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通信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擔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引發火災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守市勞動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市勞動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在本市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市勞動局驗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市勞動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二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造成的負傷或死亡。4.職業性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規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標105日的失能傷害。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二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2.駕駛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均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o計)為限。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二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十一、附則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2篇 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追究管理規定
為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心,進一步增強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識,使職工更加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做到獎懲分明,保證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好閉環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無論是制訂制度還是實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門通力協作,并在實施安全考核獎懲時做到嚴肅認真,嚴格執行,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變成一紙空文,因此執行責任究管理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對由于各級人員責任心不強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帶病進行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情況,施行責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一、對責任追究遵行以責論處的原則:要求對認真履行職責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按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對規劃、設計、定貨、制造、貨物驗收、安裝調試及工程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沒造成嚴重后果但設備已有重大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發生事故的,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都要進行責任追究并給予相關處罰。
二、對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三、責任追究管理:各級工作人員每月按照工作計劃及公司有關管理規定開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及未認真完成好工作任務(工作任務及執行標準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術三大標準),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包括對規劃、設計、定貨、制造、貨物驗收、安裝調試及工程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當月在上級領導或部門檢查中被發現或已導致事故的發生的,以及在實際工作中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公司領導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責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職、檢查不到位、監督管理不力、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及規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開始對各責任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進行調查,調查責任單位是否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認真對習慣性違章進行監督考核、安全監察機構各級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責任,責任單位同時對責任班組和責任人員進行調查,調查是否為班組或人員失職、未認真按規定進行相關工作、違章指揮或違章工作等,最后由責任單位對責任人調查后做出處理意見后上報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經過匯總,分清全部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后上報公司分管領導。
根據當月各生產單位上報并審批后的工作計劃、每周一次的生產會議工作安排、臨時工作的完成情況、公司《安全生產的全過程管理及規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規定》、工作現場情況和實際設備運行情況等內容,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每月對安生部的工作情況抽查10%,安生部組織部門有關人員對各生產單位的工作情況及設備的運行狀況抽查30%,各生產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組織好安全專責及有關人員對本單位所轄的設備或部門的工作情況抽查50%。按這些工作任務執行的情況最后來評價當月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責任心及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狀況等,并進行責任追究。
四、責任追究考核:對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以及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情況,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觀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及安全員應與事故責任人負同等負責,對于在執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時,各部門各單位都要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當發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有嚴重安全隱患存在而還繼續運行,或者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組織對安生部當月的安全工作任務進行檢查,如安生部對所安排的任務有疏漏及失職行為,則安生部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應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安生部負責對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如是部門或單位責任人員的管理不到位,則部門和單位責任人員包括安全專責將承擔相應管理負責和領導責任,最后在由各單位對班組和個人進行調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對事故的處理由安生部組織好責任單位對事故原因及班組和個人進行責任調查,并按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罰),對班組長、安全員及事故或事件責任人按管理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進行處理。???? 責任人的責任劃分為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經濟處罰: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全部績效工資;次要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50%,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30%。必要時還要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如發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黃、紅牌處罰規定》對負責單位進行處理。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也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
第3篇 廣東電網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管理規定
1? 總則
1.1? 規范會議管理,提高會議效力,為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供良好平臺。
1.2?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電網公司各類安全生產會議準備、內容、紀要及相應行動管理要求,適用于廣東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部、直屬供電企業、縣級子公司的安全生產會議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南方電網安監[2003]29號) 7.3、7.4
3? 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生產會議:組織討論、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總結安全生產工作完成情況和部署下階段工作任務的會議,包括: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安全生產分析會、月度安全生產例會、月度生產運行電視電話例會、生產運行周會、安全網例會、安全生產專題會等。
3.2? 生產運行部門
3.2.1?地區供電局包括輸電部、變電部(特大型為變電一、二部)、調度通信中心、計量部、通信設備運維部、試驗研究所。
3.2.2?縣(區)供電局配電部、供電所。
3.2.3?縣級供電子公司包括:輸變電部(大型縣級供電子公司為輸電部、變電部)、調度中心、供電所。
4? 職責
4.1? 公司本部
4.1.1?公司總經理(或其委托領導)負責組織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擴大)會議、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安全生產分析會議。
4.1.2?公司辦公室負責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擴大)會議、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安全生產分析會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
4.1.3?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人對公司月度安全生產例會、月度生產運行電視電話例會、生產運行周會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
4.1.4?公司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對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的協助實施工作負責。
4.2?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
4.2.1?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負責人對本單位(縣、(區)局)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及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
4.2.2?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副職對本單位(縣、(區)局)月度安全生產分析會及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
4.2.3?直屬單位、縣級供電子公司辦公室及縣(區)供電局綜合部負責人對本單位(縣(區)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
4.2.4?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人(設置4部的縣(區)供電局為綜合部負責人)對本單位(縣(區)局)安全專題會議、安全網會議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
4.2.5?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人(縣(區)供電局為配電部負責人)對本單位(縣、區局)月度安全生產分析會及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的具體實施的組織工作負責。
4.2.6?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縣、區局)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的協助實施工作負責。
4.2.7?生產運行部門負責人對各自部門(單位)的月度安全生產分析會、安全生產專題會會議組織和負責。
4.2.8?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各分部、班、站負責人對所轄范圍的安全生產分析會和安全生產專題會會議的協助實施工作負責。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會議準備與要求
5.1.1?會議組織實施部門(單位)應事先做好會議籌備工作,明確參加人員、會議內容、議程、時間與地點,發出會議通知,準備相關材料。
5.1.2?會議組織實施部門(單位)應提前將會議需要討論的事項以及對應的材料發至各參會人員,各參會人員應事先準備好意見和建議;各部門(單位)如有需要提交會議討論、研究或表決的事項,應事先與事項相關的部門(單位)或公司(局)領導進行溝通,以提高會議的效率。
5.2?會議實施
5.2.1?公司本部、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子公司、生產運行部門安全生產會議的實施明細詳見附件1《安全生產會議明細表》。
5.2.2?除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外其余安全生產會議應按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在必要時召開。
5.2.3?安全生產會議由相應的部門組織實施。
5.2.4?安全生產會議的主持由相應的領導或指定人員主持。
5.2.5?各級有關部門(單位)應配合會議組織方做好會議材料的準備工作,各級參會部門(單位)應按要求落實本部門(單位)的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會議。
5.2.6?安全生產會議的相關內容參見附件1《安全生產會議明細表》中各會議的內容。
5.2.7?安全生產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或記錄,會議紀要由會議組織部門(單位)或委托的部門(單位)編寫,會議主持人簽發,并由會議組織部門(單位)或委托的部門(單位)整理發布。
5.3?會議要求的傳達與落實
5.3.1?會議生成的會議紀要或記錄應體現上次會議布置工作完成情況,并明確本次會議安排的具體工作任務清單,清單應包括工作任務、工作要求、責任部門(單位)/人、完成時間。各級形成的會議紀要需經主持會議的領導簽發后下發至有關部門(單位)。
5.3.2?各部門(單位)應落實會議紀要的工作任務,會議組織部門(單位)應對會議安排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并對責任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下次會議上進行通報,責任部門(單位)應對未完成的工作任務說明原因。
5.4?會議回顧
5.4.1?會議組織部門(單位)應對會議準備、頻度、效果、地點、時間安排和參會對象進行回顧,以提高會議和日常工作的效力與效率。
5.5?記錄保存
5.5.1?會議紀要由會議組織實施部門(單位)至少保存三年,安全生產委會會議紀要及安全工作報告同時應保存于檔案室。
6? 附則
6.1?本標準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6.2?本標準從頒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4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建立公司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國家安監總局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000000公司各部門,主要用于為保證安全生產而開展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包括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和各種季節性安全檢查、節日安全檢查及專項安全檢查等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定義與分級分類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安全風險程度較高,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非常態的運行工況、人的不安全行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的缺失。
(二)根據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隱患分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兩個等級。
