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公司安全管理,把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階段,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3 責任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
4 程序
4.1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4.2 對于一般性事故隱患,ehs部門要求有關部門限期排除。
4.3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ehs部門結合公司相關部門進行分析評價、制定出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或計劃,報請公司領導審批,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車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徹底整改。并將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及時報送上級安全部門備案。
4.4 事故隱患的范圍:
4.4.1 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4.4.2 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4.4.3 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4.4.4 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4.4.5 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4.4.6 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4.4.7 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4.4.8 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4.4.9 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4.5 公司各部門按照該規定對各自管理區域進行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
4.6 各部門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各部門負責人組織落實整改,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登記建檔(見附件二),ehs部門檢查到各部門發現的問題,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見附件一)。
4.7 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4.8 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或停車,對難以停止使用或停車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4.9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ehs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治理方案。
4.10 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4.11 各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凡當班組能整改地不準推向部門,凡部門能整改地不準推向公司的原則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4.12 整改部門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并于規定的時限內,向ehs部門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4.13 整改工作結束后,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ehs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4.14 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運行。
4.15 ehs部門每月應對公司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通報。
4.16 處罰:
4.16.1 對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的部門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4.16.2 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在整改過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門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4.16.3 對查出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治理,擅自生產作業的部門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5 附件
5.1 附件一《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
5.2 附件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
6 其他
6.1 本制度由上海萬代制藥有限公司ehs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6.2 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第2篇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分廠、車間和安全環保科,實施監管監察。
三、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分廠、車間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分廠、車間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二章 分廠、車間的職責
一、分廠、車間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安全生產,嚴禁從事非法生產。
二、分廠、車間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三、分廠、車間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四、財務部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五、安全環保科及分廠、車間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六、安全環保科及分廠、車間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員工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七、分廠、車間將生產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要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分廠、車間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八、安全環保科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分廠、車間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分廠、車間報送安全環保科,安全環保科及時向生產副總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分廠、車間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十、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分廠、車間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部門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分廠、車間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要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十二、分廠、車間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分廠、車間和員工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設備巡回檢查制度
一、公司實行三級巡回檢查,由生產崗位工人和檢修組值班維修工人、各單位設備管理員、設備科設備管理技術人員來完成。
二、三級巡檢包括崗位工人的點檢,維修工的當班巡檢,各單位設備主管領導或設備員的每周巡檢,設備科人員的每月巡檢。
三、巡檢的重點是:從設備角度對影響產量、質量、料耗、能耗、安全、污染、壽命等的故障進行檢查,通過專群結合的管理,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和運轉率,降低設備的密封點泄露率,保持安、穩、長、滿、優的生產。
第四章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查領導、查思想、查制度、查紀律、查隱患,包括生產、基建、檢修、交通、倉庫、生活等方面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雨、防暑降溫、防各種傷害以及機、電、儀、建(構)筑物的安全情況。
安全檢查的主要形式有:綜合性、專業性、季節性、經常性等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的要求:各種檢查,必須有明確的要求、目的、內容和具體計劃;編制相應的安全檢查表,并按安全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
一、綜合性安全檢查:分公司、車間(部)、工段三級
1、公司級安全生產大檢查:每年進行2-4次,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召集相關部門參加,對全公司進行全面檢查,發現的問題,由安全環保匯總,并及時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或檢查簡報。
2、車間級安全生產檢查:每年進行1-2次,由車間領導負責召集設備、工藝、安全等技術人員,對本車間所有設施進行綜合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對口上報公司有關部門或領導,以此同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檢查應詳細記錄(包括參加人員名單)保存。
3、工段級安全檢查:每周進行1次,由工段長負責組織進行,檢查情況由車間主任或安全員向車間書面匯報。
二、專業性安全檢查:由各專業主管部門的領導負責,召集相關人員參加,定期對鍋爐、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廠房建筑、安全裝置、運輸車輛以及勞動衛生、消防等進行專業檢查,并將檢查與整改情況對口上報。
三、季節性安全檢查:由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季節氣候特點,組織有關單位對防暑降溫、防洪防雨、防雷電、防霜防凍、防火防爆等進行預防性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與整改情況上報。
