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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證上崗管理規定(6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17 12:00:12 查看人數:88

      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第1篇 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為加強本公司崗位管理,為更好地落實“崗位責任制”,使工作規范化。根據崗位工作性質及專業特點,特制定持證上崗管理規定如下:

      一、持證上崗的崗位

      1.專業技術人員:有效證書為專業職稱證書。

      2.管理人員:

      機關管理崗位:檔案員、勞資員、內審員、統計員、預算員。

      施工管理崗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工長、質檢員(可由專業技術人員兼)、安全員、材料員、預算員、統計員。

      3.工人:機械操作工、施工員、電工、電焊工、氣焊工、試驗員、

      描述員、統計員、信號指揮員、鋼筋工、混凝土工、測量工、倉庫保管員。

      二、崗位等級

      1.技術崗位:執行《工程等級與人員資質管理規定》(qb/gl03-02)。

      2.管理與工人崗位:一般分高、中、初三級。凡本公司所涉及的與施工有直接關系的崗位,若崗位有等級要求,均應在中級以上。

      三、崗位種類

      根據工種及崗位工作性質將崗位分為以下兩種

      1.需持國家、湖北省有關單位和部門頒發的證書(簡稱外發證)的有: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特殊工種。

      2.允許持本院集團公司或公司內部頒發的證書或聘書(簡稱內發證)的有:試驗員、測量工、預算員、倉庫保管員、信號指揮員、機械操作工、施工員、描述員等勘察與測繪部分工種。

      四、持證上崗的管理辦法

      1.取證:經總公司有關部門及領導批準后,按院有關管理規定參加各種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2.證書使用管理:在工作過程中,均應隨身攜帶自己的崗位證書,不得隨意涂改、轉借,應將證書復印件交公司綜合部保存備案。如有丟失,報綜合部協助補辦。

      3.證書的有效性:所持證書按照國家及湖北省有關規定、總公司的規定,由綜合部按期組織到有關管理機關進行年審或升級考核,對內部所聘人員進行審批。以確保所持證書的有效性。

      4.各工程處或項目經理部要在開工前或上崗前進行自檢,嚴禁無證上崗,違反操作規定。

      5.工程技術部不定期到現場檢查工程處或項目部執行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的情況,檢查結果報綜合部,并納入項目考核中。

      第2篇 煤礦入井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礦長資格證書》兩證后,方可任職;

      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總經理助理)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

      三、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四、特殊工種:井下電氣、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測風測塵工、提升機操作、采煤機(掘進機)操作、地測防治水和井上壓力容器、機動車、司爐工、地面電工、電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五、除以上人員以外的其他入井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培訓、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公司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入井資格證)和《上崗證》兩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新工人在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入井資格證)和《上崗證》兩證后,簽訂師徒合同,跟班實習滿4個月以上,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七、已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不需再持《培訓合格證書》(入井資格證)和《上崗證》。

      八、公司內部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考核和發證。

      第3篇 a煤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煤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一、持證上崗人員類別:

      1、煤礦主要負責人:煤礦正副礦長、正副總工程師等;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部長(含副職)、科長(含副職)、安全監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區隊長(含副職)等;

      3、特種作業人員: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業通風作業。含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把勾工;

      (14)采掘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4、普通工種: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飯工、支架工、支護工、巷道維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進工:含打眼工、迎頭工、推車工、送飯工、下料工、錨噴工、支護工、巷道維修工、釘道工;

      (3)通風安全工:含風筒工、管子工、風袋工、密閉工、通風工;

      (4)大巷軌道工:含軌道維修工、釘道工;

      (5)電機車跟車工:含電機車跟車信號工、人行車信號工、掛鉤工;

      (6)電瓶車司機:含電瓶車跟車信號工、掛鉤工、充電工;

      (7)小電絞操作工:含掛鉤工、信號工翻滾籠司機、放樓工、連續牽引裝置(梭車、助行器等)操作工;

      (8)輸送機司機:含刮板運輸機司機、采區運輸機司機;

      (9)水槍工、槍后工、架空乘人裝置(猴車)操作工、驗收員、機電安裝工、井下鉆探工、煤質采樣工、乳化液泵站工、礦燈工、上倉司機(選矸系統司機)、揀矸工、安全生產系統監控工;

      (10)班組長:采煤班組長、掘進班組長、機電班組長、運輸班組長;

      (11)煤礦其他從業人員需參加全員安全培訓。

      5、其他從事安全工作的相關人員: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二、安全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

      1、對調整工種崗位、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應當進行專門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煤礦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4年,每2年由發證單位主管部門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2年由發證單位主管部門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進行一次復審。證書復審前應參加復訓和考核。

      3、證書復審包括違法違章記錄,負主要責任事故記錄,參加復訓記錄等。復審時間至復審到期前2個月內進行,不按規定辦理復審的,按無效*處理。復審不合格的,須重新參加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前2個月內必須重新培訓,領取新證書。

      4、證書持有人一崗一證,因崗位變動,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證書。根據工作需要,一本證書可登記一個主工種,1―2個兼職工種,但必須經過相應工種的安全培訓。

      三、處罰規定:

      1、未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一律不準上崗,凡無證上崗的,屬嚴重“三違”行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對單位黨政主管各罰款500元,并責令立即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準持證上崗;外聯人員無證上崗的,一律予以辭退,并罰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但未持證上崗的人員,給予50~500元的罰款。