1、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設備事故,且整改難度較大,須全部或部分停機、切除系統,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公司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2、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輕傷、設備損壞,且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三)設備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關系。超出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規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設備危急缺陷和嚴重缺陷,即為事故隱患。根據其可能導致事故后果的評估,分別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隱患治理。
(四)判定為事故隱患的設備缺陷,應繼續按照公司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規定處理,同時納入本規定的事故隱患管理流程進行閉環督辦。
(五)事故隱患分類:人身行為類、設備設施類、安全管理類、作業環境類
五、組織領導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生產副總經理
成員:各部門主任(副主任)
(二)工作小組
組長:安全生產部主任
副組長:安全生產部副主任
成員:安全生產部專工
六、職責分工
(一)根據“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分類管理、全員參與的要求”建立由公司、部門(專業)、班組(值)及外委部門組成的三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二)公司主要領導對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事故隱患所在的部門專業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并由專業所在的部門歸口管理。安全生產部負責公司各部門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責任,指導、檢查、督促各部門專業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時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
(三)具體職責
1、領導小組: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2、安全生產部職責
(1)負責年度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
(2)負責制定重大隱患及各生產部門不能自行完成的隱患項目治理計劃,負責落實治理責任人、資金、期限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或應急專項預案。
(3)負責制定公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隱患分級、分類管理標準及界定工作。
(4)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加以考慮,在安排機組大修、技術改造項目時,要優先安排安全隱患的治理。
(5)負責組織各種季節性及專項安全檢查,包括迎峰度夏、防洪防汛、防寒防凍安全檢查等。
(6)同時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
3、人力資源部職責
統籌安排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4、財務部
統籌安排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資金,全面保證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投入。
5、風電場職責
(1)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建立健全部門、專業、班組、崗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形成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2)負責本部門安全隱患的自查、治理工作,對不能自行完成的項目報生產技術部安排治理。
(3)組織完成公司下發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整改計劃》中涉及本部門的整改工作,安全隱患的整改過程中要采取嚴密的監控防范措施,確保整改項目的安全并高質量完成,對暫不能處理的要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或應急專項預案。按規定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評價、總結。
七、管理內容和程序
(一)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實行日常排查治理與定期排查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1、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結合設備的巡回檢查、定期試驗和設備缺陷管理進行,由部門各級人員負責排查、識別事故隱患并組織治理,將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安全生產部匯報。
2、定期排查治理工作結合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檢查、春檢、秋檢每周檢查等專項安全檢查進行,將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專項活動的一部分內容統籌策劃、組織進行排查治理。定期排查治理工作應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參加。
3、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定期排查治理時間安排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發電生產季節性特點,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定期排查治理分為六個階段性的“專項安全檢查”和四個國家法定節假日前檢查,即春季安全檢查、秋季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月活動、迎峰度夏安全檢查、防洪防汛檢查、防寒防凍安全檢查和每年的元旦、春節、五一、國慶長假節前檢查。時間安排如下:
春季安全檢查:3月;
迎峰度夏安全檢查:5月至6月;
防洪防汛檢查:3月至6月;
安全生產月活動:6月;
秋季安全檢查:9月
防寒防凍安全檢查:10月至11月;
節前安全檢查:節前一周;
(二)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主要內容
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包括兩部分,即“通用檢查內容”和“專項安全檢查重點內容”。
1、通用檢查內容
(1)檢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各級安全控制指標的落實及業績考核情況;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和實施情況;
3)安全生產規劃的制定實施情況及安全投入情況;
4)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和人員配備情況及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情況。
5)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實施情況,對企業生產作業過程中的重點環節、部位、設施、設備、裝置的檢查、排查情況,重大隱患的管理治理情況;
6)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情況,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建檔、申報登記、辨識分級、檢測評估情況和防范應急措施的制定落實情況。
(2)安全技術培訓情況
1)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2)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制度的制定實施和安全培訓教育經費的投入情況;
3)對新員工(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實習生等)的崗前培訓和班組、部門、公司三級安全教育情況。
(3)安全投入情況和安全“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1)在成本中專項列支安全費用情況;
2)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情況;
3)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三同時”情況。
(4)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和對承包隊伍安全監督管理情況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規范的市場運作機制,建立招投標制、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監理制,明確建設方、承包方和監理方安全職責的情況;
2)建立嚴格的現場組織管理、作業管理和執行相關安全工作規程的情況;
3)建立和執行對工程項目安全檢查制度的情況。
(5)應急管理情況
1)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預案體系,結合實際開展培訓和實戰演練情況;
2)建立兼職救援隊伍情況;
3)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情況;
4)發生事故時或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的實施情況等。
(6)事故管理和責任追究情況
1)事故報告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有無漏報和謊報瞞報行為及查處情況;
2)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調查權限范圍內的事故開展調查處理,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情況;
3)吸取教訓、舉一反三、認真整改的情況。
(7)安全管理和安全思想方面檢查的內容
1)查領導。采取領導自查和群眾查,上下結合的方法進行。包括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有正確的認識,是否真正關心職工的安全、健康,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以及各項勞動保護政策法令;檢查職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到位。
2)查管理、查制度。組織職工按照工種、崗位對照有關規程制度及執行情況檢查。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危險工種、崗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安全組織機構和安全網是否建立和發揮應有的作用,“三同時”、“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是否得以執行等。
3)查現場、查隱患。深入現場,檢查勞動條件、生產設備、操作情況等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及操作規程;檢查生產裝置和生產工藝是否存在事故隱患等。
4)查紀律。用自查和領導查相結合的方法。檢查有無違反調度紀律、勞動紀律、值班紀律的現象。重點放在:執行工作票、操作票、監護制;登高作業系安全帶、戴安全帽;停電作業驗電和掛接地線等方面。
5)查措施。檢查各項工作安全措施是否嚴格落實。
6)查思想、查教育。檢查各級人員的安全思想是否到位,安全教育是否達到要求;檢查職工的安全技能培訓是否滿足生產實際的需求。
(8)防止人身傷害方面檢查的重點
1)檢查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存在隱患;
2)檢查電氣設備的遮欄及標志;
3)檢查常用電氣安全用具、起重機及起重器具、電焊用具、登高梯具等是否完好和按照規定進行試驗;
4)檢查轉動機械的防護裝置是否完善;
5)檢查樓梯、欄桿、平臺、步道及地溝孔洞蓋板是否堅固完整,廠房照明是否齊全充足;
6)檢查防塵、防毒、防爆及環保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2、專項安全檢查重點內容
(1)春季安全檢查
1)依照有關規程規定和實際需要,編制春檢項目計劃,合理安排停電檢查、檢修情況;
2)春季電氣預防性試驗情況;
3)預防雷害事故、接地網事故、防污閃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4)各類分電箱、端子箱、控制箱、機構箱防雨、防潮措施落實情況;
5)有關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投用情況,各項反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6)重點防火區城消防設施(含電纜)是否齊全,能否正常工作,器材是否在使用期內。
7)設備維護、消缺記錄等。裝置投入率及試驗情況(記錄報告)。裝置與五防接口情況。
8)風電機組塔筒、螺栓、葉片、基礎、發電機、齒輪箱、主軸部件等運行正常,參數正常;檢修計劃和項目的落實情況;定期維護情況。
(2)迎峰度夏安全檢查
1)各發變電主設備的檢修質量及設備缺陷消除情況;
2)電氣一次設備測溫設施配置,主要設備溫度實測記錄;
3)迎峰度夏應急預案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是否制定,并按計劃開展演練;
4)執行調度命令、運行管理及值班紀律情況;
5)相關物資的儲備情況。
(3)防洪防汛檢查
1)生產區域內排水、排污設施情況;
2)防洪防汛規章制度、防洪防汛措施的制訂與落實情況;
3)防洪防汛應急預案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是否制定,并按計劃開展演練;
4)防汛物資與后勤保障情況。
(4)安全生產月活動檢查
1)活動計劃、實施方案編制情況能否結合當前安全工作形勢做到達到提升全員安全意識的目的,是否有操作性;
2)活動的組織、宣傳、實施情況;
3)安全生產月活動能否取得預期的效果,是否做出認真總結。
(5)秋季安全檢查
1)春季安全檢查遺留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設備在迎峰度夏后的檢查、維護及其缺陷消除情況。
2)對室外變電設施的全面檢查,設備度冬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對升壓站的線路、開關、刀閘、瓷瓶、設備外絕緣和接地網檢查情況。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和二次系統的檢驗和檢查情況。
3)風電機組運行狀況是否符合標準;
4)防火災、防小動物、防交通事故、人身事故等方面的檢查及措施落實情況;
5)對采暖供熱與防寒防凍設施的消缺情況及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6)防寒防凍安全檢查
1)生產場所門窗封閉情況,屋外各種生活水、消防水防凍措施落實情況;
2)升壓站屋外開關設備操作機構防凍措施落實情況;
3)排查現場交通安全情況;
4)排查風電機組的防寒防凍情況;
5)防寒防凍物資的準備和勞保用品的發放。
(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程序
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程序按照排查、登記、評估、監控、整治、驗收、銷號的流程形成閉環管理(工作流程圖);
2、對于一般事故隱患,能夠自行整改的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治理,對不能自行完成的或重大安全隱患,立即以書面形式報安全生產部。經安全生產評估匯總后,報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3、各部門在每次專項檢查工作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將檢查結果報安全生產部。
4、上述排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安全生產部共同匯總、編制,報安全隱患排查領導組批準、下發《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問題整改計劃表》,并監督執行。
5、隱患整改必須嚴格遵循“五定”原則,即定臨時防范措施,定整改時間,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負責人,定資金來源。
6、各部門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如實記錄隱患發現、整改、防范等情況。
7、對新建、擴建、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要從源頭抓起,從可研、設計、制造、建設施工、安裝調試等環節著手,將安全隱患消滅于未然。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
各部門、風電場每月1日前將上月的隱患報公司安全生產部,由安全生產部進行統計分析,確認級別后上報集團公司和地方安監部門。
八、考核
(一)對發現和消除一般及重大事故隱患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1、排查發現及治理一般安全隱患,由部門獎勵。
2、排查發現及治理重大安全隱患,由公司獎勵。
(二)在年度內,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經核實后由公司給予表彰獎勵。
(三)凡不能按隱患治理計劃要求完成的項目,無正當理由、無防范措施,公司將按照《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規定進行考核,并再次責令整改,到期仍未完成者,加倍處罰,直至完成為止。
(四)如整改項目牽涉到兩個及以上部門,哪個部門耽誤整改項目計劃的完成,處罰哪個部門及責任人。
九、附則
(一)本規定由000000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二)公司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三)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某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計劃與使用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公司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專門安排用于完善和改進公司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二條為加強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規范和確保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投入,保障員工生命和身體健康,嚴格依法安全生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及安監總局、省有關文件,依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各項安全費用的計劃與使用管理。
二、安全費用使用范圍
第四條公司安全費用專項用于以下范圍
(一)新增、改造、維護安全和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職業衛生設施);
(二)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重大安全活動、安全生產會議等;
(三)勞動保護用品、崗位保健、防暑降溫費用;
(四)職業危害治理、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應急演練支出;防汛排澇、防寒防凍專項支出;