四、經常性安全檢查:分崗位員工檢查和管理人員巡回檢查。
1、各生產班組長及崗位員工,應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必須堅持進行交接班檢查,開好交接班會,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2、各級管理人員,必須結合自己的工作業務,深入生產工作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3、對檢查中查出的問題,應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
一、安全隱患整改
1、各級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制定出確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做到“三定”(即定項目、定時間、定人員)、“不三推”(即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工段、工段能解決的不推給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并限期整改。
2、對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隱患,要采取應急的防護措施,及時逐級上報,并納入公司安全生產議事日程,限期整改或停工停產整改,做到條條落實、項項圓滿。
3、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和對查出的隱患要做好記錄,建立健全安全檢查臺帳;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由安全質檢科匯總并存檔。
4、公司對重大隱患項目的整改,應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其內容為:(1)隱患項目,(2)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3)實際整改情況。“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安全質檢科填寫,經公司主管領導簽發,由整改單位負責人簽收,隱患整改后,報安全環保科存檔。
第五章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類和管理
1、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由于誤操作等做成的原料、幫成品或成品損失,為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部負責管理。
2、生產裝置、電氣儀表裝置、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等因非正常損壞,造成設備損失、減產或停產事故,為設備事故,由設備科負責管理。
3、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產品或半成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或企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基建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機電設備檢修不符合要求;原料和產品因保管、包裝不良而變質等;采購的物料不符合規格要求,而影響生產和檢修計劃的完成等,為質量事故。產品質量事故由化驗室負責管理;機建工程質量事故由修建科負責管理;機電設備檢修質量事故由設備科負責管理;原料或產品由于保管、包裝不良而變質質量事故由倉儲科負責管理;采購物料質量事故由供應科負責管理。
4、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為交通運輸事故,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
5、發生失去控制的著火,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火災事故,由保衛科負責管理。
6、由于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為爆炸事故,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管理。
7、傷亡事故,指公司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管理。
8、因各種原因造成各種有害物質大量流失,嚴重污染大氣、水源,致使人員傷亡和經濟嚴重損失甚至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環境,造成公害者,為污染事故,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管理。
9、凡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因素,已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經發現及時得到挽救,未造成人員傷害或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稱為未遂事故,由所在單位負責管理。
10、凡由于外界原因影響,或客觀上尚未被認識而發生的各種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為自然事故,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
11、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為破壞事故,由保衛科負責管理。
12、公司各類事故管理,由公司主管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各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處理,并及時上報和建檔,各部門必須按時將各類事故情況報送安全環保科,由安全環保科負責公司各類工傷事故的綜合統計和存檔。
二、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傷亡事故統計范圍: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四、搶救和救護
1、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確保公司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
2、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主管生產副總經理應親臨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做好現場搶救的指揮和警戒工作,保證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3、在組織搶救是應保持冷靜,注意保護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和拍照。
4、對有害物料大量泄漏的事故現場和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防護器具,對燒傷、燙傷及中毒等受傷人員,要做好現場急救工作,或邊搶救邊送醫院資料。
5、搶救時,要根據傷者的受傷情況采取正確的搶救方法,在運送傷員途中要注意保護受傷部位,防止傷勢加重。
五、事故報告程序
1、凡發生事故,最先發現者除應立即處理外,嗨應立即向領導報告,然后逐級上報。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2、發生事故的基層部門,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和處理,并根據事故情況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按本制度“一”之規定上報,報送時間:一般事故不超過三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五天。
六、事故調查與處理
事故調查:
1、凡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和火災爆炸等惡性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親自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并指定專人限期修改。
2、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三天內,以事故單位領導為主,有關人員參加,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基層部門必須建立健全事故檔案資料,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施工方案,檢修票證等)應由專人妥善保管。
事故處理:
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于瀆職造成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2、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及其影響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公司察看、開出公司、以至刑事處分。
3、凡發生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各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親自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并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4、凡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逐級上報、不開事故分析會、不按規定時間交事故報告書者,將對其進行處罰或經濟制裁,還要追究其責任。
5、對于防止重大事故和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班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公司安委會審查、核實,總經理批準,給予表彰獎勵。
七、責任劃分:
1、公司安全管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延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
2、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工程師和分管副總經理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或已建議制定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領導負責。
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產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4、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 的,要追究科研設計單位的責任。
5、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圖紙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以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而發生的事故責任。
6、經過相關培訓員工違章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未經過相關培訓員工者,擅自作業發生事故由本人負責,被派往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7、學徒工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