      3、凡因無證上崗或未持證上崗人員被上級有關部門查出而對我礦的處罰,一律由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并對其單位黨政主管各罰款100元/人次。

      四、財資部負責培訓計劃的編制,安排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發證、復訓及證書的按期復審;礦安監部負責檢查考核。

      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4篇 a煤礦入井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礦長資格證書》兩證后,方可任職;

      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總經理助理)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

      三、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四、特殊工種:井下電氣、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測風測塵工、提升機操作、采煤機(掘進機)操作、地測防治水和井上壓力容器、機動車、司爐工、地面電工、電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五、除以上人員以外的其他入井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培訓、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公司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入井資格證)和《上崗證》兩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新工人在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入井資格證)和《上崗證》兩證后,簽訂師徒合同,跟班實習滿4個月以上,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七、已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不需再持《培訓合格證書》(入井資格證)和《上崗證》。

      八、公司內部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考核和發證。

      第5篇 煤礦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煤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煤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一、持證上崗人員類別:

      1、煤礦主要負責人:煤礦正副礦長、正副總工程師等;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部長(含副職)、科長(含副職)、安全監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區隊長(含副職)等;

      3、特種作業人員: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業通風作業。含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把勾工;

      (14)采掘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4、普通工種: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飯工、支架工、支護工、巷道維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進工:含打眼工、迎頭工、推車工、送飯工、下料工、錨噴工、支護工、巷道維修工、釘道工;

      (3)通風安全工:含風筒工、管子工、風袋工、密閉工、通風工;

      (4)大巷軌道工:含軌道維修工、釘道工;

      (5)電機車跟車工:含電機車跟車信號工、人行車信號工、掛鉤工;

      (6)電瓶車司機:含電瓶車跟車信號工、掛鉤工、充電工;

      (7)小電絞操作工:含掛鉤工、信號工翻滾籠司機、放樓工、連續牽引裝置(梭車、助行器等)操作工;

      (8)輸送機司機:含刮板運輸機司機、采區運輸機司機;

      (9)水槍工、槍后工、架空乘人裝置(猴車)操作工、驗收員、機電安裝工、井下鉆探工、煤質采樣工、乳化液泵站工、礦燈工、上倉司機(選矸系統司機)、揀矸工、安全生產系統監控工;

      (10)班組長:采煤班組長、掘進班組長、機電班組長、運輸班組長;

      (11)煤礦其他從業人員需參加全員安全培訓。

      5、其他從事安全工作的相關人員: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二、安全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

      1、對調整工種崗位、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應當進行專門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煤礦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4年,每2年由發證單位主管部門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2年由發證單位主管部門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進行一次復審。證書復審前應參加復訓和考核。

      3、證書復審包括違法違章記錄,負主要責任事故記錄,參加復訓記錄等。復審時間至復審到期前2個月內進行,不按規定辦理復審的,按無效證件處理。復審不合格的,須重新參加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前2個月內必須重新培訓,領取新證書。

      4、證書持有人一崗一證,因崗位變動,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證書。根據工作需要,一本證書可登記一個主工種,1―2個兼職工種,但必須經過相應工種的安全培訓。

      三、處罰規定:

      1、未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一律不準上崗,凡無證上崗的,屬嚴重“三違”行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對單位黨政主管各罰款500元,并責令立即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準持證上崗;外聯人員無證上崗的,一律予以辭退,并罰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但未持證上崗的人員,給予50~500元的罰款。

      3、凡因無證上崗或未持證上崗人員被上級有關部門查出而對我礦的處罰,一律由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并對其單位黨政主管各罰款100元/人次。

      四、財資部負責培訓計劃的編制,安排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發證、復訓及證書的按期復審;礦安監部負責檢查考核。

      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6篇 關于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規范工程項目施工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防止人員傷亡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特種作業工種范圍

      本公司目前的特種作業工種是指:

      1.電工(安裝、照明、維修)由市供電部門培訓發證。

      2.起重機械作業(塔吊、汽吊、施工電梯、開機和指揮)由市勞動局培訓發證。

      3.金屬焊接(氣焊、電焊)有市勞動局培訓發證。

      4.機動車輛駕駛員由市公安局交通車輛管理部門發證。

      5.建筑登高作業(架子工、吊裝工)由市勞動局培訓發證。

      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對操作人員本人及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者。

      特種作業人員除接受本單位的一般安全知識普及教育外,必須取得本工種規定的專業部門培訓考核的合格證書,才能上崗獨立操作。持有學習證、實習證者,必須有師傅帶領在場一起操作,不準單獨頂崗操作,沒有取得本工種合格證者一律不得從事該工種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者,必須按規定參加定期復審,超出規定期限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不得繼續從事本工種獨立作業。

      四、[管理]

      公司安全生產部門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為責任人。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作業的檢查,認真查處違章作業行為。

      工程項目部應嚴格執行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管理規定,工程施工現場不得使用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特種工種作業。

      公司勞務管理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實行檔案管理,掌握公司內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在工程項目的配備、操作人員的技能水平及取證后的教育培訓等情況。定期檢查從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許可證的有效性情況,及時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復審工作。

      持證上崗管理規定(6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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