(六)對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七)消防設施、器材和裝備;
(八)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及復審、特種作業人員體檢;
(九)特種設備的檢測、安全設施及裝備檢測;
(十)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編制、修訂、發布;
(十一)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標識;
(十二)安全技術措施實施;
(十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
(十四)工傷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
(十五)安全生產獎勵;
(十六)工傷保險費用;
三、安全費用列支標準
第五條公司年度安全費用由以下部分構成
(1)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及復審;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職工健康體檢;勞動保(防)護用品費用、崗位保健、防暑降溫費用,消防器材,工傷保險費用;
(2)新增、改造、維護安全和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職業衛生設施);
(3)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重大安全活動、安全生產會議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應急演練支出;防汛排澇、防寒防凍專項支出;
(4)對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消防設施和裝備;特種設備的檢測、安全設施及裝備檢測;
(5)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編制、修訂、發布;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標識;工傷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特種作業人員體檢。
(6)按人均20元計提獎金在公司成本中列支,用于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安全生產獎勵。
四、管理職責
第六條總經理的職責: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檢查、監督安全投入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生安全環保部職責:負責安全費用專款專用的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安全教育、培訓費用的投入和管理。負責防暑降溫用品和藥品費用的投入和管理、消防設施和裝備、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及復審、重大安全活動、安全生產會議、特種設備的檢測、安全設施及裝備檢測、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編制、修訂、發布、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標識、報刊雜志、專業資料、工傷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安全生產獎勵、勞動保護用品費用的投入和管理等費用的投入和管理。
第八條辦公室職責:負責工傷保險費用的投入和管理、各類體檢、宣傳報道安全文化建設方面費用的投入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維權監督檢查。
第九條生產設備部職責:負責新增、改造、維護安全和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器材(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職業衛生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防暑降溫、防汛排澇、防寒防凍設備設施;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評估和整改、監控;設備事故處理應急設備等費用的投入和管理。負責引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安全操作技術編制、培訓教育等費用的管理
五、工作程序
第十條生安全環保部按月申報小勞保計劃,按年申報大勞保計劃,批準后進行領用發放。
第十一條生安全環保部按使用情況申報消防器材計劃,經批準后領用發放。在當月獎金中提取的人均20元根據安全檢查和評價的結果,對職工個人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防暑降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及復審、各類體檢、重大安全活動、安全生產會議根據計劃或文件由相關部門進行安排。
第十三條應急救援設備的檢測、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編制、修訂、發布、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標識、報刊雜志、專業資料、工傷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根據實際需要打專題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安全技術措施由生安全環保部根據各單位上報情況或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制定,報總經理批準后列支。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檢驗費用需經安全部門管理人員簽名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第十六條新、改、擴建設項目的“三同時”費用從工程費用中列支。
第十七條根據各類檢查、隱患排查、日常點巡檢中發現的各類需要完善、改造和維護的安全設施或設備,由相關責任單位上報計劃,設備處要優先安排此類問題所需的費用,列入維修費用、備件或材料費用。
第十八條各類安全費用的主管部門都要建立相應的統計臺帳,每月進行統計、分析、評價,每季度將臺帳報生安全環保部,對公司匯總的安全費用進行統計、分析、評價。
六、附則
第十九條各部門都要嚴格規范安全費用管理,對不按照本規定使用、上報安全費用的責任單位,公司將依據《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本規定有生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6篇 所屬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一、建筑公司所屬各分公司,是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獨立二級核算單位,具有責、權、利相統一的經濟運行體,具有回避和抗拒各種風險的措施和能力,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應全面承擔起搶險救災的責任和經濟賠償義務。
二、各分公司經理是本分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保證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經費,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三、各分公司應組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每個項目工程配備相應人數的專職安全員,做好各項安全檢查工作。
四、各分公司必須做好上崗工人的安全培訓工作,搞好三級教育,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五、各項目部一定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做到施工場區規劃合理,場地平整、道路暢通、三區分離、排水流暢、標牌整齊。
六、制定好消防崗位責任制,做好廠區和施工現場的防火、防爆工作,配備安全有效的防火工具,做好易燃、易爆材料的堆放和保管。
七、各分公司一定要根據不同的工程特點,編制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方案,對有特殊要求的各分部、分項工程應會同有關專家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
八、各分公司必須做好本公司的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分公司負責人應立即向上級報告,并積極組織營救保護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
以上各項制度,望各分公司遵照執行,本著“抓生產必須抓安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好本分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年月日
第7篇 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5
建設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減輕事故危害,保障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經濟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堅持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采取安全衛生、工程技術和組織保證等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條 公司在接受行業管理及國家監察的同時,要加強內部的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公司安全部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專職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勞動保護法規及規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 公司和項目經理部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的培訓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不斷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自保、互保能力。
第五條 公司對于安全管理效果好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對事故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施工項目經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目標
第七條 公司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根據總公司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及實現目標的具體措施。
中國機械工業建設總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為:杜絕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減少一般事故,年負傷事故頻率控制在10‰以下;全員安全教育覆蓋率100%、三級安全教育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持證率100%。
第八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施工項目部依據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和保證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做到目標層層分解、責任明確。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作為企業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與評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掛鉤,實行一票否決權制。各施工項目部要與公司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責任,獎懲兌現。
第三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設立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主任,黨委書記和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各相關部門領導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公司安全部內。
各施工項目部設立項目經理為組長,分管生產的項目副經理和分管技術的項目總工程師為副組長,專(兼)職安全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職能部門負責人為組員的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施工(隊)組實行(隊)組長負責制。項目經理部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施工(隊)組設兼職安全員,組成專管成線、群管成網的安全管理體系。
第十一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1、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決策機構,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批準公司安全生產目標、重大決策和重要措施。
2、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依法治理的意識。
3、確定公司安全生產目標,批準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批準或授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啟動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應急處理公司發生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監督應急指揮中心妥善處理解決應急事件。
5、批復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6、批準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費用預算,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的資源投入。
7、批準有關宣傳、培訓、交流、檢查和評比等活動安排。
8、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分析預測公司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部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評價(形成書面決議或記錄)。
9、監督檢查指導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的各項工作。
10、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考核和獎懲。
11、根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上級的要求開展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辦公室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產目標、重大方針和重要措施的落實建議。
2、參與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項目經理部制定符合項目特點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項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督促檢查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執行情況。
3、根據公司所轄施工項目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啟動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請示,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4、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做出認定,并將事故處理方案上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根據批復,組織實施事故的處理方案。
5、對于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要求,積極配合國家政府歸口部門組建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服從安排,聽從指揮。
6、編制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費用預算和年終統計,組織安全宣傳、培訓教育、經驗交流、安全檢查、先進表彰和安全技術咨詢等活動。
7、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形勢,適時籌備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其他重要安全活動,研究防范措施,提出持續改進建議。并督促落實安全會議決議,及時向安委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8、對規章制度執行不力的項目部有權建議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予以查處;有權責令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
9、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上級機關布置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10、按公司有關制度,定期對項目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嚴格認真考核并建立考核檔案。
11、承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所承擔項目(含分包單位項目)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組織領導工作。
2、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建立項目安全管理體系,把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崗,落實到人。
3、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研究所承擔項目的安全生產環境,布置、協調項
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負責針對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組織制定相應對策,進行安全預防和安全控制。
5、根據承擔項目的特點,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項目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和控制方案,增強安全事故的預測、預防能力。
