加視同 1 起特別重大事故。

      (二)對工程公司主管領導的處理:

      1.發生 1 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撤職。

      2.一年內發生 1 起較大事故加 1 起險性事件,免職降為副職,可繼續履行原崗位職責。

      3.一年內,發生 2 起險性事件視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視同 1 起較大事故,2 起較大事故視同 1 起重大事故。

      (三)對項目部主管領導的處理:

      1.發生 1 起較大及以上事故,撤職,并處行政降級。

      2.一年內發生 1 起一般事故加 1 起險性事件,免職降為副職,可繼續履行原崗位職責。

      3.一年內,2 起重大事故隱患視同發生 1 起險性事件,2 起險性事件視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視同 1 起較大事故。

      4.項目部主動發現、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納入對該項目部主管領導進行行政處理的范圍。

      (四)對施工隊主管領導的處理:

      1.發生 1 起一般及以上事故,撤職。

      2.一年內, 2 起重大事故隱患視同發生 1 起險性事件,2 起險性事件視同 1 起一般事故。

      3.施工隊主動發現、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納入對該施工隊主管領導進行行政處理的范圍

      第七條 對發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的單位,實施經濟處罰。

      1.對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按每死亡 1 人 200 萬元、每重傷1 人 100 萬元、每輕傷 1 人 50 萬元罰款。由股份公司對集團公司、公司進行處罰。

      2.對險性事件,按每起 200~500 萬元罰款。哪一級檢查發現由哪一級負責查處。

      3.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不力的,按每起 50~200 萬元罰款。哪一級檢查發現由哪一級負責查處。

      工程公司、項目部、施工隊主動發現、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納入對該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范圍。

      第八條 對社會影響大和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事故,以及處理事故不力的單位,對其主管領導按提高一個事故等級的標準進行處理,對單位加倍罰款。

      第九條 罰款由負責查處單位收繳至本級財務部門,與安全生產費用一并實行專戶管理。

      股份公司每年按本級罰款總額的 50%以上用于對沒有發生亡人事故、查處險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隱患力度大、數量多,以及參與搶險救援的集團公司、公司進行獎勵。

      第十條 各級對事故單位和項目部主管領導的處理,均應報股份公司核備。對免職的主管領導,根據事故最終定性和整改情況,經股份公司同意,可恢復原職務。

      第十一條 事故的處理由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是對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及其主管領導的行政處理,如有違紀行為的,按股份公司紀檢監察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配套實施辦法,并報上一級單位核備。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2022 年 7 月 26 日印發

      第14篇 安全事故管理規定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8號

      修訂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4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楊煥寧

      2023年6月3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22〕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安全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a尾礦庫安全事故事件回顧管理規定

      一、目的

      對事故、事件進行回顧,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并讓員工也知道如何預防事故、事件的重復發生。

      二、范圍

      發生在公司范圍內的所有生產、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回顧。

      三、職責

      (1)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公司范圍內發生的事故、事件進行回顧。

      (2)各單位、部室進行對本單位內發生的事故、事件回顧。

      四、工作程序

      (1)事件回顧時間

      對本單位已發生的事故、事件或者與本單位相同類型的事故、事件,根據公司實際生產特點易發生事故的時間進行回顧。

      (2)事故、事件回顧方式

      ①公司以每月召開安全生產例會、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各單位、部室管理層進行回顧。

      ②公司以每季召開的例會組織全員安全培訓教育中,以身邊事故案例、講解,或請受傷害者講親身經歷。

      ③各單位、部室根據易發生事故的地點、時間由管理層帶頭組織講解或職工講述。必要時安全管理人員協助參加,在組織班前班后會工余時間上進行回顧。

      (3)事故、事件回顧要求:

      ①回顧時由公司負責人、安全環保部牽頭,逐級召集相關人員回顧,必要時安全管理人員協助員工或其它部門人員參與回顧。

      ②回顧時,對已發生的事故、事件利用講座進行討論、學習,要討論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故、事件再次發生

      ③在回顧時,認真做好回顧記錄。

      五、相關記錄

      《生產安全事件處理跟蹤記錄》

      安全事故管理規定(15篇范文)

      一、事故的分類和分級凡在臨時經營場所區域內或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物資財產損失均稱為臨時經營場所事故。按事故類型分為:爆炸事故、火災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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