6、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項目部意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負責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按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8、負責組織制定和落實現場保衛制度,加強現場設備、設施、材料和工機具等的保衛工作,防止失竊事件發生。
9、負責組織進場員工的現場安全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現場安全活動,不斷提高施工人員的自保、互保能力和安全、文明施工意識。
10、負責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按國家標準設置和管理安全警示標志。
11、負責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消防設施和器材、施工臨時用電等組織驗收,合格后方準許使用。
12、定期(每周一次)組織項目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
13、負責組織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查驗、維護和管理,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
14、負責按文件化管理要求,組織建立項目部安全管理檔案,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可追溯性。
15、負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實行全面控制,責成分包單位必須服從項目經理部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16、發生安全事故,積極組織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事后參與事故調查,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落實防范措施。
17、負責所承擔項目各類人員、各施工隊、組的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
18、有權責令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進行整改。
19、負責總結交流推廣項目安全管理先進經驗。
第十四條 各施工項目經理部應按本規定第十條要求設立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并以書面形式報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各施工項目經理部根據項目特點編制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專項施工方案、重要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應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公司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全體職工(含承擔分包項目施工的分包隊伍的員工)必須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文明施工、提高廣大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公司及項目經理部和分承包施工單位均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在公司安全部設立安全教育管理檔案,每年初制定當年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提高職工安全素質。
第十九條 公司及各施工項目部要重視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將其納入公司及各施工項目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范圍。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嚴格培訓、考核(或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違反法規規定從事特種作業。
第二十一條 未經安全培訓教育、不具備施工現場基本安全常識的人員嚴禁進入施工現場從事生產活動。
第五章 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二條 安全檢查工作必須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公司建立由公司領導牽頭,安全部及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檢查組織。人員配備必須精簡、專業、干練,適應安全檢查工作需要,可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生產聯系緊密部門的管理人員、項目部有關人員為主,并吸納工會等部門管理人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 公司對安全生產檢查實行月檢、項目部周檢、施工(隊)組日檢制度。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巡查相結合、專業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安全生產檢查方式。
安全生產檢查的重點是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實和實施狀況。檢查組針對施工現場發現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隱患和管理缺陷,應責成安全部門督促項目部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檢查必須做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案,各級安全生產檢查人員均應對其檢查結果負責。
第六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施工項目經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隊伍必須嚴格安全管理,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把安全責任分解到崗,落實到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辦公室及安全部依法對所屬各單位、施工項目經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隊伍的在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并行使以下職權:
1、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調閱安全管理檔案資料,檢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向有關職能人員和施工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違章、違紀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責令限期整改完成;對依法、按章應當給以處罰的及時做出行政或經濟處罰決定。
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責任方立即組織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可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查認可,方準恢復施工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受檢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施工項目經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隊伍應認真落實安全例會和班組日檢、項目周檢制度。檢查必須認真負責,一絲不茍,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敢與同安全生產中的違法、違規、違章、違紀行為做斗爭,對越軌者應依據公司有關制度規定,旗幟鮮明地予以教育和處罰。
第三十條 公司及項目經理部應規范市場行為,加強資質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嚴禁將工程項目或特種設備的安裝、制作、維修任務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一條 項目經理部應定期召開工地安全會議,分析、研究
所承擔項目的安全生產形勢,存在的安全問題、隱患和特點,明確預防事故的重點,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過程控制。
第三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消防設施和器材、施工臨時用電等應經項目經理部組織驗收合格后方準許使用。
第三十三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應經項目經理部組織查驗、維護和管理,確保安全可靠,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
第三十四條 項目分管專業技術人員應負責及時將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出詳細說明,如實告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方法及事故應急措施。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技術安全交底完成后必須履行雙方簽字確認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或重大設備吊裝工程)項目經理部應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實施應報公司技術部門審核、總工程師批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或業主)確認,應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現場監督。
第三十六條 工程施工必須堅持科學態度,嚴禁盲目追求進度、追求效益,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發生。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辦事,堅決杜絕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規操作、憑經驗辦事和僥幸心理等行為。
第三十七條 各施工項目經理部應建立施工現場安全準備工作驗收制度。
1、每項工程開工前,要組織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開工。
2、驗收內容主要包括:施工組織設計是否有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械設備是否符合技術和安全規定、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制定等。
3、特種設備應按規定檢驗合格后才能使用。對于特殊的起重設施(纜索吊等)、特殊的腳手架(掛欄、吊欄等)、特殊模板(滑模、爬模等)必須有計算資料及詳細圖紙,由技術和質量部門會檢合格;特殊的起重設施(纜索吊等)還應經過安全檢查機構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4、復工工程施工前應做好必要的安全檢查:
⑴、施工隊伍變更時,原施工單位應將工地概況、需注意的安全事項和應完成的安全措施等向新施工單位書面交底,雙方有關人員應履行簽字認可手續。新施工單位應根據現場實際,編制工地安全實施方案,經公司總工程師和主管生產的領導審查批準后,方可重新開工。
⑵、使用原遺留的設備、材料、支撐、供電系統等時,必須經過有關專業人員的安全鑒定,確認其安全可靠后方可利用。
⑶、拆除有關臨時工程與設施時,必須有切實可行、保證安全的技術方案,并向作業人員詳細交底,指定專人指導作業。
第三十八條 公司和項目經理部及分承包施工單位應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認真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按公司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公司安全保衛部門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項目經理部全面負責施工項目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部和防火負責單位應加強防火安全管理,定期組織防火安全專項檢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七章 中國境外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公司對承擔的中國境外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監督及管理負有以下職責:
1、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責任。
2、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機構、制度及措施應符合項目所在國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要切實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開展安全保衛工作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招標投標的過程中應考慮安全成本。
4、中國境外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或駐外機構的領導為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同時配備人員負責項目或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中國境外施工項目應將有關的聯系方式以書面形式報公司和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5、在敏感地區或有恐怖活動地區,企業應與業主、在建項目國之間必須有聯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必要的情況下,應要求在建項目國派兵保衛,同時增強與當地政府和警方的交流與溝通等。
6、建立完善的報告制度,主動接受我國駐外經商機構的安全保衛指導,與我國經商機構保持密切的聯系。
7、落實工作區和生活區的各項安全保衛措施,避免和減少各種災害事故。
第八章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與報告和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及各施工項目部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切合實際、可操作性強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十條 公司及各施工項目部要結合實際,依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演練,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四十一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同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救災,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根據事故性質,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指示,履行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總公司技術質量安全部的報告責任。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四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務院1991年頒發的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總公司(94)安技字第027號關于轉發《建設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對在管轄區域內或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職工死亡事故,如需確定按非責任或非事故處理時,要寫出專題報告,附證據材料,報經公司及國機集團認定,不得擅自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產性事故是指在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有關的工作中,因各種原因發生的人身傷亡(含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機電設備、交通、火災等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五條 發生安全事故后,應全面、準確掌握生產性事故情況,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第四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傷亡人員應包括公司的從業人員、分包單位人員和外來參觀人員等。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將每月(年)職工傷亡事故情況以《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綜合統計月(年)報表》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或次年1月5日前用傳真或郵寄的方式上報集團及國家有關部門。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切實有效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并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
第九章 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有關領導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將根據責任大小、情節輕重和造成的損失程度對責任人員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章 群眾監督
第五十一條 工會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傷亡事故和危及員工安全健康的問題,有權參加調查。
第五十二條 施工人員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向班組長或項目經理報告。
第五十三條 施工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勞動條件惡劣,危及員工安全健康的,有權向有關部門越級控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往發布的制度、規定中的有關條款與本規定相悖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8篇 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事業單位(含股份公司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和貫徹“誠信、創新、業績、和諧、安全”的核心經營理念,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監督機制,采用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抓好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堅持安全生產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 企業應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在基層組織實施hse作業指導書、作業計劃書、現場檢查表(即“兩書一表”),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減少和防止各類事故。
第四條 企業要加強基層安全建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加強生產作業的過程管理,按照標準、規范組織生產,努力做到施工現場標準化、崗位操作標準化、基層管理標準化。
第五條 企業應切實保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簽訂《員工安全生產合同》;為員工創造安全作業環境,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具。員工應履行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遵守勞動紀律,落實崗位責任,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企業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協調指導企業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其他成員由相關人員組成。
第九條 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并督促立項整改;
(五)審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六)審核實施hse管理體系運行計劃和hse管理方案;
(七)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
(八)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采取的措施;
第十條 企業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安委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議;
(二)協調、督促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工作;
(四)負責考核領導干部定點聯系安全生產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的工作情況;
(五)掌握安全生產動態,通報安全信息,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匯報;
(六)負責各類事故的報告以及員工傷亡、火災、交通事故報表的匯總上報;
(七)完成安委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一條 企業及其所屬二級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相對獨立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科研設計、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崗位。油氣生產、儲存、煉油化工、工程技術服務、建筑施工等企業所屬三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基層隊(車間、站)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不得低于從業人員總數的5‰,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達到80%以上。
第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變動崗位,應先征得上級安全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成立安全生產的培訓、咨詢、檢驗、評價機構,取得國家或有關部門資質認證或備案后,開展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設備、設施的檢驗,提供有關咨詢以及安全評價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覆蓋本單位所有組織和人員,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獎懲。實行各級領導、機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制度,將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列為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及其所屬二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安全總監、副總監。安全總監一般由同級副職兼任。安全副總監可以兼任安全部門負責人,按同級助理、副總師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按專業設置物探、鉆井、井下作業、海上作業、建筑施工、煉化檢維修等安全監督站、所。安全監督站由專職安全監督和兼職安全監督組成。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接受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集團公司頒發的證書從事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企業要加強對基層單位或建設(工程)項目的異體安全監督。在物探、鉆井、測井、試油、修井、建筑施工、煉化檢維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險的關鍵施工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應派駐安全監督,負責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工作。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必須派駐專職安全監督。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要加強對各級安全總監、安全監督和安全監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項管理規定,完善監督責任體系。
第五章 安全技術
第二十二條 企業要重視安全科技工作,組織科技專題立項,加強安全技術研究與開發,提升安全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生產安全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要大力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科技成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依據國家行業法規和標準,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本質安全。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要求,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按規定對在役生產裝置、重要和特種設備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要堅持設備監測和檢驗制度,定期維修保養,使之符合安全技術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革新,廣泛開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采取各種途徑,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 應堅持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轉崗工人的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第三十條 要加強對臨時雇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并記錄備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并按規定進行復審。
第三十二條 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前,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條 企業要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企業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綜合安全檢查,企業所屬二級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基層隊(車間、站)要落實崗檢、巡檢、交接班檢查。
建立hse管理體系的單位,可將安全檢查納入管理體系審核。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節假日生產特點,以及特殊作業要求,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或專業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定期對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安全生產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完善安全檢查手段,依據標準、規范及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并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應有回執記錄。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辦法,加大對違章檢查、監督和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嚴重違章行為要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第三十九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將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對檢查中發現一時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防范和監控措施,在評估的基礎上,按管理權限制定計劃,投入整改經費,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條 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和動態監測數據臺帳,配備必要的監測、檢測儀器和設備,對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處于受控狀態。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當地政府和上級單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條 企業要保證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優先保證安全費用,按規定和實際需要列支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費。
(一)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需投資安排的項目由規劃計劃部門按規定納入投資計劃;
(二)企業計劃、財務部門應將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納入企業預算,落實資金投入;
(三)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企業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匯總,由企業有關部門負責編入投資計劃之中或單獨編制計劃下達;需要報請上一級審定的,經上級審定后下達,安全部門檢查、督促實施;
(四)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實行項目管理,對已經完成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治理項目,由規劃計劃和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主要范圍包括:
(一)安全技術:各種機器設備的防護、保險、信號、報警裝置;安全起動和緊急停車設施;生產區域內危險場所的指示及警告標志;采用新技術、推廣新工藝、新成果;有毒有害作業點的檢測、檢查儀器;以及對繁重費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險的作業所采取的輔助機械化措施等;
(二)職業健康:生產廠房的通風換氣和采光照明裝置;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煙霧等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或空氣凈化設施;生產場所為防止輻射熱危害的隔熱防暑設施;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聲、震動及輻射等的防護設施;工作廠房或輔助房屋內應增設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設施等;
(三)輔助房屋及設施:女工較集中車間的女工衛生室,車間或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應的設施;
(四)宣傳教育:包括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儀器;為企業員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管理所使用的輔助器材、書籍、刊物、畫片、規章制度宣傳材料、幻燈片、電影拷貝、錄像帶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落實各級組織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裝備和設施,加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確保消防裝備和設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票(或作業許可)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落實現場監護,確保工業動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加強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與防火檢查,制定公共安全應急預案,嚴格監護措施,防止群體傷亡事故發生。
第四十九條 按照《消防法》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實施專業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滅火裝備和人員。基層單位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防護器具和會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條 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實行內部“準駕證”制度,強化駕駛人行車安全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駕駛人員安全意識。
第五十二條 企業要加強對車輛的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強化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分散車輛、租賃車輛的管理與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加強內部交通安全檢查,落實節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車輛鑰匙、交行車證、交準駕證,定點封存車輛)。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教育全體員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保證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
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法規政策,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按規定的檢查項目和周期,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五十七條 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應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不斷改善工作條件,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評價。
第五十八條 開展施工作業健康管理,進行健康風險識別及評價。改善施工作業中醫療健康保障條件,嚴格飲食、飲用水、環境衛生管理,做好傳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
第五十九條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牌、操作規程及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條 對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運輸和儲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從事放射的工作人員要佩戴個人劑量計,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條 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達到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通暢的安全通道;生產、經營、儲存及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保持安全距離;在有較大危險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六十二條 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保持清潔衛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熱輻射和消毒等設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飲用水和排污道均應符合國家規定,并根據需求設置衛生輔助設施。
第六十三條 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為上崗員工提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服裝應符合集團公司“四統一”要求(統一性能、款式、顏色、標識)。
第六十四條 企業必須做好女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十五條 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賃經營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承包、租賃經營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七條 作業者(或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在簽訂工程技術服務經濟合同的同時,簽訂《工程技術服務安全生產合同》,依法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服從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應當與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分別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六十九條 發包方或出租方必須為承包方或租賃方提供出租場所和設備的相關資料,承包方或租賃方必須在滿足發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三章 應急管理
第七十條 企業要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要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七十一條 企業應健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建立專業化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加強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的溝通,建立起預警、接警、救援和恢復的聯動機制,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條 企業應分類、分級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重點是針對井噴失控、危險化學品、煉化裝置、油氣儲存庫(站)、長輸管道、海上作業,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種設備、公眾聚集場所等各類重大突發險情。應急預案內容應詳細、齊全,要充分考慮對周邊地區相關方造成的危害,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建立預警救援機制,并按規定搞好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七十三條 各單位制訂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上報給搶險救援的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方,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備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十四條 應對重大突發事件要堅持“企業負責、區域聯動、屬地管理、分級落實”的原則,自覺接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突發事件要做到“反應迅捷、職責明確、指揮統一、救人優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減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事故管理工作。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均應報告,并按照規定統計。
第七十六條 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七十七條 各類事故都必須及時逐級上報。發生重、特大事故,企業必須立即按照管理權限,上報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規定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企業應建立事故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并及時受理和按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發生事故后,應按照分管權限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準確查清事故原因,重點查找設施設備、工藝技術、規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并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分類和分級,由企業及有關部門、人員向上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匯報事故情況,并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
第七十九條 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十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八十條 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年度下達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第八十一條 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評比。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合格,獲安全生產達標企業稱號,發給證書;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先進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優秀,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授予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稱號,發給獎牌、證書和獎金。
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和獎勵標準按《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先進企業考核評比辦法》執行。
第八十二條 企業應制定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指標,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個人的評比標準和獎懲辦法。
第八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企事業單位給予獎勵。獎勵建議由安全部門提出,經企事業單位領導批準執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法令、遵章守紀,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安全、文明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發現事故預兆,及時采取措施和向上級報告或阻止違章指揮行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積極組織事故搶險,對減少人員傷亡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安全科學技術、安全管理及學術研究,標準、規定的制定和修訂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顯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第八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規定,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十五條 安全生產獎勵的來源及使用
(一)企業對安全生產先進的獎勵,由企業在獎勵基金,或應付工資年度工資總額,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業對所屬單位安全生產違章和事故處理等項扣款,可用于安全生產獎勵。對單位的扣款應從該單位的應付工資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油質字[1999]194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9篇 電網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管理規定
1 總則
1.1 規范會議管理,提高會議效力,為安全生產信息溝通,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供良好平臺。
1.2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電網公司各類安全生產會議準備、內容、紀要及相應行動管理要求,適用于廣東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部、直屬供電企業、縣級子公司的安全生產會議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南方電網安監[2003]29號) 7.3、7.4
3 術語和定義
3.1 安全生產會議:組織討論、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總結安全生產工作完成情況和部署下階段工作任務的會議,包括: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安全生產分析會、月度安全生產例會、月度生產運行電視電話例會、生產運行周會、安全網例會、安全生產專題會等。
3.2 生產運行部門
3.2.1地區供電局包括輸電部、變電部(特大型為變電一、二部)、調度通信中心、計量部、通信設備運維部、試驗研究所。
3.2.2縣(區)供電局配電部、供電所。
3.2.3縣級供電子公司包括:輸變電部(大型縣級供電子公司為輸電部、變電部)、調度中心、供電所。
4 職責
4.1 公司本部
4.1.1公司總經理(或其委托領導)負責組織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擴大)會議、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安全生產分析會議。
4.1.2公司辦公室負責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擴大)會議、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安全生產分析會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
4.1.3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人對公司月度安全生產例會、月度生產運行電視電話例會、生產運行周會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
4.1.4公司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對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的協助實施工作負責。
4.2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
4.2.1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負責人對本單位(縣、(區)局)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及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
4.2.2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副職對本單位(縣、(區)局)月度安全生產分析會及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
4.2.3直屬單位、縣級供電子公司辦公室及縣(區)供電局綜合部負責人對本單位(縣(區)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
4.2.4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人(設置4部的縣(區)供電局為綜合部負責人)對本單位(縣(區)局)安全專題會議、安全網會議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
4.2.5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人(縣(區)供電局為配電部負責人)對本單位(縣、區局)月度安全生產分析會及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的具體實施的組織工作負責。
4.2.6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縣、區局)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的協助實施工作負責。
4.2.7生產運行部門負責人對各自部門(單位)的月度安全生產分析會、安全生產專題會會議組織和負責。
4.2.8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供電子公司各分部、班、站負責人對所轄范圍的安全生產分析會和安全生產專題會會議的協助實施工作負責。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會議準備與要求
5.1.1會議組織實施部門(單位)應事先做好會議籌備工作,明確參加人員、會議內容、議程、時間與地點,發出會議通知,準備相關材料。
5.1.2會議組織實施部門(單位)應提前將會議需要討論的事項以及對應的材料發至各參會人員,各參會人員應事先準備好意見和建議;各部門(單位)如有需要提交會議討論、研究或表決的事項,應事先與事項相關的部門(單位)或公司(局)領導進行溝通,以提高會議的效率。
5.2會議實施
5.2.1公司本部、直屬單位、縣(區)供電局、縣級子公司、生產運行部門安全生產會議的實施明細詳見附件1《安全生產會議明細表》。
5.2.2除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外其余安全生產會議應按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在必要時召開。
5.2.3安全生產會議由相應的部門組織實施。
5.2.4安全生產會議的主持由相應的領導或指定人員主持。
5.2.5各級有關部門(單位)應配合會議組織方做好會議材料的準備工作,各級參會部門(單位)應按要求落實本部門(單位)的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會議。
5.2.6安全生產會議的相關內容參見附件1《安全生產會議明細表》中各會議的內容。
5.2.7安全生產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或記錄,會議紀要由會議組織部門(單位)或委托的部門(單位)編寫,會議主持人簽發,并由會議組織部門(單位)或委托的部門(單位)整理發布。
5.3會議要求的傳達與落實
5.3.1會議生成的會議紀要或記錄應體現上次會議布置工作完成情況,并明確本次會議安排的具體工作任務清單,清單應包括工作任務、工作要求、責任部門(單位)/人、完成時間。各級形成的會議紀要需經主持會議的領導簽發后下發至有關部門(單位)。
5.3.2各部門(單位)應落實會議紀要的工作任務,會議組織部門(單位)應對會議安排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并對責任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下次會議上進行通報,責任部門(單位)應對未完成的工作任務說明原因。
5.4會議回顧
5.4.1會議組織部門(單位)應對會議準備、頻度、效果、地點、時間安排和參會對象進行回顧,以提高會議和日常工作的效力與效率。
5.5記錄保存
5.5.1會議紀要由會議組織實施部門(單位)至少保存三年,安全生產委會會議紀要及安全工作報告同時應保存于檔案室。
6 附則
6.1本標準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6.2本標準從頒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10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追究管理規定
為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心,進一步增強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識,使職工更加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做到獎懲分明,保證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好閉環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無論是制訂制度還是實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門通力協作,并在實施安全考核獎懲時做到嚴肅認真,嚴格執行,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變成一紙空文,因此執行責任究管理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對由于各級人員責任心不強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帶病進行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情況,施行責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一、對責任追究遵行以責論處的原則:要求對認真履行職責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按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對規劃、設計、定貨、制造、貨物驗收、安裝調試及工程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沒造成嚴重后果但設備已有重大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發生事故的,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都要進行責任追究并給予相關處罰。
二、對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三、責任追究管理:各級工作人員每月按照工作計劃及公司有關管理規定開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及未認真完成好工作任務(工作任務及執行標準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術三大標準),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包括對規劃、設計、定貨、制造、貨物驗收、安裝調試及工程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當月在上級領導或部門檢查中被發現或已導致事故的發生的,以及在實際工作中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公司領導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責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職、檢查不到位、監督管理不力、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及規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開始對各責任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進行調查,調查責任單位是否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認真對習慣性違章進行監督考核、安全監察機構各級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責任,責任單位同時對責任班組和責任人員進行調查,調查是否為班組或人員失職、未認真按規定進行相關工作、違章指揮或違章工作等,最后由責任單位對責任人調查后做出處理意見后上報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經過匯總,分清全部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后上報公司分管領導。
根據當月各生產單位上報并審批后的工作計劃、每周一次的生產會議工作安排、臨時工作的完成情況、公司《安全生產的全過程管理及規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規定》、工作現場情況和實際設備運行情況等內容,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每月對安生部的工作情況抽查10%,安生部組織部門有關人員對各生產單位的工作情況及設備的運行狀況抽查30%,各生產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組織好安全專責及有關人員對本單位所轄的設備或部門的工作情況抽查50%。按這些工作任務執行的情況最后來評價當月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責任心及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狀況等,并進行責任追究。
四、責任追究考核:對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以及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情況,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觀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及安全員應與事故責任人負同等負責,對于在執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時,各部門各單位都要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當發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有嚴重安全隱患存在而還繼續運行,或者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組織對安生部當月的安全工作任務進行檢查,如安生部對所安排的任務有疏漏及失職行為,則安生部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應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安生部負責對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如是部門或單位責任人員的管理不到位,則部門和單位責任人員包括安全專責將承擔相應管理負責和領導責任,最后在由各單位對班組和個人進行調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對事故的處理由安生部組織好責任單位對事故原因及班組和個人進行責任調查,并按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罰),對班組長、安全員及事故或事件責任人按管理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進行處理。 責任人的責任劃分為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經濟處罰: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全部績效工資;次要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50%,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30%。必要時還要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如發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黃、紅牌處罰規定》對負責單位進行處理。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也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
第11篇 電力管理總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保障職工生命健康,促進安全生產,結合總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管理總公司所屬各單位和進入總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是指違反“安全生產禁令”行為、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見附件1)和安全生產一般違章行為(見附件2)。
第四條 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認定。
(一)總公司職能部門監督檢查查出的違章行為;
(二)政府有關部門執法檢查查出的違章行為;
(三)上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查出的違章行為;
(四)職工舉報并經總公司職能部門查實的違章行為。
第五條 檢查出一次違反“安全生產禁令”的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三級單位效益工資5-10萬元,責令三級單位按照“安全生產禁令”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六條 檢查出一次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三級單位效益工資3-5萬元,責令三級單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七條 安全生產一般違章行為分ⅰ類、ⅱ類、ⅲ類違章。檢查出一次ⅰ類違章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三級單位效益工資6000-10000元;檢查出一次ⅱ類違章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三級單位效益工資3000-6000元;檢查出一次ⅲ類違章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三級單位效益工資1000-3000元。責令三級單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八條 對一個季度內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違反“安全生產禁令”的行為或兩次以上(含兩次)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的三級單位,在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取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評比資格。
第九條? 對承包商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罰款,從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條? 對違章行為的處理,由總公司hse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監督執行,月度進行通報,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條? 罰款作為總公司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用于安全生產建設和獎勵。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hse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23年11月25日起實施。
附件:1.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
2.安全生產一般違章行為
附件1
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
一、管理行為
(一)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或無“現場作業指導卡”作業。
(二)安排未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上崗作業。
(三)安排無證員工從事特種作業。
(四)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組織生產施工。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違反安全評價和“三同時”規定建設施工。
(六)引進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隱患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七)工程項目無設計施工或擅自變更設計施工。
(八)不按規定為員工配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九)許可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入總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十)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無防護措施下進行試驗、應用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備。
(十一)在生產緊急狀態或復雜施工作業活動中擅離崗位或現場。
二、操作行為
(一)電力專業
1.無人監護作業。
2.不按規程驗電、裝設接地裝置。
3.違反工作許可手續或擅自變更工作任務。
4.不按規程要求設置安全措施或違反規程拆除、移動、變動安全防護設施。
5.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擅離工作現場。
6.工作負責人未確認工作班成員全部撤離現場,即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7.值班人員擅離崗位或不按規定巡視設備。
8.約時停送電。
9.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進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斷導、地線的做法松線。
11.在安全距離不足的帶電設備附近進行吊裝作業。
12.跨越架搭設時無專人監護,寬度不足,承重不夠,安全距離不足。
13.進入sf6開關室不檢測有毒有害氣體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進入通風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工作環境作業。
15.不按規定使用絕緣、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專業
1.逆向行駛、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檔滑行。
2.駕駛機動車輛時撥打通訊工具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3.客貨混裝、超員超載行駛。
4.未按規定執行“兩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駕駛車輛。
6.檢修車輛不拉手剎、不打掩木或身體進入車廂下部無安全防護措施。
7.車輛帶病行駛或駕駛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
8.未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載客車輛未按標準配備安全錘。
9.使用裝載機、挖掘機等機械的鏟斗或吊車直接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10.裝載機、抓管機、挖掘機斗臂下或工作回轉半徑內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區域內作業或停留。
2.地下情況不明進行破土作業。
3.高處作業平臺周邊、預留洞口無安全保護措施。
4.違反起重作業“十不吊”規定進行吊裝作業。
5.違規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防腐施工。
6.違反規程進行容器和管道試壓。
7.使用未經注冊、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8.不按規定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9.不按規程要求設置安全設施。
10.使用不符合規范的電氣設施。
(四)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
1.未辦理許可手續作業。
2.施工作業前不檢測有毒有害氣體含量和氧含量。
3.無人監護作業。
4.未采取安全措施進入通風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工作環境作業。
5.作業過程中不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6.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擅離工作崗位。
7.作業人員擅自變更作業內容。
8.無關人員進入有毒有害氣體作業場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驗期的檢測設備和儀器。
(五)油氣充裝作業
1.對不合格氣瓶進行充裝和對液化氣儲罐(含汽車罐車)、鋼瓶過量充裝。
2.未按規定擅自排放液化氣殘液。
3.在未清除周圍火源的情況下,進行機動車裝卸和加油加氣作業。
4.崗位員工未培訓取證或非本崗位人員操作加油、加氣機。
5.進行瓶對瓶或罐對瓶充裝。
6.在車輛載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況下充裝。
7.為塑料桶等非導體容器加油。
8.未經許可對油、氣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現場,使用不安裝漏電保護器的臨時用電設備。
附件2
安全生產一般違章行為
一、ⅰ類違章行為
(一)不按規定填寫、審核票證。
(二)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未進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員未履行確認手續。
(三)工作完畢,未驗收即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四)電力調度員向無權接受調度命令的人員下達調度命令。
(五)電力調度員下達錯誤的調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閘操作前未進行模擬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對運行方式及設備狀態。
(八)執行操作票時跳項或漏項操作。
(九)桿塔上有人作業時,調整或拆除拉線。
(十)在不穩固的桿塔上作業。
(十一)桿塔上作業未使用“雙保險”保護措施。
(十二)高處作業轉位時,失去安全帶保護。
(十三)放緊線時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
(十四)在戶外變電站和高壓室內搬運梯子、管子等長物未放倒搬運,與帶電部分安全距離不足。
(十五)登梯作業時無人扶持或移動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時,梯子不裝保護繩。
(十七)不按規定裝載危險化學品。
(十八)低壓直接帶電作業。
(十九)其他經總公司hse管理委員會認定為ⅰ類違章行為的。
二、ⅱ類違章行為
(一)倒閘操作不執行唱票復誦制。
(二)未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三)電力調度員下令前未填寫調度操作票,或下令時不按規定錄音。
(四)未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五)非工作班成員參與現場作業。
(六)專責監護人從事其他工作。
(七)無關人員進入高壓試驗區。
(八)高壓試驗被試設備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試驗后不充分放電。
(九)工作結束后,電氣設備上遺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駕駛室內裝載或懸掛影響安全駕駛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區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設置遮欄(圍欄)和警示標志,夜間未掛紅燈警示。
(十二)臨時用電設備未裝設保護接地。
(十三)其他經總公司hse管理委員會認定為ⅱ類違章行為的。
三、ⅲ類違章行為
(一)管理人員、監護人員在現場發現違章行為不制止。
(二)在票證上代人簽名。
(三)電力調度值班員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規范術語,不復誦命令。
(四)倒閘操作時,操作完一項未做“√”記號。
(五)接地線編號不對應。
(六)不按規定懸掛標示牌。
(七)配電室、控制室、電纜間等放置雜物。
(八)允許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變電站。
(九)進入作業現場不正確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規定辦理工作間斷手續。
(十一)高壓試驗加壓過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無防護罩、無過壓保護裝置、無壓力監視或管線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氣壓縮機。
(十三)低壓用電接線不規范。
(十四)用鋁絲、銅絲等代替保險絲。
(十五)使用無絕緣罩的低壓刀閘、拉線開關。
(十六)使用無防滑措施單梯,梯子與地面的斜角度不規范(約為60度)。
(十七)用拋擲的方式傳遞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無防護罩的電焊機,或接地線、焊線、電源線不符合要求。
(十九)電氣焊作業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轉設備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無防護罩的砂輪機;用砂輪機的側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經總公司hse管理委員會認定為ⅲ類違章行為的。
第12篇 a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追究管理規定
為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心,進一步增強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識,使職工更加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做到獎懲分明,保證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好閉環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無論是制訂制度還是實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門通力協作,并在實施安全考核獎懲時做到嚴肅認真,嚴格執行,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變成一紙空文,因此執行責任究管理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對由于各級人員責任心不強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帶病進行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情況,施行責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一、對責任追究遵行'以責論處'的原則:要求對認真履行職責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按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對規劃、設計、定貨、制造、貨物驗收、安裝調試及工程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程制度雖沒造成嚴重后果但設備已有重大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發生事故的,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都要進行責任追究并給予相關處罰。
二、對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三、責任追究管理:各級工作人員每月按照工作計劃及公司有關管理規定開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及未認真完成好工作任務(工作任務及執行標準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術三大標準),而造成事故或使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運行的,包括對規劃、設計、定貨、制造、貨物驗收、安裝調試及工程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原因,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當月在上級領導或部門檢查中被發現或已導致事故的發生的,以及在實際工作中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公司領導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責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職、檢查不到位、監督管理不力、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及規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開始對各責任單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進行調查,調查責任單位是否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認真對習慣性違章進行監督考核、安全監察機構各級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責任,責任單位同時對責任班組和責任人員進行調查,調查是否為班組或人員失職、未認真按規定進行相關工作、違章指揮或違章工作等,最后由責任單位對責任人調查后做出處理意見后上報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經過匯總,分清全部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后上報公司分管領導。
根據當月各生產單位上報并審批后的工作計劃、每周一次的生產會議工作安排、臨時工作的完成情況、公司《安全生產的全過程管理及規章制度的考核管理規定》、工作現場情況和實際設備運行情況等內容,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每月對安生部的工作情況抽查10%,安生部組織部門有關人員對各生產單位的工作情況及設備的運行狀況抽查30%,各生產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組織好安全專責及有關人員對本單位所轄的設備或部門的工作情況抽查50%。按這些工作任務執行的情況最后來評價當月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責任心及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狀況等,并進行責任追究。
四、責任追究考核:對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以及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情況,不管是由于任何客觀原因,待事故查清后,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及安全員應與事故責任人負同等負責,對于在執行公司的一些管理制度時,各部門各單位都要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當發生事故和被查出由于是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有嚴重安全隱患存在而還繼續運行,或者已對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或延期的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組織對安生部當月的安全工作任務進行檢查,如安生部對所安排的任務有疏漏及失職行為,則安生部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應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安生部負責對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如是部門或單位責任人員的管理不到位,則部門和單位責任人員包括安全專責將承擔相應管理負責和領導責任,最后在由各單位對班組和個人進行調查,待事故或事件查清后(對事故的處理由安生部組織好責任單位對事故原因及班組和個人進行責任調查,并按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罰),對班組長、安全員及事故或事件責任人按管理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進行處理。
責任人的責任劃分為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經濟處罰: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全部績效工資;次要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50%,管理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30%。必要時還要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如發生事故除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實施細則》進行處罰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黃、紅牌處罰規定》對負責單位進行處理。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也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
第13篇 物流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規定
物流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管理標準》,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證生產安全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由企業單位負責人及所有員工遵照執行。
三、公司綜合部是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歸口管理部門。其工作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度、標準。
2、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總結、改進、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3、堅持對各個生產工序的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方案的執行。監督控制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指標,并負責進行考核。
4、指導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監督解決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和不能保證進行安全生產活動的行為,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達標和文明施工。
5、配合各級安全值班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賬務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貫徹執行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6、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7、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配合主持并組織實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8、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嚴重險情有權暫停工,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9、對違反相關安全制度、標準和有關安全技術、勞動法規等不安全行為規定的,經說服勸阻無效時,有權按規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或報請有關領導進行處理。
10、安全員由質檢/生產部負責歸口管理。負責實施對所屬單位及項目工程進行幫助指導、檢查監督。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制度、標準要求,監督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目標、措施的完成。
(2)參與審查所負責監督加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檢查實際執行情況。
(3)堅持深入車間監督檢查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檢查落實安全防護、機械設備使用、電氣線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標準規定,發現隱患及時進行幫助解決。
(4)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創建文明車間、安全生產達標等工作。
(5)參與組織安全生產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監督,指導各項安全達標工作資料的完成和做好相關活動的記錄。
(6)有權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及嚴重的不安全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下達停工指令。
(7)參與配合或接受所在單位的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登記、統計、分析、報告,要求事故單位提出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并督促檢查其落實情況。
(9)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的先進經驗。
(10)服從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對所擔負監督的生產安全狀況和安全行為規定檢查負責。
四、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是保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標準的執行落實,除了要抓好嚴格的管理外,還要堅持不懈的加強巡回監督檢查,隨時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動態,不斷改進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1、職能部門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條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外,還要做好組織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2、職能部門要對車間工作安全達標情況進行全面控制、檢查。其主要是車間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條件等。
3、主管部門對安全檢查人員所提出的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解決處理,按限期認真整改及時反饋回執。安全員對檢查發現的安全問題隱患,要書面通知公司主管部門及相關領導,并幫助其出主意想辦法、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進行處理,并監督落實。
第14篇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本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通信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擔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
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第六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災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第七章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守市勞動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市勞動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在本市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市勞動局驗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市勞動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第八章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第九章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二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第十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規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
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標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
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二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駕駛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均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o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二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2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15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安全管理方針,根據國家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安全生產標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有效地保證公司的財產安全和員工的人身安全。
1.公司設立安全委員會,由生產總監負責領導,各部門負責人為委員會成員。日常工作工作由安全主任負責。
2.安全主任(行政部經理兼任)負責全公司的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檢查、安全培訓、安全檔案、隱患整改、事故調查處理。
3.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主管/經理為本部安全生產管理的負責人;把生產安全管理責任具體落實到每個部門、每道工序、每個崗位。
4.營建“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也是生產力”的企業文化。
5.每個員工都有義務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活動,積極主動為各項安全工作出謀劃策。
6.員工都有義務自覺保護相關的安全設施、安全設備、安全標識。
7.員工有權利和義務對各類安全生產的違章行為進行匯報、批評和投訴。
8.員工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培訓,經行政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工作。
9.特殊崗位(電工、安全主任等),須參加國家規定的有關培訓,并經國家機關考核后,持國家許可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才能上崗工作;
10.員工必須自覺遵守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設備的操作指引進行操作;按照工藝指引進行生產。
(1)設備啟動前,須認真檢查各種安全保護裝置。
(2)作業時,員工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穿戴相關勞動保護用具;
(3)設備專人操作,不得讓他人開動;設備運行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設備,也不允許其它人員靠近設備;
(4)不得一邊操作設備一邊做其它的事,如看書報、聊天、吃零食等;
(5)操作設備時,精神集中,不得打瞌睡;
(6)設備出現故障或故障異常,須立即停止作業,請專業人員進行檢修;操作人員不得私自拆除、安裝、改造設備;
11.檢修中的設備,檢修人員須明確標識檢修狀態,以防他人非預期地啟動設備;
12.閑置的設備,須切斷電源,并標識清除設備狀態;
13.下班時,必須切斷設備的水電;
14.行政部和設備管理人員每日對生產現場進行例行安全巡查,重點檢查和糾正以下不安全行為:
(1)不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或不規范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2)玩耍手動叉車、手推車;玩耍工具、產品、物料;
(3)看書報、聊天、吃零食、吸煙;
(4)設備在運轉,而操作員不在崗;
(5)精神不集中,打瞌睡,帶病作業;
(6)一邊工作一邊聽手機發信息;
(7)做與本崗無關的事情;
(8)產品、物料、工具亂扔亂放。
15.任何員工必須配合支持行政部的安全檢查、事故調查和事故處理;實事求是地匯報事故經過,不得弄虛作假,蓄意隱瞞真象。